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消费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

有关消费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

专 业 会计电算化

学 号 ********

姓 名 ******

指导老师 *****

经济管理学院

二零一六年五月二十五日

目 录

摘 要 ..................................................... 2

一、消费税税务筹划概述 ..................................... 3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 3

(二)消费税的定义 ......................................... 4

(三)消费税税务筹划 ....................................... 4

二、消费税税务筹划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 8

(一)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 .............................. 9

(二)必须在规定期限内及地点纳税 .......................... 9

(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 ................... 9

(四)必须成本——效益原则 ................................. 9

三、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对策及建议 ............................ 10

(一)适当扩大课税范围 .................................... 10

(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 11

(三)将消费税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 11

(四)对部分消费品的课税实行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税方法 .... 12

参考文献 .................................................. 14

摘 要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企业要想在激烈的竞争环境中有

所发展,不仅要提高劳动生产率,而且要想办法降低成本,因此通过纳税筹划的

方式降低成本成为纳税人的必然选择。消费税作为一个承担了特殊调节功能的税

种,其税收负担较重,并且关于消费税的税收优惠政策却较少。如何在有限的空

间内尽可能降低消费税的纳税成本,对于增加企业的营业利润,实现其财务目标

——企业价值最大化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消费税的筹划进行划分着

手,解说有关节税的技巧,具体以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和相关案例进行分析,结

尾部分论述的消费税筹划应用中应注意的问题和采取措施。

关键词: 消费税 纳税筹划 节税技巧

有关消费税税务筹划问题的研究 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税务筹划日益成为纳税人理财或经营管理整体中不可

缺少的部分,尤其近三十年来,其中许多国家的发展更是蓬勃向上。正如1935年

英国上议院议员汤姆林对税务筹划提出:“任何一个人都有权安排自己的事业,

依据法律这样做可以少缴税。为了保证从这些安排中谋到利益,不能强迫他多缴

税”。他的观念赢得了法律界的认同,英国、澳大利亚、美国在以后的税收判例

中经常援引这一原则精神。许多企业、公司都聘请专门的税务筹划高级人才或委

托中介机构为其经济活动出谋划策。在我国,税务筹划自20世纪90年代初引入

以后,其功能和作用不断被人们所认识、所接受、所重视,已经成为有关中介机

构一项特别有前景的业务。同时,税务筹划的理论研究的文章、刊物、书籍也应

运而生、新作不断,这进一步推动了税务筹划研究向纵深方向发展。消费税作为

税务筹划重要的组成部分,在现代经济活动中的作用体现的越来越明显。如何做

好消费税税务筹划,使公司的利益达到最大化,是公司管理层最为关注的问题。 本文以消费税税务筹划理论为依据,通过对消费税税务筹划来剖析消费税,从而

找出目前的经济活动的应用中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提出发展对策,最后,通过几

个案例进行分析怎样有效提高消费税税务筹划。

一、消费税税务筹划概述

(一)税务筹划的定义

税务筹划又称纳税筹划,是指纳税人或其委托人为节约税务成本,使税后收

益最大化,在不影响企业管理目标和不违反税法规定的前提下对纳税人的各项涉

税活动所做出的预先筹划和安排。具体说,税务筹划在非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合

理避税和合法节税等方式实现最佳纳税和涉税零风险的目的。

税务筹划包括:一是税务筹划专指一种情况即节税筹划,也就是节税筹划与

税务筹划同范畴。二是将税务筹划向外延伸到各种类型的少缴税款、不交税款。

三是对各纳税事物的筹划,是一个全方位的概念,涉及到纳税人纳税实务的方面,但税务筹划不能违背国家法律、法规。

(二)消费税的定义

消费税是以消费品的流转额作为课税对象的各种税收的统称。是政府向消费品征收的税项,可从批发商或零售商征收。消费税是典型的间接税。消费税是1994年税制改革在流转税中新设置的一个税种。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包括了五种类型的产品:第一类:一些过度消费会对人类健康、社会秩序、生态环境等方面造成危 害的特殊消费品,如烟、酒、鞭炮、焰火等;第二类:奢侈品、非生活必需品,如贵重首饰、化妆品等;第三类:高能耗及高档消费品,如小轿车、摩托车等;第四类:不可再生和替代的石油类消费品,如汽油、柴油等;第五类: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产品,如汽车轮胎、护肤护发品等。

