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会计人员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1.为了加强公司对会计日常工作的规范与管理,使得公司会计人员具有良好职业道德和较高专业技术水平,以公司的发展和经济效益的提高为宗旨,特制定本办法。

2.企业对会计工作进行规范,包括对填制和审核会计凭证、登记账簿、编制会计报表、财产清查、成本核算的整个会计循环的规范。

3.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本部及所属子公司、分公司对会计人员的选拔、任用和管理。

第二章 会计业务范围及其程序

1.会计业务范围: (1)原始凭证的核签。 (2)记账凭证的编制。 (3)会计账簿的登记。

(4)会计报表的编制、分析和解释。 (5)内部审核。 (6)会计档案的整理和保管。 (7)其他依法应办理的会计事务。

(8)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和高度责任感,认真执行财务政策,遵守财经纪律,做好支票、现金及账簿的管理。

(9)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和银行结算制度,库存现金不能超过银行核定限额,禁止白条顶库、挪用、坐支现金,不得用公款垫付私事开支。办理现金收付业务,认真审核报销单据,对涂改凭证,虚假冒领的行为,应及时报请领导处理。

(10)不予受理手续不完整或不真实、不合法的开支,支出凭证必须有经办人、证明人签章,领导审批后方予支付。及时办理现金及银行存款的收付,并分别加盖现金付款、转账、附件等印鉴,因公借款要经领导审批并及时催办结算,每月按时向会计移交现金、银行存款收付凭证并编制“原始凭证移交表”。

(11)使用订本式日记账,应逐日登记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切收支全部入账,做到登记规范,书写工整,更正符合规定。每月与银行对账,做到日清月结,核对准确,账款相符,自觉接受会计的监督和指导。

(12)编制工资花名册等有关现金收、付的自制或原始凭证。及时掌握公司员工工资调整情况,保证发放准确无误。

(13)严肃财经纪律,严守财务秘密,加强出纳档案管理。银行存款对账单与现金、银行存款日记账一并交会计存档。

(14)印章必须妥善保存,严格按规定用途使用。向会计领用空白收据和空白支票,用后及时注销处理。

(15)加强政治和业务学习,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业务能力,认真完成领导交办的工作。

2.会计业务的处理程序:

(1)根据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记账凭证。

(2)根据合法的记账凭证,登记会计账簿。

(3)根据会计账簿,编制会计报表。其中原始凭证的格式及其所载事项具备记账凭证条件的,可以代替记账凭证。

(4)本处理程序包括现金及银行存款收入与支出等作业。

(5)为便于零星支付起见,可设零用金,采用定额制,其额度由总经理核定,其零用金由出纳经营。

(6)零用款项的支付,由零用金保管员凭支付证明单付款,此项支付证明单是否符合规定,零用金保管员应负责审核。

(7)零用金的拨补应由零用金保管员填“零用金补充申请单”两份,一份自存,一份会同所有支出凭证并呈会计部门请款。

(8)除零用金外,本店一切支付由会计部门根据原始凭证编制支出传票,办理审核后呈主管及总经理核定后支付。

(9)根据会计部门编制经总经理核准的支出传票,办理现金、票据的支付、登记及转移。

(10)除零用金外,所有支出凭证应由会计部门严格审核其内容与金额是否与实际相符、领款人的印鉴是否相符,如有疑问应查明后方能支付。

(11)对各项货款及费用的支付,应将本支票或现金交付收款人或厂商,本店人员不得代领;如因特殊原因必须由本店人员代领的,需经总经理核准。

(12)本公司一切支付,应以处理妥善的传票或凭证为依据,任何要求先行支付后补手续者均应予拒绝。

(13)支付款项应在传票上加盖领款人印鉴,付讫后加盖付讫日期及经手人戳记。

第三章 会计凭证的处理

1.会计凭证处理规范:

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原始凭证应先详细审核,如有下列情况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1)填写的数字计算错误。

(2)填写的数字与规定及事实经过不符。

(3)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

2.原始凭证的审核:

(1)支出凭证的审核。

①支付款项应取得收款人的统一发票,但金额较小的可以用收据代替。

②对于企业购进物品或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盖有该企业的印章,并记明下列各项: ●该企业的名称、地址。

●商品名称、规格及数量或费用性质。

●单价及总价。

交易日期。

③对于个人支付费用的原始凭证,应记明下列各项:

●该用款人的姓名、住址、身份证号码。

●支付款项事由。

●实收金额。

●收到日期。

(2)收入凭证的审核。

①各项收入无论属于营业收入或者营业外收入,均应取得足够证明收入的凭证。 ②各项出售,所开的统一发票应记明下列事项:

●销售(或出售)日期。

●客户名称及地址。

●销售成品或其他资产名称、数量。

●单价及总价。

●企业的名称、地址及印章。

③收入凭证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当视为不合法:

●收入计算及条件与规定不合。

●收入与事实经过不符。

●数字计算错误。

●手续不全。

●其他与法律和企业有关规定不符的情况。

3.记账凭证的合法性:记账凭证有下列情况者,一般应视为不合法的凭证,并予以更正:

(1)记账凭证根据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填写。

(2)未依规定程序编制。

(3)记载内容与原始凭证不符。

(4)《会计法》规定应记载事项未经记明。

(5)依照规定,应经各级人员签章,而未经其签名盖章;但各单位主管,已在原始凭证上签章者,记账凭证上可以不签章。

(6)有记载、计算错误,而未遵照规定更正。

(7)其他与法律、企业规章不合的情况。

4、(1)内购款:应根据统一发票、普通凭证,以及收到货物、器材的验收单并附请购单经有关单位签章证明及核准,方可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2)预付、暂付款项:应根据合同或核准文件,由总办单位填具清款单,注明合同文件字号,呈报核准后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3)一般费用:应根据发票、收据或内部凭证,经有关主管签章证明及核准,方可送交会计部门开具传票。

第四章 会计记账的处理

1.企业在记账时必须以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为依据,账簿内的会计科目、金额摘要与记账凭证一致。

2.账簿有下列情况者,视为不合法的账簿,应予以更正;如不更正,不得据以编制会计报表:

(1)账簿的登记未据规定的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

(2)账簿的内容与记账凭证或原始凭证不符,或总分类账内容与日记账不符。

(3)记载、计算等错误,不依规定更正。

(4)其他与法律不符者。

3.企业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应办理结账:

(1)会计年度终了。

(2)企业改组合并。

(3)企业解散。

4.结账应做下列各项的整理分录:

(1)所有预收、预付、应收、应付各科目及其他权责已发生而尚未入账各事项的整理分录。

(2)折旧坏账及其他应属于本结账期内的费用整理记录。

(3)小商品、布草等物品实际存量与账面存量不符的整理记录。

5.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记载错误而当时发现者,应由原记账人员划双红线注销更正,并于更正处盖章证明,不得挖补、擦刮或用药水涂抹。如错误于事后发觉,而其错误不影响结

算者,应由发现人员将情况报告主任会计加以更正;若其错误影响结算或相对账户的余额者,应另制传票加以更正。数字书写错误,无论写错一位或数位,均应将该错误数额全部用双红线划去,另行书写正确数字,并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6.账簿及重要备查簿内有两面中间有空白时,应将空白页划双红线注销;如有误空一行或两行,应将误空的行划红线注销,画线注销的账页空行均应由记账人员盖章证明。

7.各种账簿的首页,应列启用单,标明公司名称、年度、账簿名称、册次页数、启用日期,并由负责人及主任会计盖章;各种账簿的末页,应列经办人员一览表,填明记账人员的姓名、职别、经办日期。

8.各种账簿账页编号,除订本式应按账页顺序编号外,活页式账簿应按各账户所用账页顺序编号,年度终了时应装订成册。总分类账及明细分类账应在账簿前加目录。

9.各种账簿除已经用尽者外,在决算期前不得更换账簿;其可长期持续记载者,在决算期后,可不用更换。

第六章 会计报表编制的处理

1.会计报表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更正:

(1)其内容与会计账簿不符。

(2)编制不依程序或内容明显有错误。

(3)编写计算等错误。

(4)未经负责人员签核。

(5)其他与法律、企业规定不符的情况。

2.各种会计报表,均应留存底稿。会计报表未经批准,不得随意给予任何其他企业或个人。

3.会计报表的方式应尽量使非会计人员易于了解,会计报表规格应大小一致,以便装订。

第七章 薪金的支付,应由总务人事单位根据考勤表编制“薪金表”,于付款期限前5日送交会计部门。

第八章附则

1.本制度由财务部制定、解释和修改。

2.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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