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高频必背考点
2Z201000 建设工程基本法律知识
2Z201010 建设工程法律体系(P1-7)
一、各部门法包括的单行法——行政法包括的单行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建筑法》-P2
二、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名称、制定机关-P3-5
行政法规—《XX条例》—国务院制定
地方性法规(人大及常委会)和地方政府规章(人民政府)的制定层级包括省一级和设区的市(有内容限制)
三、法的效力层级的比较(P5-6)
(一)上位法优于下位法——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部门规章
(二)地方性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国务院提出意见,认为应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即适用,认为应适用部门规章的,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裁决。
四、备案——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要报国务院备案。-P6
2Z201020 建设工程法人制度(P7-9)
一、法人应具备的条件(合法、名称、住址、组织机构、资金及独立承担法律责任。)-P7
二、分类及成立时间(企业法人从工商部门核准登记之日成立)。-P8
三、项目经理——是法人授权的项目管理者——是岗位职务——委托代理人-P9
四、项目经理部非法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企业法人承担。-P9
2Z201030 建设工程代理制度(P10-15)
一、代理的种类——委托代理、法定代理、指定代理-P11
二、委托代理行为终止的五种情形——P12,被代理人死亡,委托代理不终止。
三、无权代理的表现形式(自始无授权;超越代理权;代理权已终止)和效力(待定)-P13
四、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和效力——多考案例,第一,注意判断构成合同代理;第二,记住表见代理效力。-P14
五、不当或违法代理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P15
2Z201040 建设工程物权制度(P16-19)
一、物权的种类——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建设用地使用权等)、担保物权。-(P16)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注: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时发生权属变动);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条件为:(1)书面合同,不逾期;(2)变更登记;(3)房地一起动。-P17
三、地役权(概念多考案例)——需役地和供役地以及其上的用益物权转移,地役权不消灭。-P18
四、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变动,但地役权变动和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不需登记。不动产物权变动登记与合同效力无关;拒绝登记承担违约责任。-P18
2Z201050 建设工程债权制度(P20-21)—注意对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四种债的发生原因区分。 2Z201060 建设工程知识产权制度(P22-29)
一、专利权保护期自申请日起计算,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10年。-P23
二、注册商标的有效期为10年,自核准注册之日起计算。-P24
三、委托作品著作权归属有约定从约定;无约定或约定不明,属于受托人。-P25
2Z201070 建设工程担保制度(P30-34)
一、担保方式——保证(只能第三人)、抵押和质押(债务人或第三人)、留置和定金(只能是债务人)。-P30
三、担保合同——担保人与债权人书面形式订立;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P30
四、保证方式——一般保证和连带责任保证。有约定从约定;约定不明或无约定,为连带责任保证。-P31
五、不可以担任保证人主体——1、国家机关(国务院批准例外);2、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不得为保证人;3、企业法人分支机构(相对禁止)、职能部门(绝对禁止)。-P31
六、保证期间内债权人变化,通知保证人后,保证人在原保证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合同另有约定除外;债务人变化(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有保证人书面同意,否则,保证人不承担保证责任。-P31
七、不得抵押的财产及抵押权的实现方式(协议起诉;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就价款受偿。价款超过部分归抵押人,不足
部分由债务人清偿)。——P32-P33
八、质押——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包括——P33)
九、留置——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留置权人有妥善保管留置物的义务。-P34
十、定金——1、定金罚则;2、书面形式约定;3、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4、20%。-P34
2Z201080 建设工程保险制度(P36-P39)
一、建设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的范围——P36-P38
2Z201090 建设工程法律责任制度(P41-P42)
一、行政处罚——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务;行政拘留;……其他等。-P42
二、刑事责任主刑—管制、拘役、有期、无期、死刑;附加刑—罚金、剥夺政治权利、没收财产、驱逐出境。-P42
三、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重大责任事故罪、重大劳动安全事故罪的认定
2Z202000 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2Z202010 建设工程施工许可制度(P45-52)
一、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P45
1、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对限额进行调整);2、抢险救灾工程;3、临时性建筑、农民自建低层住宅;4、军用房屋建筑;5、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工程。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九个条件(P47-50)
