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中央企业深入推行厂务公开,完善民-主管理,国资委继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后,于日前发出通知,决定在下半年开展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建设和厂务公开民-主管理工作督导检查。
督导检查内容分17项,涉及职工民-主管理的各个方面,以填写《中央企业职工民-主管理情况登记表》的形式先由各中央企业自检,在此基础上,国资委将组织督导检查组到各中央企业进行督导检查。自检于8月份启动。
国资委日前曾专门发出《关于建立和完善中央企业职工代表大会制度的指导意见》,提出要“实现现代企业制度下职代会制度与公司董事会、监事会、经理层等治理结构的有效衔接,实现国家利益、出资人利益、企业利益和职工利益的协调发展”,并明确要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促进企业各方切实担负建立和完善职代会制度的责任。这是记者从全国厂务公开协调小组办公室获悉的。
据悉,该《意见》分7个部分对实行职代会制度必须坚持的基本原则,职代会的职权,职工代表的结构、权利和义务,职代会运作的基本程序,职代会的主要工作制度,职代会与公司治理结构的关系等作出明确规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
在职代会职权上,《意见》在明确中央企业要坚持行使和落实职代会的审议建议权、审议通过权、监督评议权、民-主选举权和法律法规赋予职代会的其他权利的同时,强调中央企业的产权结构、组织构架差异比较大,职代会的职权内容可以有所不同,“但都应坚持企业重要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提请职代会审议通过;企业领导班子成员或已建立规范法人治理结构的企业的经营班子成员必须向职代会报告履行职责和廉洁自律的情况,并接受职工代表的民-主评议。”
关于职工代表的结构,《意见》强调应以一线职工为主体,“子企业分布比较集中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25%;子企业数量多、分布广的中央企业的正副职负责人及所辖子企业正职负责人担任的职工代表,一般不超过代表总数的35%。”
尤其值得注意的是,《意见》要求建立职代会工作问责制度,督促企业党委(党组)、董事会、经理层、工会承担好各自职责,并明确“对妨碍职代会制度实施、甚至阻挠职工行使民-主管理权利的企业有关人员进行严肃批评或给予必要的组织处理。国资委党委将组织有关部门,定期对各企业职代会的运行质量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将作为对各企业民-主管理工作的重要考核依据。”
*《工人日报》记者王娇萍 2007年8月29日讯*
督导检查主要内容
一、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是否提交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了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是否经职代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予实施改制?
【依据《关于规范国有企业改制工作意见》(国办发〔2003〕96号)第一部分第九条:国有企业改制方案和国有控股企业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的方案,必须提交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充分听取职工意见。其中,职工安置方案需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后方可实施改制。改制为非国有的企业,要按照有关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二、企业关闭破产是否严格执行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经过职代会审议,职工分流方案经过职代会讨论通过,关闭破产所需资金得到落实方予实施的规定?
【依据《关于进一步做好国有企业政策性关闭破产工作的意见》(国办发〔2006〕3号)第五部分:企业关闭破产方案未经职代会审议的,职工分流安置方案未经职代会讨论通过的,关闭破产所需资金不落实的,不能实施政策性关闭破产。】
三、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方案是否经职代会讨论,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是否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依据《关于贯彻落实全国再就业工作座谈会精神进一步做好主辅分离辅业改制工作的通知》(国资分配〔2003〕46号)第三部分:制定方案要经过职代会讨论,充分听取各方面的不同意见,特别是要尊重改制单位多数职工的意愿。】
四、职工教育经费是否按企业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提取,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企业是否从职工教育经费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是否经过职代会审议。企业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是否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
【依据《关于中央企业深入实施职工素质工程的指导意见》(国资党委群工〔2004〕36号)第五部分第四条:职工教育培训计划、奖励方案和经费使用情况要经职代会审议。《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技能人才工作的意见》(中办发〔2006〕15号)第四条: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要将高技能人才培养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情况,作为企业经营管理者业绩考核的内容之一,定期向职工代表大会报告。第十六条:企业应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加大高技能人才培养投入。《关于开展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试点工作的通知》(劳社部函[2004]123号)第三条:试点企业应从职工教育经费(占职工工资总额的1.5%-2.5%)中提取不少于30%的经费用于高技能人才培训工作。】
五、是否签订了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是否由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讨论通过?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章第三十三条:企业职工一方与企业可以就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等事项,签订集体合同。集体合同草案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通过。集体合同由工会代表职工与企业签订;没有建立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推举的代表与企业签订。】
六、对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三同时”,工会是如何进行监督和提出意见的?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章第五十二条:工会有权对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进行监督,提出意见。】
七、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是否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代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是否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依据《企业国有产权转让管理暂行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号)第三章第十一条第二款:国有独资企业的产权转让,涉及职工合法权益的,应当听取转让标的企业职工代表大会的意见,对职工安置等事项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八、企业研究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是否听取工会的意见?是否通过职代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章第十八条第三款:公司研究决定改制以及经营方面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时,应当听取公司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九、企业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工会代表是否参加?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第四章第三十八条:企业、事业单位召开讨论有关工资、福利、劳动安全卫生、社会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会议,必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十、董事会、监事会是否有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代表,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是否经工会提名、职代会以无记名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五条: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一百零九条: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第五十二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资发群工〔2006〕21号)第三章第七条:职工董事候选人由公司工会提名和职工自荐方式产生。第三章第八条:候选人确定后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其他形式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差额选举产生职工董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