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缓解农村贫困群众就医困难问题,建立健全农村社会救助体系,根据民政部、卫生部、财政部《关于实施农村医疗救助的意见》要求,结合本地实际,制定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以下简称农村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包括以下三类对象:
1、民政部门给予定期定量救济的农村“三无”人员和各类特殊救济对象。
2、享受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家庭人员。
3、农村低收入家庭患者(月人均收入低于120元),经各种互助救助帮困措施后,个人自负医疗费仍有困难且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
第三条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坚持国家救助与社会帮扶相结合的方针,坚持医疗救助水平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支付能力相适应原则。
第二章救助办法
第四条开展重大疾病医疗救助。重大疾病包括:(1)急性心肌梗塞,(2)恶性肿瘤,(3)瘫痪,(4)脑中风,(5)慢性肾衰竭,(6)意外严重烧伤,(7)爆发性肝炎,(8)帕金森氏病,(9)重大器官移植手术,(10)主动脉、冠状动脉、旁路移植手术,(11)主动脉疾病手术,(12)心脏瓣膜置换手术,(13)非典性肺炎,(14)乙肝,(15)肢体骨折等。
第五条资助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参加当地合作医疗。对已开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的地区,农村五保户(包括在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经费中列支;农村特困户个人应缴纳的全部资金从医疗救助资金中列支。
第六条定点医疗救助单位降低医疗收费。夏县人民医院为医疗救助定点单位。医疗救助对象持相关证件(低保证、五保供养证、特困救助证等)就诊时,免收挂号费,大型检查费、普通住院床位费等费用按一定比例予以减免,规定范围内药品费用按正常销售价的80%收取。
第七条疑难重症需转到非定点医疗机构就诊的,须得到定点医院许可并开出必要的证明。
第三章救助标准
第八条农村特困户患上述重大疾病且当年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超过20xx元时,超过部分按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的30%-40%给予救助,全年累计救助资金不超过3000元。
第九条对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给予定量救助。凡在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在享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的同时,按每人每年不超过50元的标准直接补助到供养机构。
第十条对国家规定的特种传染病救治费用,按有关规定给予补助。
第十一条审核确定个人实际负担医疗费用时,应剔除下列费用:
(一)医疗单位按规定应减免的费用;
(二)患者本人或家属所在单位为其报销的医疗费用;
(三)参加各种商业保险或基本医疗保险赔付的医疗保险金;
(四)参加合作医疗按规定领取的合作医疗补助;
(五)社会各界互助帮扶给予救济的资金;
(六)不在夏县基本医疗保险或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所规定的药品、诊疗项目、服务设施标准“三个目录”范围之内发生的费用。
第四章申请、审批程序
第十二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参加当地合作医疗,不需本人申请,直接由县(市、区)民政部门提供名单,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
第十三条大病救助实行属地管理。医疗救助对象患上述重大疾病而自身无力负担医疗费用时,户主可向村民委员会提供以下材料:
(一)大病医疗救助书面申请。
(二)医院诊断病历、正式医疗收费收据、处方。
(三)必要的病史材料以及第十一条所列各项费用的证明材料。
经村民委员会评审小组评议、公示,定点医院审查、乡(镇)办事处复查、县民政部门审批后,按规定发放医疗救助金。
对不符合救助条件的,说明理由,通知申请人。
第十四条医疗救助对象符合大病救助条件的,一般应在治疗期间或医疗终结后3个月内提出救助申请,医疗终结(或出院后)3个月后未提出救助申请的,原则上不再受理。
第五章救助基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五条医疗救助基金筹措:
(一)财政专项安排的农村医疗救助资金;
(二)上级补助资金;
(三)社会捐赠款;
(四)其他资金。
第十六条医疗救助资金由财政专户管理,专帐核算。由县民政局按规定程序审核批准后,于次月10日前将救助对象名单和救助数额报送到财政部门,财政部门在5日内审核后,通过银行或邮局直接发放到个人存折,或由被救助对象直接到核算中心领取。
第十七条农村五保户、农村特困户个人应当缴纳的合作医疗经费,由县民政局提供花名册和用款指标,经财政部门审核后分别从五保转移支付经费、医疗救助基金直接划转到合作医疗机构。
第十八条各类福利机构集中供养的五保对象医疗补助经费,由县民政局提供福利机构供养人数和供养人员名单,经财政部门审核后,直接划拨到供养机构。
第十九条县民政局可按医疗救助资金预算总额的3%提取工作经费,用于医疗救助对象调查、建档等相关工作支出。
第六章其他
第二十条民政局是农村贫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主管部门,会同卫生、财政部门研究制定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具体办法,负责制定医疗救助工作计划,提出医疗救助资金计划并受理分配医疗救助资金。建立救助对象档案,做到一户一档,一次一案,有据可查。
第二十一条财政部门要按规定安排医疗救助资金,专户管理,专帐核算,按规定拨付。
第二十二条卫生部门指导并督促县人民医院设立医疗救助窗口,公开减免项目、标准,兑现减免承诺,热忱为救助患者提供优质服务。
第二十三条县人民医院按照基本医疗保险或本地合作医疗所规定的用药目录、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医疗服务。要严格执行医疗救助相关规定,遵守医规医德,保证服务质量,控制医疗费用,不得在诊断、治疗、处方等医疗环节弄虚作假、营私舞弊,违者应予严肃处理,违法者将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救助对象应如实提供相关证明和材料,对骗取医疗救助金的,民政部门要如数追回,并取消其医疗救助待遇,情节严重的,按法律程序予以追究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民政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XX年7月10日起执行。
关键词:特困群众重大疾病医疗救助实施细则
报:市民政局,县委、县政府,苏县长、张副县长
主送:各乡镇人民政府、民政办,卫生局,财政局
夏县民政局20XX年7月1日印发
共印300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