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言论自由下法治国家的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

  摘 要:在当下这个多元的社会中,一国公民可以通过语言表述各种思想和见解,即言论自由,其可被定义为现代民主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概念。在此概念之下,言论是不应受到政府审查的,是公民的一项基本权利。由于国家可以处罚某些具有破坏性的表达类型,因而这可能使某人在表达了不受欢迎的意见时要面对来自政府或社会其他方面的抨击。政府、公众、媒体等不应把关注点过分的集中在此案的撤诉之意义上,而应是发掘此案之所以发生的深层次社会问题。   关键词:言论自由;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法治国家;陈平福;司法程序   中图分类号:D911 文献标志码:A 文章编号:1002-2589(2014)02-0097-02   一、陈平福案的简介及相关概念简述   1.陈平福案情回顾   当中国社会迈入21世纪时,我们面临着教育、医疗、住房这“新三座大山”。在如今这样一个前所未有的经济盛世时代,人们使用这个苦难的表达,足见教育、医疗、住房已成为百姓不可承受之重。甘肃皋兰县人陈平福先是遭遇了企业倒闭,之后又生了一场大病。面对孩子上大学的学费,他不得已在兰州街头以拉小提琴卖艺,但却多次遭到城管、救助站的驱逐和羞辱。教育部原副部长张保庆曾说过他只能供得起一个孩子上大学,由此可以想象陈平福这位忍受了“新三座大山”重压的父亲,不但没有选择退缩和逃避,没有采取极端的违法犯罪行为,而是通过街头卖艺这种合情合理的方式赚取生活费和学费。当街乞讨意味着要拿自己的尊严去换取别人的怜悯和同情,在生存的压力和个人的尊严之间,很明显,陈平福已别无选择了。我们可以想象如果还有一种更好的手段,这位失业的教师怎会愿意立于闹市之中任人指点?面对生活所迫,谁都会发一发牢骚,陈平福却因为在网上发表、转发34篇文章而被指控犯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律师何辉新在辩护词中这样写道“指控一个有严重的心脏病患者,一个年龄55岁,白发苍苍看起来近60岁的,恢复第一届高考的大学本科生,一个下岗失业的文弱书生,试图以言论来颠覆一个拥有几百万军队和警察,拥有尖端科技、武器的世界强国的国家政权,显然是匪夷所思的。”   2.结合本案分析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言论自由的外延及内涵   我国刑法则在第一章危害国家安全罪中规定了“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其内容为以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行为。这就在客观方面和主观方面对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做了相应的规定:行为人必须具有面向社会和大众进行颠覆政府、推翻社会主义制度的宣传煽动行为;且是出于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为目的的故意犯罪。   根据此定义,我们可以得出此罪所侵犯的客体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而陈平福发表、转发的那几篇文章能否侵犯人民民主专政和社会主义制度?政权是统治一个国家的权力,这个权力是由国家机构代为行使的。所谓代为行使,代的便是人民的权力。根据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和逻辑可以得出:国家政权是属于人民的,人民是国家政权的所有者,并且面对拥有数百万军队的国家政权,文字是无法完成倾覆、掀翻乃至灭亡的。因此在客观方面,一介书生是无法“颠覆”国家政权的,最重要的是也无所谓的“颠覆”可言,因为政权本是属于人民享有的权力。陈平福在客观上没有侵犯该罪名之法益,按照犯罪构成,其行为并不构成犯罪。   陈平福在互联网发表文章,有根据自己的遭遇撰写的,有转载的,其目的不过是为了表达“对现状不满、发泄心中的不快”,没有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所规定的“造谣、诽谤”等内容,因而在主观方面也达不到“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构成要件。   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是最严重的一类刑事犯罪的具体犯罪,那作为普通公民的陈平福在网络上的批评和抱怨能否追究如此严苛的刑责?我国宪法第35条规定公民有言论、出版、集会、结社、游行、示威的自由。我国宪法第41条规定公民对于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有提出批评和建议的权利。陈平福的律师在辩护词中指出:“党不是国家政权,政府只是国家政权的一部分,起诉书指控陈平福散布攻击党和政府的言论,法律上不是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社会主义制度。无论在宪法还是全国人大的网站上,中国共产党不是国家政权。攻击一个政党,哪怕是执政党,也并不能推出就是反对政权”。陈平福撰写的文章虽然表达比较尖刻和激烈,但应当属于言论自由的范畴。并且这些文章和举动并没有对国家安全构成“现实而紧迫的威胁”,所以不认为其构成犯罪。   二、检察机关的程序问题探析   在如今的网络时代,公民的批评声可能“不好听”,很“刺耳”,但是否构成犯罪、罪与罚的标准,只能由法律来规定。