一人有限公司章程(设董事会监事会)

XXX公司章程

第一条

第二条

第三条

第四条

第五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第九条

第十条

第一章 总则 公司宗旨:通过有限责任公司组织形式,由股东一人出资筹集资本金,建立新的经营机制,为振兴经济作出贡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公司章程。 公司名称:XXX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公司住所:XXX市XXX区XXX 本公司由1个股东出资设立,股东以认缴出资额为限对公司的承担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公司享有由股东投资形成的全部法人财产权,并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责任,具有企业法人资格。 经营范围:XXX。 公司营业执照签发日期为本公司成立日期。 营业期限:XXX(根据公司章程自定) 第二章 注册资本 公司注册资本为XXX万元人民币。 股东名称、出资额、出资方式、出资期限一览表。

公司登记注册后,应向股东签发出资证明书。出资证明书应载明公司 名称、公司成立日期、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出资证明书由公司盖章。出资证明书一式两份,股东和公司各持一份。出资证明书遗失,应立即向公司申报注销,经公司法定代表人审核后予以补发。 公司应设置股东名册,记载股东的姓名、住所、出资额及出资证明书编号等内容。

第三章 股东的权利、义务和转让股权的条件

第十一条 股东作为出资者享有所有者的资产受益、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

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第十二条 股东的权利:

一、决定公司各种重大事项;

二、查阅各项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三、按期分取公司利润;

四、公司终止后,依法分取公司剩余财产。

第十三条 股东的义务:

一、按期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额;

二、以出资额为限承担公司债务(但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

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三、公司办理工商登记注册后,不得抽回出资(通过法律程序批准同意者

除外);

第十四条 出资的转让:

股东可以决定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股东依法转让其

出资后,公司应将受让人的姓名、住所以及受让人的出资额记载于股东名册。

第四章 公司的机构及产品的方法、职权

第十五条 为保障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顺利、正常开展,公司董事和监事,负

责全公司生产经营活动的策划和组织领导、协调、监督等工作。

第十六条 公司设经理、业务部、财务部等具体办理机构,分别负责处理公司

在发展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各项日常具体事务。

第十七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遵守公司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国

家其他有关法规的规定。

第十八条 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及劳动保护、劳动

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

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第十九条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

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员,不得担任公司董事、监事、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者;

(二)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

五年者;

(三)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

该公司(企业)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

未逾三年者;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

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未逾三年者;

(五)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者。公司违反前款规定选举、委派

董事、监事或者聘任经理的,该选举、委派或者聘任无效。

第二十一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监事、经理。

第二十二条 董事、监事、经理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责,维护公司

利益,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董事、监

事、经理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

司的财产。

第二十三条 董事、经理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者将公司资金借给任何与公司业

务无关的单位和个人。

董事、经理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

存储,亦不得将公司的资金以个人名义向外单位投资。

董事、经理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二十四条 董事、经理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其所任职公司经营相同或

相近的项目,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益的活动。从事上述营业或

者活动的,所得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第五章 股东的职权

第二十五条 股东行使以下职权:

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2、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3、任命或更换非由职工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或监事会的报告;

5、审议批准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以及利润分配、弥补亏损方案;

6、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7、对公司的分立、合并、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8、修改公司的章程;

9、聘任或解聘公司的经理;

10、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11、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六章 董事、经理、监事

第二十六条 公司设董事会,成员为 人,非职工董事由股东任命或委派,职

工董事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

主选举产生(三选一)。董事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

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无故解除其职务。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董事长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经理为公司法定代表

人),由董事会选举和罢免。

董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股东大会和召集、主持董事会会议;

(二)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三)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六)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七)在发生特大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紧急情况下,对公司事务行使符

合法律规定和公司利益的特别处置权,并在事后向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报告;

董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董事,并向股东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定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七)拟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

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第二十七条 董事会由董事长召集并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

时,由董事长指定其他董事召集和支持,三分之一以上董事可以提

议召开董事会议,并应于会议召开十日前通知全体董事。

第二十八条 董事会对所议事项作出的决议应由二分之一以上的董事表决通

过方为有效,并应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

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董事任期为三年,可以连选连任。董事在任期届满前,股东不得

无故解除其职务。

第三十条 公司设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

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和投资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 聘任或者解聘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三十一条 公司设立监事会,成员有 人。其中,非职工监事由公司股东选

举产生;职工监事人,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

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三选一)。监事任期每届3年,任

期届满,可连选连任。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

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

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

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第三十二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

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着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

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公司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

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监事列席董事会会议。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第七章 财务、会计

第三十三条 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财政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建立本

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

第三十四条 公司在每一会计制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表,按国家和有关部

门的规定进行审计,报送财政、税务、工商行政管理等部门,并

送交各股东审查。

财务、会计报告包括下列会计报表及附属明细表:资产负债表;(二)损益

表;(三)财务状况变动表;(四)财务情况;(五)说明书;(六)利润分配表。

第三十五条 公司分配每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百分之十列入法定公积金,

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超过公司注册资本百分之五十时可不再提

取。

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以前年度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

增加公司资本。但是,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第三十六条 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后所余税后利润,按照股东出资比例

进行分配。

第三十七条 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转增前公司

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五。

公司除法定会计帐册外,不得另立会计帐册。

会计帐册、报表及各种凭证应按财政部有关规定装订成册归档,作为重要

的档案资料妥善保管。

第八章 合并、分立和变更注册资本

第三十八条 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由公司的股东会作出决议;

按《公司法》的要求签订协议,清算资产、编制资产负债及财产

清单,通知债权人并公告,依法办理有关手续。

第三十九条 公司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时,应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

单。公司股东会自作出合并、分立决议之日起10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30日内在报纸上公告。债权人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

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起45日内,有权要求公司清偿债务或提供相应

担保。公司分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连带责任。

第四十条 公司合并或者分立,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

关办理变更登记;公司解散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注销登记;设

立新公司的,应当依法办理公司设立登记。

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九章 破产、解散、终止和清算

第四十一条 公司因《公司法》第180 条所列(1)(2)(4)(5)项规定而解散

时,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15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

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

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公司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通告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报纸上

公告。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公告之日45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

交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资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

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公司清算结束后,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

第十章 工会

第四十二条 公司按照国家有关法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设立工会。

工会独立自主地开展工作,公司应支持工会的工作。公司劳动用

工制度严格按照《劳动法》执行。

第十一章 附 则

第四十三条 公司章程的解释权属公司股东会。

第四十四条 公司章程经全体股东签字或盖章生效。

第四十五条 经股东会提议公司可以修改章程,修改章程须经股东会代表公司

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后,由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并报

公司登记机关备案。

第四十六条 公司章程与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有抵触,以国家

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等为准。

股东签名(盖章):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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