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商务法]结课论文

储蓄存款合同中保密义务及密码泄露问题案例分析

摘要:作为近年来快速发展的电子商务行业,电子商务法的健全与完善显得越来越迫在眉睫,本文详细分析了储蓄存款合同中保密义务及密码泄露问题所产生的后果以及各方所要遵循的义务和相应的权利,通过对该案例的分析,详细阐述了在电子合同问题中电子商务法的发展现状,并分析了不足,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希望在不久的将来能够出台更加完整的相关法律,使得各方有法可依。

关键词:保密;泄露;电子商务法;合同

随着电子商务的不断发展,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提出挑战。而电子商务的内容相当丰富,包括电子合同、电子税收、网络知识产权、域名、电子商务安全、网络广告、电子支付、电子产品质量认证等。电子商务对传统法律制度造成的冲击和挑战也正体现在上述几方面。那么什么是电子商务法呢?

在广义上:电子商务法是调整通过各种信息传递方式进行的商务活动所发生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狭义上:电子商务法是指调整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数据电文传递而进行商事活动所产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程规范的总和。

合同的形式分为口头合同、书面合同、电子形式和其它形式四类。其中,《合同法》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和数据电文(包括传真、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

一、案例详情

原告王莉莉诉称,其夫李伟经营一家古玩店。2007年10月13日,一位自称叫孙刚的山东人,声称欲购买550万元瓷器,但要求李伟给其回扣35万元,并要求李伟将该笔回扣款存入王莉莉的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中,成交后把卡交给孙刚。李伟担心这种行为存在风险,于10月中旬多次到老山某储蓄所咨询如果办理一张新卡,别人知道姓名、卡号和密码,里边的钱是否会被取走。老山某储蓄所的员工答复李伟说,只要卡不交给别人,钱是不会被取走的。后李伟办理了户名为王莉莉的卡并存入人民币138000元,且开通了网银。两个小时后,孙刚通过网银将款转走。李伟到老山某储蓄所理论,并向该所负

责人报告了整个存款过程。老山某储蓄所的“答复”行为造成了上述损失,故诉至法院,要求:1、判令老山某储蓄所赔偿王莉莉存款138000元;2、诉讼费由老山某储蓄所承担。 法院经公开审理查明:2007年10月16日,李伟在老山某储蓄所以王莉莉名义开立了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当日办完卡后,李伟将上述灵通卡卡号和密码告知了自称为孙刚的人。2007年10月17日上午,李伟向此卡中存入人民币138000元,并于当日12时许将存钱一事告诉“孙刚”。当日下午,卡中存款即通过网银支取137908元,余额为92元,李伟遂向北京市公安局石景山分局报案。

二、法院判决结果

石景山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案发前老山某储蓄所工作人员对李伟咨询的回答。王莉莉主张其夫李伟向老山某储蓄所工作人员咨询若别人知道姓名、卡号和密码的话,卡里的钱是否会被支取,老山某储蓄所工作人员回答说不会。对此情况,老山某储蓄所予以否认。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民事诉讼原则,王莉莉应为其主张提供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否则要承担诉讼不利的风险。王莉莉对此举证有二,一是证人赵某出庭作证的证人证言,证明其和李伟一起去的老山某储蓄所咨询,李伟所说情况属实。法院将与对李伟和赵某的单独调查笔录核对,发现二人所述的当天情况中,在一起去银行的人数、银行接待人员人数、银行接待人员态度、李伟咨询内容、李伟是否中途回家取卡、在银行所用时间、离开银行后是否一起吃饭等方面皆不相同,存在有众多细节不相吻合的情况下,法院对赵某之证言不予采信。二是案发后李伟与老山某储蓄所主任栾某通话的录音。此证明材料只是李伟单方面向栾某说明情况,并未表明栾某对事实的认可,亦无法证明老山某储蓄所对李伟咨询回答的客观情况。综上,即使结合王莉莉诉称中所述的当时情况,考虑到王莉莉在证明其主张方面的举证能力有限,但以其现有证据仍无法认定其主张。

储蓄合同是存款人将其所持有的货币存入储蓄机构并取得储蓄机构存款凭证,储蓄机构依存款人要求支付本金和相应利息的合同。本案中王莉莉的代理人李伟以王莉莉的名义填写了牡丹灵通卡开户申请书,经老山某储蓄所确认后,领取了牡丹灵通卡•e时代卡,双方形成了储蓄合同法律关系。申请书中载明的相关内容,应作为约束储蓄合同双方在进行储蓄业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条款。在《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中明确载明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而王莉莉之夫李伟却将卡号和密码一并告知他人,未履行相关保密义务,违反了储蓄合同的约定,且密码设定的目的即为保证财产之安全,其应为

人所共知之常识,故对于因原告一方自行将密码、卡号泄露给他人,造成存款被支取,应自行承担相应的责任。李伟所述未对签字确认的内容加以阅读不能做为要求对方承担责任的依据。