消费税是我国现行流转税中的一个重要税种,它与增值税相互配合,在增值税普通调节的基础上,发挥特殊调节的功能。为了达到特别的控制力度,消费税税负水平较高,最高的税率达到50%,其税收负担不仅足以左右普通百姓的消费行为,而且关系到企业的经营状况和利润水平。对消费税进行税务筹划是当前企业财务工作中值得关注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消费税税务筹划

1、生产后用于销售的消费税税务筹划

由于消费税只有一个纳税环节,纳税人可以运用纳税环节筹划技术,将门市部独立核算,或将销售部门独立为销售公司,并合理转让定价,则可节省消费税。而独立核算的销售部门,由于处在销售环节,只缴纳增值税,不缴纳消费税,可使集团的整体消费税税负下降,但增值税税负不变。

为了保持适当的税后利润率,通常的做法是企业提高出厂价格,这样做一方面会影响市场销售状况,另一方面也会导致从价定率消费税和增值税的税负加大。那么企业会想方设法转嫁其较高的消费税税负。下面分析两种转嫁方法(以酒厂为例)

一是设立多道的销售公司。许多酒类生产厂都在政策调整后设立多道销售公司,利用增加流通环节的办法转嫁税负。由于酒类产品的消费税仅在出厂环节计征,即按产品销售给经销商的价格计征消费税,后续的分销和零售等环节不再征

收。在这种情况下,通过引入独立的销售公司,便可以采取“前低后高”的价格转移策略,先以相对较低的价格卖给自己的销售公司,然后再由销售公司以合理的高价进行层层分销,这样便可在确保总体销售收入的同时减少消费税的负担。显然利用多道独立的销售公司,可以增加多个流通环节,流通环节越多,转移价格策略越容易实施。

二是市场营销及广告费的转嫁。酒类生产厂家还有一种转嫁税负的手段,即将市场营销及广告费合理转嫁给经销商负担,但酒类生产厂家要对经销商做出一定的价格让步,以弥补经销商负担的相关市场营销及广告费。这种费用的转嫁方式降低的酒类产品的出厂价,直接转嫁了增值税,降低了消费税。对于经销商来说,在销售及其它因素维持不变的情况下,由于进价的降低会导致可以抵扣的进项税额减少,相当于经销商负担了生产厂家的一部分增值税,而生产厂家的一部分销售费却在转嫁中悄然消失了。对于经销商多负担的转嫁而来的增值税,会因为经销商营销及广告费的增加可减少所得税而得到补偿,当然补偿程度会因为营销及广告费用的开支以及生产厂家降低的程度的不同而不同。

2、销售货物涉及包装物的税务筹划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实行从价定率办法计算应纳税额的应税消费品连同包装销售的,无论包装物是否单独计价,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收消费税。

如果包装物不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是收取押金(酒类产品的包装物押金除外),且单独核算,又未过期的,此项押金则并不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中征税。但对因逾期未收回的包装物不再退还的和已经取一年以上的押金,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对既作价随同应税消费品销售,又另外收取的包装物押金,凡纳税人在规定的期限内不予退还的,均应并入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按照应税消费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对酒类产品企业销售酒类产品(黄酒,啤酒除外)而收取的包装物押金,无论包装物押金是否返还,也不论在会计上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酒类产品的销售额中,依酒类产品的适用税率征收消费税。

根据上述规定,纳税人如果想在包装物上节省消费税,关键是包装物不能作价随同产品销售,而应采取收取包装物押金的方式实现,押金不并入销售额计算消费税税额,尤其当包装物价值较大时,更加必要。

如果购买方规定时期或者一年内赎回包装物押金,该企业可以节税90万元;如果购买方未能在规定的时期或者一年内赎回包装物押金,该企业也可以得到延期纳税的节税效果。

3、委托加工纳税环节计税依据的税务筹划

应税消费品的生产形式是多种多样的,除了一般的自行生产销售以外,还有委托加工等特殊形式。《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对于由受托方提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或者受托方先将原材料卖给委托方,然后再接受加工的应税消费品,以及由受托方以委托方名义购进原材料生产的应税消费品,不论纳税人在财务上是否作销售处理,都不得作为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而应该按照销售自制应税消费品缴纳消费税,根据我国税法规定,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按照受托方的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算纳税。组成计税价格=(材料成本+加工费)/(1-消费税率),应纳税额=组成计税价格*税率。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税务筹划时应考虑:作为企业同类应税消费品的销售价格有利,还是采用组成计税价格?按照税法的规定,虽然在没有同类应税消费品销售价格时,才能采用组成计税价格的办法,但这方面有很大弹性选择。如果,销售额减消费税的余额大于材料成本与加工费之和,说明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在受到国家征收消费税冲击后,按高于消费税征收的额度对应税消费品进行定价,此时采用委托加工的办法,以组成计税价格,以组成计税价格作为缴纳消费税的依据比较好;反之,则应按同类消费品的销售价格计税。

