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4

2013年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4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1

一、名词解释

1、婚姻家庭制度

是有关婚姻家庭的规范的总和。

2、无效婚姻

是指欠缺婚姻成立要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违法婚姻。

3、夫妻特有财产

也就是夫妻保留财产,是指夫妻婚后在实行共有财产制的同时,依照法律规定或者夫妻规定,夫妻各自保留一定的范围的个人所有的财产。

4、收养

指收养人和被收养人之间以设立亲子关系为目的的法律行为。

5、家庭暴力

指家庭中一方成员以殴打、捆绑或者以其他手段对家庭中另一方成员进行摧残,给对方的身体造成伤害的行为。

6、婚姻自由

指婚姻当事人依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的婚姻大事的自由,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群婚制)、(对偶婚制)、(一夫一妻制)三个阶段。

2、群婚制分为(血缘群婚制)、(亚血缘群婚制)两种。

3、一夫一妻制的婚姻家庭制是在(生产发展)、(私有制出现)、(阶级形成)的情况下产生的。

4、我国婚姻法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5、婚姻法规定的法定婚龄是男不得早于(22)岁,女不得早于(20)岁。

6、我国婚姻法具有(普遍性)、(强制性)、(伦理性)的特点。

7、婚姻是为(当时的社会制度)所确认的(男女两性)的结合。

8、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9、婚姻家庭关系是以(两性结合)为前提,以(血缘联系)为纽带的社会关系,它具有(一般的社会关系的性质),具有(它自身的特点),前者是它的特点,后者是它的特点。 10、1950年婚姻法的基本精神是(废旧立新)

11、我国婚姻法第二条规定,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12、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包办、(买卖婚姻))和其他(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禁止借婚姻(索取财物)

13、我国婚姻法规定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她人同居,禁止(家庭)暴力,禁止(家庭成员)之间的虐待和遗弃。

14、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

15、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

三、选择题

1、一个男子在许多妻子中有一个主妻,一个女子在许多丈夫中有一个主夫,是(C)。

A、血缘群婚制 B、亚血缘群婚制 C、对偶婚制 D、一夫一妻制

2、婚姻法的法律规范可分为(ABC)。

A、义务性规范 B、禁止性规范 C、授权性规范 D、任意性规范

3、婚姻法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其自身的特点是(ABD)。

A、普遍性 B、伦理性 C、自然性 D、强制性

4、我国1950 年婚姻法明确规定,废除(ABC)的封建主义的婚姻家庭制度。

A、包办强迫 B、男尊女卑 C、漠视子女权益 D、买卖

5、我国宪法规定的男女平等原则包括(ABCD)的平等。

A、政治方面 B、经济方面 C、文化方面 D、婚姻家庭方面

四、简单题

1、简述婚姻法的概念和特点

答:

(1)是调整婚姻家庭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特点:1)普遍性2)伦理性 3)强制性

2、简述封建主义婚姻家庭制度的基本特征

答:包办强迫,毫无婚姻自由;男尊女卑,野蛮的一夫多妻制;家长专制,漠视子女利益。

3、简述我国准予离婚的法定条件

答:《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一)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二)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四)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二年的;(五)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4、我国离婚损害赔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

(1)离婚损害赔偿,是指因夫妻一方的过错行为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可在离婚时请求损害赔偿。

(2)条件

1)过错方有法定过错

2)因为过错方的过错而导致离婚

3)请求权人没有过错

五、论述题

1、试论婚姻自由的原则

答:(1)婚姻自由是指婚姻当事人按照法律的规定决定自己婚姻大事的权利,任何人不得强制或者干涉。(2)特点有两个:第一,婚姻自由是一种权利,不受他人的强制或者干涉;第二,婚姻自由的行使必须符合法律的规定。 (3)婚姻自由包括结婚自由和离婚自由两个方面。仅有结婚自由是不够的,必须有离婚自由作为补充,二者互相结合构成了婚姻自由的完整内容。

