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信贷通知

中国农业银行关于印发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的通知

(2002年4月17日 农银发[2002]6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新疆兵团分行,各直属分行:

现将《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报告总行(信贷管理部)。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原《中国农业银行贷款操作规程(试行)》(农银发〔1998〕31号)、《中国农业银行审贷部门分离实施办法》(农银发〔2000〕74号)同时废止。

附:

中国农业银行信贷业务基本规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信贷业务操作,防范信贷风险,提高信贷资产质量,为客户提供高效便捷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中国农业银行信贷管理基本制度》,制定本规程。 第二条 本规程是农业银行办理信贷业务必须遵循的基本规则,是规范单项信贷业务品种运作程序的基本依据。

第三条 信贷业务操作遵循审贷部门分离的原则,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不适宜实行审贷部门分离的信贷业务,要实行岗位分离或其他有效的制约形式。

第四条 各级行使用统一制式的合同文本,对有特殊要求的,经有权审批行批准,也可签订非制式合同文本。

第五条 各级行按要求使用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条 本规程信贷业务是指农业银行对客户提供的各类信用的总称,包括本外币贷款、承兑、贴现、信用证、担保等资产和或有资产业务。

第七条 本规程经营行是指直接办理和经营信贷业务的行。管理行一般是指总行、一级分行和二级分行。

客户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客户拓展,信贷业务调查和发生后管理,中间业务营销,组织客户存款等职能的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是指各级行承担信贷业务审查、整体风险控制等职能的部门。

第二章 基本程序

第八条 办理信贷业务的基本程序:

客户申请→受理与调查→审查→审议与审批→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信用收回。

从申请到受理不得超过2个工作日;一般信贷业务调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

项目贷款调查(含评估)原则上不得超过20个工作日;审查原则上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审议、审批原则上不得超过15个工作日;报备原则上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第九条 办理授权范围内信贷业务流程:

---- ---- ------ ----- ---- ----| |①|客户|②|信贷管理|③| |④| |⑤|经营||客户|→| |→| |→|贷审会|→|行长|→| || | |部门| | 部门 | | | | | |管理|---- ---- ------ ----- ---- ----

(一)受理与调查。客户向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评估),调查结束后,将调查材料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

(二)审查。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移交的调查材料进行审查,提出审查意见,报贷审会审议。

(三)审议与审批。贷审会审议后,有权审批人根据审议结果进行审批。

(四)经营管理。有权审批人审批后,如是经营行受理的,直接由其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如是管理行受理的,则通过信贷管理部门逐级批复至经营行,由其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负责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经营管理。 第十条 办理超授权信贷业务流程:

(一)超授权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

⑥ ------------------ ↓ | ------- -------- ------- ------- |有权审批行|③|有权审批行 |④|有权审批行|⑤|有权审批行| | |→| |→| |→| |(管理行) |客户部门 | |信贷管理部门| | 贷审会 | | 行长 | ------- -------- ------- ------- ↑ | ⑥ ↑ | |② ---------------- |⑥ | ↓ ------ -------- ⑥ ----- |管理行 | | 管理行 |←---------|管理行| | | | | | | (管理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行长 | ------ -------- ⑥ ----- ↑② ↓⑥----①------ -------- -----| |→|经营行 | | 经营行 | |经营行||客户| | | | |←---------| | (经营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⑥ |行长 |----⑦------ -------- ----- ↑ | ---------------------------- ⑥

客户申请,经营行受理并初步认定后,直接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由其组织调查或评估,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批,审批后由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

部门办文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由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实施经营管理。

