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1年以来四川企业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办法
2001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劳社养〔2002〕13号
调整对象:2000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2001年7月1日
(一)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的标准和办法。
1、1953年12月31前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55元。
2、1954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以后退休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基本养老金: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其中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另增加15元。
(二)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和办法。
1、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工作,以后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40元;
2、1954年1月1日及以后参加工作,以后退职的人员,按下列标准增加退职生活费:
(1)1995年12月31日以前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0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增加20元;其中1999年7月1日至1999年12月31日退职的人员,每月另增加10元。
2002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劳社发〔2002〕13号
调整对象:2001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2002年7月1日
(一)退休人员养老金调整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人员)
1、1995年底以前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的连续工龄,下同)满30年以上的月增加35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月增加30元,不满25年的月增加25元。
2、1996年1月以后退休的人员。缴费年限满30年以上的月增加30元,满25年不满30年的月增加25元,不满25年的月增加20元。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的调整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含退休干部和老工人)月增加8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退休干部月增加65元,退休工人月增加55元。
3、军队转业干部退休人员。1995年底前退休的月增加65元,1996年1月以后退休的月增加55元。
4、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月增加60元。
5、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的退休人员(含人事部门规定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和有关部门规定的高级政工师)。1995年底前退休的月增加60元,1996年1月以后退休的月增加50元。
6,基本养老金3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先按本条第(一)款规定办法调整后,不足300元的增加到300元。退休人员有符合上述两类及以上情况的,调整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其中最高的标准。
(三)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调整标准和办法
1、符合本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1、2、3、4、5项条件的退职人员,分别按各档次的标准低10元执行。
2、退职生活费在280元以下的退职人员,先按本款第1项规定办法调整后,不足280元的增加到280元。
2004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劳社发[2004]97号
调整对象:2003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2004年7月1日
(一)、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二)款规定的退休人员):
1、1995年12月31日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45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退休的人员,每月增加30元。
(二)、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3、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4、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人事部门规定的各类高级专业技术职称、有关部门规定的高级政工师)的1997年12月31日前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5、有高级工程师技师职称(指取得高级技师资格证书且在退休前一直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的退休人员,每月增加60元。
6、基本养老金300元以下的退休人员,先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标准调整后,每月不足300元的再增加到300元。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类以上情况的,调整的标准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其中最高的标准。上述退休人员的范围按川劳社办[2002]87号文的规定认定。
(三)增加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的标准和办法:
1、1995年12月31日前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30元。
2、1996年1月1日至2003年12月31日的退职人员,每月增加20元。
3、退职人员中符合1953年底前参加工作、原工商业者、1997年12月31日前的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以及有高级技师职称情况的,每月增加50元。
4、退职人员退职生活费在280元以下的,先按本款第1、2项规定标准调整后,每月不足280元的再增加到280元。
2005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劳社发[2006]21号
调整对象:2004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2005年7月1日
1、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每人每月先增加25元,再按缴费年限(含原实际工作年限的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1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下同)。
2、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含退休干部和老工人,下同)、原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15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按上述标准增加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29元的,再增加到629元。年龄在69周岁及其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3)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629元的,再增加到629元。
(4)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350元和月退职生活费不足300元的,再分别增加到350元和300元。
(5)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25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25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
(6)对退休人员年龄的计算截止到2004年12月31日。
(7)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类及以上情况的,不重复享受,调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2006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劳社发[2006]21号
调整对象:2005年12月31日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2006年7月1日
1、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不含本条第2项规定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先增加70元,再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2、符合下列情况的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退休人员(含退休干部和老工人,下同)、原两航起义退休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185元。
(2)具有高级专业技术职称(含高级政工师、高级技师,下同)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年龄在69周岁及其以下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年龄在80周岁及其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3)军队转业干部、原工商业者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729元的,再增加到729元。
(4)退休、退职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后,月基本养老金不足400元和月退职生活费不足350元的,再分别增加到400元和350元。
(5)年龄在70周岁以上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增加70元和按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年龄在70周岁至79周岁的退休人员,每人每月再增加35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的,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6)对退休人员年龄的计算截止到2005年12月31日。
