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十五大提出了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的基本方略,这是我党、我国历史上第一次把依法治国作为治国方略和现代化建设的目标提出。江泽民同志深刻提出:“依法治国,就是广大人民群众在党的领导下,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保证国家各项工作都依法进行,逐步实现社会主义民主的制度化、法律化”。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教育法制建设取得了巨大成就,在邓小平教育思想和民主法制建设理论的指引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先后制订颁布了《义务教育法》、《教师法》、《教育法》、《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年人犯罪法》等教育专门法律以及由中共中央、国务院颁布的“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等规定性文件。这些法律、规定、文件的颁布实施为我们依法治教、依法治校提供了强有力的思想武器,为新世纪的人才培养奠定了良好的基础。

**市实验小学全体教工在上级领导的关心、帮助下认真学习、深刻领会有关教育法律、法规的精神,不断提高法制观念、法律意识。根据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教、依法治校工作要求,积极、深入地做好法制宣传教育,推进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

一、 提高认识,不断完善依法治教管理机制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教育事业的蓬勃发展,学校领导对依法治教的认识也在不断的提高,学校把依法治校、法制教育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的议事日程上来,纳入学校的总体工作规划,从组织、制度、评估、激励四个方面入手,全方位地构建了学校依法治校的管理机制,学校成立了以书记、校长为组长的依法治校领导小组,聘请了所在地段街道、公安、司法等部门有关部门以及家长代表参加领导小组、担任校外辅导员,聘请桃花坞街道综合治理办公室书记、平江公安局干部华天生担任学校法制副校长,建立完善了以刺绣研究所、中医院、金门老年公寓、军分区、宋仙洲巷红领巾一条街、民族乐器一厂等为主的德育教育、法制教育基地,形成校内校外、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法制教育网络。全校师生对照《教育法》、《教师法》、《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等法律法规,从严自律、注重实践、评估反馈、奖优罚劣,使我校的依法治校、法制教育逐步走上了规范化、制度化、序列化的道路。

二、依法全面实施素质教育

第三次全国教育工作会议上,党中央、国务院作出了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其核心是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培养适应二十一世纪现代化建设需要的社会主义新人。学校严格按照课程设置开齐各门学科,保证每位学科有足够的师资力量,使每个学生都能得到平等受教育的机会。学校加强对学生的思想品德教育,法制宣传教育,以贯彻《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主开展形式多样、丰富多彩、寓教于乐的活动,利用国旗下讲话、确认主题活

动、组织社区服务、参观访问、邀请老红军、司法干部、交通民警作报告等对学生进行全面的思想、法律教育。在法制教育上具体做规定:

1. 明确学习内容:根据原国家教委、司法部关于《加强小学法制教育意见》和《小学生法制教育基本要求》的精神,重点进行有关《交通管理规则》和《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常识教育和法制观念的启蒙教育,围绕十二个教育要点,对学生进行形象的法制教育。

2. 采用多种形式:法制教育渗透在学习课程中,分散在各年级各学科之中,学校以思想品德课、社会课、语文课等教学为主阵地,主渠道,保证这些课程中法制教育内容的落实,学校还把思品教材中有关法制教育的内容拍成小品进行教育。

3. 校内外、班内外延伸:根据小学生年龄特征,学校开展“五个一”活动,即举办一次“遵纪守法、从我做起”活动,由司法局领导来校向学生进行学法、知法、守法、用法、依法治校动员;开展“一月一法”学习,实践体验,内容有《国旗法》、《交通管理规则》、《治安管理处罚条例》、《未成年人保护法》、《小学生守则》等;三是请公安民警、司法干部、街道领导组成的讲师团对学生进行一次法制专题讲座;四是举行一次法制教育主题班队活动;五是走上社会开展一次法制教育宣传,开展“我是东小小主人”、“争做合格小公民”等活动。此外,学校宣传长廊中辟有“法制园地”专栏,栏目有“小红花和小刺猬”、“这事该不该做”等,表扬学生中的好人好事,批评不良行为习惯。高年级学生自编法制宣传手抄报进行学习交流。

通过教育,学生增强了法制意识,学会关心他人,提高了辨别是非的能力,如四年级一学生过去经常私拆母亲的信件,如今知道了这是违法行为,不再这样做了。2001年我校三年级学生叶舒婷、六年级学生诸晨淇分别因患心脏缺损需手术及癌症治疗所需手术费用较大,学校问讯后及时伸出了援助之手,短短几天凝聚着全校师浓浓深情的7000千多元、14000多元,分别送到了他们手中有中,表达了同学们的一片爱心。

义务教育阶段保证每个适龄儿童都能得到受教育的权利是素质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多年来我校所属施教范围没有一个学生因家庭贫困或智残而辍学的,相反学校给予他们更多大关怀,去年招收的一年级新生中有二个智力不太好的学生,学校专门作了妥善的安排,对贫困家庭的学生也在经济上给予了照顾帮助,使他们同样能得到良好的教育。

三.依法管理、不断提高依法治校水平

根据《教育法》学校制订了办学章程,对学校组织机构、办学方向、教育教学工作、教师的权利义务、校园管理等都作出了明确规定,在此基础上形成了一整套学校管理制度,制订了“苏州市**市实验小学内部管理体制改革方案”,学校注重

将制度建设与学校的常规管理、民主管理结合起来,将学法与师德教育结合起来,增加教师的权利和义务观念,提高教师教书育人的积极性。根据《教师法》、《教师资格条例》对教师思想道德、业务素质的要求,学校加强了职业道德教育,会同工会、团支部开展了崖2贯彻执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为主要内容的教育活动,先后组织了“我的爱生格言”征集,小品“这礼该不该收”辩论会,“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知识竞赛、“我心中的好老师”评选、演讲,组织收看“全国优秀教师师德报告”录像等等。通过这些活动的开展,极大地提高了教师为人师表的自觉性,各年级组份份制订出各自的礼仪规范,以时刻对照自己的教育行为,涌现出了一批爱生敬业,乐于奉献的先进集体和教师.身为在职教师,道德修养良好,言行举止得体,文明礼貌待人,团结合作互助,在原金阊区督导总组织山区师长专项调研中获得较高的评价。