(二)超授权的其他信贷业务

⑨ ------------------ | ↓ ------- -------- ------- ------- |有权审批行| |有权审批行 |⑦|有权审批行|⑧|有权审批行| | | | |→| |→| |(管理行) |客户部门 | |信贷管理部门| | 贷审会 | | 行长 | ------- -------- ------- ------- | ↑ ⑨ | | | --------------- |⑨ ↓⑥ ↓ ------ -------- ⑥ ------- |管理行 | | 管理行 |---------→| | | | | | ⑨ |管理行行长|(管理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 ------ -------- ⑨ ------- |⑥ -------------- |⑨ ↓ ↓ ↓ ↓----①------ -------- ----- -----| |→|经营行 |② | 经营行 | ③ |经营行|④ |经营行||客户| | |-→| |--→| |-→| | (经营行)| |←|客户部门| |信贷管理部门| |贷审会| |行长 |----⑩------ -------- ----- ----- ↑ ↑ ⑤ | | | ------------------ | | ⑨ | ----------------------------

客户申请,经营行客户部门受理并进行初步认定,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进行调查,信贷管理部门初审,贷审会审议,行长审核同意后,由经营行信贷管理部门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根据审批意见逐级批复至经营行,同时抄送同级客户部门。经营行与客户签订信贷合同并实施经营管理。 第十一条 办理低风险信贷业务流程:

低风险信贷业务由经营行或柜台直接办理,但超过一定额度需向上一级行报备,其流程: 客户申请→受理并调查→审查→有权审批人审批→(向上一级行报备)→与客户签订合同→提供信用→信用收回。

第十二条 特事特办信贷业务流程:

---------- ------ ------- ------|客户申请或下级 |①|分行客户|②|分行信贷管|③|分行贷审||行客户部门向分行|→| |→| |→| || 客户部门申报 | |部门调查| |理部门审查| |会审议 |---------- ------ ------- ------ ↑⑧ ↓④------ ⑥ ---------- ------|总行行长|←---| 总行客户部门 | ⑤ |分行行长|| | |核实并签报会签信|←-

----| || 审批 |---→| 贷管理部门 | |签署意见|------ ⑦ ---------- ------

第三章 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

第十三条 信贷业务经营和管理实行主责任人和经办责任人制度。 第十四条 办理信贷业务各环节的有权决定人为主责任人。调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贷前调查的真实性负责;审查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审查的合规合法性和审查结论负责;审批主责任人对信贷业务的审批负责;经营主责任人对有权审批人审批的信贷业务的发生后监管、本息收回和债权保全负责。

第十五条 主责任人界定如下:

(一)办理权限内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经营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客户部门负责人为经营主责任人。

2.管理行办理权限内的信贷业务,管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二)办理超权限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1.有权审批行直接调查或组织调查超经营行权限的中长期项目贷款和公开统一授信业务。有权审批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2.经营行受理并调查的超权限的其他信贷业务。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负责人为审查主责任人;有权审批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三)办理特事特办信贷业务,主责任人的界定。

分行客户部门负责人为调查主责任人;分行行长为审查主责任人;总行行长为审批主责任人;经营行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为经营主责任人。

第十六条 建立经办责任人制度。信贷业务办理过程中直接进行调查、审查、经营管理的信贷人员作为调查责任人、审查责任人和经营管理责任人,承担具体经办责任。

第十七条 建立经营责任人责任移交制度。

(一)经营主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营主责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主责任人、接手主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主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二)经办责任人工作岗位变动时,必须在经营主责任人主持和监交下,同接手经办责

任人对其负责的信贷业务风险状况进行鉴定,填写经营责任移交表,由原经办责任人、接手经办责任人、监交人签字后登记存档。责任移交后,接手经办责任人对接手后的信贷业务经营状况负责。

第四章 信贷业务申请与受理

第十八条 客户申请。客户以书面形式向经营行(或管理行)的客户部门提出信贷业务申请,其内容主要包括客户基本情况、申请的信用品种、金额、期限、用途、担保方式、还款来源及方式等。

第十九条 信贷业务申请的受理。客户部门负责接受信贷业务的申请,对客户基本情况及项目可行性进行初步调查,认定客户是否具备发放信贷业务的基本条件。根据初步认定结果和银行资金规模等情况,由经营行(或管理行)负责人决定是否受理申请的信贷业务。 第二十条 对同意受理的信贷业务,客户部门根据信贷业务品种,通知客户填写统一制式的申请书(没有制式申请书的,客户书面申请亦可),同时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一条 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以下基本资料原件或复印件。