(7)退休人员同时符合上述两类及以上情况的,不重复享受,调整标准按照“就高不就低”的原则,执行其中最高标准。
2007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劳社发[2007]23号
调整对象:2006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2007年7月1日起
1、普调:每人每月105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2、特调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就高不就低)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等人员,不参加普调和特调,一次性调整245元。
(2)1953以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5元。
(3)年龄在70-79周岁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5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4)1954年1月1日以后参工1993年12月31日以前退休:
缴费年限35年以上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70元;
缴费年限30年以上35年以下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缴费年限30年以下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5元。
(5)高级职称人员:
年龄在69周岁及下以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年龄在70至79周岁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年龄在80周岁以上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20元。
3、一般保底:
缴费年限30年以上,普调、特调后养老金低于500元人员,在按相应条件普调、特调的基础上,养老金不足500元的补足。
缴费年限20年以上30年以下,普调、特调后养老金低于450元人员,在按相应条件普调、特调的基础上,养老金不足450元的补足。
缴费年限20年以下,普调、特调后养老金低于400元人员,在按相应条件普调、特调的基础上,养老金不足400元的补足。
2008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调整对象:2007年12月31日前退休人员
执行时间:2008年1月1日起
1、普调:每人每月90元,缴费年限每满1年增加1元。
2、特调
同时符合两项以上,就高不就低)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等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1953以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3)年龄在70-79周岁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年龄在80周岁以上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
(4)1954年1月1日后参加工作缴费年限30年以上的人员:
缴费年限40年以上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30元;
缴费年限35年以上40年以下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20元;
缴费年限30年以上35年以下的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元。
(5)高级职称人员:
年龄在69周岁及下以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5元;
年龄在70至79周岁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80元;
年龄在80周岁以上人员,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3、一般保底:
缴费年限30年以上,普调、特调后养老金低于620元人员,在按相应条件普调、特调的基础上,养老金不足620元的补足。
缴费年限20年以上30年以下,普调\特调后养老金低于560元人员,在按相应条件普调、特调的基础上,养老金不足560元的补足。
4、对养老金偏低企业退休军转干部倾斜:
调待前基本养老金不足1000元的,先补足到1000元,再按规定普调、特调。
5、原工商业者保底:
在按相应条件普调、特调的基础上,不足1050元的补足。
2009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劳社发[2009]3号
调整对象:2008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
执行时间:2009年1月1日起
1、普调:每人月80元;
2、缴费年限调:每一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增加2元,缴费年限先换算到月再计算到年,不足一年按一年计算。
3、特调:分为建国前老工人(增发100元)、1953年12月31日前参工(增加65元)、高级职称(最低可增发40元)、年龄70周岁以上(增发40元)四种情况。同时具备几项的,按就高不就低的原则确定。
4、地区调:按退休人员退休前工作所在的县市区的地区类别进行调整,分类六类三等,最低可调40元。
5、调整后不足增加:缴费年限30年以上,调整后不足750元的,补足750元,缴费年限20-30年的,调整后不足680元的,补足680元;原手工业者调整后不足1150元的,补足1150元;对军转干部在调整政策上也给予了倾斜。
2010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人社发[2010]6号
调整对象:2009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
执行时间:2010年1月1日起
1、普遍调整:
每人月先增加90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再换算为年)。
2、特殊调整:下列人员先执行普调,再按以下办法调整。同时符合下列两项及其以上的,不重复享受,按就高不就低原则,执行其中最高标准(只能享受1项)。
(1)建国前老工人:每月再增加100元;
(2)1953年12月31日前参工人员:每月再增加65元;
(3)原个体手工业者:每月再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其以上人员:每月再增加40元;年龄周岁的计算截止时间2009年12月31日。
(5)退休前具有省级核发高级专业技术职称人员:每月再增加55元;
3、政策倾斜:
(1)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
企业退休军转干部:(2009年度内在艰苦边远地区新退的可享受相应类别增发待遇)对调待前养老金不足1100元的,先补足到1100元,在普调、待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另增加40元。
(2)对2009年度艰苦边远地区新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
2009年度内新增的艰苦边远地区退休人员:1、2类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40元;3、4类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50元;5、6类在普调的基础上,每人每月再增加60元。
2010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2011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川人社发[2011]2号
调整对象:2010年12月31日前退休(职)的人员
执行时间:2011年1月1日起
1、普遍调整:
每人月先增加110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每满一年增加2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再换算为年),军转干不足1200元的先补足1200元再调整。
2、特殊调整:
下列人员先执行普调,再按以下办法调整。同时符合下列两项及其以上的,可重复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老工人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增加30元;
(3)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增加40元;
(4)2001年以后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增加60元;
(5)2000年年底前退休的高级职称人员增加160元;
(6)原工商业者增加20元;
(7)军转干增加40元。
* * *
社会保障水平进一步提高。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月人均增加173元、达到1288元,城乡低保标准平均值分别达到251元/月和1329元/年,较2010年底分别提高44元和305元。
(摘自《关于四川省2011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执行情况及2012年计划草案的报告(书面)》)
四川省公布2012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调整方案
关于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2]12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2年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 2011年12月31日及以前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已办理退休(退职)手续且确定为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以下合并简称“企业退休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1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2年1月1日起执行。
二、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此次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采取普遍调整和适当倾斜相结合的办法。
(一)普遍调整
每人每月先增加11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适当倾斜
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增加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10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底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4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4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人员,每月增加16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