>中指出:“智育工作要转变教育观念,改革人才培养模式,积极实行启发式讨论教学,激发学生独立思考和创新意识,切实提高教育质量”。一所学校的教育质量是社会关注的热点,也是素质教育赋予我的重任,学校认真贯彻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努力探索,实践新课程,在转变教育观念改革课堂教育模式,培养学生综合能力,提高课堂教学新章各方面作了有益的尝试,取得了一定的进展.要求先后举行了多次“句华杯”教育技能大赛,在方案设计,网页制作,案例分析,课堂教学等方面按课文要求进行培训,竞赛,以不断提高教师的教学水平与能力.在日常的教学管理中,学校根据教学“六认真”的规定加强了教学质量的监控,在随堂听课,质量调研,教学研究,提优补差等方面加大了管理力度,从而保证了学校教育质量的不断提升,在市区组织的多次质量调研中都取得了可喜的成绩,毕业学生受到了附近中学主市区有关学校的欢迎。

随着教育改革的不断深入,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社会对学校关注的热情,家长对学校管理的参与积极性都在不断提高.为规范依法办学,学校建有完整的校务公开制度,主动接受社会与群众的热情,对关系到学校发展的重大规划,决策都在广泛听取教工意见,建议的基础上由校务委员会集体研究决定,学校在制定三年发展规划的过程中收到教工,家长书面,口头意见,建议20余条,保证了学校发展的合理定位及实施的可信度.在关系到教工切身利益的学校内方案修订过程中,学校充分听取了职工会意见,正确处理好学校与教工的关系,关心好教师的学习,工作和生活,不断调动教师的工作积极性。

教育收费的社会的一个热门话题,规范收费这不仅关系到政府的形象,教师的形象,同样关系到学校的健康发展,学校在收费工作中是认真的,凡是涉及向学生,家长收取费用时都严格按照财政,物价,上级教育行政各部门所核定的收费范围,收费标准,收费要求执行,没有擅收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的现象出现,并在校内醒目的地方悬挂经财政,物价部门审定的收费公示牌,八年来经物价,廉政各部门多次检查情况都比较好,未发生过就收费问题接到家长的投诉。

学校公务公开的渠道是畅通的,校长信箱,校长热线,家长委员会,家长学校都为学生,家长架起了参与学校管理,反映他们心声与要求的桥梁,学校也从中更多的了解到对学校的评价,在家长心目中的地位,为更好的依法治校提供了可靠的依据.近年来通过家长委员会,校长信箱反映学校教育教学问题的,建议学校各种活动安排的,对教师职业道德建议的,解决学生生活后勤,安全的意见,建议40余条,促进了学校管理制度化,规范化,法制化的发展。

四.常抓不懈,不断深化,走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成功之路。

学校能根据教育中心的热点及薄弱环节,做到反复抓, 抓反复,稳中求进,持之以恒.法制宣传做到全方位,多层次,立体交叉,同时又注重时势,不断对新的法律法规进行宣传,学习,扩大影响.为>出台后,在宣传的同时也注意用实际行动响应国家的法规,全校已先后有80余名教师参加了义务献血,使学法提升到实践的层次,生动的体现了普法效果,师生的法制观念也在实践中不断增强。

我校从实际出发,积极搜索,大胆实践,在依法治校的过程中,事实有力的证明,加强法制教育是提高学生素质,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有效途经,是推进学校文明建设的必由之路.学校现在学风正,纪律严,质量高,一批优秀学生脱颖而出,学校评为省级实验小学,多次荣获“市文明单位”、“市文明示范单位”、“综合治理先进单位”、“安全文明单位”、“区普法教育,依法治校先进集体”等光荣称号,以及家长和社会各届的肯定和赞誉。

五、对依法治教的一些思考

**市实验小学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进程中作了认真的搜索,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教育法治任重道远,后面的路很长.>中指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根本要靠法制,靠制度保障.”就我们学校来说,当前应抓好内部机构和法制队伍建设,依法治校的制度建设和培训工作,积极进行探索,实践.进一步加强对广大教师进行>,>等教育法规以及其它法律,法规的知识学习,教育,把教育,法制教育和师德教育,提高教师社会地位结合起来,促进教师提高自身的政治思想,业务素质.要把学校章程的建立和学校的常规管理,民主管理制度的建设结合起来,加强依法治校程序性制度的研究和建设,严格依法办学,逐步走上高质,高效,规范发展的轨道.学校应进一步总结经验,反思在依法治校过程中所走过的路,不断深化法制教育内容,增强教育的针对性,时效性和普及性,与时俱进坚定走依法治校的成功之路。

“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是社会主义法制的基本方针,**市实验小学全体师生将遵循这一方针,在局的领导下,坚持走好依法治教,依法治校的征程,将满怀信心的迎来教育法治的又一个春天。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

学校对受教育者享有处于法律豁免状态的自主管理权,这是近代法治主义中“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观点的集中体现。学校对学生享有无限制的自主处分权,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这种观点有利于保障学校办学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但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1]。传统的教育观念导致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普遍存在,对受教育者造成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因此,现代法治主义认为“自由裁量是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做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约束的权力”[2]。由此可见,特别权力理论已经为现代法治主义普遍抛弃,任何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依法治校能够实现现代人类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它更成为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受教育权的缺失将导致劳动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进而影响公民其它财产权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乏将影响人们运用现代传播技术进行交流,从而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得不到完整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陷还将降低受教育者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可见受教育权对于公民而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学校教育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可谓终身而深远,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

(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规则的反映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的法治主义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已经为我国的立法所接受。该原则要求权利受侵害后要穷尽所有的救济方法应当以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保障。可见学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约束的活动,而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将依法治校作为溶入国际大家庭的必要途径。

二、依法治校的现实可能性

上文已经从3个方面论述了学校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范畴实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呢?笔者认为依法治校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上文所述的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的规定和WTO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都回答了这一问题。同时,《教育法》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高教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38条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学籍处理。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种法律授权或赋予的法定权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由此可见,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学思想、现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则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是法治主义中必不可缺的。

任何组织、个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必将与其它法律主体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成为我们依法治校的基石。在“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非法同居案”和“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中,法院在审理时均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学校教育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选举、契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见依法治校决不仅仅是依

某部法或某几部法来治校,而应当建立以行政法为核心、教育法为指导、其它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综合法治体系,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要求。

