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医院
职工假期规定
一、年休假
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为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为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为15天。公休日和节假日不计入年休假假期。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当年的年休假:
(一)请事假累计已经多于本人年休假天数的;
(二)请病假已经超过累计时间的(工作满1年不满1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10天以上的;工作满10年不满20年的职工,请病假累计20天以上的;工作满20年以上的职工,请病假累计30天以上的);
(三)受党内严重警告或行政记大过以上的;
(四)年内无故旷工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五)违反治安管理条例被拘留三天(含三天)以上的;
(六)在校学习或进修三个月(含三个月)以上的。 如果以上情形发生前已经享受年休假的,在下一年度的年休假中扣除。
工作已满20年享受15天年休假的当年内分两次休假(单次休假时间不得超过10天),其余的每年只有一次年休假机会(如一次未休完不作补休)。
休年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
常标准发放,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二、公休日和节假日
公休日:行政后勤人员每周1天(休星期日),其余科
室人员每月4天。
节假日:按国家规定执行(行政后勤人员具体休假时间
根据医院工作需要可作统一调整)。
除行政后勤以外的其他科室公休日和节假日由科室安
排,实行轮流休息。每月的假期每月清,不积假。
三、婚假
婚假3天;若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的(男25周岁,女23周岁),可增加至7天。职工休婚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四、产假和计划生育假
产假:符合政策规定的正常产假90天(含产前休假15天)。晚育假增加15天;剖腹产增加15天;母乳喂养增加30天;多胞胎者,多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怀孕3个月以内流产的,给予10天产假,怀孕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给予20天产假,7个月以上流产的,给予30天产假。
计划生育假:①安环假:2天 ②取环假:1天 ③刮宫假:14天,婚后至产前、产后,各一次安环、取环、
刮宫手术假期,必须经过必要的的放射、B超、化验检查,由科室负责人同意,院领导审批后,方可予以休假,违者不予假期。
产后送奶:产后10个月内,每日上、下午各送奶1次,每次30分钟(包括路程时间)。
产前产后值夜班:怀孕7个月后、产后10个月内不值夜班。
职工休产假和计划生育假期间基本工资及相关福利待遇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五、事假
职工请事假每年不超过7天,请事假期间不发放工资、福利及相关津补贴,并向医院缴纳管理费用100元/每天(从当月或/和次月工资中扣除)。
六、病假
职工因病需治疗和休息,按程序经批准可休病假。职工休病假期间按如下标准发放基本工资(试用期人员除外):休病假1月以内,基本工资100%发放;休病假2至3月,基本工资90%发放;休病假3至6月80%发放;休病假半年以上70%发放;休病假期间不发放相关福利待遇及绩效奖金。
七、探亲假
工作满一年的职工,与配偶或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
利用年休假团聚的,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安排探亲假。
八、丧假
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公婆、祖父母、外祖父母死亡,休假3天。休假期间基本工资、相关福利待遇和绩效奖金按正常标准发放(试用期人员除外),临床科室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进行科内调控。
九、行政值班休假
行政值班人员值班次日下午可休假半天。
十、请假程序
1、一切请假严格按医院规定履行必要手续(正常休假除外),科室工作人员请假三日以内(含三日)由本人书写请假条科室负责人审批,三日以上先由科室负责人签字同意后再由分管院长审批。
2、中层干部休假请假条由院长审批。
3、所有请假未批准前一律不得休假,违者按旷工外理。
4、请假条原件交院办公室存档,科室排班本附复印件。
5、休假期间如发生人身、财产损害与涉及违纪违法,一切后果自行负责。
十、本规定从XX年X月X日起执行,由院办公会负责解释。
XX年X月X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