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最新

第八章 毕业生就业权利与义务

在择业过程中,毕业生往往将注意力集中在收集材料、寻找单位、准备面试等方面,而忽视了与之密切相关的就业制度、市场规范、法律法规,没有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在纷纭复杂的职场中,大学毕业生应正确行使自己的权利和履行应尽的义务。当自身合法权利得不到保障,甚至受到侵犯的时候,我们需要通过正当渠道和方式,依法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

第一节 毕业生的基本权利和义务

随着毕业生就业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和法制化,毕业生应该增强依法就业的意识,认真遵守国家有关毕业生就业的方针、政策、规定,自觉履行应尽义务,并学会拿起法律武器维护自己的应有权利。

一、就业中的基本权利

所谓权利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可能性。 毕业生作为就业过程中一个重要主体,享有多方面的权益,根据我国在《宪法》、《劳动法》、《高等教育法》、《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等法律、法规和政策中的有关规定,毕业生主要享有以下几方面的基本权利:

(一)接受就业指导权。学生有权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学校应成立专门机构,安排专门人员对毕业生进行就业指导,包括向毕业生宣传国家关于毕业生就业的有关方针、政策;对毕业生进行择业技巧的指导;引导毕业生根据国家、社会需要,结合个人实际情况进行择业,使毕业生通过接受就业指导,准确定位,合理择业。当然,随着毕业生就业完全市场化,毕业生也将由从学校接受就业指导而转为主动到市场寻求和接受一些有益的社会上合法机构的就业指导。

(二)获取信息权。就业信息是毕业生择业成功的前提和关键,只有在充分占有信息的基础上,才能结合自身情况选择适合自身发展的用人单位。毕业生获取信息权,应包括三方面含义:信息公开,指所有用人单位的需求信息必须向全体毕业生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截留需求信息;信息及时,指毕业生获取的信息必须是及时、有效,而不能将过时无利用价值的信息传递给学生;信息全面,毕业生有权获得准确、全面的就业信息,以便对用人单位有全面的了解

和进行筛选,从而作出符合自身要求的选择。

(三)被推荐权。高等学校在就业工作中的一个重要职责就是向用人单位推荐毕业生。历年工作经验证明,学校的推荐往往在很大程度上影响到用人单位对毕业生的取舍。毕业生享有被推荐权包含这样几方面内容:①如实推荐,即高校在对毕业生进行推荐时,应实事求是,根据毕业生本人的实际情况向用人单位进行介绍、推荐。不能故意贬低或随意捧高对毕业生在校表现的评价。②公正推荐,学校对毕业生进行推荐应做到公平、公正,应给每一位毕业生以就业推荐的机会,不能厚此薄彼。公正推荐是学校的基本责任,也是毕业生享有的最基本的权益。③择优推荐,学校根据毕业生的在校表现,在公正、公开的基础上,还应择优推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也应坚持择优标准。真正体现优生优用、人尽其才。这样才能调动广大毕业生和在校生学习的积极性。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只能凭自身综合素质的提高来取胜。

(四)知情权。毕业生在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前,有权了解用人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生产经营的情况、工作环境、生活条件和工资待遇的情况,以及用人单位的规模、地点和拟安排工作的岗位等情况。

(五)选择权。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实行招生并轨改革的高校毕业生在国家就业方针、政策指导下自主择业。毕业生只要符合国家的就业方针和政策,可以自主地选择用人单位,学校、其他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干涉。任何将个人意志强加给毕业生,强令毕业生到某单位的行为是侵犯毕业生选择权行为。毕业生可结合自身情况自主与用人单位协商,要求学校予以推荐,直至签订就业协议。

(六)平等待遇权。用人单位招录毕业生,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任何凭关系、走后门以及性别歧视等都是对毕业生平等待遇权的侵犯。《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不同而受歧视。”第十三条规定:“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就业权利。在录用职工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但在当前,毕业生的公平待遇权受到很大的冲击,也最为毕业生所担忧。由于各项配套措施滞后,完全开放公平的就业市场尚未真正形成,用人单位录用毕业生还不同程度存在不公平、不公正的现象,如女生就业难仍然是困扰女毕业生就业的一大问题。公平受录用权是毕业生最为迫切需要得到维护的权益。

