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日期:2006-09-08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9人(含本数)或重伤10—29人(含本数)或急性中毒50—99(含本数)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或重伤30人以上(含本数)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浏览次数:

19次 字体:【大 中 小】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是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构,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网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负责。

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

3、内河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长江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海事局,由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建工局,由市建工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由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负责。

9、铁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铁路办事处,由南京铁路办事处牵头负责。

10、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11、供水、供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市政公用局,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负责。

12、供电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13、城市轨道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牵头负责。

区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

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当地区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事故响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政府决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以下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县政府决定。区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

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2、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事故响应程序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九)信息发布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市政府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市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江苏移动南京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应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重特大安全生产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南京海事局与南京市地方海事局分别管辖内河及长江南京段,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医疗卫生保障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区县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经委、商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资金保障

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由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各类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红十字等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展自救互救。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负责,供水由市政部门负责,供电由电力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帐篷由民政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商贸部门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人防部

门负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五)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市政府关于印发《南京市安全生产特大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

宁政发〔2006〕196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现将《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九月八日

南京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

一、总则

(一)编制目的

规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响应程序,及时有效地实施应急救援工作,最大程度地减少人员伤亡、财产损失,维护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社会稳定。

(二)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家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和《江苏省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南京市突发公共事件应急总体预案》等法律法规及有关预案。

(三)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下列安全生产事故的应对工作:

1、造成一次死亡(失踪)3—9人(含本数)或重伤10—29人(含本数)或急性中毒50—99(含本数)人的重大安全生产事故。

2、造成一次死亡10人以上(含本数)或重伤30人以上(含本数)或急性中毒100人以上的特大安全生产事故。

3、超出区县政府应急处置能力,或者跨行政区、跨多个领域(行业和部门)的安全生产事故。

4、需要市安全生产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安委会)处置的安全生产事故。

(四)工作原则

1、以人为本,安全第一。把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安全生产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作为首要任务。切实加强应急救援人员的安全防护。充分发挥人的主观能动性,充分发挥专业救援力量的骨干作用和人民群众的基础作用。

2、统一领导,分级负责。在市政府统一领导和市安委会组织协调下,各区县政府和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和权限,负责有关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管理和应急处置工作。企业要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职责,建立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和应急机制。

3、快速反应,协同应对。加强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应急处置队伍建设,建立联动协调制度,充分动员和发挥乡镇、社区、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志愿者队伍的作用,依靠公众力量,形成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功能齐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

4、依靠科学,依法规范。采用先进技术,充分发挥专家作用,科学决策。采用先进的救援装备和技术,增强应急救援能力。依法规范应急救援工作,确保应急预案的科学性、权威性和可操作性。

5、预防为主,平战结合。贯彻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坚持事故应急与预防工作相结合。做好预防、预测、预警和预报工作,做好常态下的风险评估、物资储备、队伍建设、完善装备、预案演练等工作。

二、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

(一)领导机构

市政府是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最高行政领导机构。在市长的领导下,通过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决定和部署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分管副市长按照业务分工和在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机构中兼任的职务,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

市政府秘书长协助市政府领导处理有关工作。

(二)工作机构

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设在市安监局)是全市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指挥机

构,在发生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时承担市应急指挥中心职能。市政府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各自职责,在市安委会及其办公室统一组织领导下,负责相关类别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应急管理工作,承担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工作。具体负责相关类别的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专项预案的起草与实施;贯彻落实市政府有关决定事项,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重要情况和建议;指导和协助区县政府做好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预防、应急准备、应急处置和恢复重建等工作。

1、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矿山及其它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安监局,由市安监局牵头负责。

2、民用爆炸物品、信息网络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由市公安局牵头负责。

道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由市公安局交通管理局牵头负责。

火灾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公安消防局,由市公安消防局牵头负责。

3、内河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交通局,由市交通局牵头负责。

4、长江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海事局,由南京海事局牵头负责。

5、建筑质量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建工局,由市建工局牵头负责。

6、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和特种设备等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质监局,由市质监局牵头负责。

7、急性中毒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卫生局,由市卫生局牵头负责。

8、民航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由省航空安全监管办公室牵头负责。

9、铁路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南京铁路办事处,由南京铁路办事处牵头负责。

10、环境污染、核与放射性污染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环保局,由市环保局牵头负责。

11、供水、供气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市政公用局,由市市政公用局牵头负责。

12、供电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供电公司,由市供电公司牵头负责。

13、城市轨道交通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指挥中心设在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由市地铁有限责任公司

