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管理试行办法

惠州市地方税务系统纳税评估管理试行办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落实科学化、专业化、精细化管理要求,切实强化税源管理,优化纳税服务,促进和谐征纳关系的建立,构建专业化税源管理新模式,全面提高税收征管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国税发【2005】43号)和相关文件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纳税评估是税务机关运用数据信息对比分析的方法,对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纳税申报情况的真实性和准确性作出定性和定量判断,并采取进一步征管措施的管理行为。

第三条 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主要目的,是完善纳税申报的后续管理措施,及时发现纳税人申报纳税的错误和疑点问题,加强管理的针对性和有效性,防范税收风险,提高征管效能;同时,优化纳税人关系管理,就申报纳税的一般性问题进行必要的提示与辅导,宣传税收政策,引导纳税人自行纠正,帮助纳税人准确核算应纳税款,提高依法履行纳税义务的能力。

第四条 纳税评估的范围包括由地税部门征管的所有纳税人往年和当年或当期(包括所得税汇算清缴,下同)的所有税种的申报纳税情况。采取定期定额征收方式纳税人的纳税评估相关要求按照国家税务总局《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规定实施。

第五条 纳税评估工作按照“全面开展、三管齐下、部门联动、健全机制”的原则全面规范开展工作。“全面开展”是在全市范围内全面开展评估工作;“三管齐下”是经济数字模型评估、软件评估和人工案头评估三种模式一并应用;“部门联动”是各级、各业务部门、技术部门和人教监察部门共同参与,互动协作;“建立机制”是探索和逐步形成税收分析、纳税评估和税务稽查良性互动机制。

第六条 市、县(区)局应根据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开展纳税评估工作的通知》(粤地税发【2009】102号)文件的要求,成立纳税评估工作领导机构,包括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纳税评估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的局领导任组长,成员包括征管、税政、计财、信息、人教、监察和稽查等部门主要负责人,负责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指导。

领导小组下设纳税评估办公室(以下简称“评估办”),由征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任办公室主任,并配备若干名税收业务和信息技术骨干作为专职成员。评估办设在征管部门, 县(区)局评估办与各县(区)局内设的纳税评估组合署设置。有条件的单位应该设置评估办为独立运作的专职机构,选配专职人员担任评估办主任,其人员的日常管理及考核由评估办负责,以提高纳税评估工作的水平和效率。

第七条 市、县(区)局评估办为专职临时办公机构,应按照专人、专职、专门办公场所(“三专”)的工作要求,落实专门办公场所,配备专职评估人员,明确职责,完善纳税评估工作运行机制,提供专设机构、专职人员的“专业化”组织保障,切实将纳税评估工作常规化。

第八条 全市地税系统设立市、县(区)局评估办、基层分局纳税评估组(岗)三级评估机构。各级评估机构的职责为:

(一)市局纳税评估办负责制定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相关管理制度;负责全市各阶段纳税评估方案的制定;负责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纳税评估工作的开展;负责全市性重点行业、重点业户的集中评估和税源分析监控;负责宏观税源信息的采集和分析;负责申报资料稽核环节评估指标的维护;统筹协调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和综合应用,落实和实施市级评估任务;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流程和评估规则,总结归纳评估方式方法;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采集和上报;负责全市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的总结及报表的上报;负责对各县(区)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优化纳税评估软件,完善评估指标体系;负责组织实施对上级大企业税收管理部门定点联系企业信息采集、分析和纳税调查。

(二)县(区)局评估办根据本地区纳税人行业分布和经济发展状况,制定本县(区)局各阶段纳税评估方案,组织、指导、协调与监督本县(区)范围内

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根据上级下达的工作任务或实际税收征管需要制定临时专项纳税评估计划;负责本县(区)重点行业、重点业户的集中评估和税源分析监控;负责本县(区)范围内宏观税源信息的采集和分析;;统筹协调第三方涉税信息采集和综合应用,落实和实施县(区)级评估任务;规范纳税评估业务流程和评估规则,总结归纳评估方式方法;负责本县(区)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业务培训和指导;负责本县(区)局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采集和上报;负责本县(区)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的总结及报表的上报;负责对各基层征管单位纳税评估工作开展情况的考核。

(三)基层征管单位设置纳税评估组(岗),主要职责是: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纳税评估工作计划;督促和辅导纳税人纠正申报资料的逻辑错误;对异常申报纳税人做好数据分析,进行实时监控管理,确定疑点户;定期开展数据采集、分析和评估工作;根据上级下达的任务和本级工作计划开展纳税评估工作,负责组织对本辖区纳税户的日常税收检查;负责纳税评估、质疑约谈等相关涉税事项的调查、审核和处理;负责欠税(费)追缴;负责纳税评估工作中发现重大税收违法嫌疑的移送稽查部门立案处理工作;负责税收政策及征收管理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的跟踪反馈,负责本单位内部执法监督等工作;负责纳税评估典型案例的撰写和上报;负责本单位纳税评估分析报告的总结和报表上报;负责纳税评估资料的收集和整理,制作评估档案;负责组织开展纳税评估员的学习培训。