4、利用纳税临界点的税务筹划

纳税临界点就是税法规定的一定比例和数额,当销售额或应纳所得额超过一定比例或数额时,就应该依法纳税或按更高的税率纳税,从而使纳税人税负大幅上升,反之,纳税人可以享受优惠,降低税负。利用纳税临界点节税的关键是必须要遵守企业整体收益最大化的原则,也就是说,在筹划纳税方案时,不应过分强调某一环节收益的增加,而忽略了因该方案而实施所带来的其他费用的增加或收益的减少,使纳税人的绝对收益减少。

5、兼营多种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时的税务筹划

我国税法规定:纳税人兼营不同税率的应税消费品应当分别核算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的销售额,销售数量。没有分别核算销售额,销售数量的从高适用税率。此外对于粮食白酒除了要征收20%的比例税,还要征收0.5元每斤的定额税,因此当与之相比税较低的应税消费品与其组成成套消费品销售时,不仅要按20%的高税率从价征收,而且还要按0.5元每斤的定额税率从量计税,与白酒类似的还有卷烟

所以企业兼营不同税率应税消费品时最好独立核算以降低税负,对于组成套装的销售方式在一定程度上能够影响销售数量,进而对销售额有较大影响的,也就是说成套售额所带来的收益远远大于。因此而增加的消费税及其他成本的情况,可以采用套装销方式,否则,可以采用变通的方式,即先销售后包装,先将套装消费品分开按品种销售给零售商,分别开具发票,再将消费品重新包装成一套。在财务处理环节对不同产品分别核算销售收入,以降低应税消费品的总体税负,或者将税率相同或相近的消费品组成成套产品销售。

6、折扣销售和实物折扣的税收筹划

在市场商品日益饱和的今天,越多厂家商家为了保持其商品的市场份额纷纷 采取折扣销售作为促销方式,尤其是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企业为了吸引消费者往往会给出折扣比例。

折扣销售实质是销货方在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给予购货方的价格优惠,是仅限于货物价格的商业折扣。这种方式往往是相对短期的,有特殊条件和临时性的。比如批量折扣,一次性清仓折扣等。由于折扣销售在交易成立及实际付款之前予以扣除。因此,对应收账款和营业收入均不产生影响,会计记录只按商业定价扣除商业折扣后的净额处理,此外,税法也规定,企业采用折扣销售方式时,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发票上分别注明,可按折扣后的余额计算消费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不论其在账务上如何处理,均不得从销售额中检出折扣,因此,就会多交消费税。实物折扣是商业折扣的一种,以上税法对折扣销售的规定是从价格折扣的角度来考虑的,没有包括实物折扣。而采取实物折扣的销售方式,其实质是将货物无偿赠送他人的行为,按照有关规定应当计算征收消费税。

由此可见,如果将实物折扣转化为价格折扣,就可以减少税负,即在销售商品填写金额,并在同一张发票上开具实物折扣件数的折扣金额。这样处理后,实物折扣的部分在计税时就可以从销售额中扣减不需计算消费税。

7、出口退税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企业应将不同消费税税率的出口应税消费品分开核算和申报,凡划分不清适用税率的,一律从低适用税率计算应退消费税税额,这就要求企业在申报出口退税时,应分开核算不同税率退税而减少收益。同时还必须强调的是,消费税出口退税仅适用于有出口经营权的外贸企业受其它外贸企业委托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品,而生产企业出口或委托外贸企业代理出口应税消费,则是不予退还消费税的。因此对于出口业务较多出口较频繁的生产企业来说。可以考虑组建独立核算的外贸子公司,由生产企业将应税消费品销售给外贸子公司,缴纳消费税,再由外贸子公司将应税消费品,获得相同金的出口退税,从而在实质上减轻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但是须注意的是,组建外贸子公司的成本很可能会高于出口退税所带来的利益,企业应进行成本――收益分析,从长远利益和整体考虑,而不能片面追求出口退税所带来的短期利益。