牵头负责。

区县重特大安全事故组织体系及相关机构职责由区县政府确定。

三、预警预防机制

(一)事故灾难监控与信息报告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区县政府应当加强对重大危险源和危险场所的监控,对可能引发重特大事故的险情,或者其他灾害、灾难可能引发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的重要信息应及时上报。

重特大生产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当地区县政府和主管部门。当地区县政府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市政府、市安委会和各有关部门。

对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方面的突发事件可能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及时分析处理,有关各级、各专业应急指挥机构均应及时相互通报,并按照分级管理的程序逐级上报,紧急情况下,可越级上报。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有关部门、单位要及时、主动向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提供与事故应急救援有关的信息和资料,事故发生地安全监管部门提供事故前监督检查的有关资料,为市政府、市安委会办公室、有关部门研究制订救援方案提供参考。

(二)预警行动

各级、各部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机构接到可能导致安全生产事故的信息后,按照应急预案及时研究确定应对方案,并通知有关部门、单位采取相应行动预防事故发生。

四、应急响应

(一)分级响应

根据安全生产事故严重程度、可控性、救灾难度和影响范围,原则上按照发生一般(Ⅳ级)、较大(Ⅲ级)、重大(Ⅱ级)、特大(Ⅰ级)四级事故响应。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按事故的级别分别启动相应级别应急预案,组织实施应急救援工作。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行动的启动由市政府决定,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当市安委会办公室或市政府有关部门进行应急响应行动时,事发地政府应当按照相应的预案全力以赴组

织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市政府有关部门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

Ⅲ级以下事故响应行动的组织实施由区县政府决定。区县政府根据事故或险情的严重程度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超出其应急救援处置能力时,及时报请市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启动市级应急预案实施救援。

1、市政府有关部门的响应

Ⅰ级、Ⅱ级事故响应时,市政府有关部门启动并实施本部门相关的应急预案,组织应急救援,并及时向市政府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报告救援工作进展情况。需要其它部门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提出请求。

根据发生的安全生产事故的类别,市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其职责和预案进行响应。

2、市安委会办公室的响应

(1)及时向市政府报告安全生产事故基本情况、事态发展和救援进展情况。

(2)开通与事故灾难发生地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相关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态发展情况。

(3)根据有关部门和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指挥机构随时待命,为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4)派出有关人员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协调专业应急力量增援。

(5)对可能或者已经引发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和社会安全突发事件的,市安委会办公室要及时上报市政府,同时负责通报相关领域的应急救援指挥机构。

(6)组织协调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

(7)协调落实其它有关事项。

(二)指挥和协调

进入Ⅰ级、Ⅱ级事故响应程序后,市政府有关部门及其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立即按照预案组织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实施应急救援。

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的情况开展应急救援协调工作。通知有关部门及其应急机构、救援队伍按照各自应急预案提供增援或保障。有关应急队伍在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指挥下,密切配合,共同实施抢险救援和紧急处置行动。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现场应急救援的指挥,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前,事发单位和先期到达的应急救援队伍必须迅速、有效地实施先期处置,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负责协调,全力控制事故发展态势,防止次生、衍生和耦合事故(事件)发生,果断控制或切断事故灾害链。

(三)紧急处置

现场处置主要依靠本行政区域内的应急处置力量。事故发生后,发生事故的单位和当地政府按照应急预案迅速采取措施。

根据事态发展变化情况,出现急剧恶化的特殊险情时,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在充分考虑专家和有关方面意见的基础上,依法及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四)医疗卫生救助

市、区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紧急医疗救护和现场卫生处置工作。

市卫生局或市安委会办公室根据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的请求,及时协调有关专业医疗救护机构和专科医院派出有关专家、提供特种药品和特种救治装备进行支援。

市、区疾病控制中心根据事故类型,按照专业规程进行现场防疫工作。

(五)应急人员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人员应根据需要携带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严格执行应急救援人员进入和离开事故现场的相关规定。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根据需要具体协调、调集相应的安全防护装备。

(六)群众的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负责组织群众的安全防护工作,主要工作内容如下:

1、企业应当与当地政府、社区建立应急互动机制,确定保护群众安全需要采取的防护措施。

2、决定应急状态下群众疏散、转移和安置的方式、范围、路线、程序。

3、指定有关部门负责实施疏散、转移。

4、启用应急避难场所。

5、开展医疗防疫和疾病控制工作。

6、负责治安管理。

(七)社会力量的动员与参与

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组织调动本行政区域社会力量参与应急救援工作。

超出本级政府处置能力时,应向上一级政府申请本行政区域外的社会力量支援。

(八)现场检测与评估

根据需要,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成立事故现场检测、鉴定与评估小组,综合分析和评价检测数据,查找事故原因,评估事故发展趋势,预测事故后果,为制订现场抢救方案和事故调查提供参考。检测与评估报告要及时上报。

