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工商管理条例

个体工商户条例

2011年4月1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6号公布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发挥其在经济社会发展和扩大就业中的重要作用,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工商户可以个人经营,也可以家庭经营。

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害。

第三条 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机关(以下简称登记机关)。登记机关按照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规定,可以委托其下属工商行政管理所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

第四条 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市场平等准入、公平待遇的原则。

申请办理个体工商户登记,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不属于法律、行政法规禁止进入的行业的,登记机关应当依法予以登记。

第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关部门应当依法对个体工商户实行监督和管理。

个体工商户从事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接受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六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在经营场所、创业和职业技能培训、职业技能鉴定、技术创新、参加社会保险等方面,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支持、便利和信息咨询等服务。

第七条 依法成立的个体劳动者协会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指导下,为个体工商户提供服务,维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引导个体工商户诚信自律。

个体工商户自愿加入个体劳动者协会。

第八条 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应当向经营场所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注册登记。申请人应当提交登记申请书、身份证明和经营场所证明。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包括经营者姓名和住所、组成形式、经营范围、经营场所。个体工商户使用名称的,名称作为登记事项。

第九条 登记机关对申请材料依法审查后,按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要求的,当场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二)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依法进行核查,并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三)不符合个体工商户登记条件的,不予登记并书面告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申请人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

予以注册登记的,登记机关应当自登记之日起10日内发给营业执照。

第十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个体工商户变更经营者的,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后,由新的经营者重新申请办理注册登记。家庭经营的个体工商户在家庭成员间变更经营者的,依照前款规定办理变更手续。

第十一条 申请注册登记或者变更登记的登记事项属于依法须取得行政许可的,应当向登记机关提交许可证明。

第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不再从事经营活动的,应当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第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办理登记,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缴纳登记费。

第十四条 个体工商户应当在每年规定的时间内向登记机关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由登记机关依法对个体工商户的登记事项和上一年度经营情况进行审验。

登记机关办理年度验照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五条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在其政府网站和办公场所,以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公布个体工商户申请登记和行政许可的条件、程序、期限、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收费标准等事项。

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申请人申请行政许可和办理登记提供指导和查询服务。 第十六条 个体工商户在领取营业执照后,应当依法办理税务登记。

个体工商户税务登记内容发生变化的,应当依法办理变更或者注销税务登记。

第十七条 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向个体工商户集资、摊派,不得强行要求个体工商户提供赞助或者接受有偿服务。

第十八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个体工商户所需生产经营场地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统筹安排。

个体工商户经批准使用的经营场地,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十九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凭营业执照及税务登记证明,依法在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开立账户,申请贷款。

金融机构应当改进和完善金融服务,为个体工商户申请贷款提供便利。

第二十条 个体工商户可以根据经营需要招用从业人员。

个体工商户应当依法与招用的从业人员订立劳动合同,履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的义务,不得侵害从业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一条 个体工商户提交虚假材料骗取注册登记,或者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营业执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40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二条 个体工商户登记事项变更,未办理变更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1500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个体工商户未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三条 个体工商户未在规定期限内申请办理年度验照的,由登记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十四条 在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有效期内,有关行政机关依法吊销、撤销个体工商户的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的,应当自吊销、撤销行政许可或者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通知登记机关,由登记机关撤销注册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责令当事人依法办理变更登记。

第二十五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工作的信息交流,逐步建立个体工商户管理信息系统。

第二十六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以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收受贿赂或者侵害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台湾地区居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申请登记为个体工商户。

第二十八条 个体工商户申请转变为企业组织形式,符合法定条件的,登记机关和有关行政机关应当为其提供便利。

第二十九条 无固定经营场所摊贩的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当地实际情况规定。

第三十条 本条例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1987年8月5日国务院发布的《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同时废止。


相关文章

  •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解读讲稿
  • 新个体工商户条例讲稿 各位领导大家上午好,首先感谢大家百忙之中参加林亭口工商所网格普法活动.今天我就新个体工商户条例及其登记管理办法与<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进行一下比对. 一.修订的必要性 1986年,我国民法通则确立了个体工商户的法律地位,1987年国务院颁布了<城乡个体 ...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
  • <个体工商户名称登记管理办法>已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4月1日起施行. 目录 1解读 2正文 1解读 个体户起不起名都行[1] 根据这一管理办法,个体工商户可以使用名称,也可以不使用名称.但是,如果个体工商户决定使用名称,只准使用一个 ...

  •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委会(颁布单位) 19940729(颁布时间) 19940729(实施时间) 广西壮族自治区个体工商户条例 (1994年7月29日广西壮族自治区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1994年7月29日公布施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二章 登记注册 第三章 权利和义务 第四章 ...

  • 最新个体条例(20**年)
  • 个体工商户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 第596号 <个体工商户条例>已经2011年3月30日国务院第149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11月1日起施行. 总理 温家宝 二O一一年四月十六日 个体工商户条例 第一条 为了保护个体工商户的合法权益,鼓励.支持和引导个体工商户健康发 ...

  • xx县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改革工作方案
  • xx县工商局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改 革 工 作 方 案 为有效地推进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登记管理改革,促进个体工商户信用体系建设,促进基层改革和职能到位,根据省、州局的部署,结合我局实际,特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指导思想 通过改革现行个体工商户登记体制、登记管理方式和监督管理方式,提高办事效率,调整 ...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1987年)
  • 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 1987年8月5日,国务院 第一条 为了指导.帮助城乡劳动者个体经济的发展,加强对个体工商户的监督.管理,保护其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法律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有经营能力的城镇待业人员.农村村民以及国家政策允许的其他人员,可以申请从事个体工商业经营,依法经核准登记后为个 ...

  • 个体工商户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 个体工商户规范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根据国务院《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和《河北省个体工商户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代表国家对个体工商户履行监督管理职责。近年来,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逐步建立和完善了个体工商户电子和书式档案,建立了经济户口,对个体工商户实行分层分类监管,按经营 ...

  • 个体工商户出资证明
  • 个体工商户出资证明 个体工商户,是指有经营能力并依照<个体工商户条例>的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公民.<个体工商户条例>第2条第1款规定:"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个体 ...

  • 工商局20**年企业个体管理工作总结
  •   20XX年以来,我局企业个体管理工作在市工商局的正确领导下,按照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工作会议的安排部署,结合我县实际,继续以实施《行政许可法》为契机,以规范登记注册行为、把好市场准入关、加快企业信用体系建设、大力推进监管制度改革为中心,以服务于经济发展和创造良好发展环境为工作落脚点,努力提高管理层次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