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发布日期:2010-06-10 查看:311 次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完善我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根据安徽省民政厅、财政厅、卫生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联合下发的《关于印发的通知》(民社救字
[2010]22号),结合我市实际,修订本实施细则。
一、救助对象
凡具有本市户籍,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常住的下列困难居民,均可提出困难群众医疗救助申请:
(一)城乡低保对象;
(二)农村五保对象;
(三)重点优抚对象;
(四)城乡低收入家庭中重病患者;
(五)县(区)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特殊重病困难人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列入救助范围:
(一)因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因交通事故、医疗事故以及其他赔付责任人应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因镶牙、美容整容、矫形、配镜以及保健、康复等发生的费用;
(四)因打架斗殴、酗酒、吸毒等违法犯罪行为发生的医疗费用。
二、救助病种
(一)大病病种:恶性肿瘤;再生障碍性贫血;血友病;急性脑中风;慢性肾功能衰竭(尿毒症);重型肝炎及并发症;急性坏死性胰腺炎;急性心肌梗塞;需外科手术或介入手术治疗的心脏大血管疾病;艾滋病;重症精神病;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如鼠疫、霍乱、非典型肺炎、禽流感等,按有关规定给予办理。
(二)重症慢性病病种:恶性肿瘤放化疗;慢性肾功能不全透析治疗;器官移植抗排治疗;心脏换瓣膜术后;血管支架植入术后;高血压(Ⅱ、Ⅲ期);心脏病并发心功能不全;冠心病(心肌梗塞);脑出血及脑梗塞恢复期;慢性阻塞性肺气肿及肺心病;慢性溃疡性结肠炎;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慢性肾炎;饮食控制无效的糖尿病;甲状腺功能亢进(减退);癫痫;肝豆状核变性;帕金森氏病;风湿(类风湿)性关节炎;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等。
(三)经县(区)级人民政府确定的其他病种。
三、救助标准
(一)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的救助,在获得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剩余部分原则上由医疗救助资金承担。
(二)对患大病的困难群众,给予年度一次性3000—10000元定额医疗救助(救助标准见附件1)。
(三)对患重症慢性病的困难群众,给予年度一次性2000—3000元定额医疗救助(救助标准见附件1)。
(四)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医疗费用在获得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或新型农村
合作医疗基金补偿后,根据个人自付额多少、分段救助(救助标准见附件2)。
(五)对城乡低保对象所患常见病的救助,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发票的复印件(救助标准见附件1)。
(六)对特殊困难的重点救助对象,给予1000—3000元年度二次医疗救助。
(七)对农村五保对象和城市“三无”对象,给予年度500元以下小额门诊医疗救助,救助资金直接打入被救助对象医保卡或新农合卡中。
四、救助办法
(一)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参加当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代其缴纳个人应负担的全部参合资金;对农村低保户和重点优抚对象,可视财力状况和资金筹集规模,代其缴纳个人负担的部分或全部参合资金。
(二)对农村五保对象、农村低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在住院治疗时不设起付线;对城市低保对象住院治疗时,可适度降低起付标准。
(三)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视情实施医前或医中救助;对城乡低收入家庭和有特殊困难的家庭,视情实施医中或医后救助。
(四)对城乡低保对象、农村五保对象、重点优抚对象不设病种限制。
(五)对城乡低收入家庭成员的救助,所患必须为大病或重症慢性病。
五、救助程序
医疗救助实行属地管理,本着及时、有效原则,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申请。困难群众申请医疗救助时,应向户籍所在地的街道(乡镇)提出书面申请,填写《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审批表》,并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身份证、户口簿及其复印件;
2、享受社会救助的有关证明(如:低保证、五保供养证、优抚证等有关证件);
3、二级以上医院的明确诊断和本年度的病史资料;
4、申请救助对象中的低收入家庭成员,须提供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或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已报销发票的复印件。
5、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和材料。
(二)审核。街道(乡镇)在接到申请救助对象的有关证明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组织人员进行入户调查、审核,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报县(区)级民政部门审批。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书面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三)审批。县(区)级民政部门接到申报材料后,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县(区)级财政部门接到同级民政部门的审批表后,在3个工作日内将救助资金打入其指定金融机构。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将有关材料退回街道(乡镇),并书面说明理由。
特殊情况。如遇突发性大病患者,应特事特办,及时给予审核、审批,发放救助资金。
六、救助资金的筹集与管理
(一)医疗救助资金通过各级财政安排、专项彩票公益金、社会捐助等渠道进行筹集。
(二)各级财政每年都要安排医疗救助资金,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市级财政每年安排的医疗救助资金不少于上年度省级以上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20%(区级财政承担一半);县级财政不少于上年度省级财政补助资金总量的10%。
(三)各级财政部门要建立医疗救助资金专户,对医疗救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专款专用。用于资助农村五保对象和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由民政部门商同级财政部门后,由财政部门从医疗救助资金专户核拨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户,并通知经办机构为其办理有关手续。用于医疗救助的资金,由民政部门按规定程序审批,并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申请人持有关证件到财政部门指定的金融机构领取。
(四)坚持“量入为出,年度平衡”的资金管理原则,对救助对象实施及时救助。对当年结余资金超过年救助资金总量10%的县(区),省、市将调减下年度医疗救助资金补助额。
七、部门职责
(一)医疗救助工作,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由民政部门主管并组织实施,有关部门配合,共同抓好落实。
(二)民政部门应认真开展调查研究,会商有关部门共同制定医疗救助政策,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指导和协调工作,确保医疗救助制度的全面落实。加强医疗救助和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的政策衔接,改进资金结算办法,适时推行“一站式”管理服务,实现不同医疗保障制度间人员信息、就医信息和医疗费用信息的共享,提高管理服务水平,方便困难群众。
(三)财政部门负责会同民政部门研究制定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办法,筹集并及时拨付医疗救助资金。为保障医疗救助工作正常开展,各级财政应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四)卫生部门负责做好医疗救助资金资助对象参加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监督管理,规范医疗服务行为,提高医疗服务质量。提倡和鼓励医疗机构对困难群众开展医疗优惠减免活动。
(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做好城镇居民(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与困难群众医疗救助制度的衔接工作。
(六)民政、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医疗救助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确保医疗救助资金按时拨付和合理使用。
八、监督检查和责任追究
(一)建立健全医疗救助工作制度,有关单位、组织和个人要积级配合医疗救助工作的调查,如实提供所需情况,确保公开、公平、公正。
(二)建立规范的统计报告制度,医疗救助资金全部实行社会化发放,县(区)民政部门按时对本辖区救助人员、救助资金、账户结余等重要救助数据统计上报市民政部门。
(三)民政部门定期对医疗救助资金管理、发放情况进行检查,对相关单位或个人违反有关规定、营私舞弊者,或延误救助时限造成严重后果者,将予以严肃处理;触犯刑律的将追究其刑事责任。同时接受财政、审计、监察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社会监督。
(四)申请救助对象采取不正当手段骗取医疗救助资金的,由民政部门取消其享受医疗救助资格,并如数追回。
(五)加强对医疗救助工作的监管,建立年度考核制度。
九、附则
(一)市辖区统一按此实施细则执行,凤台县可参照此实施细则,也可在此基础上另行行文。
(二)该细则由市民政局负责解释。
附件1: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附件2:
淮南市困难群众医疗救助标准
单位: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