三、依法治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程序公正

现代法治主义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西方国家很早就认可了这个观念,在“狄克逊诉亚拉巴马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案”、“戈斯诉洛伯兹案”、“佩蒂诉伦敦大学案”中,教育机构均因为程序失当而败诉。然而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却认为实体结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为了所谓“公正”的实体结果可以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学者公开宣称“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也应当为法院所采信”。这充分说明了时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这一点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尤为明显,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纠纷。在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中发生的多起因学籍、学位处分所引起的诉讼中,学校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这些实例应当引起学校管理者的警觉,充分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重视以下一些程序,才能尽可能保证其公正性。

1.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应当附加说明该决定的充分理由,这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英国学者韦德强调,某个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将很难使这样的决定正当化[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没有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意味着违背正义的要求,说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项宪法性要求[4]。综合中西方法律观点,说明理由至少具备以下意义:它表明在形式上决定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任;它对那些不满决定而准备申诉的当事人可以使他们考虑申诉的理由;它能够体现程序公开的价值,体现对当事人人格与尊严的尊重;它对于裁判者意味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排除肆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可见说明理由是程序体现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说明理由的决定总是与任性、专横、滥用权力相联系,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丧失信心[5]。

2.预先申辩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尤其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受处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辩机会。申辩是任何法律行为的必备程序之一,因为受处分的当事人不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可以进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体。裁判者不应当对受处分者有任何偏见或先入为主,应当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进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的解释。有些学校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这显然是剥夺了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

3.以充分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决定。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证据推导法律真实,任何真实均应建立在有效证据之上。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应当掌握充分的实质证据,切不可仅仅接纳传闻或道听途说的证据,也不可接纳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据。仅仅以传闻作为证据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动都会被法院推翻的,例如仅仅因为学生在考试时东张西望即认定考场舞弊,或仅仅因为某人的口头反映就作出纪律处分都是不负责任的决定,若因此引起的诉讼作为学校只有一种结果——败诉。因此,这一程序还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相关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仅能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

(二)教育优先

法律所具备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是相互对应的两大重要功能,这二者相比较,教育功能应当优于惩罚功能。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指导方针,在法治主义中应当坚持教育优先的原则。尤其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要求学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奖励和惩戒都只能作为教育的手段而已。因此它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从轻标准。即在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轻的处分;反之在可奖励可不奖励时应给予奖励,奖励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重的奖励。这是法治中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2)综合考虑标准。即学校所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的行为性质、目的、后果相联系,并综合考虑其一贯

的表现,不能畸轻、畸重。这是现代法治主义中适当性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

(三)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

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应当成为人们今后所模仿的对象,这就是古人所谓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受教育者总会根据以往同类事件学校所作出的决定来作为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法的预测功能也告诉我们前例与后循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既往的判例与习惯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据个人喜好对同一情形作出不同决定,必然导致人们对既有规则的尊严性、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6]。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惨痛教训的,应该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这也就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大胆创新”是必要的,但“萧规曹随”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既往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当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和现今的情况发生冲突时,学校应当首先修改既有规则,再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作出决定。因为规则必须受到尊重,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四)异议导致执行停止

在行政法中,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为的连续性,通常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7]。但是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动并非一般的行政行为。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权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并广泛牵涉国家、社会的利益,同时该行为具有阶段性和时间性,错误的教育管理活动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纠正,也将给受教育者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在受教育者对该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的同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决定。

四、依法治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

我们强调法律必须介入学校教育管理领域,强调必须实行依法治校,但并不等于说可以不顾教育规律,简单粗暴地干涉学校的自治权、自主权。教育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它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法院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法官也不是教育专家,它们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认识水平肯定不及教育当局,因此一味强调法治对学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视教育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司法机构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干涉和审查应当坚持普通行为不干涉和有限范围审查原则。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但并非实现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径,因为司法审查和干涉是需要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教育管理行为提供司法保护,无疑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笔者强调,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应当依靠学校自身转变观念,依照法治原则主

动、积极地采取措施,完善现存的治校理念和方法;另一方面,依法治校还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校教育管理的自治权、自主权,保障学校依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依法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这2方面的有效结合要求只有在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现代法治思想相背离时,我们才可以动用司法这一最终救济手段。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遵循客观规律,尊重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依法治校。

依法治校经验材料 ——以人为本 依法治校 构建和谐校园 ##中学创建于1952年,是新中国成立后仪征地区第一所中学。历史悠久,底蕴深厚。五十年风雨历程,我校勤施教化,善育桃李,万名毕业生似栋梁出川,遍及大江南北;他们中有原中国农业科学院副院长陈万金,云南省委常委、政法委书记李明朝,教育部国际交流与合作司司长曹国兴,##市委副书记、纪委书记洪军等党政领导;有##大学校长郭荣,流美博士蒋春宏、陈明,赴新西兰访问学者徐坚等知名学者;还有海军某部谢仁贵上将,空军驻浙江某部飞行员陈宝金,空军飞行学院学员金伟、陈忠平等军中骄子;北京雅居乐房地产公司老总桑春华等商界精英。文明传承。近年来,高考本科上线数一直位居##市普通高中前列,尤其是2004、2005年高考,本科上线绝对数居全市第二,位列##市所有高中前十名。 2000年来,学校相继获得了江苏省“德育先进学校”,“绿色学校”,##市“文明单位”、“依法治校先进校”、“青少年法制教育工作先进集体”、“五四红旗团委”、仪征市“文明单位”等荣誉称号。“陈中”品牌形象得到了进一步打造和升华。 长期的教育实践,使我们深深体会到,要搞好学校的教育教学工作,德育工作是核心,依法治校是保障,组织管理是关键,制度完备是保证。一直以来,我校各项工作始终坚持以“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为平台,不断强化科学法制管理,规范人文管理,深化各项改革,与时俱进,开拓创新,取得了丰硕成果。 现就依法治校情况向各位领导、同仁汇报如下,敬请指正。 一、务实法制宣传教育工作,牢固树立法制意识,确保了依法治校工作开展的效度 1、法制教育走向深入化、规范化、科学化。以“三五”、“四五”普法教育为抓手,制定普法工作的年度计划,全面提高依法行政、依法治校水平。学校根据学生的年龄特点、身心发展规律和教育要求,抓住课堂主阵地,由教务处牵头,从安排教师、课时、教材入手,重点组织学生学习《宪法》、《刑法》、《民法通则》、《未成年人保护法》、《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等法律法规的基本常识,坚持做到教材、课时、人员三落实;做到施教与考核相结合;做到普法工作有计划、有措施、有检察、有总结;做到在提高实效上下功夫。 2、充分利用各种渠道,多种形式开展法制宣传教育活动。为确保法制宣传教育工作顺利进行,由校长室牵头,政教处、团委还积极组织了形式多样的法制宣传活动,如主动联系##大学法学院、社会发展学院师生来校开展法律咨询、法制专题讲座、法制图片展览、法制文艺演出等活动;聘请镇司法所所长、全国人民满意司法员、我校校友姚玉金和镇派出所所长张秀朝这两位同志担任法制辅导员,定期来校开设普法讲座;定期邀请市关工委张玉宁副主席、戴锦章老先生来校给学生做法制讲座,我校还是全市唯一一家学校中获“仪征市关心下一代工作先进单位”殊荣的学校;积极利用闭路广播电视系统开通“每周影院”栏目,组织学生观看爱国、普法等方面的电影或记录片;还组织“法在身边”主题征文、法制知识竞赛、以普法为主题的板报评比活动,把普法宣传搞活搞实,使广大师生受到生动形象、潜移默化的法制教育,提高了师生学法、懂法、用法、遵纪守法的水平。为依法治校工作的良好开展提供了优越的先决条件。 3、坚持法制宣传教育与思想道德建设相结合,以实现“双赢”的教育效果。积极利用##市“贯彻落实《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基地校的优势,我校深入贯彻落实了《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校长室“低起点,中实效”地将“成人”教育当作德育工作的旨归,切实将德育工作分成“规范养成、潜移默化、自我升华”三个阶段来实施: (1)、对学生的养成教育,我们采

