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造价鉴定中的若干问题
摘要:近年来,随着国家加快基础设施建设及各地经济大开发,我国建筑业得到高速发展,企业效益稳步提高,工程建设成就显著,背后带来的因建设工程纠纷而导致的民事诉讼案件也逐年增多。随着引发的建设工程司法鉴定问题也越来越突出。审判实务中,由于法官对建设工程领域的专业技术知识掌握有限,对于工程质量、工程造价等专业问题不能依照举证责任原则进行判定,于是把争议焦点全部通过司法鉴定方式解决,把鉴定结论作为判决主文直接采信,以鉴代审,实际把法律赋予人民法院的审判权转移由鉴定机构行使,引起当事人及社会各界的强烈反应。
关键词:建设工程;工程造价;问题
引言
所谓工程造价,是指完成一个工程建设项目,整个建造过程所需要的全部费用。在工程项目的建设过程中,各个阶段都有工程造价控制工作,因此,合理的使用人力、物力、财力、控制固定资产投资效益,在工程造价控制中不容忽视,若工程造价控制不当,便会增加工程投资量,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严重困扰建设工程投资效益管理。随着社会的发展,工程造价管理也出现一些新情况、新问题,为解决这些问题需加强对工程项目生产全过程的技术管理、信息管理、经济管理、组织管理、合同管理等。另外,要加强建设工程管理人员对施工阶段造价控制的认识,务必做好施工阶段的造价控制工作,尽量达到在规定的工期内生产出质量好、造价低的建设产品的要求,只有这样,才能实现节约投资,创造更高效益的目的。
一、建设工程司法鉴定的概念
司法鉴定是指司法机关在司法活动过程中就某项专门性问题,委托特定的鉴定机构用专业知识和行业经验等对案件中某些专门性的问题做出科学、客观的分析,并提出结论性意见的活动。这种结论性意见就是鉴定结论。2005年施行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简单来说,指依法取得有关建设工程司法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接受司法机关或当事人委托,运用建筑学理论和技术,对与建设工程相关的问题进行鉴定并提供鉴定意见就叫做建设工程司法鉴定。
二、常见的几种工程造价鉴定
常见的几种工程造价鉴定有;总分包之间的工程价款鉴定、有效分包合同,按照合同约定鉴定、无效分包或违法分包或转包合同,由于违反法律的禁止性规定,合同无效,按照合同法第58条规定,因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建设工程于不能返还,只能折价补偿。折价补偿的金额需要通过鉴定才能确定。就此,有一种观点认为,应按照现行工程定额标准据实结算确定为分包商的应得工程价款。这存在几个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