6、2011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1年12月31日。
三、增加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各级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2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基本养老金的政策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努力提高自求平衡能力。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2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照《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增加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在2012年国家“两会”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
(二)企业退休人员增加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3月15日前将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增加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其他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二○一二年三月一日
2013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3〕24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3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2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2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3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85元,再按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每满1年增加3元,不足1年按1年计算(累计缴费年限先按月计算,换算为年,下同)。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调整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原两航起义人员、原南侨机工服务团人员,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在退休前具有省级有关部门核发的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高级政工师资格证书、高级技师资格证书(高级专业技术人员、高级政工师也可凭国家有关部委、总公司核发的证书),在退休前仍被企业聘用并发给聘用证书、聘用通知的人员,每月增加120元。上述高级职称人员中在2000年底前退休的人员,每月再另增加100元。
6、2012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人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
7、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2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3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3年1月1日仍在服刑、劳教、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3年3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底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各类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3年4月16日
2014年养老金调整办法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关于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的通知
川人社发(2014)11号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做好我省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通知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对象和时间
2014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象为2013年12月31日前已按规定办理退休(退职)手续并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人员。符合上述条件,但在2013年12月31日以前已死亡或终止养老保险关系的企业退休人员除外。增加基本养老金从2014年1月1日起执行。
二、调整基本养老金的标准和办法
(一)普遍调整办法
每人每月先增加120元,对按缴费年限超过15年(不含15年)的人员再按每超过一年(不满一年按一年计算)增加5元调整。
(二)属下列情形的企业退休人员,先执行普遍调整办法,再按以下标准和办法增加基本养老金,同时符合本款下列两类及以上情形的,可重复累加享受:
1.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老工人,每月增加80元。
2.建国后至1953年12月31日前参加革命工作人员,每月增加30元。
3.原个体工商业者,每月增加30元。
4.年满70周岁及以上人员,每月增加40元。
5. 2013年年度内我省艰苦边远地区新增加的退休人员,适当增发养老金,其中,一、二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40元;三、四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50元;五、六类艰苦边远地区人员,每月增加60元。艰苦边远地区的范围和类别,按国人部发(2006)61号及川人发(2007)8号文件规定执行。在此前调待中已经享受人员不重复享受。
6.对基本养老金偏低的企业退休军转干部,继续按照中办发[2003]29号文件予以倾斜,确保其基本养老金不低于全省企业退休人员平均水平。
(三)本次增加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对企业退休人员年龄周岁计算的截止时间为2013年12月31日。
三、调整基本养老金的资金渠道
(一)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除中央财政和地方财政补助外,主要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支付并列入2014年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出预算。各地要按照基本养老保险省级统筹要求,进一步强化市(州)范围内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统收统支管理,加大基本养老保险基金调剂力度。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支出结构,加大对养老保险基金的补助力度,统筹安排资金,确保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及时足额兑现。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进一步加强基本养老保险的扩面、征缴、清欠工作。
(二)未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社会统筹的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按原渠道解决。
(三)由省社会保险局直接管理的重点森工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所需资金,由省社会保险局统一从基本养老保险基金中核拨。
四、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其他有关规定
(一)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有关规定,企业退休人员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应按退休人员退休时个人账户养老金和基础养老金等项目各占基本养老金的比例,分别从个人账户储存额余额和社会统筹基金中列支。
(二)企业退休人员截至2014年1月1日仍在服刑、强制隔离戒毒、被判处管制、有期徒刑宣告缓刑和暂予监外执行、假释期间的,不增加基本养老金。因涉嫌犯罪被通缉或在押未定罪的,暂不增加基本养老金。
(三)有关建国前参加革命工作的企业退休人员、企业退休军队转业干部的范围,按《四川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贯彻2002年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川劳社办[2002]87号)的规定认定。
(四)退休人员的缴费年限、年龄,以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已确认记载的数据为准,视同缴费年限按职工符合国家和省规定计算的连续工龄(不含折算工龄)确定,年龄按实际周岁确定。
五、切实做好调整基本养老金工作
(一)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广大企业退休人员的关怀。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在当地党委和政府的领导下,高度重视,集中力量,落实责任,在确保基本养老金按时足额发放的基础上,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在2014年3月底以前将增加的基本养老金发到企业退休人员手中,把党和政府的关怀落实到每一位退休人员身上。
(二)企业退休人员调整基本养老金的审批,由各级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办理。
(三)本通知下发后,各市(州)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和社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按工作调度要求,向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社保局报告工作进展情况。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要在4月中旬以前将调整企业退休人员基本养老金工作的完成情况,包括各市(州)本级和县(市、区,含扩权强县试点县市)增加人数、各类人员平均增加水平、资金数额及资金渠道解决方案等专题报告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
(四)各地在本次调整基本养老金过程中,必须严格执行基本养老保险的有关政策,不得将不属于基本养老保险范围的其他人员纳入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省财政厅将对此进行监督检查。
六、本通知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解释。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四川省财政厅
2014年3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