取了“引导先行,考评跟上,绩效挂勾”的工作方法;首先,积极利用学生会议、“两课”之机,组织学生学习各项规章制度,做到了让制度进头脑;其次,细化、实化学生衣、食、住、行、学等方面评分标准,逐日评分,累计公示,奖优罚劣;还倡导开展了“在家讲孝敬、在校讲勤奋、对人讲礼貌、对己讲仪表”的系列道德教育活动,规范了养成教育,形成健康、向上的道德情操,为依法治校工作深入开展提供了有力的基础条件。 (2)、打造良好“软环境”,陶冶了学生情操。各部门始终围绕“良好的文化能塑造崇高的品格”这一指导思想,积极有效营造了良好校园文化氛围,紧扣学校发展主旋律和学生需要,常换常新校园橱窗,法制知识、典型案例、安全知识等都有宣传,还组织安全办公室、班级、寝室的评比活动,营造了法制、安全、健康、积极、向上的“校园文化”。学校的每一堵墙每一块地,每一个角落都散发着育人的芬芳和洋溢着催人奋进的氛围,形成了怡人的自然环境和浓郁的人文气息相得益彰、交相辉映的育人氛围,使徜徉其中的学子在潜移默化中升华了思想境界。这有效保证了我校连续十三年在校生犯罪率为零的良好势头,我校学生的文明礼貌、出操队列、胸卡佩戴、文明就餐、安全就寝已成了来校的检查组、考察学习的兄弟学校的领导老师、社区群众的眼中和心头不可磨灭的亮丽风景。 4、法制教育与师德建设并行,依法从教深入人心。学校继续以“以德立教、健全教师心理和人格”为出发点和落脚点,以班主任队伍和干部队伍建设为先锋,坚持结队、帮扶与重点、有针对性教育相结合,坚持教育与考核相结合、考核与岗位相结合,坚持利用每周一的政治学习,对教师进行《教师法》、《教育法》、《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的学习,每位教师都认清了自己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处处事事时时注重为人师表。通过普法教育,极大地提高了我校教师队伍的师德素质,依法从教有效开展。 深入开展师生的法制宣传教育,达到了“二个提高,二个转变,一个推进”的效果,即全面提高全体师生的法律素质、全面提高依法治校、依法治教的管理水平;努力实现由提高全体师生法律意识向提高法律素质转变、由注重依靠行政手段向注重运用法律手段转变;为推进依法治校、依法治教奠定坚实的思想基础。 二、加强班子建设,发挥整体功能,确保了依法治校工作开展的力度 1、健全领导组织机构。成立依法治校领导小组,由校长任组长、副校长任副组长,部门正职任组员。认真落实校长责任制,做到校长亲自抓,分管副校长着力主抓,政教处、团委具体抓,构建由各部门及政治组、年级组等分工负责的工作网络,各施其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同时,实行集体决策个人负责制,各部门职责清、信息通、效率高,全员呈整体优化态势。 2、明确领导小组工作要求。为了提高工作效率,领导小组明确了“三统一”做法要求,即:一是事前先统一认识,二是办事统一步调,三是事后统一评价标准。“对人讲公正,对已讲廉明,办事讲民主,彼此讲相容”这是我们班子的行为规范。“遵规守矩, 但从我始”成为学校领导的自觉行为准则。有力推进了依法治校工作的全面开展。 三、完善制度建设,提高办学层次,确保了依法治校工作开展的信度 1、深入开展学习教育活动,统一班子思想上的认识,明确依法治校意义深远,创建工作势在必行,从而确立“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育人总思路,同时,结合学校实际,认真制订了《仪征市##中学五年发展规划》,把依法治校工作纳入学校工作议程,作为学校的一项重要工作来抓,做到同计划、同部署、同检查、同总结、同奖惩。 2、“淡化人为因素,实化科学制度管理”。在陈中《宪法》——《仪征市##中学章程》指导下,结合《##中学管理手册》要求,学校的各部门制定了《仪征市##中学安全工作若干规定》、《仪征市##中学教师教学工作评价实施意见》、《仪征市##中学财务管理规定》、《仪征市##中学开展民主评议行风工作实施意见》、《仪征市##中学关于实施廉洁勤政制度若干规定》、《仪征市##中学开展师德师风教育的实施办法》、《仪征市##中学行政会议制度》、《仪征市##中学教职工年度考评工作方案》、《仪征市##中学评选先进教育工作者工作方案》、《仪征市##中学教职工职务评聘工作方案》、《仪征市##中学管理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等规章制度,一切工作都有章可循,有据可依。健全的制度,有效促进了依法治校的制

