变更改制申请书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书

注 册 号: 企业名称(盖章)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BEIJING ADMINISTRATION FOR INDUSTRY AND COMMERCE

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以下事项的变更(改制)登记或备案。

申请变更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企业名称 □法定代表人姓名(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数额、资金数额) □实收资本(金) □认缴的出资额 □认缴的出资时间 □认缴的出资方式 □实缴的出资额 □实缴出资时间 □实缴的出资方式 □经营范围 □营业期限 □投资人(股东、合伙人) □股东(发起人)改变姓名或名称 □企业类型(经济性质)

申请备案事项(请在以下所列事项前□中划“√”)

□公司章程 □董事 □经理 □监事 □公司增设分公司 □分公司名称变更 □分公司注销 □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 □隶属关系 □合伙企业清算人成员 □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变更 □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 □非货币出资财产转移 □取消经营范围中后置标注内容

法定代表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代表、清算组负责人) 签字 :

年 月 日

:1、申请分公司变更登记的,由上级公司法定代表人签字。

2、申请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营业登记单位变更登记的,由其主办单位法定代表人签字。

3、申请公司清算组成员及清算组负责人备案的,由清算组负责人签字。

4、申请企业法定代表人变更的,由原法定代表人或者拟任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一)

企业变更(改制)登记(备案)申请表(二)

注:

1、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或合伙企业变更执行事务合伙人的,请在“法定代表人(负责人等)”栏内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如其委派代表变更的,需在“委派代表”栏内填写。

2、“营业期限(合伙期限)”仅供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合伙企业填写。 3、本表未列出的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或申请备案事项的,请在空白栏内填写。 4、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变更后单位投资者(单位股东、发起人、合伙企业合伙人)名录

注:1、“出资单位”名称填写单位名称。

2、“住所”栏只需填写省、市(县)名。

3、“法定代表人”栏,投资者为合伙企业或个人独资企业的,填写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或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 4、“营业执照注册号”栏填写出资企业的注册号,其他法人组织不填。

5、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填写出资单位承担责任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并填写委派代表的姓名。 6、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7、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 4 ·

变更后自然人股东(发起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自然人合伙人名录

注: 1、合伙企业应在“备注”栏内注明出资的自然人承担责任的方式以及是否是执行事务合伙人。

2、股份有限公司应在“备注”栏内标注投资者是否为发起人。 3、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 5 ·

投资者注册资本(注册资金、出资额)缴付情况

· 6 ·

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1、“认缴情况”填写变更后投资者出资总额的情况,公司制企业应在合计的出资额中填写货币出资的数额,其他企业无需填写货

币出资数额。

2、“变更后分期缴付情况”按照章程、合伙协议约定的期次填写。

3、“出资方式”栏,公司制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股权”、“债权转股权出资”的表述方式填写;全民

所有制、集体所有制企业、城镇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的表述方式填写;农村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应依据章程以“货币”、“实物”、“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土地使用权”、“劳动积累”的表述方式填写。合伙企业应依据合伙协议以“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劳务”的表述方式填写并注明评估方式;个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如以个人财产或以其家庭共有财产作为个人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注明。同一投资人若以多种方式出资,应按每种出资方式对应的出资数额分行填写。其中,以“知识产权”或“工业产权”方式出资的,应在“出资方式”栏内选择填写“专利技术”、“专有技术”、“商标”、“著作权”等具体知识产权出资方式;住所(经营场所)在中关村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内的企业,若实施“股权激励”的,应在具体的出资方式后注明实施“股权激励”的具体形式:“科技成果入股”、“科技成果折股”、“股权奖励”、“股权出售”、“股票期权”。

4、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设立的营业单位变更资金数额时,由主办单位在“名称(或姓名)”栏内加

盖主办单位财务章,并在“变更时实际缴付情况的出资方式”栏内注明拨款。 5、法人投资者、自然人投资者均填写本表,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 7 ·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变更时填写此页)

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

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执行事务合伙人)登记表

盖任命单位公章;个人独资企业分支机构应在“盖章(签字)”处由投资人签字;分公司应在“盖章(签字)”处加盖公司公章,其他类型企业无需盖章、签字。

2、合伙企业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或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应由全体合伙人在“盖章(签字)”处签字;但

