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合同备案时间

篇一: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111

建设工程合同备案办事指南

施工合同(含监理、劳务分包合同)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

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施工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施工合同。三、申请材料

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5份,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盖章);

2、中标通知书(复印件1份)、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劳务分包的,应提供无劳务分包情况说明)、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各3份),监理合同(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施工企业、分包企业、监理企业资质证书和安全生产许可证及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无需做招标备案的非国家投资项目,还需提供项目批准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批准书。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2013年12月1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

施工专业工程分包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1、发、承包双方依法签订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专业分包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

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经办人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合同分包报告收讫通知书》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收讫章》。

三、申请材料

1、《天府新区成都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工程分包报告》(原件1份加盖企业鲜章)

2、专业分包合同(原件1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专业资质证书副本(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安全生产许可证(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5、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6、总承包合同备案表(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7、外地企业应提供入川承揽业务登记证

8、幕墙、装饰装修工程的专业分包,应提供施工图审查合格证明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

建设工程其它合同备案指南

勘察设计、造价咨询等服务类合同备案

一、概述

办理地点:天府新区政务中心

前置条件:中标备案已完成(如有)

承诺时间:受理合同备案资料后3个工作日内确定是否予以备案 收费标准:不收费

联系电话:68381032

联系人:周宇

联系地址:天府大道南段1632号规划建设局窗口

二、办理程序

鼓励通过四川省建设厅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系统完成备案(网址:

1、合同双方依法签订合同后7日内将合同文本及附件送工程所在地备案部门备案;

2、接件工作人员依据合同备案要求查验备案资料,资料齐全后受理;3、不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备案经办人在3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整改意见,当事人应重新报送符合备案条件的备案资料;

4、符合备案条件的合同,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

5、发、承包双方依法对合同另行补充或作变更的,应在签订补充或作变更合同(协议)后7日内到原合同备案部门办理合同备案。备案经办人填写《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补充协议备案表》并对合同备案资料加盖《建设工程合同备案专用章》,完成备案(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并向报送单位返还已备案合同。

三、申请材料

1、《成都市天府新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申请表》(原件1份);

2、中标通知书(如有,原件1份)、造价咨询合同,勘察设计合同(原件3份),法定代表人授权签订合同的,还应提交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原件1份);

3、企业资质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4、项目负责人注册证书(验原件收复印件1份)

四、法定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2、《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07号)

3、《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

4、《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项目招标投标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建市〔2012〕61号)

5、《四川省合同监督条例》

6、《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

7、《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

8、 《四川省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川建发〔2012〕3号)

9、《关于进一步加强成都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发包与承包范围管理的通知》(成建委发〔2009〕721号)篇二: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通知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日建发?2013?9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的

通 知

各区县住建局,市直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建筑市场管理,维护建筑市场秩序,规范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备案,依法保护建设工程项目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山东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招标投标办法》(省政府令第249号)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现就加强建设工程合同备案管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合同备案的范围

凡在日照市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等建筑活动,参与建筑活动的各方主体签订的下列合同(以下简称建设工程合同),均须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

(二)建设工程分包合同;

(三)建设工程监理合同;

(四)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应当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项目合同。

二、监管部门职责分工

(一)日照市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受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的委托,指导全市建设工程合同管理工作,负责受理市管区范围内的建设工程合同备案。

(二)各区县住房和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具体受理本辖区建设工程合同的备案。

三、合同备案应符合以下要求

(一)建设工程的发包人和承包人应当依法订立书面合同。使用国家和省、市统一印制的建设工程合同示范文本。发、承包人在签订合同时,可根据工程的具体情况对合同示范文本进行补充,但补充的条款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及政策性规定。

(二)建设工程实行招标发包的,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招标人和中标人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订立书面合同后7日内,中标人应当将合同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招标人不得向中标人提出压低报价、增减工作量、压缩工期、垫付工程资金等要求,并以此作为发出中标通知书和签订合同的条件。

(三)原订立合同中约定的标的、履行地点、履行方式、价款的支付、违约责任及争议的解决方式等内容更改的,应当自合同变更后7个工作日内报原合同备案部门备案。

(四)合同中约定需提交工程担保的,应当将业主工程款支付担保和承包商履约担保等资料随合同一并备案。

四、合同中不得出现以下内容

(一)对工程质量设置没有国家规定标准的违约处罚条款;

(二)基本养老保险(劳保基金)、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意外伤害保险费用以及其他规费和不可竞争费用的计取低于有关政策规定最低标准;

(三)工程施工合同设置带资、垫资的条款;

(四)人工工资单价的计取低于工程所在地发布的最低人工工资单价。

五、合同备案需提交的材料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须提供的材料

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全部施工合同正、副本;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

4、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二)监理合同备案须提交的资料

1、《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2、全部监理合同正、副本;

3、中标通知书或直接发包通知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4、招标文件和中标单位的投标文件。

(三)分包合同备案应提交下列材料

1、分包人的营业执照、资质证书、安全生产许可证 (原件);2、已备案的施工合同;

3、分包合同全部文本。

六、其他要求

(一)未订立建设工程合同或未备案的工程项目,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及办理退还投标保证金等其他相关手续。

(二)对招投标工程项目中标后的合同签订、备案和履行要加强监督管理,及时纠正合同中违法及“霸王”条款,严厉查处中标后随意更换项目经理、转包、违法分包、任意进行合同变更、不合理地增加合同价款等违法法规行为,确保招投标成果在承包合同中的落实,促进合同的全面履行。

附件:1.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2.日照市建设工程监理合同备案表

日照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委员会

2013年7月19日

附件1

日照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表

施工合同备案编号: 年 月 日

篇三: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细则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实施细则日期:2012-05-21来源:厦门