度化和规范化。 3、依法开展工作,实效显著。 (1)、校园安全有了保障。《安全工作若干规定》的出台,《安全责任书》的签定,有力推进了我校治安、安全工作的开展与落实,形成了校长、分管副校长、处室主任、班主任、科任老师、管理人员的层层责任制,真正落实“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使各部门、各岗位职责明确,责任到人,使之形成各负其责,齐抓共管的宏观常抓、微观抓细的新局面。 (2)、认真贯彻省颁教学常规管理工作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教学常规过程管理的通知》精神,落实教学过程管理,严谨各教学环节,注重“教法活化、学法指导、考法研究”相结合;年级主任“法人”的年级责任制和备课组长核心的学科责任制得到了切实运行,增强了效率意识和质量意识,确保了教学工作质态的良好运行,为我校年年高考攀高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3)、严格了财经制度。严格执行各项收费标准,做到按上级标准收费,绝不乱收费;让家长明白缴费,绝不搭车收费;让会计室统一收支,绝不设立“帐外帐”。规范财产请购、领用、保管、登记、报废手续,进行财产核查、登记,与各个班级签订班级财产管理,使用合同书,进一步充分发挥财产使用率,大力提倡爱护公共财物。基建、修缮或较大项目实行行政采购,招标、议标或集体研究决定,廉洁自律,自觉接受教职工监督,增加透明度、可信度,即节约了开支,保证质量,又得到教职工的好评,在民主管理学校工作中迈上了一个新台阶。 四、加强科学管理,畅通民主监督渠道,确保了依法治校工作开展的深度 1、完善教职工代表大会制度。坚持每年召开教代会,坚持学校的重大决策必须由教代会讨论通过,让教职工知校情、参校政、议校事、督校务。 2、规范各项校务公开制度。做到“六个一”:制定了一个切合实际、统一规范和便于群众监督的《校务公开实施方案》;设置一个校务公开栏;规定学校主要领导为校务公开第一责任人;设立一本公开记录本;设置一个意见箱;成立一个校务监督小组,还公布了举报电话。坚持“八公开”:学校把财务管理、收费、工程建设项目、教职工奖惩、职称评审、招生事务、福利分房、学校重大决策8个方面作为公开的主要内容,特别注意选准那些群众最关心、社会最敏感、最容易产生不正之风的问题,作为公开的重点向群众公开。对重大而又敏感的问题实施“阳光操作”,增强了学校教工的主人翁意识,调动了他们的积极性,密切了党群、干群关系,开创了“政通人和”局面。也保证了依法治校工作得以长期有效开展。 在市局领导的亲切关怀,各主管职能部门的精心指导,兄弟学校的帮助和我校2000余名师生员工的共同努力下,在“以人为本,依法治校,构建和谐校园”的总目标要求下,我校在大力开展“依法治校”工作的同时,各方面都取得了较好的成绩,积累了不少经验。 雄关漫道,而今迈步,新的征程将充满压力,充满挑战,也充满机遇,充满希望,我们将以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针,振奋精神,积极进取,扎扎实实地做好各项工作;与时俱进,奋勇争先,努力开创学校依法治校工作的新局面。 依法治校经验材料

论文关键词] 依法治校 行政法 程序

[论文摘要] 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和我国《宪法》规定的依法治国原则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的体现。依法治校的关键在于依照行政法的要求对该活动进行程序上和实体上的限制,以实现该活动的理性化、正当化、合理化要求。

1999年《宪法修正案》第13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实行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随着法治建设的不断深入,我国法律也开始介入学校这个特殊的领域,依法治校已经不仅仅是一种口号,而应该成为每个学校、每个教育管理者所必须面对的问题。近10多年来我国先后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以下简称《高教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以下简称《学位条例》)、《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以下简称《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等多部法律、法规。10年前某学生因非法同居受到开除学籍的处分似乎是天经地义的事,可是今天学校却因此面临被诉的风险;10年前学校不授予某学生学位可以被视为行使自主管理权,可是今天司法机关已经开始

介入此类纠纷之中。这一切都说明传统的教育观念与当今的法治思想之间产生了诸多的矛盾:一方面受传统观念的制约,受教育者基本上不愿意也缺乏法律手段就其所受到的不合理的管理向法院提起诉讼,使得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司法保护;另一方面,由于相关法律条文的缺失,非教育专家的法官主动大规模地介入学校教育领域,从而对学校的自主管理权构成了严重挑战。为了解决这些矛盾,笔者认为,当前从学校管理者的角度应当主动适应现代法治的要求,遵循法治的原则与思想进行各种教育管理活动,将依法治校真正落到实处。

一、依法治校的必要性

(一)依法治校是现代法治主义的要求

学校对受教育者享有处于法律豁免状态的自主管理权,这是近代法治主义中“特别权力关系不受法律调整”观点的集中体现。学校对学生享有无限制的自主处分权,不论该权力行使的程序是否公正、实体结果是否正义,都完全处于司法审查的豁免状态,这种观点有利于保障学校办学的自治权和自主权,但却忽略了一个简单的现代法治原则“任何不受控制的权力都将导致专制的高度可能性甚至是必然性”[1]。传统的教育观念导致学校在教育管理中滥用自由裁量权等现象普遍存在,对受教育者造成终生难以愈合的创伤。因此,现代法治主义认为“自由裁量是根据合理和公正的原则而不是根据个人的好恶做事;自由裁量权不应是专断、含糊不清的权力,而是法定的、有一定法律约束的权力”[2]。由此可见,特别权力理论已经为现代法治主义普遍抛弃,任何权力都必须纳入法治的轨道。

(二)依法治校能够实现现代人类的基本权利——受教育权

受教育权是我国宪法赋予公民的基本权利。随着知识经济的来临,它更成为公民享有其它权利的基础。受教育权的缺失将导致劳动权的被限制与被剥夺,进而影响公民其它财产权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乏将影响人们运用现代传播技术进行交流,从而导致公民言论自由权得不到完整的实现;受教育权的缺陷还将降低受教育者的社会评价,从而对公民的名誉权、荣誉权造成负面影响。可见受教育权对于公民而言可谓牵一发而动全身,学校教育管理对公民的影响可谓终身而深远,将其纳入法治的范畴是现代法治主义的应有之义。