(七)违约及求偿权。 毕业生、用人单位签订协议后,任何一方不得擅自毁约。如用人单位无故要求解约,毕业生有权要求对方严格履行就业协议,否则用人单位应对毕业生承担违约责任,支付违约金,毕业生有权利要求用人单位进行补偿。

1.解除协议权。当履行协议后毕业生的权益或人身自由、人身安全受到用人单位严重侵害时,毕业生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协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随时通知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在试用期内的;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2.申诉权。《劳动法》第七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当事人可以依法申请调解、仲裁、提起诉讼,也可以协商解决”。第七十九条规定:“劳动争议发生后,当事人可以向本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调解不成,当事人一方要求仲裁的,可以 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当事人一方也可以直接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第八十三条规定:“劳动争议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起诉又不履行仲裁裁决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此外,《合同法》第一百二十八条也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和解或者调解解决合同争议。当事人不愿和解、调解或者和解、调解不成的,可以根据仲裁协议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当事人没有订立仲裁协议或者仲裁协议无效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当事人应当履行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仲裁裁决、调解书;拒不履行的,对方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执行”。

3.求偿权,即向违约方要求承担违约责任、获得赔偿的权利。《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当事人一方的违约行为,侵害对方人身、财产权益的,受损害方有权选择依照本法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或者依照其他法律要求其承担侵权责任。”

二、就业中的基本义务

权利与义务是一对孪生姐妹,毕业生在享有国家规定的权利的同时,还必须履行一定的义务。义务是指国家通过宪法和法律规定的公民从事某种行为的必要性。

(一) 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

虽然毕业生在就业时有了相当大的自主择业的权利,但是并不能排除服从国家需要的义务。当国家重点建设项目或某些行业急需人才的时候,应积极为国家的重点建设工程或项目服务。西部志愿者、三支一扶、服兵役。

(二) 向用人单位实事求是介绍个人情况的义务。毕业生在向用人单位进行自我推荐、自我介绍和接受考察时,有义务全面地实事求是地反映个人情况,以利于用人单位的遴选,不得夸大其辞、弄虚作假。

(三)接受用人单位组织的测试或考核的义务。用人单位为了招聘到符合要求的毕业生,一般都要通过一些测试或考核手段来了解毕业生的情况,通过比较,做出是否录用的决定。因此,毕业生应予积极配合,充分展现自己的能力,接受用人单位的测试和考核。

(四)严格按照就业协议及其他合法约定履行相应的义务

《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毕业生应认真履行协议或合同,不得无故擅自变更或自行解除。如果单方违约,必须主动承担违约责任。

(五)依照职责完成工作的义务。

(六)不断提高职业技能的义务。

三、毕业生可通过以下途径对自身权益实施保护

1.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的保护

2.高校的保护

3.毕业生的自我保护

第二节 就业协议与劳动合同

“口说无凭,立字为据”。在就业过程中,签订相应的协议时确保用人单位和劳动者个人权益及其义务的需要,对毕业生来说,既是一种权力,也是一种义务。常用的协议文本有两种: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一是劳动合同。就业协议书是我国高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的产物,劳动合同是就业协议书的延续和法律化。全面了解就业协议书和劳动合同,对毕业生正确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有重要意义。

一、就业协议及其签订

(一)就业协议的含义

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和学校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三方各执一份。作为学校列入就业方案依据的协议书,由学校发给,毕业生签字,用人单位盖章。是编制毕业生就业计划方案和毕业生派遣的依据。就业协议是一种典型的民事预约合同,遵循合同主体意思自治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

高校就业协议书是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材料的必需文件(现在有些松动了)。

没有高校就业协议书,高校就不发派遣证。而没有派遣证,高校就不许毕业生提取档案,就业单位就不接受应届毕业生转移户口、档案、党组织关系等。即使就业单位与高校应届毕业生签订了劳动合同,没有派遣证也无法调动档案,这对毕业生的利益有影响--例如,不算工龄,在机关事业单位就业者尤其如此。

由上可知,如果没有三方签署的就业协议书,高校应届毕业生面临以下问题:一是没有就业单位,档案及户口打回原籍,二是有就业单位,但得不到派遣证;三是办理'缓派'(又称择业代理,最长不得超过两年,期满两年后仍未落实单位的转往生源地)手续;四是由于档案及户口被转回生源地省(市、区)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中心,有些手续必须到省会城市办理,比较麻烦。