8、利用贷款结算方式的税务筹划

税法规定消费税有多种结算方式,从而产生了不同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采取赊销和分期收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销售合同规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采取预收账款结算方式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的当天,采取托收承付和委托银行收款方式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发出应税消费品并办委托收手续的当天等。因此,企业在进行税收筹划时,应考虑资金时间价值和现金流量,充分利用各种贷款结算方式来推迟纳税时间,给企业带来间接收益。因此企业就可不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而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从而推迟纳税时间,降低纳税成本,但是同时需注意的是,采用预收账款结算方式要比采用分期收款结算方式有更多的现金流量,企业在减少纳税成本的同时却增加了资金成本,企业应当在两者之进行权衡以求得总体成本最小,而不要顾此失彼。

二、消费税税务筹划中容易出现的问题

税收筹划在短期内虽然与国家的财政收入此消彼长,影响了国家的利益,而事实上,企业通过税收筹划健全会计核算制度,更加关注和熟悉国家颁布的各种

规章制度,使本企业的生产经营更加守规有序,改善了企业经营管理,有利于企业的发展壮大和竞争力的提高,从而增加企业的财富,为国家创造更多的利税。因此从长期来看,税收筹划对企业对国家都是有益的。目前我国许多企业已经开始关注并有效实施税收筹划,取得了一系列的成效,但是依然存在许多不足和违规之处。要有效地做好税收筹划,实现税后收益最大化,在实践中需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税收筹划要把握好“度”

不应把税收筹划演变为避税、逃税。避税虽然不违法,但却违背了国家立法意图和道德,钻法律空子。逃税则是明显违反了税收法律规定,是国家不允许的。税收筹划的目的是节税,使企业承担较小的纳税成本,必须在税收法律、制度规定的范围内进行,不可将税收筹划凌驾于法律之上,自行其是,随意操作。例如企业销售的应税消费品,如因质量等原因由购买者退回时,必须经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后,可退还已征收的消费税税款,但企业不得自行直接抵减应纳税款。否则,就是偷税行为,就要受到法律的制裁。

(二)必须在规定期限及地点纳税

税法规定了消费税的纳税期限及纳税地点,企业必须认真履行纳税义务,在规定期限内和规定地点及时足额缴纳税款。如果由于特殊原因不能按时缴纳税款的,需及时向税务机关提出延期缴纳的申请。否则就要接受加收滞纳金和罚款等惩罚,甚至应税消费品还有可能被保全和强制执行,这样就大大增加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增大了企业的财务风险,对企业经营极为不利。

(三)必须认真填写和保管好有关发票、凭证

各种发票、凭证的填写应真实、准确、完整,每张发票都要附有合法的凭证。发票填写不规范,就不能作为相应的扣除依据被迫多纳税。如上述的折扣销售中,发票填写不合规定,就不能从销售额中扣除折扣额;另外如果企业实际销售额是5000元,而发票上销售额填写为10000元,则企业就应按10000元而不是5000元缴纳消费税和增值税,这样就增加了企业的税收支出。

(四)必须考虑成本——效益原则

税收筹划追求的是企业整体税负最小,而不是片面追求某个税种的最小。进行税收筹划企业不仅要聘请专门的精通税收法律、制度的财务人员,还要向外界

税务专家咨询、请教,企业要耗费大量的成本。因此企业就必须综合考虑进行税收筹划所获得的收益是否大于其成本,是否能够保证税后收益最大,从而决定是否有必要进行税收筹划。而且进行税收筹划不能影响企业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不能为了片面追求税负的减轻而影响了企业价值最大化,那样岂不是得不偿失。总之,企业在进行纳税筹划时,应结合国家的税收政策和自身的具体情况进行综合考虑,纳税人可以通过研究政府的税收政策及立法精神,针对自身的经营特点进行有效的税收筹划,找到能够为自己所利用的途径,在依法纳税的前提下,减轻税收负担。这样才能达到纳税筹划的最终目的,促进企业健康发展。

三、消费税税务筹划的对策及建议

针对我国现行消费税存在的问题。本着调节我国产品结果和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保证国家财政收入。促进社会分配公平的原则,对进一步完善我国消费税提出以下建议:

