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讲稿

第一章、绪论

经济法的产生与发展 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经济法的作用

一、经济法的产生于发展 经济法的起源

——《自然法典》 作者:摩莱里(法国空想社会主义者) 出版时间:1775年

产生于自由资本主义时期 被称为:古典经济法

奠定了自由资本主义三大原则: 私有财产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权利平等

19世纪末,人类社会进入垄断资本主义 国家的经济职能转变 经济法发展为现代经济法

标志:1890年《德国民法典》

二、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

国家

自然人 法人 非法人组织

(平等市场主体)

内部机构和分支机构

三、经济法的调整对象 1、经济管理法律关系

国家机关与平等市场主体之间在国民经济管理活动中产生的法律关系 市场主体法律制度——《公司法》

2、经济秩序法律关系

国家对平等市场主体的经济竞争活动进行规范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市场规制法律关系——《反不正当竞争法》

3、经济交易法律关系

平等市场主体在相互之间的交易过程中所产生的法律关系 市场交易法律制度——《合同法》

四、经济法的作用

1、有利于培育真正合格的市场主体,为发展市场经济奠定微观基础(市场主体法律制度) 2、有利于国家对市场经济的运行进行有效的宏观调控(市场规制法律制度) 3、有利于培育完善、统一、开放的市场体系 (市场交易法律制度)

第二章、公司法 第一节、公司概述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节、公司概述 公司的法律界定 公司的分类

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 我国的公司法的发展

一、公司的法律界定 公司的概念:P20 三大要素:

法人资格(核心要素) 营利性 经营性

1、公司具有法人资格 独立的责任

(严格区分公司的责任与股东的责任) 独立的财产

(严格区分公司的财产与股东的财产) 独立的行为

(公司的经营活动不受他人的干涉)

2、公司以营利为目的

公司本身通过经营活动获得盈利 股东通过利润分配获得盈利 盈利为公司的法定目的

3、公司能够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活动是连续不断的

(公司在存续期间持续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活动是同一性质的——《公司法》12条 (公司只能在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公司的经营活动是独立自主的

二、公司的分类

1、依据股东责任性质划分:P21 无限公司 两合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两合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

出现与公元13世纪,是世界上最早的公司组织形式 股东为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不具有现代公司的法人资格

两合公司

出现于公元15世纪

由无限股东和有限股东组成

无限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有限股东承担有限出资责任 无限股东负责对公司的经营管理

股份有限公司

出现于公元17世纪初期

所有股东都只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 公司第一次具有了现代意义的法人资格 拥有超强筹资能力,适应现代化大生产需要 公司成立实行国王特许设立制度

股份两合公司

出现于公元17~18世纪

由一位无限股东和五位以上有限股东组成 在筹集资本能力上与股份有限公司类似 在股东责任上与两合公司类似 相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容易成立 不具有现代公司的法人资格

有限责任公司

出现于公元1892年《德国商法典》 是唯一由法律创造的公司组织形式 股东都承担有限出资责任 公司具有现代意义的法人资格

2、依据公司的信用标准划分(P21) 人合公司 资合公司 人资两合公司

3、依据公司的控制关系划分(P22) 母公司 子公司

二者都是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公司 母公司能够控制子公司的经营活动

母公司对子公司经营活动的控制一般是通过持有其股份实现的 子公司的子公司仍然是母公司的子公司 母公司能够通过间接控制实现关联交易 解决办法:《公司法》20、21条

4、依据公司的组织系统划分(P22) 总公司 分公司

总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独立承担责任

分公司是总公司的分支机构,没有独立法人资格,所有责任由总公司承担 分公司所有经营活动应当得到总公司的同意

实践上为了方便分公司的经营,总公司一般会给予分公司一定的事先授权

三、公司法的概念和作用 公司法的概念:P24 公司法的作用:

1、构建合格的市场主体

2、平衡保护公司、股东、债权人三者的利益

四、我国公司法的发展 第一部公司法

1993年12月29日第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4年7月1日开始实施 通过背景:

1992年党的十四大提出建设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并得到1993年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修改宪法认定。为了顺利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通过了第一部公司法。

第一次修订公司法

1999年12月25日第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三次会议修订,同日开始实施 修订目的:

为了加强对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管理,以及鼓励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对公司法相关的两个条款进行了修改。(67、229条)