(九)信息发布

市安委会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具体负责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信息的发布工作。信息发布应当及时、准确、客观、全面。事故发生的第一时间要向社会发布简要信息,随后发布初步核实情况、政府应对措施和公众防范措施等,并根据事件处置情况做好后续发布工作。

(十)应急结束

当遇险人员全部得救,事故现场得以控制,环境符合有关标准,导致次生、衍生事故隐患消除后,经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确认和批准,现场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应急救援队伍撤离现场。由市政府宣布应急结束。

五、后期处置

(一)善后处置

市政府牵头会同事故发生地区县政府、有关部门(单位)负责组织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善后处置工作,包括人员安置、补偿,征用物资补偿,灾后重建,污染物收集、清理与处理等事项。尽快消除事故影响,妥善安置和慰问受害及受影响人员,保证社会稳定,尽快恢复正常秩序。

(二)保险

安全生产事故发生后,保险机构及时开展应急救援人员保险受理和受灾人员保险理赔工作。

(三)事故灾难调查报告、经验教训总结及改进建议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调查依据有关规定分别由国务院、省、市政府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

安全生产事故善后处置工作结束后,现场应急救援指挥部分析总结应急救援经验教训,提出改进应急救援工作的建议,完成应急救援总结报告并及时上报。

六、保障措施

(一)通信与信息保障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救援综合信息网络系统和信息报告系统;建立完善救援力量和资源信息数据库;规范信息获取、分析、发布、报送格式和程序,保证应急机构之间的信息资源共享,为应急决策提供相关信息支持。

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江苏移动南京分公司和中国联通南京分公司等负责承担应急通信保障,并负责实施应急通信的组织指挥。

(二)应急支援与保障

1、救援装备保障

各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和企业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装备。专业应急救援指挥机构应当掌握本专业的特种救援装备情况,各专业队伍按规定配备救援装备。

2、应急队伍保障

矿山、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等行业或领域的企业应当依法组建和完善救援队伍。各级、各行业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机构负责检查并掌握相关应急救援力量的建设和准备情况。

3、交通运输保障

交通部门应对各类运输工具的数量、车型或船型进行统计并建立动态数据库。应保障公路和水运设施的完好、畅通,公路设施和水运设施受损时要迅速组织有关部门和专业队伍进行抢修,尽快恢复良好状态,为处置重特大安全生产做好运输保障工作。市公安局负责紧急处置交通安全保障的组织与实施,依法实施道路交通管制。南京海事局与南京市地方海事局分别管辖内河及长江南京段,相关区县人民政府协助做好紧急交通保障工作。

4、医疗卫生保障

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发生后,必须快速组织医疗救护人员对伤员进行应急救治,尽最大可能减少伤亡。在市、区县卫生局指导下,医疗急救中心负责院前急救转运工作,各级医院负责后续救治,红十字会等群众性救援组织和队伍应积极配合专业医疗队伍,开展群众性卫生救护工作。同时要根据事故的特性和需要,做好疾病控制、消毒隔离和卫生防疫准备,并严密组织实施。

5、物资保障

市发改委、经委、商贸局等部门负责组织、协调救援物资的储备、调拨和紧急供应,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药品的储存、供应。紧急处置工作中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组织协调,各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实施。

区县政府、有关部门、企业应当建立应急救援设施、设备、救治药品和医疗器械等储备制度,储备必要的应急物资和装备。各专业应急救援机构根据实际情况,负责监督应急物资的储备情况,掌握应急物资的生产加工能力储备情况。

6、资金保障

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工作所必需的专项资金和有关战略物资储备资金,从政府预备费列支。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做好事故应急救援必要的资金准备。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资金首先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暂时无力承担的,由政府协调解决。

7、社会动员保障

由民政部门牵头组建各类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志愿者队伍。相关职能部门要加强对红十字等志愿者队伍的组建、管理和日常训练工作的指导和专业支持。市有关部门和区县人民政府在训练场地、业务培训、训练器材等方面提供支持和保障。红十字等各类志愿者队伍作为群众性组织,要实行有序管理,制定管理章程。平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开展技能培训和演练活动,发生重大事件时要积极开

展自救互救。全市社区保安队伍要充分发挥群防群治的作用,积极参与平时防范巡视、信息报告,并协助专业队伍进行现场维护治安等工作。

8、应急避难场所保障

根据防灾、避灾的要求,城市建设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和应对突发事件的特殊情况,在大型城市广场、公园、绿地、学校操场和人防设施等项目建设时应考虑增加应急避难场所的功能。应急避难所配套所需的通信设施由江苏电信南京分公司负责,供水由市政部门负责,供电由电力公司负责,医疗救护由卫生部门负责,帐篷由民政部门负责,生活保障由商贸部门负责,地下人防设施由人防部门负责。

