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街道属地统计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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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建立与统筹城乡综合配套改革相适应的统计体系,确保统计数据搜集的及时性、准确性和全面性,对全区现行的“条状统计”管理模式进行改革,推行属地统计管理体制。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实施属地统计工作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一)属地统计是加强政府管理职能的需要

实行属地统计有利于各级党委政府全面掌握镇乡街道辖区经济总量及构成,合理配置区域资源,统筹安排生产、生活和各项社会事业发展;有利于抓住经济发展中的薄弱环节,明晰工作思路,制定正确措施,更好地“创新服务、促进发展”。

(二)属地统计是客观反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

我区多年来实行以主管与隶属关系为依托的条状统计组织模式,该模式因为当前统计调查单位剧增和变化频繁的现状,容易导致单位底数不清、统计遗漏、虚报资料等现象。属地统计建立在镇乡街道对统计调查单位面对面接触的基础上,能有效地加强对统计基层基础工作的业务指导,规范统计报送渠道,有效地减少弄虚作假、应统未统现象,保障统计数据的全面性。

(三)属地统计是加强基层基础统计工作的需要

镇乡街道综合统计应完成国家统计调查和地方统计调查任务,执行国家统计标准和全国统一的基本统计报表制度,以及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和管理本镇乡街道的基本统计资料的工作职责。实施属地统计,也是统计部门对镇乡街道统计工作实施综合管理职能的要求。同时规模以上单位全面调查、规模以下单位抽样调查,更需要完备的名录库,也要求属地统计的运行模式加以支撑。

(四)属地统计是巩固和深化我区统计改革成果的需要

加强GDP核算,推进属地统计必须依托于部门统计,部门统计也必须以属地统计为基础,进行统计资料的搜集、整理和上报。唯有二者结合起来,才能整合统计资源,理顺统计渠道。20XX年,我区建立了部门核算工作协调联动机制,初显成效。但对于限额以下的二三产业的生产经营性单位和服务性单位的统计,受现有职能职责等影响,政府统计部门无法准确掌握。只有推行属地统计,才能更好地发挥部门核算工作协调联动机制的作用,真正建立起比较完整和系统的统计调查体系,保障我区统计数据质量。

二、属地统计改革整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属地统计的整体目标

根据国家统计法律、法规与统计制度要求,对各类统计调查对象按所在地(镇乡街道)原则进行统计调查,实行属地统计管理,通过改革统计管理方式和统计调查制度,逐步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满足各阶层需求、符合万州实际的统计管理体制,充分发挥政府统计在社会和经济发展中的信息、咨询和监督作用。

(二)属地统计的阶段目标

从20XX年6月份开始,实行定期报表和半年报“双轨制”运行模式,中央、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向镇乡街道和区统计局同时报送统计资料,从20XX年开始全面实行镇乡街道属地统计,镇乡街道按属地原则收集所有统计资料,整理汇总后上报统计部门。

(三)属地统计改革的基本原则

1、坚持统计数据真实可靠原则。保障辖区内统计调查对象不重不漏,确保统计资料全面、准确。

2.统筹兼顾、合理分工的原则。实行区、镇乡街道统计机构的合理分工、分级负责;理顺政府综合统计与部门统计的关系。

3.与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相结合的原则。强化镇乡街道统计职能,建立与行政管理体制相适应的统计管理体制。

4.统计创新的原则。积极开展统计方法制度研究和统计方法创新,真实、有效反映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

5.坚持循序渐进原则。先双轨运行,待条件成熟后全面推开。

三、属地统计的实施对象和范围

(一)属地统计的实施对象

一是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各类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包括企业法人、事业单位法人、机关法人、社会团体法人和民办非企业等其它法人,以及法人单位所属的产业活动单位。二是各镇乡街道行政区域范围内的个体工商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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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单位按实际经营(活动)所在地划归到相应镇乡街道统计;产业活动单位由其归属的法人单位统计;跨区域经营(活动)的单位由法人单位注册登记地统计。个体生产经营户由实际经营所在地统计。集团公司以法人单位为基本调查单位划归所属地统计。

(二)属地统计的地域范围

全区按照现行52个镇乡街道区域实施。镇乡街道是“属地统计”的实施主体。江南新区、工业园区、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执行属地统计制度。

(三)属地统计的业务范围

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类普查和调查。二是专业统计项目:农业、工业、建筑业、交通运输业、批发零售贸易餐饮业、房地产业、服务业及固定资产投资、劳动、科技、国民经济核算和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等统计业务。

1.核算:地区生产总值以专业统计为基础,52个镇乡街道对辖区内的法人单位及法人所属产业活动单位进行统计。对部分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不宜按行政区域进行统计的单位,其增加值由区统计局统一测算后分解到各镇乡街道,纳入镇乡街道GDP核算。

2.农业:农业统计已经实行镇乡街道属地统计,仍按现行调查制度进行统计。

3.工业:所有工业企业和工业个体经营户都按照属地原则由所在镇乡街道进行统计。对飞地工业统计问题,按照工业企业所在地统计,其统计结果以注册地30%开办地70%的比例进行分解。