第二次修订公司法

2004年8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修订,同日开始实施 修订目的:

为了适应《政券法》关于公司股票溢价发行的新规定,公司法也对一个相关的条款进行了修改。(删除131条第二款)

第三次修订公司法

2005年10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修订,2006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修订意义:

1、大大降低公司设立的门槛

2、进一步提高公司经营活动的自主性

3、进一步加强对公司中小股东和债权人的保护

第二节、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的法律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特殊有限责任公司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界定 有限责任公司的概念:P31 三大特征: 责任的有限性 经营的封闭性 信用的两合性

1、责任的有限性 公司责任的有限性

(对外部债权人承担有限的债务责任) 股东责任的有限性

(对投资的公司承担有限的出资责任)

2、经营的封闭性 股东人数有法律限制

公司规模较小,适应中小型企业需要 股东之间保持高度团结与信任 股东转让出资受到限制 经营状况不向社会公开

3、信用的两合性

公司债务由公司独立承担,公司的信用能力取决于公司的资本 (信用的资合性)

公司的股东亲自管理公司,公司的生产经营情况取决于股东个人的信用 (信用的人合性)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1、有限责任公司设立条件:P32 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性质:公司对内对外活动的基本准则 制定者:公司的全体股东

约束对象:公司、股东、高级管理人员

2、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程序:P33 股东制定公司章程 股东缴纳出资 验资 注册登记

(3)验资

验资机构:注册会计师事务所 验资后果:

验资机构出具验资报告,证明股东已经按照公司章程规定缴纳出资 验资机构为股东缴纳出资的真实性承担连带责任

三、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 股东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

组成:全体股东

性质:公司的权力机构 召集人:董事会 主持人:董事长

召开时间: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职权:P35

议事规则:有限的公开投票,民主表决制度

组成:3~13名董事(我国一般只承认自然人董事) 产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代表全体股东利益)

性质: 经营决策机构 业务执行机构

(董事会的相对独立性) (执行股东会做出的决议) 召集主持人:董事长

召开时间: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由公司章程规定) 职权:P37

任期:每届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议事规则:有限的公开投票,民主表决制度 经理

负责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事务 (体现经理的职权) 高级管理人员

(体现经理的自然人属性)

组成:3名以上监事

产生:由股东会选举产生股东监事

由职工民主选举产生职工监事(不少于1/3) 召集主持人:监事会主席(由监事会选举产生) 职权:P38

性质:监督机构

监督对象:董事、经理、财务负责人、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任职资格:上述人员不得兼任公司监事 开会时间: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

议事规则:监事会决议应当经过半数监事通过

性质:

公司对内对外活动的代表人 具有唯一性 任职资格:

董事长(执行董事)或经理(公司章程决定)

四、特殊的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概念:

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委托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 特征:

资本的国有性 股东的唯一性

特殊性: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 概念:

P39 特殊性:

第三节、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上市公司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律界定 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P40 三大特征: 资本的股份化 规模的大型化 经营的公开化

1、资本的股份化

公司以对外发行股票的方式筹集资本 (股票是股份的外在表现形式; 股份是股票的实质内容) 股份是以等额的股票表现的

(每一张股票的面值和面额是相等的)

2、规模的大型化

能够筹集大量生产资本,适应大型企业的需要; 股东不亲自参与公司的经营管理; 公司由职业经理人负责经营管理; 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权的分离;

3、经营的公开化

股份有限公司的经营状况应当向全社会公开; 主要公开资料:

财务会计报表、重大经营决策、重大人事变动; 政府对于股份有限公司的管理比有限责任公司严格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1、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P41 发起设立

与有限责任公司区别不大 募集设立

典型的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2、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条件:P41 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

发起人认缴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最低资本限额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并经创立大会通过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3、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程序:

发起人订立发起协议并制定公司章程 发起人认缴公司股本并进行验资 发起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召开公司创立大会 注册登记

(3)发起人发行股票筹集资本

公司 股票 (发起人)

股票 承销商 股票 (证券公司)

社会公众(认股人)