(三)技术储备与保障

市安委会办公室成立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专家组,为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提供技术支持和保障。要充分利用安全生产技术支撑体系的专家和机构,研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重大问题,开发应急技术和装备。

(四)宣传、培训和演习

1、公众信息交流

市安委会办公室和有关部门组织应急法律法规和事故预防、避险、避灾、自救、互救常识的宣传工作,各种媒体提供相关支持。

区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负责本地相关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全民的危机意识。

2、培训

有关部门组织各级应急管理机构以及专业救援队伍的相关人员进行上岗前培训和业务培训。

有关部门、单位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做好兼职应急救援队伍的培训,积极组织社会志愿者的培训,提高公众自救、互救能力。

3、演习

各专业应急机构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演习。市安委会办公室每两年至少组织一次联合演习。各企事业单位应当根据自身特点,定期组织本单位的应急救援演习。演习结束后应及时进行总结。

(五)监督检查

市安委会办公室对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预案实施的全过程进行监督检查。

七、附则

(一)预案管理与更新

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以及实施过程中发现存在问题或出现新的情况,应及时修订完善本预案。

(二)奖励与责任追究

1、奖励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表现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防止或抢救事故灾难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财产免受损失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应急救援工作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它特殊贡献的。

2、责任追究

在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国家公务员和国家行政机关任命的其他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属于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规定制订事故应急预案,拒绝履行应急准备义务的。

(2)不按照规定报告、通报事故灾难真实情况的。

(3)拒不执行安全生产事故灾难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4)盗窃、挪用、贪污应急工作资金或者物资的。

(5)阻碍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任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6)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7)有其它危害应急工作行为的。

(三)预案实施时间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相关文章

  • 施工现场停电应急方案
  • 突发性停电应急准备与响应预案 编 号: 版 本: 批准人: 发放号: 目录 一.工程概况 ............................................................................................ 3 二.事故类型和危害程 ...

  • 31防御暴风雪应急预案
  •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 国 中 铁 防御暴风雪应急救援预案 编制: 日期: 审核: 日期: 审批: 日期: 中铁一局集团有限公司 北京轨道交通昌平线与地铁8号线联络线工程 土建施工13合同段项目经理部 2011年8月8日 目 录 一.编制目的............................ ...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最新版20**年9月1日起实施)
  •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 <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1年5月27日修订,现予公布,自2011年9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〇一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北京市安全生 ...

  • 我国城市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的科学重构
  • 我国城市灾害应急管理体系的科学重构 时间:2009-06-20 来源:网络/论坛 浏览次数: 108 [字体:大 中 小] [打印] [推荐] [关闭] 西方发达国家早在半个世纪以前就开始研究城市应急管理并建立政府应急管理机构和机制.随着全球城市化进程的加快, 经济快速化发展.生态恶化.灾害频发和社 ...

  • 贯彻通知精神 落实实施意见
  • 贯彻通知精神 落实实施意见 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基础建设 --国家安全生产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副主任 贺黎光 (2010年12月3日) 同志们: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以下简称•通知‣)和•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通知‡ ...

  • 某县教育系统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
  • 为了建立我县教育系统重特大事故及重大突发事件救援应急体系,提高重特大安全事故及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反映能力和救援工作整体水平,最大限度地减轻重特大事件及重大突发事件造成的损失,确保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确保全县学校和社会稳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等法 ...

  • 电力事故抢修应急预案
  •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了防止和减少电力事故对社会的影响,保证电力事故应急工作高效、有序地进行,提高电力事故应急处置能力,最大限度地减少电力事故造成的损失和影响,维护国家安全、社会稳定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预案。 1.2工作原则 1.2.1预防为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 ...

  • 关于制订建筑施工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通知
  • 各市、区建设局,苏州工业园区规划建设局、苏州新区建管局,市区施工企业、驻苏办事处: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将于今年11月1日起全面实施。根据“安全生产法”的规定和建筑施工的实际情况,对我市建筑施工重特大生产安全事故的应急预案,提出如下意见,请各单位结合自身特点贯彻执行。 一、建立应急救援指挥体 ...

  • 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置预案
  • 为了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性特种设备重特大事故的危害,最大限度地减少事故造成的损失,维护学校稳定,根据《特种设备监察条例》的要求,结合我处的实际,制定本预案(草案)。 一、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 以党的xx届四中全会精神和“xxxx”重要思想为指导,坚持预防为主,自救为主,统一指挥,分工负责的原则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