(一)依法应当办理用地批准手续的,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1、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2、向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报本级政府批准。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含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三)施工场地已经基本具备施工条件,霈要征收房屋的,其进度符合施工要求;(为了公共利益需要,依照法律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可以征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单位、个人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房屋征收是国家取得房屋所有权的一种方式。【变】)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应当招标没有招标,应当公开招标没有公开招标,或者肢解发包,以及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的,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变】)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按规定审查合格;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建立工程质量安全责任制并落实到人。2、建设单位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时,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按照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工程已经委托监理单位(必须委托监理的工程项目)
(八)建设资金已经落实(工期不足一年的,落实工程合同价的50%,超过一年,30%)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大型人员密集场所和特殊工程的消防设计,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审核。未经依法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的,不得给予施工许可,建设单位、施工单位不得施工。)
三、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P50-51)
2Z202020 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P53-64)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P53
(一)有符合国家规定的净资产;(二)有符合规定的主要人员(注册建造师及其他注册人员、工程技术人员、施工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三)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四)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施工总承包(12类、4等)、专业承包(36类、不分)、施工劳务(不分等级、级别)-P55
三、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变更、撤回-(P56-58)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可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首次或增项申请,应当申请最低等级资质。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应在有效期届满3个月前申请延续手续。
(三)变更——先工商变更,变更后1个月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变更结果应在资质证书变更后15日内报备案。
(四)遗失——在申请补办前应当在公众媒体上刊登遗失声明。
(五)合并、分立、改制——需承继原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申请重新核定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
(六)撤回——先责令整改(期限最长不超3个月)仍未达到条件撤回。整改期间两个不能。被撤回后3个月内能申请低于原等级同类别的资质。
四、实际施工人利益的保护——以发包人为被告的,发包人只在欠付工程款范围内承担责任。-P60
五、严格禁止借用或出借资质——借用单位和出借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P62
2Z202030 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P64-73)
一、注册的管理机关——由省一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和批准,在发证后30日内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备案。-P66
二、初始注册应具备的四个条件(注意不予注册的情形的5-8)-P66-P67
三、延续注册——有效期届满前30日前;有效期3年。-P66
四、建造师的受聘单位——1、只能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经注册后执业。2、担任施工单位的项目负责人的,应受聘并注册于一个具有施工资质的企业。-P68
五、二级建造师注册后可在全国范围执业;可以担任二级以下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建设工程项目的项目经理;可以担任中小型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P69
六、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及除外情形。——P69
七、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及除外情形。——P69
八、建造师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继续教育既是权利又是义务、签字并加盖执业印章是权利-P69
九、因过错造成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1年;造成重大质量事故的,吊销执业资格证书,5年内不予注册;情节特别恶劣的,终身不予注册。-P72
2Z203000 建设工程发承包法律制度
2Z203010建设工程招标投标制度(P74-94)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建设工程——范围+规模-(P74-75)
二、可以不招标的项目-P75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等。还包括:1、需要采用不可替代的专利或者专有技术;2、采购人依法能够自建、自产、自供;3、已通过招标方式选定的特许经营项目投资人能够自建、自产、自供;4、需要向原中标人采购,否则将影响配套;5、其他。以及政府采购采用竞争性谈判或单一来源采购的。
三、可以不公开招标的情形-P76
1、国家重点项目和地方重点项目不适宜公开招标经批准可邀请招标;
2、国有资金占控股或主导地位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1)技术复杂、有特殊要求或受自然环境限制,只有少量潜在投标人可选择的;(2)采用公开招标方式费用占项目合同金额比例过大。
四、数据电文形式与纸质形式的招标投标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公开招标的相关公告应在电子招标投标交易平台和国家指定的招标公告媒介同步发布。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P76-P77