“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在法治国家,最高法院和最高检察院都没有对“造谣、诽谤或者其他方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推翻社会主义制度”做出明确的界定,故此罪与公民的言论自由如何做出严谨的、科学的区分,至今没有令人信服的标准(比如在何种情况下,发表何种言论就构成了犯罪)。这也就导致了在司法界对此罪的认定带有很强的主观性、随意性和模糊性,导致公民在发表言论时,无法对自己的言论是否构成犯罪有一个“合理预期”,这实质上是违反法治精神的。   在陈平福案的审理过程中,因法定事由在审限内无法审结,高院批准延期一个月。然后检察院又两次申请延期,最后撤回起诉决定书。根据何辉新律师提供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兰州市中院认为,兰州市检察院撤回起诉的决定符合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7条之规定(在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要求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审查人民检察院撤回起诉的理由,并做出是否准许的裁定),裁定准许撤回起诉。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6条规定“法庭宣布延期审理后,人民检察院应当在补充侦查的期限内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或者撤回起诉。公诉人在法庭审理过程中建议延期审理的次数不得超过两次,每次不得超过一个月”。兰州市检察院分别于2012年10月24日、11月22日两次提出延期审理。单从这点看,其程序是合法的。   《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第459条规定在人民法院宣告判决前,人民检察院发现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撤回起诉:不存在犯罪事实的;犯罪事实并非被告人所为的;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证据不足或证据发生变化,不符合起诉条件的;被告人因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不负刑事责任的;法律、司法解释发生变化导致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其他不应当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兰州市检察院撤销对陈平福的起诉,也是按照此条款的规定,并无不法行为。   在这样一个波折的审理过程中,我们可以理解为检察院自动撤诉是对此前错误起诉的及时弥补,法院准许检方撤诉是在修复法治崩裂的决口。虽然检察院和法院在程序上是合法的,但是此案的案情与判决结果让我们意识到,如果检察院和法院稍有不慎,就可能再次造成一起冤假错案。   三、结语――陈平福案是否为法治的胜利   陈平福最终重获自由,其辩护律师何辉新认为这一结局是“法治的胜利”。在笔者看来,这并不能称之为胜利。说到底,这本身就是一个错误的案件,一个原来不该诞生的案件。陈平福在互联网上发表和转载的文章,现在尚可读到一些,我相信读者们阅后自有公断。或许你认为他过于偏激、激进,然而这仅限于言辞和思想层面,是属于国家法律规定的言论自由的范畴。这非但不应当入罪,而是应当受到宪法及相关法律保护的。批评政府并不一定就是危害国家,一个开放的政府完全容得下陈平福们的激烈批评――此案的结局正充分验证了这一点。   党的十八大报告强调“不以言代法、不以权压法”,法律应是判断公民言论是否构成犯罪的唯一准绳。中国是法治国家。宪法规定了“依法治国”,我们身处文明国家,法治国家,绝不能出现“因言获罪”,若出现这样的恶例,将是抹黑国家的人权形象。本案中,陈平福最终重获自由,让这起看似“敏感”的案件回归了法律本身。   笔者认为从此案中,更应被关注的是政府的职责、公民自身权利以及社会保障等问题。这次的“胜利”是政府及司法机关必须及时纠正的错误,此案审理期间对陈平福造成的损失有为其买单的吗?法治社会中的政府,应该预见其监管的缺位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从此案中我们能清晰地认识到直接导致陈平福乞讨悲剧和宣泄不满的是其不幸的患病经历,以及难以承受的大学收费,这是医疗保障以及助学贷款等社会救济体系的集体缺位。社会救济作为最基础的、最低层次的社会保障如果不能及时的给人以关怀,那么在突如其来的困难面前,几乎所有的弱势群体都难以逃脱当街乞讨的命运,无论他曾经或正在从事着什么样的职业。政府、公众、媒体等不应把关注点过分的集中在此案的撤诉之意义上,而应是发掘此案之所以发生的深层次社会问题。当然,仅从本文探讨的主题出发,这也算我国对保障言论自由的一起成功案例。从“错误”的归类“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到保障“言论自由”结尾,我国法治进程可谓又向前迈进了一步。国家、社会必须走向理性包容,多元和解才是正途。要允许多种声音,要经得起批评。“只有经得起多大的批评,才能赢得多高的赞美”。我们必须找回传统文化中的核心价值,必须找到民族内心的归属感,民众的族群自豪感。国家在国际人权领域必须彰显出高贵的国家气质,才能在世界上广受尊敬。这样的一个国家,一定是一个民主、自由、法治的国家。   参考文献:   [1]何辉新.关于陈平福煽动颠覆国家政权罪的一审辩护词[EB/OL].共识网,2012-09-07.   [2]徐明轩.回归法律评判陈平福案才能“脱敏”[EB/OL].腾讯网,2012-12-18.