1.教育部对高校毕业生就业协议所作出的相关规定

(1)毕业生应按照国家规定就业,向用人单位如实介绍自己的情况,了解单位的使用意图,表明自己的就业意见,在规定的时间内报到,若遇到特殊情况不能按时报到,需征得用人单位同意。

(2)用人单位要如实介绍本单位的情况,明确对毕业生的要求及使用意图,做好各项接收工作。凡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毕业生,用人单位不得以学习成绩为由提出违约,未取得毕业资格的结业生,本协议无效。

(3)学校要如实向用人单位介绍毕业生的情况,做好推荐工作,用人单位同意录用后,经学校审核列入建议性就业方案,报毕业就业主管部门批准,学校负责办理派遣手续。

(4)学校应在学生毕业前安排体检,体检不符合国家行业规定并协议中明确标示的情况,就业协议自行失效,并由学校通知用人单位。如用人单位对毕业生身体条件有特殊要求,原则上应在签订就业协议书前进行单独体检,否则,以学校体检为准。

(5)毕业生、用人单位双方如有其他的约定,应在备注中注明,并视为协议书的一部分。值得注意的是,对于这些其他的约定,一定要在备注栏中签字盖章,否则,有可能导致这些其他的约定发生争议。

(6)本协议经各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各方都应严格履行本协议,如有一方提出变更协议,需征得对方同意,有违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赔礼道歉、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并在不住栏中注明。

(7)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毕业生、用人单位、学校各执一份,复印无效。

2.就业协议书的填写

(1)毕业生的情况及意见。个人意见栏:毕业生应对是否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表明自己的意见,同时也应将与用人单位在洽谈中达成的基本条件写明,以免日后发生争议。

(2)用人单位的情况及意见。

(3)学校意见。

3.备注

毕业生与用人单位洽谈好的一些条件,如违约处理、住房安排、薪资标准等等都可在备注栏里注明。如果备注内容较多,可另附页,但双方必须签章,以确保附页有效。

(二)就业协议书的签订步骤

毕业生——用人单位(——用人单位上级单位)——学校

(三)签订就业协议书的注意事项

1.确认用人单位的主体资格:招聘毕业生的所有用人单位,应具有经过相关部门登记的独立法人资格。

2.条款的内容必须明确,双方协商条款的内容必须在备注栏中注明:特别是工资福利待遇、工作期限(包括试用期或见习期)、违约责任等涉及自身权利和责任条款的内容。如无附加条款,应当将协议书中空白部分画去,或注明以下空白。

备注栏:关于工资福利待遇、住房条件、服务期限等;明确违约处理办法。如“毕业生考研、专升本录取或办理出国手续后,协议自行解除”

3.注意与劳动合同的衔接

4.正确对待签约时用人单位的补充条款或协议。常见的问题有:(1)毕业生进入单位前的有关问题(不得有违纪违法行为,必须获得毕业文凭或学位证书,材料无虚假);(2)毕业生进入单位后的有关问题(报到时间、材料、工作条件及生活待遇)。

5.按规定程序签订协议

6.签名前要三思

(四)无效的就业协议

1.协议一方或者双方不具备合法的主体资格。毕业生—毕业于不具有合法办学资格的院校或届时不能取得毕业资格(未修满学分、因违纪被开除、延长学籍等);用人单位—单位未登记注册或经批准单位已被注册、单位从事非法活动、特定单位无用人指标等