综上,石景山法院判决驳回原告王莉莉的诉讼请求。

三、法理评析

随着经济地不断发展,人民群众与作为经济载体重要组成部分的金融机构——银行联系日益紧密。储户与银行之间的纠纷无论从数量、类型,还是审理难度上来说均大幅度提高,理论界与实务界存在着极大分歧。但各界均一致认为,保障存款安全是储户实现储蓄存款合同的最重要目的,同时亦应当成为储蓄机构履行的根本义务。

储蓄合同是储户与储蓄机构约定储户将资金交付给储蓄机构,储蓄机构按照储户的请求向储户支付本金和利息的合同。

从本案来分析,关键问题有二:一是储户与银行的保密义务承担问题,二是储户与银行在密码泄露后的责任承担问题。

第一,本案中储户与银行的保密义务承担问题。保密义务是指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或交易密码,无论合同是否成立,都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根据《中国工商银行牡丹灵通卡章程》第五条规定:“凡使用密码进行的交易,发卡银行均视为持卡人本人所为。”第六条规定:“持卡人须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和密码。”原告在被告处办理牡丹灵通卡所填写申请书并签字确认的行为,应视为其同意并愿意遵守保密义务,即妥善保管牡丹灵通卡及密码保护的义务。当然,银行作为合同的相对方,亦应遵守保密义务。在原告自己轻易将牡丹灵通卡卡号及密码告诉第三人,所存巨款被第三人冒领的后果,显然应由原告自行承担。原告违反了存款合同中储户应妥善保管密码等存款信息的保密义务,属于单方违约行为,故存款被冒领的损失应由其承担。而被告并无任何违约行为,亦尽到银行应承担的保密义务,故不应承担任何责任。

第二,本案中储户与银行在密码泄露后的责任承担问题。就储蓄存款合同而言,

密码是由储户拟定并存入金融机构网络系统内,在保密状态下由本人持有和使用的专用号码。密码具有秘密性的特征,经储户设定后,密码即生成。在储户自身不透露的情况下,银行及他人均无途径获取该密码。(除非经特殊复杂的密码破解程序,该情况发生几率极低。)本案中,原告将自己的牡丹灵通卡密码轻易告知他人,在网络发达的今天,银行无法通过系统网络甄别储户其他有效信息,只要有人通过输入正确密码,银行就会与其进行

相关交易。原告因没有妥善保管密码导致存款被他人冒领产生的后果应当由其自己承担,不应将存款被冒领的法律后果转嫁给被告银行。

1.针对储蓄机构来讲,储蓄合同违约责任的一般归责原则是严格责任原则,即只要储户证明储蓄机构拒绝履行合同规定的兑付存款的义务已构成违约即可,无需证明储蓄机构在违约时是否具有过错。

2.针对储户来讲,过错责任原则是特殊的归责原则,只有在储蓄机构证明储户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储蓄机构被诈骗具有因果关系时才能适用,储户的这种过错必须是主观上具有故意。需要说明的是,上述所论证的过错属违约行为中的过错而非侵权行为中的过错,储户因过错对存款被冒领所造成的损失承担的责任是违约损害赔偿而非侵权损害赔偿。因此,储蓄机构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严格审查取款人的真实身份,造成存款被冒领,并以此为由拒绝储户的付款请求的,违反了应按照储户的要求随时兑付存款的合同规定,已构成拒绝履行合同的违约责任,储蓄机构应继续履行兑付存款的合同义务。

综上,储蓄机构是否承担兑付存款责任的基本原则是其付款行为能否构成有效清偿。储蓄机构对第三人付款有效必须符合以下三个要件:

1.第三人持有合法的债权凭证;

2.债务人在付款过程中善意无过失;

3.款项已实际支付。

因此,储蓄机构在存单持有人向其发出付款请求时,如果严格按照合同约定及法律规定的程序正确履行了谨慎审核的义务,其履行给付义务未有过失,则存单持有人是否是真正的权利人,均产生使存单载明的债权债务归于消灭的法律后果,即储蓄机构的付款行为针对权利人构成有效清偿。否则,储蓄机构应继续承担向储户支付存款的合同义务。 综上所述,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四、相关法律法规内容

1.阐述该案例涉及的相关法律法规(国外和国内)

合同的履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核心,而违约责任制度是使合同得到履行的重要保障,有利于促进合同的履行和弥补违约造成的损失,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1)《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第六十条第一款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三条规定,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者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的,给对方造成损失的,损失赔偿额相当于因违约所造成的损失,包括合同履行后可以获得的利益。