五、招标的基本程序(八个方面)-(P77-81)
(一)履行项目审批手续(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P77
(二)委托招标代理机构(自行招标单位应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应备案)-P77
(三)编制招标文件及标底
1、招标人对招标文件(投标截止15日前)和资格预审文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截止时间至少3日前)澄清修改,不足3日或者15日的,应当顺延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或者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P78
2、潜在投标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对招标文件有异议,在投标截止10日前提出;对资格预审文件有异议,在提交资格预审文件截止2日前提出;招标人收到后3日内作答;答复前暂停。-P78
3、标底——(1)自行决定是否编制;(2)一个项目一个标底;(3)标底必须保密,接受委托编制标底的机构不得代理参与投标,也不得提供咨询;(4)招标人不得规定最低投标限价,可设最高投标限价。-P78
(四)发布招标公告或投标要请书——出售招标文件不少于5日;不以营利为目的。-P79
(五)资格审查-P79
1、资格预审时间在投标前,审查组织为资格审查委员会,效力为取得投标资格。
2、资格后审时间在开标后,审查组织是评标委员会,效力为不合格,投标作为废标。
(六)开标——在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P79-P80
1、开标程序(1)招标人主持,所有投标人参加;(2)检查密封、当众拆封、宣读所有投标文件主要内容;(3)投标人少于3人不得开标,重新招标;(4)招标人对开标有异议现场提出,招标人现场作答,并记录。
(七)评标——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对投标文件否决规定——P80
(八)中标和签订合同-P81
1、确定中标人——招标人或其授权评标委员会直接确定中标人。
2、招标人和中标人应当自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书面合同。不得再行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其他协议;同一建设工程另行订立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与经过备案的中标合同实质性内容不一致的,应当以备案的中标合同作为结算工程价款的根据(黑白合同)。
六、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招标的应当设最高投标限价;不得规定最低投标价格。投标报价不得低于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P78/87
七、对投标人的要求-P83
1、能力+资格。2、不得参加投标的情形:(1)与招标人存在利害关系可能影响招标公正性的,不得参加投标。(2)招标人之间,单位负责人为同一人或者存在控股、管理关系。
八、联合体投标的规定-P83
1、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承担招标项目的相应能力;2、联合体各方均应当具备相应资格条件;3、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资质从低;4、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将共同投标协议连同投标文件一并提交招标人;5、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6、联合体各方单独投标或者参加其他联合体投标的,相关投标无效。
九、投标文件的内容要求—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应对招标文件的实质性要求响应。属于建设工程项目的,应包括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技术人员的简历、业绩和拟用于完成招标项目的机械设备等。-P83
十、投标文件修改与撤回——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否则其投标保证金将被没收;不予受理情形投标文件的情形:
(1)逾期送达;(2)未按要求密封;(3)未通过资格预审。-P84
十一、投标保证金的规定-P85
1、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2、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投标有效期一致;3、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帐户转出;4、实行两阶段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第二阶段提出;5、投标保证金的没收情形:(1)投标人在投标有效期内撤销其投标文件;(2)中标未能在规定期限内提交履约保证金或签署合同协议。6、投标保证金的退还情形:(1)招标人终止招标;(2)招标人与中标人签订合同后5个工作日内退还其他投标人。(注:应同时退还存款利息)
十二、投标人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种类的区分——P85-87
十三、中标的法定要求-P89
1、公示中标候选人(3+3+3)。2、应确定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3、排名第一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或者招标文件规定应当提交履约保证金而在规定的期限内未能提交的,可以按中标候选人名单排序依次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也可以要求重新招标。
十四、履约保证金不得超过中标合同金额的10%。-P89
十五、招标投标投诉与处理的时间——10日(投诉)+3日(工作日)+30日(工作日);投诉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监督部门投诉的,由最先收到的部门处理。-P89
2Z203020建设工程承包制度(P95-103)
一、总承包通常分为工程总承包和施工总承包。“两禁止一不得” –P95
二、我国对工程总承包不设立专门的资质。凡具有工程勘察、设计或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从事相应等级的建设工程总承包。承接施工总承包业务的,必须是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P97
三、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担任同一工程项目的工程项目管理,也不应与另一方企业存在隶属或利害关系。-P97
四、总分包单位的连带责任-(P97)
五、违法分包、转包、挂靠行为界定—P100
2Z203030 建筑市场信用体系建设(P103-108)
一、注册建造师信用档案的内容——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公示-P104
二、建筑市场诚信行为信息分为良好行为记录和不良行为记录两大类。-P104
三、施工单位不良记录的认定标准——注意五大类不良记录标准的区分-P105
四、诚信信息的公布时限——不良行为记录6个月至3年,良好行为记录3年。-P106
2Z204000 建设工程合同和劳动合同法律制度