2.就业协议内容不合法或损害公共利益。

3.恶意串通,损害集体、第三人利益的就业协议书。

4.请人代签的就业协议无效。

5.附生效条件的就业协议,条件不成立,协议无效。如规定毕业时通过英语四级。

(五)可变更和可撤销的就业协议:因毕业生或用人单位意思表示“瑕疵”,经撤销权人请求,由法院或者仲裁机关变更其内容或者使其效力自始消灭的就业协议。

1.因重大误解订立的就业协议。工资2700元/月,因7写得像1,实际发工资,毕业生认为是2700元,单位认为是2100元。

2.显失公平的就业协议。如规定一方有权解除协议,而另一方则无权。

3.基于欺诈、胁迫、乘人之危签订的就业协议。

(六)就业协议的解除

1.单方解除:单方擅自解除和单方依法或协议解除。

2.双方解除

(七)就业协议争议处理

1.毕业生违约的主要表现

(1)同时与多家用人单位签约

(2)先找一个用人单位垫底,一旦找到更好的单位,则抛弃前者,选择后者。

(3)向用人单位提供不真实的情况,违反用人单位的选用条件。

(4)其他违约行为。

2.用人单位违约的主要表现

(1)拒收毕业生

(2)提供不真实情况和虚假材料,误导毕业生与之签约。

(3)签约时,对报酬写得含糊不清。

(4)其他违约行为。如收取押金、保证金等。

3.就业协议争议处理的程序与方法

(1)毕业生违约:协商-承担责任

(2)用人单位违约:协商-仲裁

(八)违约责任及毕业生违约的后果

1.违约责任:承担违约责任。

2.不良后果表现:(1)就用人单位而言-影响用人单位的工作计划;(2)就学校而言-影响和用人单位的友好合作关系;(3)就其他毕业生而言-影响用人单位对学校毕业生整体产生不好的印象。

二、劳动合同

(一)劳动合同

1.劳动合同的概念

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劳动合同则遵循条款法定和主体意思补充并受国家监督的原则。

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内容分为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内的劳动合同和劳动合同制范围以外的劳动合同;按合同的形式分为要式劳动合同和非要式劳动合同。

2.劳动合同制

劳动合同制就是以合同形式明确用人和劳动者个人的权利与义务。

(1)是规范劳动力市场的重要条件。

(2)有利于保障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双方的合法权益。

(3)是加强劳动法制建设的需求。

(二)劳动合同的种类

1.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2.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3.以完成一定工作任务为期限的劳动合同

(三)劳动合同的主要内容

1.必备条款

根据2008你那1月1日实施的《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规定,劳动合同必备条款有九项:

(1)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2)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3)劳动合同期限;

(4)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5)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6)劳动报酬;

(7)社会保险;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医疗保险

(8)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9)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2.毕业生在就业中应特别注意的问题

(1)在校大学生不能订立劳动合同:可签订在校生实习协议。没有那么规范了。

(2)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3)学历、简历造假则合同无效

(4)合同签订时间: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不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视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已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5)试用期长短: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二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

(6)试用期工资待遇:劳动者在试用期的工资不得低于本单位相同岗位最低档工资或者劳动合同约定工资的百分之八十,并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的最低工资标准。

(7)试用期不能多次签订或单方延长

(8)用人单位必须为员工缴纳社会保险

(9)试用期解除合同需要提前告知: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口头同志就可以,不用书面通知。用人单位在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说明理由。

(10)合同期辞职不需要单位同意,但要提前通知用人单位: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11)不用担心违约金: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专业机构进行,并要有发票);违反了竞业限制约定(一般不超过两年)。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12)无故拖延工资可维权

(13)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不等于铁饭碗

(14)在A公司工作,在B公司签合同要谨慎(变相\劳务派遣)

(四)劳动合同的签订

1.劳动合同订立额原则、程序和内容

(1)签订劳动合同的原则

平等自愿原则

协商一致原则

依法签订原则(目的、主体、内容要合法)

(2)签订劳动合同的程序

要约;承诺

2.签订劳动合同的注意事项

(1)索要合同文本

(2)进行合同解释

(3)商谈

(4)识别合同真伪

(五)无效劳动合同

(1)违反法律、行政法规额劳动合同

(2)采取欺诈、威胁等手段订立的劳动合同:威胁-以给公民及其亲友的生命健康、荣誉、财产等造成危害为要挟,迫使对方作出违背真实意思表示的行为。

(六)劳动争议处理

劳动争议处理的基本形式:当事人协商——向劳动争议协调委员会申请调解——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三、劳动合同与就业协议的区别

1.两者的作用不同: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是劳动者从事何种岗位、享受何种待遇等权利和义务的依据。就业协议是毕业生和用人单位关于将来就业意向的初步约定,是对双方的基本条件以及即将签订的劳动合同的部分基本内容的大体认可,并经用人单位的上级主管部门和高校就业部门同意,一经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用人单位主管部门签字盖章,即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是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高校三方在

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的书面表现形式,作为办理报到、转接人事和户口的依据。

2.两者的主体不同:而劳动合同只适用于劳动者(含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不含公务员单位和比照实行公务员制度的组织和社会团体以及军队系统)之间,与学校无关;就业协议适用于应届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学校三方之间,学校是就业协议的鉴证方或签约方,就业协议对用人单位的性质没有规定,适用任何单位。