2、试述家务补偿的概念和条件

答:(1)家务补偿的概念:“家务补偿”是“对实行分别财产制从事家务劳动的一方配偶离婚时的补偿”。《婚姻法》第40条规定:“夫妻书面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一方因抚育子女、照料老人,协助另一方工作等付出较多义务的,离婚时有权向另一方请求补偿,另一方应当予以补偿。”(5分) (2)适用家务补偿的条件:①夫妻对于婚后所得财产进行分别所有的约定。(1分)②夫妻一方付出了较多义务。(1分)③在离婚时行使请求权。(1分)

3、试述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的原则

我国《婚姻法》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2分)如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共同财产分割问题,为使得共同财产能够合情合理的分配,我国所确定的分割原则是:坚持男女平等,保护女方、子女权益,照顾无过错方,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合情合理地解决分割问题。(4分)分割的方法:离婚时,双方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方法处理协商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本着前述原则,运用实物分割、价金分割、价格补偿等方法分割。(2分)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2

课堂讨论:你对《司法解释(三)》第10条“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且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等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产权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当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的理解和看法。

解读: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

该条明确了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离婚案件中,按揭房屋分割是焦点问题之一。如果仅机械按照房屋产权证书取得时间作按揭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或者婚后夫妻共同财产的标准,则可能出现对一方显失公平的情况。当然一方婚前已交付全部购房款且已办理产权登记而没有在婚后还贷的自然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也不易生争议。

但是,一方在婚前已通过银行贷款方式向卖方支付了全部购房款,买卖房屋的合同义务已经履行完毕,即在婚前就取得了购房合同确认给购房者的全部债权,婚后获得房产的物权只是财产权利的自然转化,故离婚分割财产时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的个人财产相对较为公平。对按揭房屋在婚后的增值,应考虑另一方参与还贷的实际情况,对其作出公平合理的补

偿。在将按揭房屋认定为一方所有的基础上,未还债务也应由其继续承担,这样不仅易于操作,也符合合同相对性原理。对于婚后参与还贷一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根据婚姻法规定的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补偿。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3

案例分析

人工受精子女抚养纠纷案

原告:某女

被告:某男

原告某女因为与被告某男发生婚姻和子女抚养纠纷,向基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诉称:双方婚后感情不合,经常争吵。被告对我及家人从不关心,致使夫妻感情彻底破裂。现请求与被告离婚;孩子归我抚养,被告要负担抚养费用;在各自住处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

被告辩称:夫妻感情虽已破裂,但是还是应以和为好,若原告坚持离婚,我也同意。孩子是原告未经我同意,接受人工授精所生,与我没有血缘关系。如果孩子由我抚养教育,我可以负担抚养费用;如果由原告抚养,我不负担抚养费用。同意原告对财产的分割意见。

受理此案的人民法院经不公开审理查明:原告与被告于1978年7月结婚,多年不孕,经过医院检查,是被告无生育能力。1984年下半年,夫妻两人通过熟人关系到医院为原告实施人工授精技术两次,均为成功。1985年,两个人到医院,又为原告实施了人工授精技术第三次。不久,原告怀孕,并且于1986年1月生育一子。之后,夫妻双方常常为生活琐事发生争吵,又长期分居,致使感情破裂。

问:试分析本案如何处理,法律依据是什么呢?

答:

(1)应当判决双方离婚。

《婚姻法》第32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离婚。

(2)孩子应当归原告抚养。

首先,孩子是双方的婚生子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91)民发字第12号函中指出: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一致同意进行人工授精,所生子女应视为夫妻双方的婚生子女,父母子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适用婚姻法的有关规定。

(3)财产归各自所有

因为双方皆同意将各自住所存放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17条、第18条的规定。

婚姻家庭法学作业4

一、名词解释

1、群婚制

就是团体婚。是指一群男子和一群女子互为夫妻的婚姻形式,又分为血缘群婚制和亚血缘群婚制。

2、社会机构抚养

是指国家设立的社会福利院对孤儿、弃婴、残疾儿童进行的养育。

3、拟制血亲

是指从来没有自然的血缘关系或者无直系血缘关系,但是法律确定其法律地位与血亲相等。

4、分别财产制

是指夫妻婚前、婚后财产均归各自所有,各自独立行使管理、使用、收益和处分权。

5、涉外婚姻

是指在我国境内的中国公民和外国人的婚姻。

6、联合财产制

婚姻关系成立后,夫妻双方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但是该财产合并在一起,由夫妻统一管理使用,互相享有占有使用的权利,必要时可以处理,当婚姻关系终止时,才各自将其财产予以收回。