2Z204010建设工程合同制度(P109-128)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法定形式——书面形式。-P109
二、竣工日期发生争议的确定-P113
(1)经竣工验收合格的,以竣工验收合格之日;(2)承包人已经提交竣工验收报告,发包人拖延验收,为承包人提交验收报告之日;(3)未经竣工验收,发包人擅自使用的,以转移占有建设工程之日。
三、发包方进行审核程序—国有资金投资建设工程的审核人为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非国有资金投资工程,发包人对审核意见有异议于答复期内向承包人提出,协商未成委托工程造价咨询机构审核。
工程结算文件经双方签字确认的作为工程决算依据。未经另一方同意不得就已生效的竣工结算文件委托造价咨询管理结构重复审核。—P114
四、欠付工程款的利息的规定-P115
1、利率有约定从约定;没有约定,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息。
2、利息从应付工程价款之日计付。当事人对付款时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下列时间视为应付款时间:(1)建设工程已实际交付的,为交付之日;(2)建设工程没有交付的,为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3)建设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为当事人起诉之日。
五、工程垫资处理的规定-P115
六、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的规定-P116
1、承包人的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不得对抗已全部或大部交付房款的商品房买受人。
2、优先受偿权偿付范围为工作人员报酬、材料款等实际支出的费用,不包括因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
3、优先受偿权期限为建设工程竣工之日或者合同约定的竣工之日起计算六个月。
七、无效合同的情形-P120
1、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合同;3、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内容违法——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八、无效施工合同的工程款结算—P121
1、合同无效,竣工验收合格,承包人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的,支持。
2、合同无效,验收不合格,修复后合格,发包人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支持;修复后仍不合格,承包人请求支付工程价款,不支持。
九、合同的变更的条件——须经双方协商一致、遵循法定程序、变更不明推定为没有变更。—P122
十、可撤销合同——重大误解;显失公平;欺诈、胁迫未损害国家利益;乘人之危。-P124
1、撤销权的消灭:(1)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起超过1年没有行使;(2)放弃。
2、行使方式——通过法院或仲裁机构申请
十一、合同法定解除情形——1、不可抗力;2、明示、默示不履行;3、延迟且催告无效;4、延迟导致合同目的无法实现;
5、其他。-P125
十二、承担违约责任的种类——继续履行、补救措施、赔偿损失;违约金和定金(择一适用)-P126
十三、法定免责事由——不可抗力-P127
2Z204020 劳动合同及劳动关系制度(P128-150)
一、劳动合同的种类——固定期限、完成一定任务为期限、无固定期限合同-P128
二、劳动合同的条款-P130
必备条款:合同期限、工作内容和地点、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报酬、社保、劳动、劳保和职业危害保护、法定其他条件等。选择条款:试用期、培训、保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
三、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P130
四、试用期期限(1、2、6、0)及报酬(不得低于相同岗位最低工资或约定工资80%且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P131
五、劳动合同无效——1、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违背真实意思签订;2、用人单位免除自己法定责任、排除劳动者权利的;
3、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P131
六、劳动合同变更——变更合同应自愿、协商一致;不得违法;采用书面形式。-P133
用人单位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投资人变化等不影响合同;合并、分立原合同继续有效。
七、劳动者和用人单位劳动合同的解除的情形-(P134-135)
八、劳动合同不得解除的情形-P135
(1)工伤、职业病;(2)职业病未确诊;(3)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4)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5)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15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6)其他。
九、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和标准-P136
1、不支付的情形:(1)用人单位随时解除情形;(2)劳动者提出的协商解除;(3)劳动合同期满劳动者提出不续订合同;(4)退休或开始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2、标准:应付月数乘以离职前12个月月平均工资。
十、劳务派遣-(P137-139)
1、劳务派遣只能在临时性、辅助性、替代性的岗位上实施。2、劳务派遣单位负有告知义务、不得克扣劳务报酬、无偿派遣(不向劳动者收费)义务。3、劳动合同——劳务派遣单位(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应当订立2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合同,按月支付报酬。无工作期间应当按照最低工资标准支付。4、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单位与用工单位签订。5、被派遣劳动者享有同工同酬、参加或组织工会的权利、依法解除劳动合同等三项权利。6、用工单位可将劳动者退回劳务派遣单位,劳务派遣单位可与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7、被派遣劳动者在用工单位工伤,劳务派遣单位申请工伤认定,用工单位协助调查核实。劳务派遣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但可与用工单位约定补偿办法。
1、调解——单位劳动争议调解委会——由职工代表、工会代表(主任)和企业代表组成。
2、仲裁——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劳动行政部门(主任)、工会、企业代表,申请时效1年。
3、诉讼——人民法院——对仲裁裁决不服的,15日内提起诉讼。
2Z204030 相关合同(P151-171)
一、承揽合同的概念和特征-P151
二、定作人可随时解除合同,但应赔偿承揽人的损失。-P153