(一)法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身份有效证明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委托书;

2.有权部门批准的企(事)业章程或合资、合作的合同或协议,验资证明;

3.人民银行颁发的贷款卡;

4.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组织机构代码;

5.实行公司制的企业法人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公司章程;公司章程对法定代表人办理信贷业务有限制的,需提供董事会同意的决议或授权书;

6.特殊行业的企业还须提供有权批准部门颁发的特殊行业生产经营许可证或企业资质等级证书;

7.上年度财务报表和近期财务报表,有条件的要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

8.新客户还需提供印鉴卡、法定代表人签字式样;

9.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自然人客户申请办理信贷业务需提供的资料:

1.个人身份有效证明;

2.个人及家庭收入证明;

3.个人及家庭资产证明;

4.根据信贷业务品种、信用方式需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二条 客户部门对客户填制的制式申请(或书面申请)、提交的相关资料进行登记,指定有关人员进行信贷业务调查。新客户和增量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原则上应指派2名或2名以上人员参与调查。同时,将有关数据、资料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五章 信贷业务调查

第二十三条 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的调查部门。客户部门负责对客户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二十四条 调查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部门对客户提供的资料是否完整、真实、有效进行调查核实,对提供的复印件应与原件核对相符,并在复印件上签署“与原件核对相符”字样。

1.查验客户提供的企(事)业法人营业执照或有效居留的身份证明是否真实、有效,法人营业执照是否按规定办理年检手续;查询法人营业执照是否被吊销、注销、声明作废,内容是否发生变更等。

2.查验客户法定代表人和授权委托人的签章是否真实、有效。

3.查验客户填制的信贷业务申请书的内容是否齐全、完整,客户的住所地址和联系电话是否详细真实。

(二)调查客户信用及有关人员品行状况。

1.查询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了解客户目前借款、其他负债和提供担保情况,查验贷款卡反映的信贷金额与财务报表反映的是否一致,是否有不良信用记录;对外提供的担保是否超出客户的承受能力等。

2.调查了解客户法定代表人、董事长、总经理及财务部、销售部等主要部门负责人的品行、经营管理能力和业绩,是否有个人不良记录等。有条件的地方,应查询个人信息征信系统。

(三)客户部门对企(事)业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及其担保人的资产状况、生产经营状况和市场情况进行调查;分析信贷需求和还款方案。

1.客户部门深入客户及其担保人单位,查阅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等账表,对客户的资产、负债、所有者权益、收入、成本、利润等情况进行分析,并进行“账账、账表、账实”等核对。

2.调查客户及其担保人生产经营是否合法、正常,是否超出规定的经营范围;重点调查分析生产经营的主要产品的技术含量、市场占有率及市场趋势等情况。

3.调查分析信贷需求的原因。

4.调查分析信贷用途的合法性。

5.查验商品交易的真实性,分析商品交易的必要性。

6.调查分析还款来源的还款时间。

第二十五条 对自然人信贷业务,客户部门应调查分析个人客户及其家庭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是否具有持续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提供担保的,还要对担保人的经济收入是否真实,各项收入来源是否稳定等情况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 对中长期项目贷款由有权审批行按规定程序和要求组织评估或委托社会有资质的专业评估公司评估。

第二十七条 客户部门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办法测定或复测客户的信用等级;或将调查核实的相关信息数据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进行客户信用等级测评或复测,填制或打印客户信用等级测评表。

第二十八条 根据客户信用等级评定结果及其他要素,依据客户统一授信管理办法测算或复测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填制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测算表。同时判断客户本次申请信贷业务是否超过客户最高综合授信额度。

第二十九条 客户部门依据担保管理办法,对客户提供的担保资料进行分析,判断客户提供的担保是否符合担保条件,并确定其担保能力。

第三十条 调查分析结束后,客户部门将调查分析的数据信息资料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调查报告,填制制式客户调查表。

