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律师业绩档案制度的通知

津司律管发„2011‟111号

关于在全市律师行业全面实行 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的通知

各区(县)司法局:

建立执法业绩档案是新时期、新形势下市委政法委加强执法规范化、加强队伍建设的一项重要举措。我市律师行业按照市委政法委的要求和《天津市司法行政系统建立和实施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的意见》,于2010年5月正式启动执法(执业)业绩档案试点工作,选取了分别代表不同规模、组织形式、管理模式、特色类型的四家律师事务所作为试点单位。一年来,各试点单位精心组织实施,积极探索创新,形成了一些卓有成效的经验做法,有力地促进了律师事务所内部管理制度进一步规范、律师诚信执业水平进一步提高、律师担当社会责任的自觉性进一步增强。根据天津市司法局《关于在司法行政系统全面实行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的通知》,现就在全市律师行业全面实行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通知如下:

一、原则目标

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充分体现“依法执业、诚信为民”的宗旨,按照“一所一档、逐人建档、档随

人走、动态管理”的原则,全面、及时、真实、客观的记载律师和律师事务所的执业行为,真正构建起一套系统、科学、规范、完善的动态监督考核体系。

二、工作步骤

(一)宣传动员阶段。各区(县)司法局要深刻领会上级文件精神和各级领导讲话精神,按照市司法局的统一部署,集中召开本辖区律师事务所主任会议,传达贯彻关于在我市律师行业全面开展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工作的指导思想、任务目标、实施办法和步骤要求,充分认识全面实行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

(二)规范建档阶段。为了利用好执法业绩档案,实现执法业绩档案制度与年度考核工作的对接,使执法业绩档案真正成为工作考核的“信息库”、诚信执业的“记录单”、职责使命的“备忘录”、行政决策的“智囊团”,市司法局根据各试点单位的经验做法,结合司法部《律师事务所年度检查考核办法》规定的各项考核内容,设计了《天津市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附件1)和《天津市律师事务所执法(执业)业绩档案》(附件2)范本,内容涵盖队伍建设、业务活动、执业表现、内部管理等四大方面。各区(县)司法局要按照范本规范,要求辖区内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每半年填写一次档案,各律师事务所要严格把握考核标准,为所属律师填写考核意见,认真核对填报信息,确保执法(执业)业绩档案的严肃性、真实性和权威性。

(三)归档运行阶段。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是一项长期、延续、动态的监管考核制度,要充分发挥执法(执业)业绩档案的实效就必须抓好归档运行工作:

1、各律师事务所及所属律师应于每年1月和7月分别填报一次档案表格,反映半年执业情况(律师变更执业机构时,须另外填报一次档案表格,反映最新情况),一式两份,一份由各律师事务所建档保存,一份上交主管区(县)司法局。

2、各区(县)司法局应当统计分析各项填报数据,向市司法局上报《天津市xx区(县)xxxx年上(下)半年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情况报告》(附件3),同时将各所提交的档案表格按时间顺序归入该所档案和律师个人档案。

3、建立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后,律师在同一区(县)内变更执业机构时,必须先将原律师事务所保存的该律师填报的所有《天津市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转入新律师事务所,新律师事务所需在转所登记表上签收盖章;律师跨区(县)变更执业机构时,除了将原律师事务所保存的《天津市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转入新律师事务所外,原主管区(县)司法局还必须将区(县)保存的《天津市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连同《天津市律师执业登记表(副本)》一并转入新主管区(县)司法局。

4、建立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后,律师事务所变更主管机关时,原主管区(县)司法局必须将该所的《天津市律师事

务所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及所属律师的《天津市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转交新主管区(县)司法局。

三、工作要求

(一)各区(县)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切实把推行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抓紧、抓好。做好宣传动员工作,让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认识到建立执法业绩档案制度对于律师事务所规范化建设和律师队伍诚信建设的重要意义,确保律师执法(执业)档案制度按照计划扎实开展,走在全国前列。

(二)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经费保障,建立专门的档案室、档案柜,以此次推行执法业绩档案制度为契机,逐步完善区(县)一级律师和律师事务所档案的建立、保存、查询和使用制度,规范管理从律师事务所设立、律师初始执业开始的各项档案资料,切实做到“档随人走、动态管理”,不断增强管理意识和责任意识。

(三)各区(县)司法局要加强统计分析,从档案数据中总结经验和成绩、发现问题和不足、提出对策和措施,大力推广先进典型,及时惩处违纪行为,充分发挥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的实效。

(四)各区(县)在推行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过程中遇到的问题、困难或意见、建议,可以向市司法局提出,市局将不断完善档案内容和运行模式,力求使律师执法(执业)业

绩档案制度更加符合我市律师行业发展的需要。市局也将适时对各区(县)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制度的实施情况进行抽查。

附件:1、天津市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

2、天津市律师事务所执法(执业)业绩档案 3、天津市xx区(县)xxxx年上(下)半年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情况报告

二O一一年六月二十日

主题词:司法 律师 执法(执业)业绩档案△ 通知

(共印25份)

抄送:天津市律师协会。

天津市司法局办公室 2011年6月23日印发

附件1:

天津市律师执法(执业)业绩档案

( 年上/下半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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