3.两者的内容不同:劳动合同的内容涉及劳动报酬、劳动保护、工作内容、劳动纪律等方方面面,更为具体,劳动权利义务更为明确。毕业生就业协议的内容主要是毕业生如实介绍自身情况,并表示愿意到用人单位就业、用人单位表示愿意接受毕业生,学校同意推荐毕业生并列入就业方案,而不涉及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应享有的权利义务。

4.时间不同:一般来说就业协议签订在前,就业协议应在毕业生就业之前签订,而劳动合同往往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才签订。

5.两者的法律效力、效力时段不同:劳动合同发生争议,应依据《劳动法》来处理。值得注意的是,就业协议不能代替劳动合同。而就业协议发生争议,除根据协议本身内容之外,主要依据现有的毕业生就业政策和法律对合同的一般规定来加以解决,尚没有专门的一部分法律对毕业生就业协议加以调整。学生毕业到就业单位报到后,应尽快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

6.两者发生问题处理的部门不同:前者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处理,也可向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或劳动仲裁机构报送;而后者由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在协商取得一致的基础上订立,报学校毕业生主管部门审查认可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四、就业体检的特别规定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卫生部联合下发《关于进一步规范入学和就业体检项目维护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入学和就业权利的通知》(卫生部、人社部发[2010]12号)规定“各级各类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在公民入学、就业体检中,不得要求开展乙肝项目检测(即乙肝病毒感染标志物检测,包括乙肝病毒表面抗原、乙肝病毒表面抗体、乙肝病毒e抗原、乙肝病毒e抗体、乙肝病毒核心抗体

和乙肝病毒脱氧核糖核苷酸检测等,俗称“乙肝五项”和HBV-DNA检测等,下同),不得要求提供乙肝项目检测报告,也不得询问是否为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因职业特殊确需在入学、就业体检时检测乙肝项目的,应由行业主管部门向卫生部提出研究报告和书面申请,经卫生部核准后方可开展相关检测。经核准的乙肝表面抗原携带者不得从事的职业,由卫生部向社会公布。军队、武警、公安特警的体检工作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五、就业报到手续

毕业生后必须持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本专科毕业生就业报到证(简称报到证)前往用人单位报到,用人单位凭报到证办理接收及有关手续。

当用人单位不能接收其人事关系,也不能为其办理落户时,毕业生可以选择将报到证开回原籍,户口、档案转回原籍;也可以选择将报到证开到工作单位,将户口、档案托管至工作单位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中心或合法的其他的其他中介机构,尽心人事代理;还可以选择不开报到证,将户口、档案保留在毕业学校,在两年择业内,随时办理报到证和迁转户口、档案。

(一)关于报到证:报到证是表明持证人属于纳入国家计划内统一招收方案大学生的身份凭证,是毕业生到接收单位报到的凭证,是办理人事档案、户口迁移等手续的凭证,也是用人单位为毕业生报编、申请进人指标、计算工龄、转正定级和工作调动的重要依据。

1.报到证的办理: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南宁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学校统一办理)

2.改派报到证的办理:

(1)改派的受理部门: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负责办理(毕业后毕业生持学校证明等相关材料到南宁广西大学生就业服务中心办理)。

(2)改派的几种情形及其办理程序

常见三种情形:

第一,毕业时未落实就业单位,已持报到证回原籍(生源地),现落实就业单位并签订就业协议。

第二,毕业前已签订就业协议,现欲改派回原籍(生源地)。

第三,毕业前已与单位签订就业协议,现与单位解除就业协议且又与新的单位签订了就业协议的

办理程序:原签约单位解除协议证明、与新就业单位签订的就业协议书(或就业接收函),原报到证——省级高校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办理报到证——持新报到证、新的就业协议书到原落户的派出所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二)户口迁移:各地公安部门为毕业生落户到报到证上单位地址。

(三)毕业生档案

1.毕业生档案主要内容:毕业生登记表、毕业生情况简介(一式两份)、实习鉴定表(一式两份,一份完整的鉴定存学生档案,一份总鉴定存学校档案室)、操行评定表、党团材料(党员清单、入党志愿书、入党积极分子培养登记表、入党申请书、推优材料、入团志愿书等)、高考录取档案、学籍表、成绩单、就业派遣通知书、体检表、奖惩材料、学习期间助学贷款材料及其他需存档的原件材料。

