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音乐学院因公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和管理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

院党[2007] 50号

四川音乐学院因公因私事出国(境) 审批和管理有关事宜的暂行规定

根据川纪发〔2007〕13号文件精神,为了进一步完善和规

范我院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管理,根据国家有关因公因私事出国(境)审批和管理工作的有关规定,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现就我院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和管理有关事宜暂行规定如下:

一、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

1. 在职院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 在职院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四川省委组织部、四川省公安厅、监察厅相

关文件及管理办法进行审批。

2.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审批。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出国(境)的,按照有关规定由党委组织部进行政治审查、党委书记、院长签署意见,由院外事处办理相关手续。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先向所在单位提出书面申请,经所在单位签署意见,并加盖同级公章,报党委组织部审核同意后,直接到学院保卫处领取并填写《四川音乐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汇签表》,到相关部门和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到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领取《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持《四川音乐学院因私出国(境)审批汇签表》和《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备注:离退休的厅级干部直接持《中国公民因私出国申请表》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申请审批表》到党委组织部办理手续)报院长审批同意后,并盖四川音乐学院公章,然后到成都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申领因私护照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已持有护照、通行证的,经组织部和分管院领导审批后需填写《四川音乐学院登记备案人员使用证照申请表》。

3. 处级及其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保留党籍手续的办理。

处级及其以上党员领导干部凡因私事出国(境)时间超过6个月及其以上的,应事前到党委组织部办理保留党籍手续;出国时预计未超过6个月没有办理保留党籍手续的,但

出国(境)后延期超过6个月及其以上,应在期满之前及时与学院党委组织部联系,及时办理保留党籍手续。

4、在职教职工因公因私出国(境)的审批

学院在职教职工因公出国(境)的,按照处级领导干部审批手续办理。非在编人员不能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学院在职教职工因私出国(境)的,需向本部门提出书面申请,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同级公章,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学院才能为其出具签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作经济担保及任何承诺。学院在职教职工办理因私护照、通行证,按照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依法在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申办。

5、在校学生因私办理出国(境)手续的审批

在校就读学生办理出国(境)的,首先需向所在院(系)提出书面申请,院(系)领导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到保卫处和外事处办理相关证明材料。在校就读学生不能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6、退休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手续

学院退休教职工办理因私出国(境)的,按照中国公民出入境管理法,依法到公安部门出入境管理处申领护照、通行证。学院可为其出具签证所需证明材料,但不作经济担保及任何承诺。退休教职工不能办理因公出国(境)事宜。

二、关于在职院、处级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的

管理

1. 按照川组通[2004]68号文件精神,院级领导干部出

国(境)在一年之内原则上不超过两次,因外事工作需要或

特殊情况例外。并预先作好出国期间校内工作的安排,出国(境)回校后及时到党委组织部登记备案。

2. 在职处级领导干部出国(境)经学院审查批准后,为了避免工作脱节,对自己所承担的工作职责任务,要作好走后的工作安排,在出国(境)期间要保持同本单位的联系,回校后要及时到党委组织部、人事处销假。

如在国(境)外遇到异常情况(如策反、恐吓、重要文件被盗、在国(境)外被警察或海关无理盘查等)应及时向当地中国驻外使、领馆报告,回校后向学院党委组织部和保卫处作出详细说明。

3. 凡持因公护照、通行证因公出国(境)的,回国(境)后,在5天之内将因公护照或《因公往来香港澳门地区特别行政区通行证》交四川音乐学院外事处统一上交省外办。 在职副处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因私事出国(境)的,回国(境)后,在15日之内将因私护照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交学院党委组织部代为保管。再次使用时,经组织部审批后,填写《四川音乐学院登记备案人员使用证照申请表》,按有关规定进行领用。

在职副处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凡持有因私护照或《中国公民往来港澳地区通行证》者,无论是否使用,都必须将其交学院党委组织部代为保管。需使用时,填写《四川音乐学院登记备案人员使用证照申请表》,按有关规定进行领用。凡持有因私护照、通行证的在职副处级以上干部,不按规定上交党委组织部统一保管者,学院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4. 为了保证足够的时间、精力从事管理工作,在职处

级领导干部任职期间批准的因公因私事出国(境)时间,一般一年(或一次)之内连续不超过半年(183天)(国家留学基金管理委员会项目除外),任职一届之内累计不超过一年(365天)。凡连续超过半年或累计超过一年的(在寒、暑假期间出国(境)天数可不计算在内),对其所承担的党政管理职务进行免职(辞职)

5. 凡在职处级及其以上领导干部因公因私事出国(境)未经学校批准同意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的,按上级和学院有关文件处理。

本文件由学院组织部、人事处、外事处负责解释。 附件:

一、四川音乐学院处级领导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 汇签表;分管校领导、部门汇签。

二、四川音乐学院登记备案人员使用证照申请表

中共四川音乐学院委员会 二○○七年十二月十八日

四川音乐学院处级干部因公出国(境)申报表

NO: 填表时间: 年 月 日

四川音乐学院处级干部因私出国(境)审批汇签表

保卫处制表

附件一:

分管校领导、部门汇签

(请院、处级单位负责人签署是否同意申请人出境的明确意见并签名加盖同级公章)

附件二:

四川音乐学院登记备案人员使用证照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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