第九条 纳税评估计划制定。市、县(区)二级评估办根据全市工作部署和各县(区)局纳税评估工作计划以及稽查部门的评估需求制定本级纳税评估年度工作计划,并可在下列情况下制定临时专项评估计划:

(一)实际税收征管工作需要;

(二)上级税务机关下发专项评估任务;

(三)下级税务机关提请发起对某一行业或某一类纳税人发起专项评估;

(四)在年度专项评估工作中发现群体性征管问题,需要扩大专项评估任务;

(五)组织跨区域企业集团评估。

第十条 纳税评估与征管质量监控并轨运行。征管部门根据征管质量监控的需求,向纳税评估机构派发纳税评估任务;评估机构根据任务实施评估,并对纳税评估个案或专项评估发现的征管问题进行分析,视情况拓展为行业或税种纳税评估;同时,评估机构应当根据行业或税种纳税评估结果有针对性地提出征管建议,不断提高征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一条 纳税评估和征收管理、税务稽查之间的关系。纳税评估是税源管理新模式下的重要征管环节,要通过评估事前提出征管规范和标准,也要在事后对征收管理和纳税遵从情况进行评价以及查缺补漏。市、县(区)二级评估办为同级稽查部门提供有效案源,稽查部门负责落实重点评估疑案,评估办根据稽查部门反馈结果改进评估方法;评估办定期向征管等业务部门总结分析评估发现的税收管理问题,提出管理意见和建议。通常情况下,除举报案件和专项稽查外,纳税评估可作为税务稽查的前置环节,纳税评估结果是稽查选案的重要依据之一。

第十二条 创新多样化纳税评估手段。各级纳税评估机构应当采取不同手段积极开展日常评估、专项评估,以及逐步实施软件评估。基层纳税评估组(岗)应当开展税管员平台预警信息、国税交换数据、第三方涉税信息评估分析等日常评估工作,以及做好申报材料审核、下户调查、辅导自查和质疑约谈工作;同时,根据工作任务要求,积极开展人工案头评估、第三方涉税信息评估、行业模型评估和软件评估等专项评估工作。

第十三条 纳税评估工作业务流程。纳税评估主要包括计划制定、任务派发、实施评估、结果审核、资料归档、工作总结、考核等七个步骤。

第十四条 基层分局纳税评估组(岗)要根据所辖税源的规模、管户的数量等工作实际情况,结合自身纳税评估的工作能力,制定评估工作计划,合理确定纳税评估工作量,对重点税源户,每年至少要重点评估分析一次。

第十五条 各级纳税评估机构要充分利用现代化信息手段,广泛收集和积累纳税人各类涉税信息,不断提高评估工作水平;要经常对评估结果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加强征管工作的建议;要做好评估资料整理工作,本着“简便、实用”的原则,建立纳税评估档案,妥善保管纳税人报送的各类资料,并注重保护纳税人的

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要建立健全纳税评估工作岗位责任制、岗位轮换制、评估复查制和责任追究制等各项制度,加强对纳税评估工作的日常检查与考核;要加强对从事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纳税评估工作人员的综合素质和评估能力。

第十六条 各级税务机关的征管部门(评估办)负责纳税评估工作的组织协调工作,制定纳税评估工作业务规程,建立健全纳税评估规章制度和反馈机制,指导基层分局纳税评估组(岗)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明确纳税评估工作职责分工并定期对评估工作开展情况进行总结和交流;

各级税务机关的计划统计部门负责对税收完成情况、税收与经济的对应规律、总体税源和税负的增减变化等情况进行定期的宏观分析,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提供依据和指导;

各级税务机关的税政部门负责进行行业税负监控、建立各税种的纳税评估指标体系、测算指标预警值、制定分税种的具体评估方法,为基层税务机关开展纳税评估工作提供依据和指导。

第十七条 市、县(区)局对市、县(区)二级评估办工作实行日常考核与按期考核相结合的考核原则,对评估方案、评估范围、数据分析、有效案源、评估成效等各环节开展考核,并列入本局效能监察范围。具体考核办法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从事纳税评估的工作人员,在纳税评估工作中徇私舞弊或者滥用职权,或为有涉嫌税收违法行为的纳税人通风报信致使其逃避查处的,或瞒报评估真实结果、应移交案件不移交的,或致使纳税评估结果失真、给纳税人造成损失的,不构成犯罪的,由税务机关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惠州市地方税务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10年6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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