1、与承销商(团)签订承销协议

承销票面总值超过5000万,应当由多家证券公司组成承销团 承销方式可以采用代销或者包销 P148 2、与银行签订股款代收协议

保证发起人具有承担设立不能责任的能力 保护认股人的合法权益

3、制作招股说明书

性质:销售股票的广告说明 4、申请发行股票 审核机构:P145 审核制度:审批制 5、制作认股书

性质:买卖股票的格式合同

6、认股人填写认股书并缴纳股款 填写内容:认购股数、金额、住所 7、验资

(4)召开公司创立大会:P42 (5)注册登记:P43

三、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股东大会 董事会 经理 监事会 法定代表人

股东大会

董事会

四、上市公司

上市公司概念:P48

上市公司特殊规定

1、公司上市优势:方便公司进行融资活动

2、公司上市条件:P153

3、组织机构的特殊规定:P48

第三章、合伙企业法

合伙企业的界定

合伙企业的设立

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入伙与退伙

一、合伙企业的界定

合伙企业的概念:P14

合伙企业的类型:

1、普通合伙企业

2、有限合伙企业

合伙企业的特征:

1、合伙企业债务由合伙人承担

2、合伙企业是典型的非法人企业

3、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以合伙协议为基础

4、合伙人之间具有“四共”关系

二、合伙企业的设立

2、有书面合伙协议:

合伙协议是合伙企业活动的最高准则

合伙协议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合伙协议的记载事项由合伙人自行决定

合伙协议未约定事项由合伙人协商确定或依法处理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合伙企业不拥有合伙人出资的所有权

合伙人出资没有最低出资数额的要求

合伙人实际缴纳出资可以与协议约定数额不符合

(有限合伙人应当按照协议约定足额缴纳出资)

合伙人可以用货币、实物、财产权利、劳务出资

(有限合伙人不得以劳务出资)

4、有合伙企业名称:P16

5、有经营场所

三、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

合伙企业的财产

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

利润分配与亏损分担

合伙企业财产的构成:P17

合伙企业财产的归属:

归全体合伙人共有(共同共有)

合伙企业财产是合伙企业承担债务的基础

不足清偿部分由合伙人以个人财产承担连带责任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对债务承担的特别规定:P14)

保证合伙企业财产的完整

保证合伙人之间的人身信任关系

四、合伙企业的外部关系

1、合伙企业与善意第三人的关系

2、合伙企业与债权人的关系

3、合伙企业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4、合伙企业的债权人与合伙人的债权人的关系

五、入伙与退伙

1、入伙:P18

入伙概念

入伙条件

入伙后果

2、退伙:P18

退伙概念

退伙类型

退伙后果

第四章、商标法

商标的界定

商标的构成

商标权

商标的特殊类型

一、商标的界定

商标的性质:标志

三大要素:

是商品上的标志;

是经营者的标注;

目的是为了区别

1、价值性

2、显著性

二、商标的构成

1、商标的基本构成:

文字:中文汉字、拼音字母、阿拉伯数字

图形:平面图形、立体图形

文字与图形的组合

(最常见的商标)

构成商标文字与图形的基本要求

————体现显著性

不能过于简单

不能过于复杂

中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勋章

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

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

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

官方标志、检验印记

国际红十字会的名称、标志

民族歧视的

夸大宣传、欺骗性的

有害社会主义道德风尚

地名

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

商品的特点

其他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法》实施之前已注册商标不受限制

三、商标权

商标权的范围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商标注册程序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

商标权的本质是一种财产所有权

其核心权利是使用权

该使用权属于一种排他性的独占使用权

商标权通常又被称为商标专有权

商标权的取得方式

图表

商标的注册程序

图表

1、时间范围:P216

保护期10年

可以多次续展

2、地域范围:

仅在本国范围内保护

《马德里协定》以商标国际注册加以解决

3、商品类别范围:

在申请商品类别范围得到保护

四、商标的特殊类型

1、防御商标

(1)防御他人以类似标志侵犯商标权

防御方法:在一类商品上注册多个近似商标

(2)防御他人“傍大款”降低自己商标显著性

防御方法:在多类商品上注册同一个商标

2、等级商标

在一类商品上注册多个商标

目的在于标明所经营商品的等级

3、证明商标

商标权人是一个非盈利性的组织

商标权人本身不使用该商标

商标权人自行制定相关商品的质量标准

(该标准比国家或行业通常标准更加严格)

商标权人授权商品经营者使用证明商标

使用目的是为了证明使用者的商品质量水平

4、驰名商标:P218

5、原产地商标、地理标志

第五章、消费者权益保护法

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消费者的权益

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

一、消费者的概念

“消费者” 的字面含义

———— 从事消费活动的人

“消费者”的法律涵义:

