区政府工作规则

政府工作规则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大和地方各级政府组织法》和《国务院工作规则》,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规则。

二、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履行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责,坚持解放思想,实事求是,开拓创新;忠于职守,服从命令,顾全大局,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各部门要依照法律和行政法规行使职权,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管理方式和工作作风,推进电子政务,提高行政质量和效率,切实贯彻区人民政府各项工作部署。

三、区人民政府由下列人员组成: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区人民政府实行区长负责制,区长领导区人民政府工作,副区长协助区长工作。

四、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重大事项,必须经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或常务会议讨论决定。对紧急和突发事件来不及召开会议而又必须及时处理的,分管副区长相互协商处理后,及时向区长报告。

五、副区长按分工负责处理分管工作。各位副区长是各项分管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大胆工作,认真负责,分管的日常工作要敢拍板,敢决策,敢负责。遇到重大问题,难以协调解决的,及时向区长报告。副区长受区长委托,负责其他方面的工作或专项任务,并可代表区人民政府进行外事活动。

六、办公室主任在区长领导下,负责处理区人民政府的日常工作。

七、区长出国考察和较长期外出、学习期间,由负责常务工作的副区长代行区长职务。

八、区人民政府组成部门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负责本部门的工作。各组成部门要首先向政府分管领导汇报工作,一般不直接向区长请求或汇报工作,日常工作由分管领导研究定夺,涉及全局性工作或重大事项,由政府分管领导提出处理意见并向区长汇报。审计局在区长领导下,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不受其他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九、区人民政府要自觉接受区人大及其常委会的监督和区政协的民主监督,向其报告、通报工作,虚心听取意见和建议。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区长或副区长代表区人民政府列席区人大常委会并报告工作;各政府组成部门受区人民政府的委托向区人大常委会汇报某一方面的工作。认真办理人大代表建议和政协委员提案。

十、区人民政府实行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区长办公会议制度。

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由区长、副区长、办公室主任、政府组成部门的各委员会主任、各局局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根据需要可安排街道办事处主任和其他有关部门的主要负责人列席会议。

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由区长、副区长组成,由区长召集和主持。区人民政府常务会议一般每月召开二至三次,如有需要可临时召开

区长办公会议由区长召集和主持,涉及到的副区长出席会议,政府办公室主任、副主任、与议题有关的部门负责人参加会议。区长办公会议根据需要不定期召开。

十一、副区长受区长委托或按照职责分工召开专题会议,研究、协调和处理区人民政府工作中的一些专门问题。由政府办公室负责组织,派人记录并编写会议纪要。

十二、提请区人民政府全体会议、常务会议和区长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协调或审核后提出,报区长确定,会议文件由区长批印,会议审议的重大政策性问题,要备有综合部门、政策咨询部门的意见,要准备两个以上的比较方案,供会议决策。一般情况下,会议中间不得插入没有准备的议题,不审议不按办文程序办理的议题。凡区长、副区长职权范围内应解决的问题,不提交会议讨论。会议的组织工作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负责,文件和议题于会前送达与会同志。

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召开的工作会议,要减少数量,控制规模,严格审批。需要召开全区性会议,应当提前15天报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审批,应由各部门召开的会议,不得要求以区人民政府或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的名义召开,原则上不邀请区长、副区长出席,不邀请各街道办事处负责人出席,确需邀请的须报区人民政府批准。全区性会议应尽可能采用快捷、节俭的形式召开。

十四、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的公文,应当符合《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国家行政机关公文格式》的规定。除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交办事项和必须直接报送的绝密事项外,一般不得直接向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个人报送公文。各部门报送区人民政府的请示性公文,部门间如有分歧意见,主办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主动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的,应列出各方理据,提出办理建议。

十五、各部门、各街道办事处报送区人民政府审批的公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按照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分工呈批,重大事项报区长审批。

十六、区人民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向区人民代表大会或区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的议案,人员任免,由区长签署。

十七、以区人民政府名义发文,经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审核后,由区长签发。

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名义发文,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任签发;如有需要,可由区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同志签发或核报区长签发。

十八、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要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了解情况,指导工作,解决实际问题。

十九、尽量减少区人民政府领导参加各种局部的表彰会、庆祝会、纪念会、茶话会和开工典礼、展览剪彩、参观慰问、迎送宾客和宴请陪餐等礼仪性活动。各部门邀请参加这类活动的通知、函件和请柬,一律送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请示办公室主任统筹安排。区人民政府领导同志不为部门和街道办事处的会议活动等发贺信、贺电,不题词。因特殊需要发贺信、贺电和题词的,一般不公开发表。

二十、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要认真真履行“一岗双责”,做好自身及分管部门的党风廉政建设工作。

二十一、区人民政府组成人员必须坚决执行区人民政府的决定,如有不同意见可在区人民政府内部提出,在没有重新作出决定前,不得有任何与区人民政府决定相违背的言论和行为;代表区人民政府发表讲话或文章,以及个人发表涉及未经区人民政府研究决定的重大问题及事项的讲话或文章,必须事先经区人民政府同意。

二十二、副区长、办公室主任离区外出,应事先报告区长,并把离区外出的时间、前往地点、联系办法及文件呈送方式等有关事项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由区人民政府办公室通报区人民政府其他领导同志。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离区外出,实行请假、销假制度,会议外出要报告,其中,正职先请示分管副区长后由分管副区长报区长同意;副职报分管副区长同意。要在外出前把外出时间、地点书面通知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二十三、区人民政府及各部门要实行政务公开,规范行政行为,增强服务观念,强化责任意识,树立规范服务、清正廉洁、从严治政的新风。对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要按程序和时限积极主动地办理,对不符合规定的事项要坚持原则不得办理;对因推诿、拖延等官僚作风造成影响和损失的要追究责任;对越权办事、以权谋私等违规、违纪、违法行为,要严肃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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