第三十一条 调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法人客户信贷业务调查报告的内容:

1.客户基本情况及主体资格;

2.财务状况、经营效益及市场分析;

3.担保情况和信贷风险评价;

4.本次信贷业务的综合效益分析;

5.结论。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对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提出初步意见。

(二)自然人客户调查报告内容:

1.申请人的基本情况;

2.申请信贷业务的用途;

3.担保情况;

4.收入来源;

5.还款来源;

6.结论。对是否同意办理此项信贷业务提出初步意见。

第三十二条 调查经办人和调查主责任人签字后,填制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连同上述全部信贷资料移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并办理信贷资料交接、登记手续。

第六章 信贷业务审查

第三十三条 信贷管理部门是信贷业务的审查部门。信贷管理部门要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客户资料和信贷调查资料(以下简称信贷资料)进行审查。

第三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交的信贷资料与信贷资料交接清单进行逐一核对无误后,重点审查以下内容:

(一)基本要素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有关资料是否齐备;

2.信贷业务内部运作资料是否齐全。

(二)主体资格审查:

1.客户及担保人主体资格、法定代表人有关证明材料是否符合规定;

2.客户及担保人组织机构是否合理,产权关系是否明晰;

3.客户及担保人法定代表人、主要部门负责人有无不良记录。

(三)信贷政策审查:

1.信贷用途是否合规合法,是否符合国家有关政策;

2.信贷用途、期限、方式、利率或费率等是否符合农业银行信贷政策。

(四)信贷风险审查:

1.审查核定客户部门测定的客户信用等级、授信额度;

2.分析、揭示客户的财务风险、经营管理风险、市场风险等;

3.提出风险防范措施。

(五)提出审查结论和有关限制性条款。

第三十五条 审查报告的主要内容:

(一)客户(含项目)基本情况;

1.客户基本情况;

2.项目背景及基本情况;

3.客户现有信用及与我行合作情况。

(二)客户财务、生产经营管理和市场评价(含项目效益评价);

1.客户财务状况评价;

2.生产经营管理情况评价;

3.产品市场评价;

4.效益评价。

(三)信贷风险评价和防范措施;

(四)审查结论。提出明确的审查意见,包括信贷业务的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和限制性条款等。

第三十六条 审查结束后,信贷管理部门应将信贷审查信息资料及时输入信贷管理系统,撰写审查报告,填制信贷业务审查表。

信贷审查经办人和主责任人在审查报告上签字后连同有关资料,移送贷审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 信贷管理部门对客户部门或下级行移送的信贷资料不全、调查内容不完整、不清晰的信贷业务,可要求客户部门或下级行补充完善;对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的信贷业务,经有权审批人批准后,不再提交贷审会审议,将材料退回客户部门或下级行,并做好记录。

第七章 信贷业务审议与审批

第三十八条 贷审会办公室收到信贷管理部门移交的审查资料后,应及时登记,对内部运作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核。审核合格后,提前将材料发送给贷审会委员。

第三十九条 根据贷审会工作规则要求,在主任委员主持下,贷审会对信贷业务进行审议。审议的主要内容:

(一)信贷业务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国家产业政策、信贷政策;

(二)信贷业务定价及其带来的综合效益,包括存款、结算、收益、结售汇业务等;

(三)信贷业务的风险和防范措施;

(四)根据信贷业务特点,需审议的其他内容。

第四十条 贷审会办公室对贷审会审议过程进行记录,并在委员投票表决后,根据贷审会记录和表决结果,形成贷审会会议纪要,同时,填制贷审会审议表,送主任委员审批。 贷审会会议纪要的内容包括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参加人员、审议事项(信贷业务概况、风险和不确定因素揭示、贷审会评议)、审议结果等。