三、标的物毁损灭失风险的承担——除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另有约定外,风险自交付时起转移,出卖交由承运人运输的在途标的物,除当事人另有约定的以外风险自合同成立时转移。-157
四、主物解除,效力及于从物。从物解除的,效力不及于主物;分期付款解除买受人未支付到期价款的金额达到全部价款的五分之一的,出卖人有权要求支付全部价款或者解除合同。-P158
五、民间借贷合同:1、自贷款人提供借款时生效;2、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3、约定支付利息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P160
六、租赁期限不得超过20年。超过20年的,超过部分无效。-P162
七、不定期租赁的情形——1、租期6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2、没有约定租赁期限;3、租赁期满承租人继续使用,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P162
八、租赁合同中出租人应履行维修义务。-P162
九、融资租赁合同出租人不负担租赁物的维修与瑕疵担保义务。承租人将其自有物出卖给出租人,再通过融资租赁合同将租赁物从出租人处租回的构成融资租赁法律关系。出租人把租赁物的所有权转让给第三人时,融资租赁合同对第三人仍然有效。
承租人占有租赁物期间,租赁物毁损、灭失的风险由承租人承担,但当事人另有约定或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出租人可转让其在融资租赁合同项下部分或者全部权利。-P164-165
十、多式联运合同中多式联运经营人对全程承担责任。-P168
2Z205000建设工程施工环保、节能和文物保护
2Z205010施工现场环境保护制度(P172-186)
一、夜间施工的例外——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证明),公告。-P173
二、施工现场大气污染的防治重点是防治扬尘污染。扬尘防治七条。-P176
三、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各类施工作业需要排水的,由建设单位申请领取排水许可证。排水许可证的有效期不得超过施工期限。实施排水许可不收费。-P177-P178
四、被责令改正,拒不改正,依法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自责令改正之日的次日起,按原处罚数额按日连续处罚。-P186 2Z205020施工节约能源制度(P186-194)
一、用能单位法定义务——主要是加强能耗计量,不得包费。-P187
二、鼓励、限制和淘汰的技术、工艺、设备、材料和产品名录——国务院循环经济发展综合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环境保护等有关主管部门定期发布。-P187
三、各单位的节能义务-(P187-188)
1、节能评估审查:不符合标准的,不批准建设、建设单位不得开工建设、已建成的不得投入生产或使用;
2、施工图审查机构:不符合节能强制标准的,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3、建设单位:(1)不得明示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规;(2)提供合格材料;(3)节能验收不符标准不得出具竣工报告。
2Z205030施工文物保护制度(P194-200)
一、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施工的规定-P197
1、在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和建设控制地带,不得建设污染文物单位及环境的设施;不得进行可能影响文物单位安全及环境的活动;已经污染的,限期治理。
2、在文物单位的保护范围内不得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特殊情况下,经核定文物保护单位的人民政府批准,事前报该政府上级政府文物部门同意;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由省级政府批准;国务院文物部门同意。
3、在建设控制地带内施工不得破坏历史风貌;工程设计方案须经相应级别文物部门同意,规划部门批准。
二、承担文物保护单位的修缮、迁移、重建工程的单位应当具有相应的资质证书-P197
2Z26000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制度
2Z26010 施工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P201-204)
一、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品、烟花爆竹、民用爆破器材生产单位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P201
二、申请领取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条件(12条)——P201-P202
三、安全生产许可证——省级建设主管部门负责颁发和管理,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指导监督。-P201
四、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3年。期满前3个月申请延续。审查非必经程序。-P202
五、丢失补办——1、立即向原发证机关报告;2、在公众媒体上声明作废后,方可申请补办。-P202
六、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政府监管——1、无证不得从业;施工单位无安全许可证,建设单位无法取得施工许可证;2、不得转让、冒用、伪造;3、拿证后,接受监督检查,不再具备条件时,应当暂扣或吊销。-P202
2Z26020 施工安全生产责任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P205-218)
间不得少于本月施工时间的80%)。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应当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P205
四、矿山、金属冶炼、建筑施工、道路运输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P206
五、总承包单位应当承担的法定安全生产责任——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P209
六、分包单位不服从总包单位的安全管理承担主要责任。总包单位不按约支付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导致事故承担主要责任。
七、施工作业人员应当享有的安全生产权利和义务-(P211-212)
权利:1、知情权和建议权;2、获得权;3、批评、检举、控告权及拒绝违章指挥权;4、紧急避险权;5、获得工伤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赔偿的权利;6、请求民事赔偿权;7、依靠工会维权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
义务:1、守法遵章、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2、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3、报告事故隐患。
八、安全教育培训制度-(P213-215)
1、三类管理人员(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2、特种作业人员一律经严格考核、持证上岗。包括:垂直运输机械作业人员、安装拆卸工、爆破作业人员、起重信号工、登高架设作业人员、建筑电工建筑、架子工、建筑起重信号司索工及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其他。