(2)《商业银行法》第五条规定:“商业银行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第六条规定:“商业银行应当保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侵犯。”可见银行负有保证存款人存款和人身安全的安全保障义务。一般认为银行对其客户承担的安全保障义务主要包括:在交易场所对客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保护(如配备保安人员,防止抢劫的发生);提示客户对自己的账号、密码保密不被他人窃用的义务;交易系统符合安全标准;采用适当的办法对刷卡台进行隔离,以免客户在输入交易密码时被他人窥视或知悉;保存合理期间完整、准确的交易记录,以便在客户的账号、密码被窃用时追查,等等。因此,如果银行违反上述安全保障义务,第三人窃取客户的账号、密码进行窃用交易造成客户损失的,银行也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安全保障义务应当被作为法定义务对待。

五、电子商务法在解决相关问题中存在的不足

1.我国针对该问题的法律法规发展现状

(1)、调整储蓄存款冒领纠纷的法律制度的现状:缺位和不完善。

储蓄存款被冒领主要有以下四种类型:一是储户存单、存折、银行卡丢失或盗,存款被人冒领;二是储户存款凭证被人“调包”,存款被冒领;三是储户的存款账户、密码信息泄漏,身份证件被盗,存款被人冒领;四是储户存单、存折、银行卡或身份证明文件被他人伪造,存款被冒领。

(2)、储蓄存款冒领纠纷核心争议点:银行对存单等储蓄凭证、密码以及身份证件的审查责任。

(3)、储蓄存款冒领纠纷法律规定的实践:缺位和不完善

2.目前的法律法规是否完善,存在什么问题

(1)、电子商务对合同主体制度的挑战

我国《民法通则》规定,十八周岁以上的公民是成年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十六周岁以上不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经法定代理人追认后,该合同有效。但纯获利益的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而订立的合同,不必经法定代理人追认。而对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除了纯获利益的合同外,一律无效。

(2)、电子商务对合同的订立规则的挑战

电子合同本质仍是合同,电子合同的订立模式与传统合同相比存在较大差异,这使得主要指导传统商务活动的合同订立规则面对新兴模式时显得滞后。

(3)、电子商务对格式合同的法律规制的挑战

我国《合同法》中关于格式合同的规则对于电子合同可操作性不强,无法体现《合同法》的精神。

六、对策和建议

填补当前最大的法律空白点是虚拟交易行为的法律承认问题。“网上实现交易、信息技术的广泛应用,使得交易主体、交易客体和整个交易方式发生变化,不仅影响到市场结构,还带来复杂的社会关系变动。尤其是在很多行业内还没有相应的法律法规,也没有统一的行业规范,这使得很多人在打法律的擦边球,出现了许多的纠纷。因此要想规范行规,就要多方参与,积极研讨,同时也要与时俱进,努力填补法律空白点。而要做到这些就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保护相关当事方利益

电子商务发展已超出了传统合同法的范围,传统法律制度并不能解决新兴交易形态的所有问题,需要制定专门法律或对传统法律在该领域的适用进行调整,以保护相关当事方利益,促进新型交易形态发展。同而对其采取不同强度的监管手段。

与其他法律要衔接好

一方面是诸如合同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知识产权法等传统法律在电子商务领域的适用;另一方面,电子商务法律包括对电子商务特殊问题进行规制的法律。电子商务单行立法应该是对其他相关法律的补充但这并不意味电子商务立法过程中仅仅被动地查漏补缺,而是应该在制定电子商务单行法的同时,对相关法律进行修改和制定。

结论

正如2000年10月,时任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的李国光在全国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上的讲话中就关于审理金融案件要注意的问题指出:“人民法院应当坚持依法维护储蓄机构信用,保护存款人合法权益,按照严格责任原则,准确认定储蓄机构的责任承担。存款人以真实存单(存折)向金融机构主张权利的,金融机构应当承担兑付责任。金融机构以存款已正确兑付或者因存款人的过错而被诈骗为抗辩事由,应负举证责任;如果举证不能,仍应承担兑付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无过错的,则金融机构仍然应当承担兑付或赔偿责任;存款人与金融机构对存款被诈骗均有过错的,则依照过错大小,各自对存款损失承担相应的责任。” 储蓄存款合同中保密义务及密码泄露问题存在客观上和主观上的一系列影响因素,尤其是当今电子商务快速发展的趋势下,银行作为一个支付清算场所有着其极为重要的地位,故而做好预防和解决因其而产生的相应问题有着很深远的意义。有鉴于此,得到的结论有; 1. 电子商务是在虚拟世界进行的贸易活动。作为一项朝阳产业发展中面临重重阻碍,而有

关其法律规范的制定应相对滞后,因此我们应大力健全我们的电子商务交易的法律保障。

2. 作为交易双方,都应自觉履行电子商务交易所签订合同的相应义务,这样才能将电子商

务这一潜力产业发展壮大。

3.银行应该与时俱进,加快其制度改革,以适应当前经济环境下的顾客需求。

4. 作为学习了本案例的我们,在今后的生活中在遵守电子商务法律的情况下进行交易,也要懂得用法律的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参考资料

[1]案例来源:中国电子商务法律网www.chinaeclaw.com | 发布时间:2012-02-06

[2] 苏丽琴.《电子商务法》.第2版.电子工业出版社.201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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