2.去向选择:转到工作单位;申请保留学校;挂靠在相关的人才市场实行有偿代管;迁回高考前户籍所在地的相关就业主管部门。

(四)毕业生离校

1.办理离校手续

2.安全文明离校:上好大学最后一课;站好大学最后一班岗

(五)毕业生报到:凭毕业证、报到证、户口迁移证及时到报到证注明的单位或机关报到,并及时落户,及时查询档案是否已经寄到。

六、常见的求职陷阱的种类与区别

(一)求职陷阱的种类

陷阱一:招聘单位收费

有公司上来就让你先交报名费,那一定的趁火打劫的骗子公司。”毕业生在应聘时遇到收取报名费、面试费、培训费等额外费用的企业,最好都不要相信。“不少皮包公司就是看重学生求职心急,借着招聘会骗钱。”毕业生应该警惕招聘单位入职培训费、员工管理费等任何名目的收费

陷阱二:招聘单位“无限期试用”

“有的企业招了人,就无限期地让学生实习,待遇也是按实习发放。这也是一种招聘陷阱。”

近来,很多求职的大学生被所谓的实习期三个月,再加上试用期三个月,搞得一头雾水。那么,为何会出现漫长而又有些奇怪的现象呢?依据有关规定,试用期人员底薪通常是正式员工的1/4,劳保用品、物质奖励、各种保险和其他福利等又不与正式职工享受同等待遇。因此一些用人单位为降低人力资本,大量招募短期员工,且不签订劳动合同,待三个月试用期满,就以各种各样的借口予以解雇。这样一来,求职者总是辛辛苦苦给单位低薪干了几个月,然后被扫地出门。就这样,一群又一群学生被单位榨取劳动果实。实习期过长,以有问题为名予以辞退,这是大学生以往找工作的普遍遭遇。

根据实际经验表明,有这样做法的企业往往并不是真正地需要人才。其表现有两大特征,一是会很快就提出签订劳动协议,然后马上开始工作。二是一次招收的学生数量比较多。因此,学生求职招聘时要注意以上特征,看清单位是否有真正的用人诚意。

其实,对于劳动合同中的试用期,《劳动法》早已规定: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15日;劳动合同期限在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3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1年以上2年以内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0日;劳动合同期限在2年以上的,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陷阱三:通过招聘剽窃求职者作品

企业以选人为名,在笔试、业务考察等环节中让求职者撰写策划案、翻译文章,而这些都应是公司员工的本职工作。

专家介绍,除了把求职学生当免费劳力外,学生在简历中把自己的毕业设计和研究理念写得一清二楚,也让不少企业坐享其成。

陷阱四:传销公司网上设求职陷阱

求职材料刚挂到网上,先后有三家公司通知电话面试。仔细一查就会发现这些公司是在利用网络搞传销,正在找工作的大学生当心掉入网上“求职陷阱”。

政府为方便大学生找工作,开通网上求职平台,一些不法分子利用大学生求职心切,在网上设“求职陷阱”骗人。大学生网上求职要选择一些大型的、正

规的招聘网站,不要轻易在不熟悉的网站填写简历。求职过程中,要注意甄别用人单位,查实用人单位是否正规、真实、可靠。

陷阱五:“三金”协商放弃,假高薪陷阱

在大学生求职招聘中,一些单位声明高工资,以此为诱饵,但却以不给职工交纳社会保险为条件。

正忙于四处求职的学生小张对记者说,他在通过一家私营公司的最后一轮面试后,人事主管对他说:“我们和公司的员工协商一致,都不缴纳‘三金’,因为,几年来公司没有一名员工离开公司后失业,失业保险费都是白缴。而且,公司给员工的工资都很高,里面就有包括这部分钱。所以,希望你也能与公司达成一致。”

一些不良的用人单位为了剥夺求职者的权利,经常会在合同中出现一些不合法的内容,这些都是签订劳动合同时应该注意的问题,因此在签订合同时不仅要仔细审阅内容,当合同中出现异议时,还要运用自己的沟通技巧同用人单位谈判,争取自己应得的利益。