3、施工单位全员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每年至少进行一次。
4、进入新岗位或者新施工现场前,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前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2Z26030 施工现场安全防护制度(P218-237)
一、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编制-P219
1、编制的范围——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
2、编制的主体——建筑工程实行施工总承包的,专项方案应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组织编制。其中,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程、深基坑工程、附着式升降脚手架等专业工程实行分包的,可由专业承包单位组织编制。
二、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审核-P219
1、不需要专家论证的,施工单位组织本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审核;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2、需专家论证的专项方案(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组织专家论证,根据论证报告修改完善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三、安全专项施工方案的实施-P219-P220
1、应按照专项方案组织施工,不得擅自修改、调整;确需修改,重新审核,重新论证;
2、施工单位指定专人进行现场监督和监测;技术负责人应当定期巡查;
3、如需验收,施工、监理组织验收;合格由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
四、施工现场安全防护措施-(P220-225)
1、危险部位要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符合国家标准。
2、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施工单位应当做好现场防护,所需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3、三区(办公区、生活区、作业区)分开并保持安全距离;不得在未竣工建筑物内设置员工宿舍;临时搭建建筑应当符合安全要求、活动房屋有合格证。
4、进行爆破、吊装等危险作业,应当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管理。
5、安全防护设备、机械设备等须具备(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进场查验合格)
五、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的预付费用未作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工期在一年内的不低于费用总额的50%;一年以上不低于30%。生产经营单位决策机构、主要负责人或者个人经营的投资人对资金投入不足的后果承担责任。
六、认定工伤的情形及视同工伤的情形-P229
七、不得认定为工伤的情形——1、故意犯罪的;2、醉酒或者吸毒的;3、自残或者自杀的。-P229
八、意外伤害保险费由施工单位支付。-P234
九、职工与两个以上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实际工作的单位承担工伤保险责任;派遣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违法转包给个人的用工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个人挂靠由被挂靠单位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P232
十、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按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如不能或农民工,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P233
2Z26040 施工安全事故的应急救援与调查处理(P237-247)
一、事故等级划分的标准和要素(1、伤亡人数;2、经济损失;3、社会影响)-P237
二、施工安全生产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至少每3年修订一次,包括综合应急预案和专项应急预案(每年至少一次演练)、现场处置方案(半年至少一次演练)。-P240
三、生产安全事故报告主体——施工单位负责报告;实行总承包的,由总承包单位负责上报事故。-P241
四、生产安全事故事故补报——一般事故:30日内补报;道路交通事故、火灾事故7日内补报。-P242
五、事故调查组的组成—有关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监察机关、公安机关以及工会派人组成,并应当邀请人民检察院派人参加。事故调查组可聘请专家参与调查。-P244
六、事故调查报告的期限——60日+60日。-P244
七、施工生产安全事故处理的时限——特大事故:收到事故调查报告之日起30日+30日。其他:15日。P245 2Z26050 建设单位和相关单位的建设工程安全责任制度(P247-257)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七项安全责任-(P247-249)
1、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应委托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P249
2、拆除工程施工15日前,将有关资料报送建设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主管部门备案。P249
二、勘察单位的安全责任——1、确保勘察文件质量;2、科学勘察,保证周边建筑物的安全。-P250
三、设计单位的安全责任-251
1、科学设计的责任。2、提出建议的责任:涉及施工安全的提出指导意见;采用四新,应当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3、承担后果的责任(单位、个人双负责)。
四、工程监理单位的安全责任-P252
1、应当审查安全技术措施或者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工程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时:(1)一般情况: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2)情况严重: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3)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
五、设备检验检测单位的安全责任-P252
1、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合格的应当出具安全合格证明文件,并对检测结果负责;2、特种设备的检验检测必须由经核准的检验检测机构进行;3、特种设备检验检测机构对检测、鉴定结果、结论负责;4、发现隐患或能耗严重超标,告知使用单位,报告管理部门。