(一)适当扩大课税范围

从目前来看,消费税的税目可增加到20-30个,收入比重增加到占流转税的20%,应选择一些税基广,消费普遍且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具有一定财政意义的消费品进行课税。如其他矿物油类、高档家电器的电子产品、装饰材料、移动电话等。另外还可以选择高档娱乐项目,如卡拉ok,保龄球、高尔夫球,及一些特殊服务如桑拿、按摩等课税消费税。虽然我国现行的消费税的课税范围不尽合理,不符合国际消费税的发展趋势。具体表现为:消费税征税范围出现“越位”和“缺位”现象。所谓“越位”是指目前我国将某些生活必需品和少数生产资料也纳入了消费税的征收范围。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品等消费品已经不再是限制性的消费品,而成为人民生活的必需品。此外,对酒精和汽车轮胎等生产资料征收消费税,影响生产发展,违背了加速我国经济建设的方针政策。“缺位”是指我国目前未将KTV夜总会、高档洗浴、保龄球、跑马等高档消费娱乐纳入消费税的课征范围,它减少了财政收入,不利于缩小贫富差距。虽然已经对高尔夫球及球具和游艇征税,但10%税率也明显偏低。基于上述问题,我国应该扩大消费税收的课税范围,具体做法为:首先,可以选择诸如保健食品、高档家用电器和电子产品、美术艺术制品、皮革制品等宽税基、消费

普遍,课税后不会影响人民生活水平的奢侈品课征消费税;其次,可以借鉴美国的有关经验,对网球、跑马、狩猎、夜总会等少数高档娱乐消费品和高档消费娱乐课征消费税;最后,对酒精、公共汽车轮胎、矿山建筑车辆等生产资料以及黄酒、啤酒、化妆品、护肤护发等人们生活必需品停止征收消费税。

(二)适当调整消费税的税目税率

再进一步扩大消费税征收范围的同时,有必要取消现行消费税的部分税目,如取消汽车轮胎,酒精开征的消费税,适当降低摩托车、化妆品、护肤护发品、黄酒消费税税率。就拿化妆品来说,征收消费税可以改在零售环节征税,而且可以设置一个起征点,当化妆品的销售价格低于某一价格时不征税,满足人们对化妆品的必然需求;当化妆品的销售价格高于起征点时,对其全额征税,从而抑制对高价化妆品的消费。因为消费税属于价内税,易于转嫁,将化妆品改在零售环节征税,既能限制经营者胡乱定价,欺骗消费者,也能使消费者有选择地消费,与自己的经济承受能力相适应,满足对化妆品的日常需求。而对高价化妆品征收高税,也可以有效抑制对奢侈品的消费,切实起到“寓禁于征”的作用。同时也可以适当提高卷烟、汽油、柴油消费品的税率。抽烟有害身体健康,汽油、油对环境污染较大,所以世界各国都是采用高税率限制这类消费品的。逐步推进纳税筹划。纳税筹划方案的实施通常会减少企业的纳税,相应减少国家的税收。如果幅度太大,就会适得其反,不仅得不到筹划收益,可能受到反避税制裁,甚至作为偷税等处理。因此,纳税筹划适宜逐步推进,不要奢望“一口吃成一个大胖子”。从我国国情看,也符合我国治税原则。

(三)将消费税的价内税改为价外税

众所周知,消费税作为流转税的主体税种,不仅可以保证国家财政收入稳定增长,而且还可以调整产业结构和消费结构,限制部分奢侈品、高能耗品的生产,正确引导消费。同时,它也体现了一个国家的产业政策和消费政策。消费税发展至今已成为世界各国普遍征收的税种。但与发达国家和地区相比,我国消费税明显存在不足。以美国为例,其消费税的课税范围更广、更合理。美国的消费税征自零售环节,且无处不在,如汽车燃料税、硫税等环境税、外国保险税、赌博税、娱乐消费税、港口税等等。相比之下,目前我国在普遍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有选择地对特殊消费品征收消费税,范围较窄。根据消费税税目税率表它包括酒、