全体合伙人均为执行事务合伙人的,无需全体合伙人签字。合伙企业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本表填写其委派代表的情况。

3、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4、本表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涉及企业法定代表人、分支机构负责人、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或执行事务合伙人、委派代表变更时填写此页)

企业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承诺

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声明:

本人出任该企业的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现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郑重声明,本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并且不存在以下情况: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辑。

(四)因犯有贪污贿赂罪、侵犯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因犯有其他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三年,或者因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

(五)担任因经营不善破产清算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经理,并对该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企业破产清算完结后未逾三年。

(六)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对该企业违法行为负有个人责任,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未逾三年。

(七)个人负债数额较大,到期未清偿。

(八)法律和国务院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谨此承诺,本表所填内容不含虚假成份,现亲笔签字确认。

签字:

年 月 日

注:

1.主要负责人包括:分支机构的负责人,合伙企业的执行事务的合伙人(委派代表),个

人独资企业的投资人。

2.承诺由拟任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签字。

(涉及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人员变更时填写此页)董事会成员、经理、监事任职证明公务员 工会会 姓 名 亲笔签字 性别 国籍 民族 证件名称及号码 户籍登记住址 出生 政治 文化 日期 面貌 程度 职 务 任职 产生 期限 方式 联系电话 标识 员标识是 否 是 否注:填写说明见下页· 10 ·

注:1、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集体所有制(股份合作)企业填写此表,其他类 型企业不填写。 2、 “亲笔签字”栏内应由各成员本人签字,如不能在表中签字的,应另提交记载新任职 人员签字的有关文件。 3、 “职务”系指董(理)事长(执行董事) 、副董(理)事长、董事(理事) 、经理、监 事会主席、监事。上市股份有限公司设置独立董事的应在“职务”栏内注明。 4、 “任职期限”按照章程规定填写。 5、 “产生方式”按照章程规定董事(理事) 、监事填写“选举”或“委派” 经理填写“聘任” ; 。 6、根据实际情况在“公务员标识”和“工会会员标识”栏目的“是”或“否”项内划“√” 。 7、外籍人员无需填写政治面貌、民族。 8、本页不够填的,可复印续填。 9、请将新任董事(理事) 、经理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粘贴在下页。· 11 ·

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新任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明 复印件粘贴处注:董事、经理人员身份证正反面粘贴,如本页不够粘贴,可复印使用。· 12 ·

(涉及住所、经营场所变更时填写此页)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企 业 名 称 住 所 北京市 区(县) (门牌号)(经营场所)产权人证明产权单位盖章: 产权为个人的,由本人签字: 年 月 日上述住所(经营场所)产权人为 房屋用途为 需 证 情 要 明 况 审批手续齐全,不属于违法建设。 特此证明。, ,该住所(经营场所)建设证明单位公章: 证明单位负责人签字: 年 月 日填表说明见 15-16 页· 13 ·

房 产 证 复 印 件 粘 贴 处· 14 ·

注:1、 “住所(经营场所) ”栏应填写详细地址,如“北京市××区××路(街)××号××房间” 。 2、产权人应在“产权人证明”栏内签字、盖章。产权人为单位的加盖单位公章,产权人 为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字,同时提交由产权单位盖章或产权人签字的《房屋所有权证》复印 件。 3、住所(经营场所)位于农村地区且暂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可提交《乡村规划 建设许可证》或《临时乡村规划建设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也可由乡镇政府在 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或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 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4、对使用下列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房屋从事经营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 件,出证单位可在前页“需要证明情况”栏内盖章确认,也可另行出具证明文件,证明文件 内容应与“需要证明情况”栏所述内容一致。 (1)属于中央单位的,由中央各直属机构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2)属于国务院各部委的,由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出具证明; (3)属于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监管的中央企业的,由企业出具证明; (4)属于市级以上各类园区内的,由园区管理部门出具证明; (5)属于市国资委监管的国有企事业单位,利用工业、仓储等用途的房产从事商业 等其他用途开展经营的,由市国资委出具证明; (6)属于铁路系统的,由北京铁路局的房屋管理部门出具证明文件,文件中应明确 所用房屋不在铁路两侧 100 米范围内; (7)属于宗教系统的,应出具北京市落实私房政策领导小组办公室颁发的宗教房产 《确权通知书》 ,或由该宗教团体业务主管部门出具证明。 5、使用以下特殊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提交相应的证明文件。 (1)使用军队房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军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 原件。 (2)使用武警部队房地产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提交武警部队后勤部基建营 房部核发的《武警部队房地产租赁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并提交许可证原件以便登记机关 核对。 (3)使用宾馆、饭店(酒店)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加盖公章的宾馆、饭店(酒 店)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4)房屋提供单位系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具有出租房屋经营项目的,即经营 范围含有“出租商业用房” “出租办公用房” “出租商业设施”项目的, 、 、 由该企业提交加盖公章的 营业执照复印件及房屋产权证明复印件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5)申请从事报刊零售亭经营的, 《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页中“产权人证明”· 15 ·