自然人

1、人的法律意义

法 人

购买商品

2、从事消费活动

接受服务

生活消费

合法目的

生产消费

3、消费目的

非法目的

“经验法则”

消费者的法律定义:

为了生活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

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的例外规定:P234

二、消费者保护的基本原则

差别保护原则

国家保护原则

基本内容:

给予消费活动的双方当事人——消费者和经营者不同的法律待遇,提供消费者更多的法律保护来实现双方法律地位的平等。

出发点:

事实上消费者与经营者处于一个较为弱势的地位,

为了实现法律地位的真正平等,就必须在法律待遇上体现出差别对待

消费者特殊保护待遇的体现:

在《消法》中消费者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而经营者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消费者根据《消法》的规定所享有的权利恰恰就是经营者应当承担的义务经营者应以谨慎态度对待消费者的权益

基本内容:

明确在消费者权益的保护中,国家应当承担起第一保护人的责任

明确国家的保护责任重在事前保护

四、消费者权益保护方法

责任主体的确定

责任赔偿范围

特殊赔偿的规定

第六章、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反垄断法的发展

一、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历史发展

1890年 美国国会制定

《保护贸易和商业不受非法限制与垄断之害法》

约束对象:垄断组织

垄断组织特征: 不反对垄断组织本身

垄断相关市场

制定垄断价格

攫取垄断利润

损害消费者权益 反对不当的垄断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

经营者违反市场交易的基本原则,损害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特征:

主体具有经营性

行为具有违法性

侵害对象多样性

三、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种类

欺骗性销售 商业贿赂

虚假广告 侵犯商业秘密

低价倾销 违反规定的有奖销售

搭售 商业诽谤

非法招投标 限制竞争

假冒注册商标

假冒知名商品

假冒企业名称

假冒质量标志

实施主体是市场交易的经营者

给付形式包括金钱形式和其他报偿

(金钱回扣、支付佣金;提供免费度假、旅游、宴席、色情服务;赠送物品、房屋专修;解决子女、亲属入学就业)

给付方式:秘密给付

(不得在帐外暗中给付)

给付对象:能够影响市场交易的人员

(客户的负责人、合伙人、代理人、雇员;政府公务人员)

给付目的:获得相对于竞争对手的市场优势

表现形式:

一、虚假宣传

商品的宣传内容与商品的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广告宣传的情节与实际情况不相符合

二、引人误解的宣传

宣传的内容违背一般社会公众的合理判断,使接受宣传的人对商品产生错误认识,影响其购买决定

1、商业秘密概念:P245

2、商业秘密特征:

秘密性——不为公众所知悉

实用性——带来经济利益或竞争优势

保密性——采取适当保密措施

3、侵犯商业秘密的情形

表现形式:P245

以排挤竞争对手为目的,低于成本价大量销售商品

危害后果:

容易产生垄断,损害消费者的长远利益

例外规定:P246

因某种原因,需要尽快将商品销售从而回笼资金或减少损失,而不得不以低价吸引消费者

经营者以提供奖品或奖金的手段推销的行为

否定三种形式的有奖销售:P247

1、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

2、侵犯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

3、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要素:

经营者存在客观优势(主要表现为垄断优势)

违背了消费者的意愿(侵犯消费者自主选择权)

附加的要求具有不合理性

1、主观上具有贬低竞争对手的目的

(影响任何经营者的信誉都构成商业诽谤)

2、客观上采取的是散布、捏造虚假事实

(无论以何种方式影响他人信誉都构成商业诽谤)

3、诽谤对象是特定的商业对象

(按一般思维可以推测出诽谤对象即构成商业诽谤)

1、依法具有独占地位企业的限制竞争行为

该行为的主体主要是公用事业企业

该行为表现为强制他人购买其指定的附加商品

该行为的手段主要是拒绝、中断、削减相关服务

该行为的目的在于获取非法垄断利润

2、政府滥用行政权力的限制竞争行为

主要类型:

限定他人购买其指定的经营者的商品

限制经营者正当的经营活动

限制外地商品进入本地市场

限制本地商品流向外地市场

四、反垄断法

立法过程:

1994年,列入八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商务部受委托起草反垄断法草案; 1998年,列入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003年,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

2005年,列入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计划;