六、出租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单位的安全责任-P253
1、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检测合格证明;
2、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筑起重机械,不得出租、使用:(1)明令淘汰或者禁止使用的;(2)超过安全技术标准或者制造厂家规定的使用年限的;(3)经检验达不到安全技术标准规定的;(4)没有完整安全技术档案的;(5)没有齐全有效的安全保护装置的。有前三种情形之一的,应予以报废,向原备案机关办理注销。
七、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安装、拆卸单位的安全责任-P254
1、拆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资质;2、编制拆装方案和现场监督(专业技术人员);3、出具自检合格证明、进行安全使用说明、办理验收手续的责任;4、依法对施工起重机械和自升式架设设施进行检测。
2Z207000 建设工程质量法律制度
2Z207010 工程建设标准(P258-265)
一、建设工程国家标准的强制性标准的范围——卫生、环保、安全、质量和重要的通用标准-P258
二、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实施强制性标准的法律规定-P262
三、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文件中规定采用的新技术、新材料,可能影响建设工程质量和安全,又没有国家技术标准的,应当由国家认可的检测机构进行试验、论证,出具检测报告,并经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政府主管部门组织的建设工程技
术专家委员会审定后,方可使用。-P262-P263
2Z207020 施工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266-273)
一、对施工质量负责和总分包单位的质量责任-P266
二、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的规定-(P267-268)
发现设计文件和图纸有错,有义务及时提意见和建议,依程序变更(通过建设单位)。
三、施工单位的法定检验检测和见证取样责任-(P268-269)
1、检验检测责任——施工单位对在工程施工中使用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检验,对于未经检验或不合格,不得用于工程上。检验标准为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的约定。
2、施工检测的见证取样的范围(30%)、见证人(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有专业知识人员)、取样人
四、施工质量检验和返修-(P270-271)
(一)强化隐蔽工程质量检查,承包人应在共同检查前48小时书面通知监理人检查;重检合格,顺延工期,发包方承担费用,支付承包方合理利润。不合格,耽误工期和增加费用由承包人承担。
(二)建设工程的返修,针对建设工程和竣工验收不合格。施工单位负责返修,费用责任方负责。
五、工程质量检测单位的资质和检测规定-P269
1、由建设单位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进行检测。2、检测机构及时出具检测报告。检测报告经检测人员签字、检测机构法定代表人或者其授权的签字人签署,并加盖检测机构公章或者检测专用章后方可生效。3、检测报告经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确认后,由施工单位负责归档。4、检测机构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并应当单独建立检测不合格项目台账。5、检测人员不得同时受聘于两个以上的检测机构。6、检测机构和检测人员不得推荐或者监制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7、检测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以及所检测工程项目相关的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有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害关系。8、检测机构不得转包业务。9、检测机构应当对其检测数据和检测报告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2Z207030 建设单位及相关单位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274-284)
一、建设单位相关的八项质量责任和义务-(P274-277)
二、勘察设计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资质管理+双负责)-(P278-281)
1、依法承揽,符合资质等级;2、执行强制标准,单位及人员双负责;3、勘察成果必须真实、准确;
4、设计单位(1)科学设计(根据勘察成果、符合设计深度、注明使用年限=建筑物合理寿命=工程合理使用期限);(2)选择材料和设备(除特殊要求外,不得指定生产厂家、供应商);(3)对设计文件进行技术交底;(4)参与质量事故分析,提出技术处理方案。
三、工程监理单位相关的质量责任和义务-(P281-283)
(一)依法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二)对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回避——与被监理工程单位以及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供应单位。
(三)监理工作的依据和监理责任(违约责任和违法责任)
工程监理的依据——(1)法律、法规;(2)工程建设强制标准以及建设工程承包合同中确认采用的推荐性标准等;(3)设计文件;(4)建设工程承包合同。
(四)工程监理的职责和权限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选派具备相应资格的总监理工程师和监理工程师进驻施工现场。2、未经监理工程师签字,建筑材料、构配件和设备不得在工程上使用或安装,施工单位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的施工。3、未经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建设单位不拨付工程款,不进行竣工验收。
(五)工程监理的形式——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
2Z207040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制度(P285-294)
一、建设工程竣工验收的主体—建设单位组织(法定的权利和义务)。设计、施工、监理参加。-P285
二、竣工验收应当具备的法定条件——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和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的进场试验报告;4、有勘察、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P285
三、建筑工程竣工经验收合格后方可交付使用;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在工程未经验收就提前投产或使用,由此而发生的质量等问题,建设单位要承担责任。-P285
四、建设工程竣工规划验收——县级以上城乡规划部门对建设工程是否符合规划条件予以核实。-P286