4.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及建筑业:年度内计划总投资在50万元及50万元以上建设投资项目由各镇乡街道统计。铁路、高速路、城乡电网、通信及监狱等部门和部分跨镇乡街道的重点投资项目由区统计局直接统计后反馈到镇乡街道。房地产开发和建筑施工活动单位按单位登记注册地由各镇乡街道统计。

5.贸易餐饮业:所有镇乡街道辖区内的批零、住宿餐饮法人企业及产业活动单位,贸易餐饮个体经营户,加油站(点),辖区利用内资项目单位,由所在镇乡街道进行统计。对贸易餐饮企业飞地统计问题,按照贸易餐饮企业所在地统计,其统计结果以注册地30%开办地70%的比例进行分解。

6.劳动工资:所有镇乡街道辖区范围内除乡镇企业、私营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外的全部独立核算的企业、事业和机关(单位)由各镇乡街道进行统计,涉及全区GDP核算基础的教育、卫生等系统的单位暂不纳入乡镇街道属地统计,仍按部门核算联动的具体规定由相关部门统计后报送区统计局。

7.城乡居民收入调查工作:按照现行调查制度进行统计。

8.交通运输业邮电统计:已由区运管处和区港航局报统的交通企业和个体户按现行规定执行,未纳入前述范围的公路、水运经营对象则按属地原则在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镇乡街道进行统计。电讯统计由各电讯经营企业负责统计,直接报送区统计局,由区统计局按一定比例分解到各镇乡街道。

9、服务业统计(含金融、证券、保险等行业):按登记注册地统计。

10.对外经济统计、进出口统计:由区外经委负责统计。

11.旅游统计:由区旅游局负责统计。

12.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各项普查、专项调查及其它统计调查:按具体规定执行。

四、属地统计调查制度

(一)统计调查方法改革

全区规模以上工业企业、限额以上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限额以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资质以上建筑企业、房地产开发企业、行政事业单位等实行全面统计制度;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实行重点调查与抽样调查相结合的方法;规模以下工业、限额以下批发零售贸易和餐饮业、资质以外建筑业、个体经营户实行抽样调查方法。

镇乡街道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较多,具备抽样调查条件的,在得到上级统计部门批准后,可以实行抽样调查方法。不具备抽样调查条件的,继续实行全面调查。

(二)区、镇乡街道统计机构的职责

统计部门综合协调全区各项统计工作,强化统计管理,开展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综合统计分析。牵头建立健全统一和动态管理的统计单位名录库,及时理顺和确定本地区统计渠道。监督、检查统计法规和统计制度的实施,负责解释属地统计制度。按国家统计制度的规定,地区生产总值、工业增加值、社会消费品零售总额、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主要农产品产量、城乡居民收入等一系列重要的统计指标,由统计部门评估论证,实行下算一级。

统计部门直接负责部分业务上垂直领导、财务上统一核算的单位,飞地单位,跨镇乡街道的重点投资项目,涉及国家安全保密的单位及大型企业集团的统计工作。其它法人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和个体经营户由镇乡街道统计机构负责统计。

镇乡街道统计机构动态维护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建立健全镇乡街道、村居统计台帐,督促企事业单位建立健全统计原始记录、统计台帐。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对本辖区统计调查单位变化、经济运行和社会发展情况进行统计分析。

江南新区、工业园区、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动态维护辖区内统计调查单位名录库,按统计部门的统一要求,负责统计业务管辖单位统计资料的采集、审核、汇总、上报及相关的统计管理工作,并定期向所在街道交换统计资料。

实行属地统计后,区级各有关部门组织实施的部门业务统计报表和部门核算联动成员单位的统计资料按原统计渠道上报,其管理体制不变。各有关部门仍应承担政府统计部门组织实施的专项统计调查任务。

五、实施属地统计的步骤

(一)方案制订阶段(20XX年2月-4月)

开展前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起草工作方案。

(二)实施准备阶段(20XX年5月)

成立区属地统计改革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区统计局,具体负责对属地统计进展和基层统计建设情况进行指导、规范和督查,及时协调解决试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各种问题。各镇乡街道建立属地统计工作领导小组及工作机构,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落实工作经费,落实各项统计制度。

区统计部门按经济普查口径和日常统计工作要求,向镇乡街道反馈各辖区内统计单位名录。镇乡街道接收划入管理的企事业单位统计资料,对统计局反馈的单位名录和接收的统计资料进行清查、核实、整理、上报。区统计部门发布属地统计公报,分别采用书面通知、召开见面会、培训会、座谈会等形式宣传发动,镇乡街道加强与企事业单位的沟通。区编委出台镇乡街道统计机构的设置、人员配备的规范性文件,区财政局将属地统计工作经费纳入区级财政预算,确保属地统计试运行的正常开展。

(三)实施试运行阶段(20XX年6月至20XX年12月)

从20XX年6月份定期报表开始,采取新老渠道“双轨制”报送统计资料,中央、市、区属企事业单位向镇乡街道和区统计局同时报送统计资料,各镇乡街道按属地原则搜集、整理、上报调查单位统计资料。统计部门和镇乡街道都要开展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保障全区综合统计数据平稳过渡。