(三)依法治校是WTO基本规则的反映

随着中国加入WTO,国际化的法治主义也对我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WTO的重要法治理念“司法最终救济原则”已经为我国的立法所接受。该原则要求权利受侵害后要穷尽所有的救济方法应当以司法救济作为最终的保障。可见学校教育管理已不是孤立的、不受约束的活动,而应当以法治为基础,将依法治校作为溶入国际大家庭的必要途径。

二、依法治校的现实可能性

上文已经从3个方面论述了学校教育管理纳入法治范畴实施依法治校的必要性,但它是否具备现实可操作性呢?笔者认为依法治校已经具备相应的法律理论基础。上文所述的我国宪法中“依法治国”的规定和WTO的“司法最终救济”原则都回答了这一问题。同时《教育法》,

第28条规定,学校享有对受教育者进行学籍管理、实施奖励或处分的权利。《高教法》第53条规定,高等学校学生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学位条例》第2条规定,公民可以按照本条例的规定申请相应的学位。《高校学生管理规定》第15-38条规定,学校可以依法规定对学生进行各种学籍处理。第62条规定,对犯有错误的学生,学校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从以上法律、法规中,我们不难看出学校的教育管理权不是自然产生的,不是与生俱来的,而是一种法律授权或赋予的法定权力,它既不可能是一种绝对自由裁量权,也不可能享有法律豁免的特权。由此可见,依法治校是有充分的法学思想、现代法治基本精神、法律原则作为其存在的基础,是法治主义中必不可缺的。

任何组织、个人都不是孤立地存在于社会之中,它必将与其它法律主体产生千丝万缕的联系,从而置于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之中。因此现行有效的法律、法规、规章、制度都将成为我们依法治校的基石。在“湖南外语外贸学校非法同居案”和“怀孕女生被开除案”中,法院在审

理时均适用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在中小学教育中还涉及到未成年人保护的法律规定;另外学校教育还可能涉及到婚姻、家庭、选举、契约等方面的法律规定。可见依法治校决不仅仅是依某部法或某几部法来治校,而应当建立以行政法为核心、教育法为指导、其它法律、法规为补充的综合法治体系,真正实现依法治校的要求。

三、依法治校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程序公正

现代法治主义追求的是公正,其中“程序公正是最大的公正”这一观点已经为大多数法治国家所接受。法律的任务是用公正的程序推导出法律真实,并用这一法律真实对客观事实作出法律上的判断,因此不公正的程序必将导致不公正的实体结果。西方国家很早就认可了这个观念,在“狄克逊诉亚拉巴马州高等教育委员会案”、“戈斯诉洛伯兹案”、“佩蒂诉伦敦大学案”中,教育机构均因为程序失当而败诉。然而我国传统法律观念却认为实体结果的公正才是最重要的,为了所谓“公正”的实体结果可以违反某些法定程序,例如某学者公开宣称“真实的犯罪嫌疑人的口供即使是通过刑讯逼供获得的,也应当为法院所采信”。这充分说明了时至今日尚有人仍然忽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这一点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尤为明显,也因此产生了诸多纠纷。在北京大学、中国科技大学、武汉大学等高校中发生的多起因学籍、学位处分所引起的诉讼中,学校败诉的理由无一不是程序不当。这些实例应当引起学校管理者的警觉,充分重视程序公正的重要性。笔者认为,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重视以下一些程序,才能尽可能保证其公正性。

1.充分说明理由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管理决定时应当附加说明该决定的充分理由,这是依法治校的一项基本要求。英国学者韦德强调,某个行政决定没有说明理由,行政机关将很难使这样的决定正当化[3]。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也认为,没有说明理由的行政决定意味着违背正义的要求,说明理由是良好行政的基本要素之一,是一项宪法性要求[4]。综合中西方法律观点,说明理由至少具备以下意义:它表明在形式上决定是理性思考的结果,有利于增强人们对决定合理性的信任;它对那些不满决定而准备申诉的当事人可以使他们考虑申诉的理由;它能够体现程序公开的价值,体现对当事人人格与尊严的尊重;它对于裁判者意味着在作出决定时必须排除肆意、专断、偏私等因素。可见说明理由是程序体现公正的必要条件之一,不说明理由的决定总是与任性、专横、滥用权力相联系,人们将不可避免地对该决定的公正性丧失信心[5]。

2.预先申辩的程序。它要求学校在进行教育管理活动尤其在作出处分决定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前给予受处分者至少一次的申辩机会。申辩是任何法律行为的必备程序之一,因为受处分的当事人不是某种法律关系的客体,而是可以进行理性思考的平等主体。裁判者不应当对受处分者有任何偏见或先入为主,应当提供机会让受处分者进行申辩并采纳其合理的解释。有些学校规定对学生的纪律处分应当在24小时内决定,这显然是剥夺了受教育者的申辩权利。

3.以充分有效的实质性证据支持决定。法治主义的基本要求是以合法的证据推导法律真实,任何真实均应建立在有效证据之上。它要求学校在作出任何决定时应当掌握充分的实质证据,切不可仅仅接纳传闻或道听途说的证据,也不可接纳正在接受审查的证据。仅仅以传闻作为证据的任何教育管理活动都会被法院推翻的,例如仅仅因为学生在考试时东张西望即认定考场舞弊,或仅仅因为某人的口头反映就作出纪律处分都是不负责任的决定,若因此引起的诉讼作为学校只有一种结果——败诉。因此,这一程序还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前应当将相关的事实证据记录在案,建立完整的案卷制度,并且仅能根据记录在案的事实和理由作出决定。

(二)教育优先

法律所具备的六大功能中,教育功能与惩罚功能是相互对应的两大重要功能,这二者相比较,教育功能应当优于惩罚功能。本着“治病救人,惩前毖后”的指导方针,在法治主义中应当坚