烟、贵重首饰及珠宝玉石、化妆品、小汽车(包括乘用车和中轻型商用客车)等非生活必需品,以及汽车轮胎(工程车辆轮胎和矿山建设车辆轮胎等)和酒精(工业酒精和医药酒精等)等生产资料。而美国等国家普遍征收的高档娱乐消费品税和高档消费娱乐税,我国还没有课征。此外,与我国可持续发展战略相配套的垃圾税、排污税等环境税也基本还是一片空白。另外,世界上很多国家都采用价外税而不用价内税,而我国的计税方式则采用价内税,消费者在购买货物或接受服务时就已经支付了“无形的税金”。尽管事实上消费税通过转嫁最终也是由消费者承担,达到和价外税一样的效果,但由于目前我国公民的法律意识、特别是纳税意识不强,因此,采用该形式不利于提高国民的税收法律意识。我们还应该按照国际标准适度调整消费税的课税范围,平衡消费税税收负担。目前国外普遍推行价外征收消费税,价外税的表现形式是价税分开,消费者知道自己要负担多少税收,没有任何隐蔽性,透明度高,突出了间接税的性质,采用价外税有利于抑制消费需求,调节消费结构,正确引导消费方向。其次,密切注视税法的变动。在运用纳税筹划策略的过程中,一般来说,税法的利益完善总是在避税和反避税的多次较量中逐渐完成的。因此,纳税筹划时,对于税法修正的趋势和内容,必须加以密切注意并适时对筹划方案做出调整,以使自己的行为不违法。

(四)对部分消费品的课税实行生产、消费两道环节征税方法 目前,我国消费税是在生产环节征收,税基较小,加之部分企业用转移利润的方式避税,使消费税的调节功能大大弱化。可考虑在征管能和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将部分消费品的纳税环节推到批发或零售环节,此扩大税基,增加收入。如烟酒等某些市场需求量大,物价上涨快,国家限制生产,不提倡消费的消费品可在生产、销售两道环节双重征收消费税。对金银首饰、各种高档娱乐消费行为开征的消费税,在消费行为发生时缴纳消费税

1、选择低税率的原料及工艺进行筹划

不同原材料生产的酒,消费税的税率是不相同的,粮食白酒、薯类白酒最高,其他酒则低。所以,可尽量用其他酒的原料(如果品、野生植物等)生产酒,少用粮食白酒的原料生产酒。另外,统一种原料生产的工艺不同,其消费税的税率也不同。一般蒸馏法要比过滤方法制出的酒税率高。

2、混合销售行为的筹划

税法规定,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的企业以及以从事货物的生产、批发或零售为主,并兼营非应税劳务的企业的混合销售行为,视同销售货物,应当征收增值税。若货物为应税消费品,则计算消费税的销售额和计算增值税的销售额是一致的,都是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价外费用包括价外向购货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包装物租金、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等诸多费用。现在由于客户日益重视售后服务,企业可以考虑设立售后服务部,专门服务中心等来为客户提供各种营业税或增值税应税劳务,将取得的各种劳务收入单独核算、单独纳税,避免因消费税而带来的额外负担,例如,白酒生产企业就可以成立专门的运输中心来运输所售白酒,所收运费缴纳3%的营业税,而不用按20%缴纳消费税,这就节约了纳税支出。企业还应综合考虑各种因素,依据具体情况分别设计不同的纳税筹划方案,在税法允许的范围内合理运用纳税筹划的方法和技术对企业的经营活动进行筹划,从而帮助企业实现企业价值的最大化。

消费税是我国的一大税种,对于消费税的改革与完善牵动着每一个消费者的心。任何一个税种都有其局限性,我国当前实行的消费税也不例外。国家只有不断改革与完善消费税,才能使税收取之于民,用之于民,从而进一步促进社会的效率与公平。

参 考 文 献

1.毛夏鸾.税务筹划教程[M].北京.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出版,2009年版

2.韩雪.税务筹划[M].上海. 立信会计出版社,2009年版.

3.蔡嵘.生产应税消费品的税收筹划[J].河南财政税务高等专科校报,2009.

4.吴耀.设计包装物处理的纳税筹划[J].税收征纳 2010(04).

5.刘荣.论消费税的税收筹划[J].现代财经 2009(5).

6.许玲玲.对消费税税收筹划的若干探讨[J].对外经贸财会 20011(3).

7.王喆.浅析企业消费税的税收筹划[J].财会学习2010(9).

8.金秋萍.简析消费税纳税筹划[J].税收筹划(6).

9.王晓秋.消费税纳税筹划管见[J].财会月刊2010(36).

10.汪世贵.税改建议:把卷烟消费税独立出来[J].中国烟草2009(6)

11.郑小平.浅谈有关包装物押金的税收筹划[J].商业会计2009(8)

12.宋靖.税收筹划[J].成都.西南财经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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