第四十一条 对复议的信贷业务,贷审会办公室直接通知信贷管理部门,由信贷管理部门根据会议纪要和行长在审议表上的签批意见,准备复议报告。

第四十二条 对授权范围内的信贷业务,信贷管理部门起草文件,由有权审批人签批,或由有权审批人直接在信贷业务审批表签批。批复文件要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措施等。

第四十三条 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部门向上一级行信贷管理部门报备,上一级行同意后,由该级行信贷管理部门通知下级行具体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第四十四条 对超授权信贷业务,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信贷管理部门起草请示文件,明确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限制性条款及信贷管理的措施等,请示文件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或由行长(或授权的副行长)在信贷业务审批表上签字后连同相关资料上报有权审批行,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审查,贷审会审议,有权审批人审批。

第八章 签订合同

第四十五条 所有信贷业务都必须签订合同,内容包括:信用种类、币种、用途、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担保方式、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等内容。

第四十六条 客户部门是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部门,客户经理是银行对外签订信贷合同的经办人,信贷合同必须经有权签字人或授权签字人签署后才能生效。

第四十七条 信贷合同必须按规定使用中国农业银行统一制式合同文本。对情况特殊的信贷业务,在不违背制式合同文本基本要求的基础上,合同双方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签订信贷合同,并经法规部门审定。

第四十八条 信贷合同由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组成,信贷业务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主从合同必须相互衔接。

第四十九条 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的填写和签章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合同必须采用钢笔书写或打印,内容填制必须完整,正副文本的内容必须一致,不得涂改;

(二)信贷业务合同的信贷业务种类、币种、金额、期限、利率或费率、还款方式和担保合同应与信贷业务审批的内容一致;

(三)客户部门必须当场监督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核对预留印鉴,确保签订的合同真实、有效。

第五十条 客户部门对信贷合同进行统一编号,并按照合同编号的顺序依次登记在《信贷合同登记簿》,客户部门应将统一编制的信贷合同号填入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主从合同的编号必须相互衔接。

第五十一条 客户部门填制上述合同后,交有权签字人签章。送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查,审查以下内容:

(一)合同文本的使用是否恰当;

(二)合同填制的内容是否符合要求,主从合同的编号是否衔接;

(三)合同的补充条款是否合法合规,是否符合制式合同文本的基本条款;

(四)客户、保证人、抵押人、质押人的法定代表人或授权委托人是否在合同文本上签字、盖章。

法规部门或信贷管理部门审核无误后,将信贷合同交客户部门,加盖信贷合同专用章或公章。

第五十二条 客户部门应区别不同担保方式,与客户、抵押人或质押人共同办理以下事宜:

(一)以抵押、质押担保的要到相关的房地产、车辆、海关、外汇管理、工商行政等有权登记的职能部门或证券登记管理部门办理抵押、质押登记手续,并将他项权证交经营行执管;

(二)以存单、国债、债券、保单、股票等质押的权利凭证应办理止付手续;

(三)质押担保的质物交接应填制“质物交接清单”,客户部门要与出质人共同签章办理质物交接手续。

第九章 信贷业务的发放

第五十三条 经营行应根据信贷合同的生效时间办理信贷业务发放手续。

(一)保证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担保合同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二)抵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抵押合同并办妥抵押登记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三)质押担保的信贷业务自签订信贷业务合同和质押合同并办妥质物移交之日起生效,按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用款计划的日期使用信用。

第五十四条 客户部门应依据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用款计划,一次或分次填制一式五联的借款凭证,签字并盖章。借款凭证填制要求:

(一)填制的借款人名称、借款金额、还款日期、借款利率等内容要与信贷业务合同的内容一致;借款日期要在信贷业务合同生效日期之后;

(二)借款凭证的大小写金额必须一致;分笔发放的,借款凭证的合计金额不得超过相应信贷业务合同的金额;

(三)借款凭证的签章应与信贷业务合同的签章一致。

第五十五条 客户部门将信贷业务合同、借款凭证,连同有权审批人的批复(或复印件)送交会计结算部门办理账务处理。

第五十六条 会计结算部门审查信贷业务是否经有权审批人审批同意,借款凭证要素是否齐全,填制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审查无误后,办理信贷业务账务手续。