二、填空题

1、人类的婚姻家庭制度经历了三个阶段,也就是(群婚制)、(对偶婚制)和(一夫一妻制)。

2、家庭是由(一定范围)的(亲属)所构成的生活单位。

3、婚姻法规定,我国实行(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的婚姻制度。

4、亲系是指(亲属间)的血缘联系。

5、直系亲又分为(直系血亲)和(直系姻亲)两种。

6、结婚条件,根据婚姻法规定可分为(必须具备)条件和(禁止结婚)条件。

7、我国婚姻法规定,结婚必须男女双方(完全)自愿,不许任何一方对他方加以(强迫)或者任何第三者加以(干涉)。

8、我国夫妻财产制,概括起来有(夫妻共同财产)、(夫妻个人财产)、(夫妻约定财产)三种。

9、父母对子女有(抚养教育)的义务,子女对父母有(赡养)的义务。

10、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子女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直至子女能够独立生活为止。

11、现役军人的配偶要求离婚,须得(军人同意),但是(军人一方有重大过错)的除外。

12、男女双方自愿离婚的,(准予)离婚,双方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三、选择题

1、儿媳和公婆是(B)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旁系血亲 D、旁系姻亲

2、按照罗马法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叔叔的儿子是(C)。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3、按照寺院法的亲等计算法,小张和其舅舅的孙子是(B)。

A、二亲等 B、三亲等 C、四亲等 D、五亲等

4、我国婚姻法规定的法定结婚年龄是(B)。

A、女十八,男二十周岁 B、女二十周岁,男二十二周岁

C、女二十二周岁,男二十四周岁 D、女二十三周岁,男二十五周岁

5、根据我国的有关规定,下列哪些人员禁止与外国人结婚(AC)

A、劳动教养人员 B、刑满释放人员 C、服刑人员 D、行政处罚人员

6、从明清时期开始,旧中国把亲属分为(ABD)。

A、宗亲 B、外亲 C、血亲 D、妻亲

7、我国婚姻法禁止结婚的血亲关系包括(AC)。

A、直系血亲 B、直系姻亲 C、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D、三代以内旁系姻亲

8、有负担能力的祖父母、外祖父母,对于(ABC)的孙子女、外孙子女,有抚养义务。

A、父母已经死亡的 B、父母没有负担能力的 C、未成年的 D、已经成年没有工作的

9、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BD)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

A、无工作 B、无劳动能力 C、退休 D、生活困难

10、调解无效,应当准予离婚的情形有(BCD)。

A、重婚的 B、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家庭成员的 C、有赌博等恶习屡教不改的 D、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一年的

四、论述题

1、可撤销婚姻的条件是什么?

答:男女双方或者一方缺乏结婚的合意,因收他方或者第三者胁迫而结合的违法婚姻。《婚姻法》第11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该婚姻。受胁迫的一方撤销婚姻的请求,应当自结婚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2、我国婚姻法的基本原则有哪些?

答: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保护妇女、儿童和老人的合法权益、实行计划生育的原则。

五、案例分析题

王某(男)是独生子,与朱某于2002年结婚,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一套房屋,由王某和朱某共同居住。2004年朱某父母因病去世并且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2005年8月,王某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0元,2006年王某与朱某离婚。双方有一个10个月的男孩。王某主张要孩子,朱某不同意。问:财产应当如何分割?孩子归谁?为什么? 答:

(1)结婚后,王某的父母赠给王某个人的房产,应当归于王某个人。根据《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第一,一方的婚前财产;第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第三,遗嘱或

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第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第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而朱某的父母因病去世无遗嘱,留有一套房屋,由朱某继承的房屋,则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具体的法律依据,同上。

(2)孩子归女方抚养。《婚姻法》第36条规定,离婚后,哺乳期内的子女,以随哺乳的母亲抚养为原则。浦乳期后的子女,如双方因抚养问题发生争执不能达成协议时,由人民法院根据子女的权益和双方的具体情况判决。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子女抚养的若干意见》,浦乳期应当理解为两周岁以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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