统计部门根据实际情况及时总结经验,调整、完善工作方案。从20XX年6月开始,每季以统计简报的形式通报各镇乡街道属地统计口径的主要统计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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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抽样调查数据评估阶段(20XX年6月至9月)

在属地统计实施试运行阶段,区统计部门拟定抽样调查方案,抽样调查数据作为推算全区经济总量和评估各镇乡街道经济总量的主要依据。

抽样调查首先在规模以下工业和限额以下贸易中开展。在取得初步成效的基础上,再推行资质以外建筑业、交通运输业、社会服务业等行业的抽样调查。

(五)正式实施阶段(20XX年开始)

从20XX年1月份定期报表开始,属地统计改革基本到位,各镇乡街道按属地原则全面履行统计调查任务。划转单位只需按本方案规定向所在地的镇乡街道统计机构报送统计报表,镇乡街道统计机构按照“属地统计”实施范围和对象进行统计管理,做好统计报表的收集、审核、汇总和上报工作,统计部门按属地统计口径发布统计信息。

六、属地统计具体工作要求

(一)进一步加强领导,强化责任意识。实施属地统计是一项系统工程,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镇乡街道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建立健全领导协调机制,定期听取属地统计工作汇报,及时研究解决属地统计工作中出现的困难和问题。区属各部门要按企业属地管理的统一部署,履行相关职责。

加强对统计数据质量的审核和评估,建立数据质量责任制和评估制。未经审核或经审核未能通过的数据不得上报和使用。各镇乡街道对上报的数据质量负责。

建立科学的经济发展目标考核制度。镇乡街道和有关部门使用统计资料时,须得到区统计局的核定、认可。政府各部门在企业评优评级、依统计资料实施奖励性措施时,应当以基层单位报送并经政府统计部门评估的资料为准。属地统计工作列入区政府对各地、各部门考核的内容。

(二)建立健全统计机构,充实统计人员力量

实行属地统计后,基层统计工作量将大量增加。镇乡街道在机构、人员、办公条件等方面予以保证,确保“属地统计”顺利实施。江南新区、工业园区、渝东经济技术开发区要建立统计工作机构,配备专门的统计人员完成辖区统计工作。

1、机构设置。各镇乡街道要建立以综合统计为主、经济社会管理服务人员协助的统计体系。镇乡街道单设统计办公室或单设统计站。

2、人员配备。各镇乡街道要配备与统计任务相适应的专(兼)职统计人员。根据属地统计制度实施的需要,各乡配备专职统计人员1-2人,兼职统计人员2-3人;各镇、街道配备专职统计人员不少于3人,兼职统计人员3-5人。

3、管理方式。专(兼)职统计人员,一经确定,应保持其工作岗位及职责的稳定。统计人员确需调整,必须安排能够承担相应统计业务的人员接替,并须办清交接手续。镇乡街道统计负责人的变动,应事先征求区统计局的意见。

(三)做好统计经费和办公设备保障工作

要把经费保障作为属地统计重要的环节来抓,按分级负责原则,区财政、各镇乡街道要为属地统计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创造必需的工作条件。

要充分利用万州党政信息网和万州统计信息网,实现统计信息网络对接。各镇乡街道配备信息终端,与区统计局联网。各乡镇街道要调配必要的计算机、打印机和传真机等办公设施,使硬件配备与统计工作要求相适应。各镇乡街道安排固定的办公室,所有专兼职统计人员应集中办公,并确定专人负责统计资料、档案的管理。

(四)加大统计培训,大力提高统计人员业务素质

建立新上岗统计人员必须接受上岗业务培训的制度,加大基层统计人员业务素质培训,20XX年5月份对各镇乡街道综合统计人员进行为期15天的全面系统培训,适应属地统计的业务要求。同时从20XX年起每年开展不少于2次的统计和经济知识等方面的业务培训。

(五)加强统计法制宣传和统计执法监督

要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多种媒体,采用上街宣传、接受咨询、走访企业等形式,宣传《统计法》和属地统计改革,使广大统计调查对象充分认识实施属地统计的目的、意义和要求,支持配合属地统计改革。

实施属地统计进程中,要加大对拒报、虚报、瞒报统计资料等统计违法行为的执法检查力度,典型统计违法案件要予以暴光。对干扰统计工作和在统计上弄虚作假的行为,必须坚决予以查处,依法追究责任。统计、法制、监察等有关部门要密切配合,发挥各自力量和优势,共同做好统计执法监督工作。

(六)加强协调配合,加大宣传力度

各镇乡街道要加强与在万各中央、市、区属单位的沟通与协调,主动搞好服务,争取中央、市、区属单位的支持,与其建立良好的统计关系,为属地统计奠定基础。区统计局和各镇乡街道要不断加大宣传力度,宣传统计法律法规,宣传实行属地统计的重要意义,宣传统计工作的先进典型,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方案由区统计局负责解释,区统计局在遵循属地统计基本原则的前提下,可根据工作需要对实施对象、实施范围作适当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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