(二)求职骗局有这些特点

1.骗子公司多数不规范

骗子公司往往在居民区临时租房,大学生在应聘时首先要看招聘公司像不像正规公司。比如,如果是经贸公司或电脑公司,即使没有自有的办公大楼,通常也会选址在中高档写字楼中,其办公设备也一应俱全。

2.骗子公司最愿招文员

专以求职大学生为诈骗对象的骗子公司与一般的骗子公司和黑职介不同,他们招聘的多数是文员、公关人员或部门经理。一般情况下,如果仅是一处几十平方米面积的小公司,不太可能大张旗鼓地打广告招聘许多文员、公关人员,更不可能招什么经理。

3.高收费肯定是骗局

骗子公司诈骗名目一般有“报名费”、“工作卡费”、“押金”、“培训费”、“服装费”,个别的还以需要在公司食宿为名,收取“住宿费”和“伙食费”。

4.细节处见骗局

另外,求职大学生还可以通过分析招聘广告来识破骗局:第一,对应聘者的条件要求过低,学历、工作经验,甚至年龄等条件都可放松或根本没有要求,但承诺的工资待遇却比较高。其次,一个小公司,却招聘工种、职位繁多的人员。第三,招聘程序简化,只留地址或联系电话,让求职者直接前去面试。

第三节 实例点评(交流环节)

P229-P230

课本中案例二中郝奥惠是否必须向公司交纳1.5万违约金?

案例一、老板要收工作服折旧费,该交吗?

“单位以前发过几套工作服,现在我要辞职,老板同意了,但要我支付500元的服装折旧费,这合理吗?”这是来找工作的小王遇到的问题。

案例1:小周大学毕业后在甲公司工作,2009年1月该公司安排其下岗后,在一家私营企业乙化工厂从事劳动。2009年10月,小周收到了甲公司出具的《职工离职通知单》,离职日期为2009年10月31日。其后小周一直在乙厂工作,并于2010年1月与该厂签订了为期两年的劳动合同。但在此期间该厂一直未为小周缴纳社会保险费。合同期满后,小周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委员会裁决乙化工厂应当为小周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小周对此不服,认为乙化工厂应当根据其提供劳务的时间缴纳社会保险费,因此向法院起诉。乙厂提出抗辩认为,该厂作为私营企业,没有义务为职工交社会保险费;即使缴费,也应严格按照合同规定的期限缴纳,周某此前与工厂没有劳务关系,工厂没有理由为其缴费。

解析:在本案中,小周于2009年10月从甲公司正式离职后,至2010年1月间虽然与乙厂没有书面合同,但一直在该厂从事劳务,领取劳动报酬。因此,双方已经建立了事实上的劳动关系,乙厂理应为其缴纳这一期间的社会保险费。本案中的劳动仲裁委员会只要求企业缴纳合同期间的社会保险费,其适用的法律是错误的。

案例2:小辛大学毕业后在某公司任职。2009年他在工作中发生伤害,并经过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认定为工伤,因此要求公司支付2万元工伤补偿金。由于该公司

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对于小辛的要求公司认却过高不予理睬,因此小辛提出劳动争议仲裁。

解析:小辛所受的伤害被认定为工伤,应当在停工留薪期满时进行伤残等级鉴定,并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依法享受工伤待遇。单位没有为他办理工伤保险,小辛的工伤保险待遇应当由单位支付;支付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与参不参加工伤保险没有直接关系,只是支付渠道不同,属于工伤保险基全支付的待遇也要由该公司支付给小辛。

案例3:某院校 2009届毕业生小李,在2009年5月份找到一份工作,他见很多同学都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就不假思索地与某公司签订了就业协议书,并把协议书通过辅导员汇总到了学校。在某公司工作了一个多月,小李觉得自己不适合这份工作,在给部门经理打了个电话之后,没有办理任何手续就不去公司上班了。10月份当小李找到一份新的工作时,新单位提出要与小李签订就业协议书。此时,小李遇到了麻烦,因为就业协议书已与原单位签订了。在这之前,学校已根据就业协议书将小李的档案、户口等关系转到了小李的原公司。小李到原公司解决问题时,原公司人力资源部因为小李未办理任何手续而离开单位,要求他支付一笔不菲的违约金。

解析:本案说明了每位大学生毕业生在签订就业协议时都应采取慎重态度,必须在充分了解就业政策和进行充分分析后,经认真考虑再决定与用人单位签订就业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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