市政务服务中心

厦建价〔2011〕24号 第一条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

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厦门市建筑条例》 以及《厦门市建设工程造价监督实施办法》(厦建法[2007]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 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类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由市建设

与管理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其他交通、水利等专业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 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 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 签订施工合同应当遵守国家及我省、市有关法律法规,遵循平等协

商、诚实信用、风险共担的原则,应采用厦门市建设与管理局与厦门市工商行政 管理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2011版)或国家建设部与国 家工商管理总局共同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1999-0201) 以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文本)》(gf-2003-0214)。合同双方如 需要,应当在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参照示范文本的有关内容进行 修改和补充。

第四条 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

订立施工合同;直接发包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之前订立施工合同;专 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

立合同,不得另行订立背离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合同实质性内容包括施工承包范围、工期、工程质量安全、工程造价、价款

支付等方面条款。

第五条 施工合同签订后, 承包人应在施工合同签订之日起7日内将施工合

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专业分包工程或劳务分包项目,总承包单位应 在签订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包合同之日起的7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或劳务分

包合同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中止、解除施工合同的,应当订立书面协议,并在

订立书面协议之日起7日内报送备案。

经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

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企业在资质升级、增项中的业绩认定,以经备案的合同作为依据。

第六条 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1、 《厦门市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2、 中

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项目报建表复印件一份 ;

4、施工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5、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

及光盘各一份;6、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 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

7、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

料要求提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二)专业分包合同1、 《厦门市建设工程专业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 中标通知书复印件一份(直接委托工程只需提供工程委托书原件一份);

3、 专业分包合同副本原件及光盘各一份;4、 投标预算书(书面文件要加盖编 制单位印章,编制人员签字盖章齐全)及光盘各一份;5、 投标时承诺的施工单 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表和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表复印件及光盘各一份;6、 非本市注册的施工企业需提交资质备案凭证复印件一份。 上述资料要求提

交复印件的,应同时提交原件供核对。

(三)劳务分包1、 《厦门市建筑劳务分包合同备案申请表》两份;

2、劳务分包合同原件及光盘各一份。

第七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收齐备案资料后, 且未发现存在第八条规

定情形的,或存在第八条规定情形已改正的,应当在受理当日由经办人出具施工 合同备案证明。提交的备案资料不齐全、形式不符合相关规定的或备案资料齐全 但存在不符合第八条规定情形的,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在受理当日一次性提出 修改意见。

第八条 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现下列违

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应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并责令其改正,拒不改正 的其施工合同不予出具备案证明。

(一)未使用国家或厦门市制定的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

(二)合同实质性内容与招、投标文件不一致的; (三)关于工程价款

的约定未符合现行省市相关计价管理规定:1、 建设工程造价计价未采用工程量 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 2、 一个工程项目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3、 采 取“一口价”、“平米造价”等方式确定工程价款的;

(四)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环境保护费、优质工程增加费、大型机械设备

检测费、规费、税金等未按规定计算的;

(五)工程预付款、进度款的支付比例、时间,工程变更价款的调整方式、

支付时间,竣工结算的报送与核对时限、支付时间,保修款的比例与支付时间, 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六)未对工人工资支付方式进行约定的,或未

按下列方式约定:未约定每月按时发放工人工资的;约定的工人工资支付比例低

于当月工程进度款比例10%的;

(七)风险承包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调

整办法等,未按有关规定进行约定的;

(八)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的支付时间、比例与使用计划,未按有关规定进

行约定的;

(九)施工单位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与拟进场施工机械设备未符合投标承

诺的;

(十)其他违法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规定或有争议的条款。

上述第(四)至(八)款的内容,对于招标发包的工程应当依据招标文件进

行审查。 劳务分包合同的备案要求按上述第(一)、(六)、(十)款规定执行。

第九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系统,有条件的可以推 行网络备案管理,并与市建设政务服务管理系统对接。

备案的施工合同,自备案之日起保存至工程竣工后5年。

第十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建立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定期与不定期监

督检查相结合的制度,并主要对下列施工合同履约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一)施工合同是否按规定向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或者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报送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内容的其他协议;

(二)是否存在订立合同后再另行签订背离招投标文件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三)是否履行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是否存在拖 欠工程款及工人工资现象; (四)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

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五)是否将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劳动保险费挪作他用; (六)支

付担保、履约担保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要求; (七)是否存在任意

压缩中标工期的行为。 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

的检查要求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第十一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在施工合同

履约行为监督检查中发现下列行为的应当责令改正,对拒不改正的相关单位及责 任人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并按规定计入不良行为档案。

(一)发包人将工程肢解发包的;

(二)施工合同(包括专业工程单独发包、劳务分包)及其补充协议未备案

的;

(三)项目管理班子配备情况和进场施工机械设备与投标承诺不一致的;项

目经理及有关人员发生变动但未备案的;

(四)承发包双方另行签订背离备案的施工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

(五)未按合同约定,按时按期拨付工程预付款、工程进度款,拖欠工程款

及工人工资的;

(六)发包人未按约定及时足额支付安全文明施工费的,承包人挪用安全文

明施工费的;

(七)任意压缩合同工期的;

(八)未按规定办理工程款支付保函、履约保函的;

(九)有不依法履行施工合同的其他行为的。

第十二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应当按月通报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情

况,对施工合同履约情况和监督检查情况进行评价,并作为企业信用管理的依据。 第十三条 市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办事人员应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履职能力,

在进行施工合同备案及监督检查中应秉公办事, 廉洁自律。 第十四条 本实

施细则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 二○一一年十一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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