第十章 信贷业务发生后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是信贷业务发生后管理的实施部门,负责客户信贷资料的保管和信贷业务发生后的日常管理。

第五十八条 客户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当日,按照信贷管理系统要求适时录入信贷信息和担保信息的数据资料,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银行信贷登记咨询系统。

第五十九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建立监控中心,监控已发生的信贷业务,发现问题及时反馈客户部门进行处理。

第六十条 办妥抵押登记手续取得的他项权利证明、抵押物保单及存单、国债、有价债券、股票等权利凭证,经营行客户部门应按有价单证入库保管要求,填制有价单证入库保管凭证,办理入库交接手续。

第六十一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按照法人客户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和个人信贷业务档案管理办法要求进行信贷档案资料管理,保证信贷资料的完整、安全和有效利用,档案管理人员承担档案资料的保管责任。

(一)客户部门以客户(项目)为单位建立信贷档案。

(二)实行档案资料查阅登记制度。

(三)实行信贷档案交接制度。客户经理或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应办理档案资料的交接手续,部门负责人要负责监交,明确档案资料管理责任,确保档案资料管理的延续性。 第六十二条 客户部门在信贷业务发生后,按规定进行首次跟踪检查。

(一)检查客户是否按照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信贷资金;对未按信贷业务合同规定用途使用的,应查明原因并提出处置的意见和建议。

(二)填制贷后跟踪检查表,对影响到期还本付息的信贷业务,应及时报告经营主责任人,并由经营主责任人在贷后跟踪检查表上签字。

(三)客户部门要将检查结果及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

第六十三条 客户部门按规定对客户进行日常检查。

(一)检查客户、担保人的资产和生产经营、财务状况是否正常,主要产品的市场变化是否影响产品的销售和经济效益;

(二)了解掌握客户、担保人的机构、体制及高层管理人员人事变动等重大事项,分析这些变动是否影响或将要影响客户生产经营;

(三)检查抵(质)押物的完整性和安全性。抵押物的价值是否受到损失,抵押权是否受到侵害,质押物的保管是否符合规定;

(四)检查固定资产建设项目进展情况。根据固定资产项目管理办法规定,对项目资金

是否按期到位,是否按招投标计划进行,项目贷款是否被挤占挪用,项目工程进展是否正常,项目是否能按期竣工,项目竣工投产能否达产等内容逐项进行检查;

(五)检查后要填制《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经办人签章后向经营主责任人报告,承担贷款日常检查的责任;

(六)对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应在《信贷业务发生后定期检查表》上填列,必要时进行专题汇报,提出防范和化解信贷风险的措施,报送经营主责任人,或逐级报有权审批行信贷管理部门。管理行会同所辖管理行和经营行共同调查的信贷业务,经营行要将检查过程中发现影响信贷安全的重大事项逐级报管理行客户部门和信贷管理部门。

(七)对日常检查中发现的企业重大变化要适时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同时传输上报人民银行银行信息登记咨询系统。

第六十四条 信贷管理部门要对辖区内的信贷管理进行督导检查。

(一)总行对分行的信贷业务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分行对二级分行的信贷业务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二级分行对县级支行的信贷业务每季至少检查一次;县级支行对重点客户每季至少检查一次。

(二)检查各项信贷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信贷管理责任是否落实,信贷业务操作是否合规合法;有权审批行的限制性条款是否落实;督导、检查信贷业务发生后的跟踪检查和日常检查,检查发现的问题是否及时报告,是否采取了相应的措施。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经办人签章后交被检查部门负责人签章认定,被检查部门要限期将整改意见报信贷管理部门;被检查部门负责人有异议的,应在签章处签署理由。 第六十五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信贷风险分类的基础工作。根据信贷风险分类办法的要求,对所辖全部贷款进行五级分类,填制信贷风险预分类认定表,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由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行权限的,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认定。