持教育优先的原则。尤其在学校教育管理活动中,根据《教育法》的规定,学校的根本任务是教育和培养合格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这也要求学校在其教育管理活动中必须坚持教育为主的原则,奖励和惩戒都只能作为教育的手段而已。因此它要求学校在作出决定时应当遵循以下几个标准:(1)从轻标准。即在可处分可不处分时应不处分,处分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轻的处分;反之在可奖励可不奖励时应给予奖励,奖励可轻可重时应给予较重的奖励。这是法治中从轻兼从新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2)综合考虑标准。即学校所作出的奖励或处分决定应当与学生的行为性质、目的、后果相联系,并综合考虑其一贯的表现,不能畸轻、畸重。这是现代法治主义中适当性原则在学校教育中的体现。 (三)尊重既往判例与习惯 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应当成为人们今后所模仿的对象,这就是古人所谓的“前事不忘,后事之师”。受教育者总会根据以往同类事件学校所作出的决定来作为自身行为选择的依据。法的预测功能也告诉我们前例与后循是密不可分的。如果既往的判例与习惯不被尊重,裁判者根据个人喜好对同一情形作出不同决定,必然导致人们对既有规则的尊严性、权威性、严肃性产生怀疑[6]。这一点在我国司法实践中是有惨痛教训的,应该引起学校管理者的重视。这也就要求学校在教育管理活动中应当根据以往同类事件的判例,根据教育活动中公认的良好习惯,对现今的事件作出正确、合理的决定。“大胆创新”是必要的,但“萧规曹随”也是不可或缺的。当然,既往的规则不可能是一成不变的,“墨守成规”显然是不负责任的,但是当既往的判例与习惯和现今的情况发生冲突时,学校应当首先修改既有规则,再根据修订后的规则作出决定。因为规则必须受到尊重,这也是“法不朔及既往”原则的体现。

(四)异议导致执行停止

在行政法中,为了保障一般行政行为的连续性,通常规定在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不停止已作出的行政决定的执行[7]。但是学校对受教育者的教育管理活动并非一般的行政行为。如上文所述,受教育权涉及公民的诸多权利,并广泛牵涉国家、社会的利益,同时该行为具有阶段性和时间性,错误的教育管理活动不立即停止,即使今后得到纠正,也将给受教育者造成终生无法弥补的损失。笔者认为,学校教育管理活动应当属于《行政诉讼法》第44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21条规定的不停止执行的例外情况,在受教育者对该行为提出任何异议的同时应当立即停止执行该决定。

四、依法治校应当遵循教育规律

我们强调法律必须介入学校教育管理领域,强调必须实行依法治校,但并不等于说可以不顾教育规律,简单粗暴地干涉学校的自治权、自主权。教育是一项特殊的社会活动,它有自身独特的运行规律和发展模式,任何不尊重客观规律的行为都是错误的。法院不是一个教育机构,法官也不是教育专家,它们对学校教育管理的认识水平肯定不及教育当局,因此一味强调法治对学校教育管理的全面介入而忽视教育本身的客观规律的观点是片面的、错误的。司法机构对学校教育管理活动的干涉和审查应当坚持普通行为不干涉和有限范围审查原则。法律是用于追求公平和正义的,但并非实现所有公平的有效途径,因为司法审查和干涉是需要成本的,对于那些影响甚微的教育管理行为提供司法保护,无疑是对有限资源的极大浪费。笔者强调,一方面,依法治校主要应当依靠学校自身转变观念,依照法治原则主动、积极地采取措施,完善现存的治校理念和方法;另一方面,依法治校还应当遵循教育规律,尊重学校教育管理的自治权、自主权,保障学校依法制定校内规章制度和依法进行教育管理的权力。这2方面的有效结合要求只有在学校的教育管理活动严重损害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明显与现代法治思想相背离时,我们才可以动用司法这一最终救济手段。也只有这样,我们才能做到在遵循客观规律,尊重教育的专业性和特殊性的基础上有效实现依法治校。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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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韦德.行政法[M].徐炳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6. 373-37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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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教育局颁发的《学校法制建设工作标准》精神,进一步加强教育法制建设,积极推进依法治校进程,推动学校依法自主办学,规范管理,促进教育事业的健康发展,适应现代化建设发展的新形势。我校从学校实际出发,积极开展依法治校工作,健全学校的规章制度,增强师生员工的法制观念,积极参与学校民主管理,把学校纳入法制化管理的轨道,努力提高依法治校水平。现将我校具体工作汇报如下:

一、加强组织领导,逐步健全学校教育法制工作机制。

未来社会发展所需要的教育是鼓励创新的教育,与之相适应的学校管理应是依法治校的科学管理。我校领导重视教育法制工作,并将其列入学校的重要议事日程。学校主动和当地派出所等共建单位进行法制教育共建活动,聘请了派出所指导员刘存明同志担任法制副校长。建立了校长亲自领导,校外法制副校长和学校职能部门具体负责的教育法制工作领导机构。定期开会研究法制工作,建立并落实了教育法制工作责任制,做到教育法制工作与行政、业务工作有机结合,制订依法治校实施方案和年度工作计划,落实具体措施,目标明确,责任到人。实施过程中有检查,有考核,有总结。

二、分层开展普法教育活动,增强师生法制意识

我校依照教育局要求,制定普法教育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做好法制宣传工作,以我国现行的教育法制、法规以及与教师工作、与公民生活密切相关的法制法规为主要内容,对全校教职员工和学生进行了分层次、有计划的法制知识的宣传教育。

1.加强学习,提高干部、教师法制意识

学校干部、教师是普法教育对象,也是学生普法教育的教育者,更是依法治校工作的实施者、执行者,加强学习至关重要。学校领导带头学习法律,积极参加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组织的法制培训。在校内通过党支部活动,在党员中积极组织学习,要求党员率先带头学法,并在师生中起模范带头作用;通过教职工大会,向全校教职员工提出学习的号召和倡议,广

泛宣传法律的目的和意义。在党员、领导干部带头,全面宣传动员的基础上,利用每周政治活动的时间,定期组织教师学习《教育法》《教师法》,要求业余时间学习与自己工作密切相关的法律常规。我们把学法和本校、本职的工作联系起来,促使学习深入发展。我们认为,只有在实践中学习法规,通过学习法规指导实践,才能提高依法治校的水平。