相关文章

  • 20**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 2016年刑事热点案事件 为提高报考高级执法资格考试民警的应试能力,法制支队搜集了今年以来社会公众关注的刑事热点案事件,并进行了知识点的梳理,敬请参考. 一.徐钰钰被骗死亡案件-从涉嫌罪名及罪名间的竞合分析 简要案情:2016年山东临沂徐钰钰高考后,被南京邮电大学录取.8月19日,陈文辉等6名嫌疑人 ...

  • 非法宗教活动的心得体会
  • 学习非法宗教26条界定心得体会 最近,党中央把非法宗教活动作为影响新疆稳定的主要危险与民族分裂主义并提,这是很有针对性和十分必要的.我对此有以下体会. 一.非法宗教活动及其危害 非法宗教活动,是泛指一切违背国家宪法.法律.法规.政策及自治区有关法规.条例和政策的种种宗教活动.具体说来,包括性质不同的 ...

  • 新闻伦理与法规
  • 新闻法体系(渊源) 源于<宪法>:第二十二条:关于新闻出版广播电视事业为人民服务为社会主义服务的规定.第三十五条:保证公民言论自由的根本规定,关于公民的言论.出版自由. ②法律:<刑法><民法><民法通则>等主要法律及其有关的司法解释.<统计法& ...

  • 图书馆安全管理
  • 2.11.1 延川县图书馆安全管理制度 为了维护图书馆内部治安秩序,全馆职工必须提高警惕,增强责任心,搞好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公共财产和人员安全,认真做好防火.防盗.防潮.防鼠.防虫.防尘等"六防"工作. 一.本馆人员严格遵守有关规章制度,提高安全防范意识,自觉做到遵纪守法,坚决制 ...

  • 局机关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 局机关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网络与计算机安全管理,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国际互联网保密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网络安全组织领导 为进一步加强 ...

  •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的法理分析_叶海波
  • 2012年8月 第10卷第4期时代法学PresentdayLawScienceAug.2012Vol.10No.4 香港特区基本法第23条的法理分析 叶海波 (深圳大学法学院,广东深圳518060) 摘*"授权"要:香港基本法第23条未使用的语词,但属于授权条款,特别授权香港特区 ...

  • 抵制网络谣言 净化网络空间,宣传单
  • 抵制网络谣言 净化网络空间, 优化投资环境 严打网络犯罪 一.网络谣言的含义和网络谣言的危害. 网络谣言是指通过网络介质(例如邮箱.聊天软件.社交网站.网络论坛等)而传播的没有事实依据的话语.主要涉及突发事件.公共领域.名人要员.颠覆传统.离经叛道等内容. 网络谣言就是"社会毒品" ...

  • 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 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 马永顺律师推荐 来源:未知 作者:admin 一.概念 组织.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利用迷信破坏法律实施罪(刑法第300条第1款),是 组织和利用会道门.邪教组织或者利用迷信破坏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实施的行为. 二.犯罪构成 (一)客体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体是正常的社会管理秩 ...

  • "反对三股势力"."反分裂"实质教育活动的心得体会
  • "反对三股势力"."反分裂"实质教育活动的心得体会 信息工程技术系 软件理论教研室:马晓萍 2008年11月26日 "反对三股势力"."反分裂"实质教育活动的心得体会 喀什师范学院从2008年11月3日起,集中开展了&q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