经营行客户部门根据认定结果,及时调整贷款形态。

第十一章 信贷业务到期处理

第六十六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要在每笔信贷业务到期前的20天,填制一式三联的《信贷业务到期通知书》,一联发送客户并取得回执,一联发送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并取得回执,一联留存备查。

第六十七条 信贷业务到期归还要按照信贷业务合同约定的期限和还款方式,由客户主动归还。客户与经营行签订《划款授权书》的,经营行可按《划款授权书》的约定自动从客户的账户或银行卡中予以扣收。

第六十八条 客户还清全部信用后,经营行应将抵押、质押的权利凭证交还抵押、质押人并做签收登记,设定抵押、质押登记的要及时与抵押、质押人共同向登记部门办理登记注销手续。

第六十九条 信贷业务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列入逾期催收管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填制一式三联信贷业务逾期催收通知书,分别发送到客户和担保人进行催收。会计部门从信贷业务到期的次日起计收信贷业务逾期利息。

第七十条 因特殊原因客户到期无力偿还贷款时,可申请办理贷款展期申请,并按以下要求办理贷款展期手续:

(一)客户应提交书面展期申请。客户应在贷款到期前15天填制并向经营行提交《贷款展期申请书》,原贷款的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应在《贷款展期申请书》上签署“同意展期”的意见并签章;

(二)贷款展期的调查、审查、审批。经营行客户部门应对客户贷款展期的原因、金额、期限、还款措施和还款资金来源进行调查,写出书面调查报告,送信贷管理部门审查,行长审批后,报原审批行备案;

(三)签订贷款展期协议。贷款展期批准后,经营行客户部门与客户、担保人(保证人、抵押人或质押人)签订《贷款展期协议书》,并由有权签字人签章;

(四)贷款展期账务处理。经营行客户部门填制贷款展期凭证并签章后送会计部门办理贷款展期账务处理;

(五)录入信贷管理系统。经营行客户部门在贷款展期当日适时将贷款展期信息录入信贷管理系统和人民银行银行信息咨询登记系统。

第十二章 信贷风险资产监管

第七十一条 信贷管理部门(风险资产监管部门)是不良资产的监测管理部门,负责对不良资产真实性和准确性进行实时监控,定期编制《信贷资产监测报表》,定期报告不良信贷资产增减情况,分析不良信贷资产增减变化原因和趋势,提出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的措施。

第七十二条 按照不良贷款认定管理办法,区别期限因素和非期限因素,分别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和逐级申报有权人审核认定的方法。

(一)采用期限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由信贷管理系统自动认定。信用到期之日营业终了尚未归还的信贷业务,由信贷管理系统认定并列入逾期信用管理;信贷业务逾期超过规定的期限,由信贷管理系统认定并列入呆滞信用管理。同时经营行客户部门填制“不良资产报告表”,分清和落实责任,并报送信贷管理部门。

非期限因素形成的呆滞、呆账信贷业务,由客户部门填制“不良资产认定申请表”,签章后送同级信贷管理部门审查,有权审批人认定;超过本级行权限的,由行长或经授权的副行长审核后逐级上报有权审批行认定。

(二)采用五级分类管理办法认定不良贷款的,按五级分类管理的有关具体要求办理。 第七十三条 经营行客户部门负责不良信贷资产的清收、盘活。成立了专业清收机构的,由其负责不良信贷资产清收盘活。

第七十四条 对列入呆账的不良信贷资产,符合呆账核销条件的要按照农业银行呆账管理及核销暂行办法,由经营行填制“中国农业银行呆账核销审批呈报表”并附有关资料,按规定程序逐级申报,经批准后办理呆账核销手续。

第十三章 附则

第七十五条 本规程由中国农业银行负责制定并解释。 第七十六条 本规程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发布部门:中国农业银行

日 (中央法规)

发布日期:2002年04月17日实施日期:2002年04月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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