栏应由市邮政管理局盖章,并提交市或区县市政市容委出具的备案证明复印件。 (6)在已经登记注册的商品交易市场内设立企业或个体工商户,住所(经营场所) 证明由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并提交加盖该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市场服务管理机构出具的证明文件应明确该住所(经营场所)不属于违法建设。 (7)使用人防工程或普通地下室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符合《北京市人民防 空工程和普通地下室安全使用管理办法》 (市政府令 236 号)的规定,并提交人民防空工 程使用许可文件或区县建设(房屋)行政主管部门的备案证明。 6、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为住所(经营场所)的,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 管理规约的规定,除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 营性用房的证明》外,还应到有关部门办理改变房屋使用性质的相关手续,并向登记机关 提交变更后的证明文件。 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法律、法规、管理规约的规定。住 宅及住宅楼底层规划为商业用途的房屋不得从事餐饮服务、歌舞娱乐、提供互联网上网服 务、生产加工和制造、经营危险化学品等涉及国家安全、存在严重安全隐患、影响人民身 体健康、污染环境的生产经营活动,以及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不得从事的其他行业。 7、根据建设部等部门制定的《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 ,使用境 外机构和个人购买的房屋作为住所(经营场所)从事经营活动的,该境外机构和个人应当 按照外商投资房地产的有关规定,设立外商投资企业,通过外商投资企业开展出租等相关 业务。但出租的房屋属于在《关于规范房地产市场外资准入和管理的意见》实施(2006 年 7 月 11 日)之前境外机构或个人在我市购买的,如出租面积在 500 平米以下,承租方 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出租面积在 500 平方米(含)以上的,境外机构和个人应成立相应的物业经营企业,并委托该物业经营企 业负责出租等业务,承租方持《企业住所(经营场所)证明》 、加盖印章的物业经营企业 执照复印件、房屋所有权证复印件及境外机构或个人委托该物业经营企业负责出租业务的 委托书复印件办理登记注册。境外机构和个人出租其购买的住宅的,除应按照第 7 条规定 办理有关手续外,还应填写下页《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及《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 经营性用房的证明》 。 8、违法建设包括城镇违法建设和乡村违法建设。城镇违法建设是指未取得建设工程 规划许可证、临时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城镇建设工程,以 及逾期未拆除的城镇临时建设工程。乡村违法建设是指应当取得而未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 可证、临时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许可内容进行建设的乡村建设工程。· 16 ·

住所(经营场所)登记表企业(公司)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 《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七十七条规定: “业主不得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 约,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业主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除遵守法律、法规以 及管理规约外,应当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 本企业(公司)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作出如下承诺: 一、知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相关规定; 二、遵守有关房屋管理的法律、法规以及管理规约的规定; 三、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 四、遇有拆迁服从配合,不索取拆迁补偿费用。申请人:年月日· 17 ·

注:申请人由企业(公司)盖章。关于同意将住宅改变为经营性用房的证明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或 分局) :(企业、公司、名称) 申请将位于北京市 区(县) (房屋坐落的详细地址) 的房屋作为住所 (经营场所) 。该房屋用途为住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的有 关规定,已经有利害关系的业主同意将此房屋改变为经营性用房,并已 经居委会(业主委员会)确认。 特此证明。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 (盖章) 年 月 日· 18 ·

核发《企业营业执照》 (备案通知书)情况发照(通知书) 人员签字 发照(通知书) 日期 年 月 日领执照(通知书) 情况本人领取了执照正本一份,副本 知书 份。份/备案通签字:年月日缴费发票粘贴处备注· 19 ·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1:

一次性告知记录

附页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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