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变及企业应对

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变及企业应对

摘要:新所得税法颁布以后,其相关的政策也有了改变,企业应该如何了解和应用税法条例,以适应新的税法成了大家关心的重点,特别是其中的所得税优惠政策的调整,直接关系着企业的经济利益,了解所得税优惠政策的改变,企业做出合理的税务筹划来避税,成了重点。

关键词:新所得税、优惠、政策、企业

新企业所得税法最主要的特点是在税法、税率、税前扣除、税收优惠和税收征管等5个方面统一了原来内外资企业分别适用不同的所得税制度

第一:把企业分为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之分

按照国际的通行做法,新企业所得税法在界定纳税人身份时采用了规范的“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概念。

居民企业是指依照一国法律、法规在该国境内成立,或者实际管理机构、总机构在该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就其来源于境内外的全部所得纳税。

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法规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或者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但有来源于中国境内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只就来源于境内的所得纳税,强调地域管辖权与居民管辖权的结合,从而更好地维护国家税收利益。

第二:企业所得税率的改变

新所得税法实行了两税合一,即两税合一,内外资统一税率25%。

以前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所得税税率均为33%.同时,对一些特殊区域的外资企业实行24%、15%的优惠税率,对内资微利企业分别实行27%、18%的二档照顾税率等。税率档次多,使不同类型企业名义税率和实际税负差距较大,不利于企业的公平竞争,也容易带来税收漏洞,增加税收征管上的难度。考虑世界上其他国家和地区特别是周边地区的实际税率水平等因素,新的企业所得税法将企业所得税税率确定为25%。比原来的内资企业普遍适用的33%降低了8个百分点,比原来外资企业普遍适用的15%提高了7个百分点,一方面,改变了内资企业高税赋、外资企业低税赋现象,实现了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的公平竞争 另一方面;内资企业实际税赋有了较大程度的降低,减轻了内资企业的发展压力,进一步调动了内资企业的积极性。而且这一税率在国际上属于适中偏低的水平,从而有利于继续保持我国税制的竞争力,进一步促进和吸引外商投资。

第三:企业支出扣除的原则、范围和标准

企业所发生的支出,是否准予在税前扣除,以及扣除范围和标准的大小,直接决定着企业应纳税所得额的计算,进而影响到企业应纳税额的大小。为进一步明确企业支出准予税前扣除的基本原则,实施条例规定,准予企业税前扣除的与

取得收入有关的支出,是指与取得收入直接相关的支出;合理的支出,是指符合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应当计入当期损益或者有关资产成本的必要和正常的支出。在此基础上,实施条例对企业支出扣除的具体范围和标准,主要作了以下具体规定:

(一)统一了工资薪金支出的税前扣除政策。

老税法对内资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扣除实行计税工资制度,对外资企业实行据实扣除制度,这是造成内、外资企业税负不均的重要原因之一。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工资薪金支出税前扣除政策,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对合理的判断,主要从雇员实际提供的服务与报酬总额在数量上是否配比合理进行,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而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

(二)具体规定了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规定,对企业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支出分别按照计税工资总额的14%、2%、1.5%计算扣除。实施条例继续维持了职工福利费和工会经费的扣除标准,但由于计税工资已经放开,实施条例将“计税工资总额”调整为“工资薪金总额”,扣除额也就相应提高。为鼓励企业加强职工教育投入,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三)调整了业务招待费的税前扣除。

老税法对内、外资企业业务招待费支出实行按销售收入的一定比例限额扣除。考虑到商业招待和个人消费之间难以区分,为加强管理,同时借鉴国际经验,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四)统一了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的税前扣除。

关于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的税前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实行的是根据不同行业采用不同的比例限制扣除的政策,对外资企业则没有限制。实施条例统一了企业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税前扣除政策,同时,考虑到部分行业和企业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发生情况较为特殊,需要根据其实际情况作出具体规定,实施条例规定,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五)明确公益性捐赠支出税前扣除的范围和条件。

关于公益性捐赠支出扣除,老税法对内资企业采取在比例内扣除的办法(应纳税所得额的3%以内),对外资企业没有比例限制。为统一内、外资企业税负,企业所得税法第九条规定,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为增强企业所得税法的可操作性,实施条例对公益性捐赠作了界定:公益性捐赠是指企业通过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公益事业的捐赠。同时明确规定了公益性社会团体的范围和条件。

第四:税收优惠政策

原企业所得税法税收优惠侧重地区优惠,进一步拉大了地区发展差距,产业优惠导向不足,加剧了国内产业结构的失衡。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规定:国家对于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新的税收优惠政策重点体现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特征。

实施条例对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税收优惠的范围和办法作了进一步明确,主要内容包括:

(一)关于扶持农、林、牧、渔业发展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1.蔬菜、谷物、薯类、油料、豆类、棉花、麻类、糖料、水果、坚果的种植;2.农作物新品种的选育;3.中药材的种植;4.林木的培育和种植;

5.牲畜、家禽的饲养;6.林产品的采集;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8.远洋捕捞。(二)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1.花卉、茶以及其他饮料作物和香料作物的种植;2.海水养殖、内陆养殖。

(二)关于鼓励基础设施建设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从事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投资经营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从事港口码头、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电力、水利等项目投资经营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给予“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三)关于支持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安全生产的税收优惠。

(四)关于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税收优惠。

为了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了四个方面的税收优惠,实施条例分别作了具体规定:

1.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一个纳税年度内,居民企业技术转让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3.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条规定,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4.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创业投资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可以按投资额的一定比例抵扣应纳税所得额。实施条例据此明确,这一优惠是指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以按照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5.企业所得税法第三十二条规定,企业的固定资产由于技术进步等原因,确需加速折旧的,可以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实施条例据此明确,可以享受这一优惠的固定资产包括:(1)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2)常年处于强震动、高腐蚀状态的固定资产。

(五)关于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的税收优惠。

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六条规定,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为免税收入。实施条例据此从登记程序、活动范围、财产的用途与分配等方面,界定了享受税收优惠的“非营利组织”的条件。同时,考虑到目前按相关管理规定,我国的非营利组织一般不能从事营利性活动,为规范此类组织的活动,防止从事营利性活动可能带来的税收漏洞,实施条例规定,对非营利组织的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不予免税。

第五:税收征管

增加反避税控制,新税法针对通过关联方企业转移利润等问题新设了防范转让定价、防范资本弱化、防范避税地避税、核定程序等条款,有利于防范和制止企业不正当避税行为,使税务机关采取反避税措施有法可依。新企业所得税法借鉴国际惯例,对关联交易采取独立交易定价原则,该原则目前已被世界多数国家接受和采纳并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关联企业之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性原则。

税收优惠是税法的重要组成部分,新企业所得税法根据我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进行适当调整,将企业所得税以区域优惠为主的格局,调整为以产业优惠为主、区域优惠为辅、兼顾社会进步的新的税收优惠格局,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了企业所得税优惠。

企业要从新税法的所得税优惠条款中获得优惠,还需做到以下几点:

(一)运用投资于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进行税务筹划

确定享受税收优惠的产业是农、林、牧、渔业、基础设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节能节水、资源综合利用、高新技术产业等国家重点扶持的产业。

在企业下一步发展中,可以把享受国家优惠政策的作物作为首选,享受所得税的优惠,但应注意不能把征税、减税、免税作物的所得混在一起,否则需要从重征税。

在投资方面,企业应注重国家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建设,如:码头港口、机场、铁路、公路、城市公共交通等,参加公共基础设施的建设,可以取得自项目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1年至第3年免征企业所得税,4至6年减半征收的优惠。

企业还可投资于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享受“三免三减半”的优惠。

(二)运用投资于高新技术企业进行税务筹划

国家对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按15%减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且不做地域限制,技术型企业应该拥有自己的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符合以下条件:

1.产品(服务)符合《国家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2.研究开发费用占销售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3.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4.科技人员占企业职工总数的比例不低于规定比例

5.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条件

(三)在技术方面,企业还可通过促进技术创新和科技进步的优惠进行税务筹划。

1.运用技术转让进行税务筹划,即居民企业把握好500万元的征税点,按多年或先多后无得方式进行税务筹划。

2.运用从事创业投资进行税务筹划,即投资创业企业从事国家需要重点扶持和鼓励的创业投资,投资2年以上的,享受投资额70%的在持股权抵扣所得税额。

3.企业利用“三新”进行税务筹划,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实施条例据此明确,企业的上述研究开发费用在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加计扣除50%。

与旧所得税优惠政策比较,新企业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包括税基式优惠、税率式优惠和税额式优惠。税收优惠的形式由单一的直接减免税改为:免税收入、定期减免税、降低税率、授权减免、加计扣除、投资抵免、加速折旧、减计收入、税额抵免,共九种优惠方式。除了优惠形式的多样化,新税法所得税优惠主要是下调了部分行业的税基,有利于企业更好的发展,对一些小型的微利企业,优惠其所得税额,加强了环保、技术类的优惠,企业投资相关内容,可以获得相应的所得税抵减。企业要想达到合理避税的目的,就应该根据自身的条件,权衡是否投资新税法所得税优惠中的优惠项目以及一些条款的临界税款,来达到经济效益的最大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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