2006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第一次常委会审议;

2007年6月,反垄断法草案进行第二次常委会审议;

2007年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表决通过反垄断法

第七章、合同法

第一节、合同概述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第四节、合同的履行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合同的概念

合同的特征

合同的分类

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一、合同的概念

广义合同:任何确定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民事合同

劳动合同

行政合同

国家合同

中义合同:确定双方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财产性民事合同

民事合同

身份性民事合同

狭义合同:P68

二、合同的特征

合同是双方或多方法律行为

合同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

合同的内容具有相对性

双方当事人的意思表示的效力是平等的

意思表示的含义:

意思 ——当事人内心的愿望

表示 ——当事人用某种方法表达出的愿望

意思表示——当事人用某种方法表达出的内心愿望 效力平等的含义:

当事人做出意思表示应当出于自愿

合同应当建立在双方合意基础上

合同的内容是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

合同的内容具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的法律约束力只对合同的双方当事人有效

第三方一般不承担合同义务或责任

合同相对性存在例外情形

有名合同 无名合同 —— 法律是否规定名称 双务合同 单务合同 —— 双方是否互负义务

有偿合同 无偿合同 —— 获取权利是否付出代价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合同的成立要件不同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

有名合同的名称是法律(主要是合同法)规定的

法律不仅赋予其名称,更重要是赋予其特殊规范

《合同法》规定的有名合同:

买卖、供用电水汽热、租赁、融资租赁、赠与、借款 建设工程、承揽、运输、保管、仓储、委托、行纪、 居间、技术开发、技术转让、技术咨询服务

判断依据是双方当事人承担的是否为对待给付义务

买方(买受人) 卖方(出卖人) 权利 获得标的物 获得价款

义务 给付价款 给付标的物 一方的权利就是另一方的义务

一方的权利与义务之间存在必然联系

诺成合同 实践合同

——合同成立是否以实际交付标的物为依据

要式合同 非要式合同

——合同成立是否以一定的形式要件为依据

四、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平等原则

自愿原则

公平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

公序良俗原则

平等原则主要指向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效力的平等 具体要求:

当事人的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当事人的行为适用同一法律

合同内容的设立、变更、终止应当由当事人平等协商

具体要求:

当事人自由决定缔结合同 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相对人 当事人自由选择合同的形式 当事人自由协商合同内容

当事人自由协商变更或解除合同 以上自由体现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法律一般尊重当事人的自愿决定——约定优于法定

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关系应当体现公平性 判断公平的依据:

双方利益的分配是否是均衡合理的 双方利益的分配是否是出于自愿的

地位:合同法的最高指导原则——帝王原则 基本内涵:

双方当事人在合同全过程中应当讲诚实、守信用

当事人应当以对待自己事务的谨慎态度对待对方事务 实现当事人双方利益的平衡 适用范围:

合同订立之前、合同全过程、合同履行完毕之后

第二节、合同的订立 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的过程 合同的条款 缔约过失责任

一、合同订立的概念 合同订立的定义:P72

进行协商——合同订立的过程 促成合意——合同订立的结果 内容:双方民事权利义务的关系

形式:设立、变更、终止(广义合同订立)

二、合同订立的过程 要 约 承 诺

定义:P73 生效时间: 构成要件: 到达主义原则 表达方式的肯定性 要约的失效: 表达内容的完整性 撤回要约

表达效果的确定性 单方行为 要约与邀请 撤销要约

要约与邀请的区别

定义及构成要件:P74

反要约——对要约发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 反要约的后果:

1、视为受约人作出新的要约; 2、原要约自动失效

承诺生效时间——与要约规定相同 承诺可以撤回,但是不可撤销

三、合同的条款 合同形式 一般条款 格式条款

四、缔约过失责任 定义:P89

在缔约过程中,当事人因违反先合同义务而依法承 担的民事责任

先合同义务的实质就是遵守诚实信用原则的义务 (注意、协助、保密、通知等义务)

第三节、合同的效力 合同效力的含义 合同的生效要件 无效合同的种类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无效合同的处理

一、合同效力的含义 定义:P76

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关系:

成立体现当事人的意愿,产生对当事人的约束力 生效体现法律对该约束力的评价,具有法律效果 成立是生效的前提 有效合同 效力 无效合同 效力待定合同

二、合同的生效要件 1、合同的主体合格

根据具体的合同判断其对主体资格的不同要求 2、意思表示真实

体现合同法的自愿原则

3、不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形式和内容要符合法律规定 4、具有可履行性

三、无效合同的种类

1、以欺诈、胁迫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

故意描绘虚假事实 欺诈

故意隐瞒真实情况 手段

以人身或财产安全威胁 胁迫

威胁的要求和手段属于非法 后果: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第三人利益 恶意强调当事人明知结果仍然故意为之 串通说明当事人双方均存在恶意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该合同形式与内容均合法,符合合同生效要件

但是当事人订立合同所追求的目的是非法(获取非法利益)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社会公共利益不等于公序良俗 5、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法律、法规作狭义理解

合同形式、内容、目的均不得违反

是否违反以客观标准判断,即使当事人不知,仍然无效

四、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 附条件、附期限的合同:P79 需事后追认的合同 可撤销合同

含义:订立合同的主体资格不合法,需要适格主体对合同效力进行事后追认 类型:

民事行为能力瑕疵人订立的合同

———— 由其监护人追认 行为人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

———— 由被代理人追认 无处分权人订立的合同

———— 由权利人追认

重大误解的合同 显失公平的合同

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

误解——当事人对合同的理解是错误的

区别当事人双方对合同产生两种的理解都是正确 理解错误——合同可撤销; 理解争议——按照诚信原则解决

重大——对合同的重要事项的理解存在显著缺陷 重要事项包括:

合同的性质、合同的对方当事人、合同的一般条款 后果:造成误解方重大损失

表现:合同双方的权利义务明显失去公平性 原因:

因紧迫情况而签订合同

因自身的原因 因缺乏经验而签订合同 发生时间:

合同订立时即存在明显不公平的状态

五、无效合同的处理 无效合同的性质: 自始无效

————合同从成立时就是无效 绝对无效

————当事人不得履行无效合同

处理方法: 返还财产

————恢复合同履行前的状态 赔偿损失

————对无过错方的补偿 没收财产

————对过错方的惩罚

合同履行的概念 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合同履行的抗辩 合同履行的保全 违约责任

一、合同履行的概念 定义:

合同依法成立后,当事人双方按照合同约定的内容, 全面完成各自承担的义务,从而使合同的权利义务 得到全部实现的整个行为过程

二、合同履行的一般规则 1、全面履行

当事人应当全面完成合同约定的所有义务 完全不履行合同 违反合同约定

不完全履行合同 合同履行的最根本要求

2、协作履行

当事人履行时应当团结协作、互相帮助、互相促进 理论基础——诚实信用原则 具体表现:

通知、协助、保密等

三、合同履行的特殊规则 双方当事人达成补充协议

按照合同有关条款或交易习惯确定 按照法律规定履行

四、合同履行的抗辩

抗辩权又称异议权,是指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拒绝债 权人的请求权的权利

债权人 债务人 请求权

(请求债务人履行义务) 拒绝债权人的请求 (对抗请求) 根据法定事由 (辩解理由)

合同保全的概念 代位权 撤销权

合同之债的债权人依据法律规定,在债务人不正当处分其权利和财产,危及债权的实现时,可以对债务人或者第三人的行为行使代位权或者撤销权的债权保障方法

构成要件:

两个到期债权的存在 债务人消极对待自身债权 该行为危及债权人利益实现 仅能在债权范围内行使

构成要件:

债务人不恰当处分权利 该行为危及债权人利益实现

六、违约责任

违约责任的概念:P90 违约责任的方式

违约责任与缔约过失责任的区别

1、支付赔偿金

赔偿金的定义:P92

————体现赔偿金的法定性 赔偿范围:P92

————体现赔偿金的补偿性

2、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的定义:P92

————体现违约金的约定性 支付规则:

一方违约,无论造成多少损失应当按照约定数额支付违约金 ————体现违约金的惩罚性

违约金数额低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增加违约金数额;

违约金数额过分高于实际损失,可以要求适当减少违约金数额

3、适用定金罚则:P92

第五节、合同的终止 合同终止的概念 合同终止的方式

二、合同终止的方式 合同履行完毕 合同解除 抵消 提存 免除 混同

定义:

合同有效成立后,因当事人一方的意思表示或者双方的协议,使基于合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的行为

类型:

协议解除

合同的解除

约定解除 单方解除

法定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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