2.加强法制教育,提高学生遵纪守法的自觉性

学生是学校教育工作的对象,通过教育,培养出遵纪守法、行为规范、全面发展的一代新人。这是学校普法教育和依法治校的中心工作和最终目的。我们从学生实际出发,在坚持以爱国主义教育为主线,以日常行为规范教育为基础进行思想政治教育的同时,大力加强法制教育。

学校在平时加强法制教育的同时,把每年的4月和11月作为法制教育宣传月。在开展普法教育过程中,我们始终坚持做到四个相结合:即课内和课外相结合;集中学习与分散自学相结合;全面普法教育与专项活动相结合;学校教育与家庭教育相结合。通过“四结合”的方式,有计划地进行安排,使普法教育做到经常化。

学校开展丰富多彩的法制教育系列活动:邀请法制教育校外辅导员来校举行法制教育讲座;以班级为主阵地,开展学生自我教育活动,班主任对有关典型案例进行剖析,组织学生利用案例进行讨论、剖析,达到自我教育的目的;以法制教育为主题进行黑板报评比;举行“法在我心中”的主题班会;开展八项常规评比活动,组织学生对各班卫生、自行车、眼保健操、广播操进行检查和评分,在监督管理的同时,进一步提高了学生自我管理的能力;举行法制知识竞赛、演讲比赛等形式多样的活动,让学生在活动中得到教育。

学法为了守法,要守法必须学法、懂法,才能用法。《小学生守则》《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是学生最基本的行为准则。我们坚持从这些基本要求抓起,从一些日常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做起。通过培养训练,检查督促,严格管理,不断强化;通过摆事实,讲道理,多引导,重实践,良好的校风已经形成,后进生也有所转化,学生的总体素质有较大提高,学生自觉遵规守纪,好人好事层出不穷,学校各方 面规范有序,家长满意,社会赞誉。

三、建章立制,使学校管理走上法制化和规范化的轨道

我们在加强对全校师生进行法制教育的同时,也深深感受到,要使学校教育事业再上新台阶,除加强对师生进行必要的教育外,学校还必须在依法治校方面下大力气、用大功夫,要努力使学校的建设管理、教育教学纳入到规范化的管理中。我们按照实用性、可操作性的

原则,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建立健全学校的管理制度,把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具体化,落实到学校的各项管理中。各项制度的建立健全,使学校的各项工作以法纪为准则正常运转,从制度上保证了以法治校工作落实到实处。

1.加强学校管理工作,实现依法行政

我们制订了《**四小章程》,依照章程自主管理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党组织充分发挥政治核心作用;根据党政议事规则,研究决定学校重大事项。依据教育法规,制订了《岗位责任奖实施细则》、《学籍管理制度》、《常规管理考核细则》等规章制度,建立健全了各项规章制度,依法管理教育教学事务和发展学校教育事业。依法管理,是保证学校正常运行的内驱力。我校在改革过程中,做到情理相济、决策科学、过程透明、民主充分、保障有力、一贯到底,切实保障教职工合法权益和学校办学方向、发展规划得到贯彻落实。

2.加强教育教学管理,规范教职员工行为

我校在教育教学实践活动过程中,建立了“千分制”考核制度等各项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建立了班级常规考核细则等德育考核制度,建立了后勤各部门的工作职责服务公约,使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职责落实到各项工作之中。依法建立科学有序的民主管理机制,规范教育行为,保障教职工管理学校权利的落。我校进行了岗位责任奖考核改革和年度评优考核改革,打破了“大锅饭”,真正做到“奖励向实干家倾斜,荣誉向奉献者靠拢”,调动了广大教职员工的积极性,营造争优创先的氛围。我校本着“对教职员工负责”的态度,在教育教学管理中,注意加强监督力度,经常性地进行“千分制”工作的检查、听课。对抽查结果进行公布,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并跟踪调查直到整改合格。监管力度的加大,有效规范了教师教育教学行为,真正做到“防微杜渐”,营造自觉进取的氛围。

. 师依法施教,教书育人、为人师表,尊重学生人格,无侮辱、歧视、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的现象,团结协作、开拓创新、勤奋工作、争优创先的先进性群体正在逐渐形成。

3.加强学生管理,切实维护学生的合法权益

学校坚持“一切为了学生”的办学宗旨,坚持“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培养目标。严格执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素质教育的各项规定,开足开好每门课,尽可能给学生更多时间、空间和机会,让学生自主地在知识的海洋里遨游,在社会的熔炉里锤炼,培养学生的兴趣、爱好,发展学生的个性、特长。学校的小记者、科技、书画、体育等各类兴趣小组活动生机勃勃,成绩喜人,一大批各擅一长的人才已崭露头角。

4.加强民主监管,推进校务公开

学校树立依法行政、依法治校的观念,依法进行学校财务管理,严格执行省市关于招生收费项目和标准,不断加强收费工作的透明度,自觉接受社会和学生的监督。依法做好校产管理,定期对校舍、教育教学设施进行安全检查,消除隐患,确保师生安全。积极创设条件,拓宽和群众联系的渠道。认真听取教职工和社会各界对学校工作的意见,我们一方面定期召开教职工大会,向教职工通报学校管理、财务收支和学校行政人员的工作情况,认真组织实施民主评议校长和学校中层干部,组织工作到位,操作程序规范,让教师代表审议监督,广大教师民主参与学校的管理。同时还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家长会,了解社会各方面对学校工作的反映,另一方面设立校长信箱和校长热线,自觉接受群众监督。对于真诚的批评和建议,及时采纳并提出有关改进措施进行反馈。目前师生员工对校园满意率达95%以上。务实的行风建设使我们学校的社会声誉日升,得到了社会各界的肯定和厚爱。依法治校使我校始终坚持正确的办学方向,全面推进素质教育,依法管理学校,提高教师依法执教、学生遵规守纪的自觉性,使学校的优良校风得到发扬,有效防范了师生的违法行为,杜绝了师生犯罪现象的发生,教学质量稳步上升,学生成绩稳步提高,为高一级学校输送了大量优秀的毕业生。我们在普法工作方面做了一些工作,但在我们的工作中也存在着一些问题和不足,也有一些新问题需要我们去探索和解决。相信在上级部门的正确领导和帮助下,我校在今后的依法治校工作中一定会取得更好的成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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