五、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大型的人员密集场所和其他特殊建设工程,建设单位应当向公安消防机构申请消防验收;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后报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备案,应当进行抽查。-P287
六、建设工程竣工环保验收——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向审批该项目的环保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该项目的配套的环保设施的竣工验收。时间为:1、一般情况下,与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同时进行。2、需要进行试生产的,自投入试生产之日起3个月内申请。3、分期建设、分期投入生产或者使用的,分期验收。-P287
七、工程价款结算争议处理——当事人对建设工程的计价标准或者计价方法有约定的,从约定。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质量标准变化,当事人不能协商一致,可以合同签订时签订地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结算。-P292
八、未办清工程竣工结算,工程不得交付使用,有关部门不予办理权属登记。-P292
九、竣工工程质量修复—发现质量问题或者缺陷,承包人都应返修或修复。费用和损失由责任方承担。-P292 2Z207050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制度(P295-298)
一、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的主要内容——保修范围、保修期限、保修责任。-P295
二、建设工程质量保修书提交时间——向建设单位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时。-P295
三、建设工程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从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P295
1、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2、屋面防水、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防渗漏,5年;3、供热与供冷系统,2个采暖期、供冷期;3、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2年。
四、缺陷责任期的确定—P297。
1、从工程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由双方当事人约定;
2、由于承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按规定期限进行竣工验收的,缺陷责任期从实际通过竣工验收之日起计;
3、由于发包人原因导致工程无法验收的,在承包人提交竣工验收报告90天后,工程自动进入缺陷责任期。
五、建设工程质量保证金——按照工程价款结算总额的5%左右,预留保证金。-P297
2Z208000 解决建设工程纠纷法律制度
2Z208020 民事诉讼制度-(P304-329)
一、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P306
二、当事人——狭义包括:原告、被告;广义包括原告、被告、第三人以及共同诉讼人。-P308
三、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承认、变更、放弃诉讼请求,和解,反诉,上诉必须有特别授权。-P310
四、证据的种类——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鉴定意见、勘验笔录-(P310-312)
1、书证、物证——“优先提供原件或者原物”;2、证人证言——与当事人、代理人有利害关系、无故不出庭的证人证言,不独定;3、鉴定意见——鉴定人应出庭;4、疑点视听资料不独证。
五、诉讼时效的起算——诉讼时效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P316
六、诉讼时效的中止(继续计算)和中断(重新计算)-P317
七、能够调解的可以调解;调解书经双方签收后,具法律效力;调不成或反悔及时判。-P321
八、原告经传票传唤不来或未经允许退庭,按撤诉;被告则缺席判。-P321
九、开庭原则公开(国密、商密、隐私)、宣判一律公开-P321
十、上诉期间——判决15日;裁定10日-P322
十一、第二审程序(上诉程序、终审程序)对上诉判决和裁定的处理-P322
十二、司法确认调解协议—合法有效可申请强制执行;无效,另行起诉或另行达成调解协议-P323
十三、当事人申请再审的程序的时间——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或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有违规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P324
十四、执行管辖-P326/P334
1、法院裁判执行管辖:一审法院或与一审法院同级的财产所在地法院;可以管辖异议。
2、仲裁裁决:被执行人所在地中院或被执行财产所在地中院。
十五、申请执行的时间——两年,适用诉讼时效关于中断、中止的规定;自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算;分期履行的,从规定的每次履行期限的最后一日起算;未规定履行期限的,从文书生效之日起算-P326
2Z208030 仲裁制度-(P330-336)
一、排除法院管辖——只能择一,有仲裁协议诉讼不理-P330
二、一裁终局——裁后诉讼不理,可请法院强制执行-P330
三、仲裁的前提——仲裁协议;必须书面,口头无效。-P330
四、裁协议的内容——1、仲裁的事项;2、仲裁的意思表示;3、选定的唯一的仲裁机构。-P330
四、当事人对仲裁协议效力有异议的,应当在仲裁庭首次开庭前提出。一方请求仲裁委员会作出决定,另一方请求人民法院作出裁定的,由人民法院裁定。-P331
五、仲裁庭组成——第三名仲裁员及独任仲裁员双方共同指定或共同委托主任指定。-P333
六、仲裁中当事人和解,可以撤回申请,反悔可以再次申请;或要求根据和解协议制作裁决书;调解成功的,可以制作调解书或者裁决书;调解书要双方签收后生效,如反悔应裁决。-P334
七、不予执行仲裁裁决的情形-P335
1、无仲裁协议;2、超范围或无权裁决;3、组成或审理程序违法;4、依据的证据伪造;5、隐瞒了公正裁决的证据;6、仲裁员枉法。可以重新达成仲裁协议申请仲裁或者提起诉讼。
2Z208050行政强制、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制度-(P340-349)
一、行政强制措施—限制人身自由;查封场所、设施或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汇款。-P340
二、行政强制执行—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扣划;拍卖;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P341
三、当事人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P343
四、行政复议机关——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本级人民政府或上一级主管部门-P344
七、行政处罚显失公正的,法院可以判决变更-P34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