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继承制度

如果将嫡长子继承制定义为嫡长子通吃,继承父亲的全部财产、爵位,那么中国严格意义上来说,不能算嫡长子继承制,按照儒家的“亲亲”理论,不能对兄弟、幼子过于凉薄,否则有失于孝悌之道,因此中国传统的继承方式为:嫡长子继承父亲的爵位,同时财产与兄弟均分,只是嫡长子要多分一点。

这就产生了一个非常好玩的现象:由于在财产上施行均分制,很容易因为分家产不均而闹官司,兄弟阋墙,这在中国古代并非孤例,如果我们翻阅历代史书当中的《循吏传》,会发现许多人被褒扬的原因正是因为他们的说教阻止了兄弟争产,缓和了关系,维护了孝悌之道,或者公平地处理了争产案件。后者比较少,因为儒家更加推崇人情的和谐而非无情的法律。

嫡长子继承家族爵位,而兄弟均分财产并非只有中国才有,罗马人同样在兄弟之中分割财产,亨利·梅因在其著名的《古代法》一书中谈到印度的继承权时也说:父亲的财产虽然由诸子均分,但“他所传下的政治官职或政治权利,几乎普遍地根据‘长子继承权’的规定而进行”。

如果我们对阿拉伯有稍许了解的话,也会知道阿拉伯人奉行份额继承制,《古兰经》规定男子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女子也得享受父母和至亲所遗财产的一部分,无论他们所遗财产多寡,各人应得其法定的部分。经文中所言的基本原则和就各类亲属在各种情况下应得份额的规定,构成“真主的法度”和不容修改的“定制”。

由此形成处分遗产的三大基本原则:(1)遗嘱处分遗产不超过被继承人全部净资产的1/3,按份额制处分遗产限于亡人净资产的2/3,法定继承人无权按遗嘱继承遗产。(2)分割遗产时,优先满足以女性亲属为主的份额继承人的权益,父系男性亲属参加余额的处分。(3)同一亲等的男子得2倍于女子的份额。

由于人类古代社会,普遍是血缘共同体,因此财产在兄弟/后裔中均分是普适性原则,这是一种本能,而政治上的官职、爵位由长子继承是因为财产是可被分割的,而爵位是不可分割的,所以爵位只能被一个人继承。

在爵位上选择长子继承制,往往是为了避免家族内部产生冲突,因为嫡长子最容易确定是谁继位,在技术上是最简便的方法,如果按照立贤原则,则很容易因为无法分别兄弟谁更加贤明而产生矛盾,更何况在宗法家族里,长子天然具有一定的权威,其在分割财产的时候也往往有多分割一部分的权利,这也是幼子继承制度往往比较罕见的缘故。

兄终弟及制被取代,也是因为容易产生继承纠纷,以中国为栗,商人是兄终弟及制,导致最后所有王族都有资格获得王位,而这很容易产生纠纷,周人吸取了商人的教训,因此推行宗法制和嫡长子继承制。无独有偶,春秋晚期的吴国,老国王想将王位给予幼弟季札,季札不愿意违背礼法,在国王死后王位传给了长子,长子知道父亲的心意,于是拼命作战,最后战死疆场,这样就可以让弟弟接位了,然而二弟、三弟皆如此,但季札还是不愿意继承王位,不得已之下,他的儿子僚继位,但是长子的儿子公子光,也就是阖闾,夫差的父亲不服,最后刺杀了僚。虽然老王的儿子都很贤明,但最后依然发生了动乱,这不能不使后人引为教训。

但兄弟均分是因为财产可以分割,如果财产和爵位一样不能被分割,那么完全意义上的嫡长子继承制度就出现了,据我所知,只有一个文明有这样的现象,那便是中世纪的欧罗巴。但欧洲走上这样的道路,并非刻意为之,而是一系列的路径依赖。

在实行财产、爵位均由嫡长子继承前,征服西欧的法兰克人同样实行爵位由嫡长子继承,而财产由诸子均分,郑寅达先生在《我国学术界对德国历史的若干认识误区》一文中指出:

古代日耳曼人中,只有汪达尔人实行“长子继承权”,而包括法兰克人在内的其他各部族,都实行一种起源于氏族制度的亲属所有制原则。人们普遍认为,包括国王在内的首领们具有某种神性和魔力,这种神性和魔力会均等地遗传给他的每一个儿子,他们只要在田间行走一趟,谷物就会丰产,他们能够听懂鸟语和兽言,他们在战场上是不可战胜的,前提仅仅是他们不要剪断自己的头发。因此,为了国家的繁荣与发展,王族应该兴旺发达,同时,具有神性和魔力的人应该全部参与统治。如果其中的一个或几个儿子被他的兄弟杀死,那只能证明他们的魔力还有所欠缺。

需要指出的是,法兰克人均分王国的原则,是暂时的分治,而不是永久的分家。其实际运作方法是:国王死后,王国领地平均地分给几个儿子治理;其中某个儿子死后,他所分治的区域再分给活着的兄弟,这样可以保证王国在最后一个儿子独自统治时重新恢复完整;最后一个儿子死后,已经恢复完整的王国再在他的儿子中间平均分配。如果仅仅站在王族的角度来看待这种继承制度,也许有其合理之处。在交通和通讯水平较低的当时,该制度诉诸于国王的每个儿子,动用全家的力量来维护王族的利益。然而它也有内在的脆弱性,一旦中间某些环节出现断裂,整个国家就会分裂。843年查理曼的三个孙子签订《凡尔登条约》,将帝国一分为三,形成了现在法兰西、德意志、意大利三国的前身。但不幸的是,在查理曼帝国家族分产的同时,是东方马扎人(即匈牙利人)、北方维京人、南方萨拉森人(即穆斯林)对欧洲不断进攻侵扰,这是欧洲最黑暗的时代,我们心目中的黑暗时代,就这个时代。由于无法抵御入侵者的进攻,查理曼帝国的王权粉碎,各王国破裂,形成了事实上的无政府状态,因为国王无法保护臣民,只能依赖各地领主抱团互保,修建城堡以抵御外敌,骑士制度和封建制度在这个时候正式形成。

而嫡长子继承制度开始出现,不同方面有各自的考量:

1、领主方面:

由于地中海商业被穆斯林阻断,贸易不发达,领主无力供养常备军(当时西欧与拜占庭的联系只能依靠经过俄罗斯的湖泊之路,因此当西欧处于黑暗时代时,俄罗斯商业高度发达,而当十字军东征打通商路以后,欧洲人的商业迅速繁荣开来,而俄罗斯则进入了黑暗时代),只能依靠附庸服从军役,来抵御外敌,因此如果附庸的土地被分割,那么就不能很好地为领主服军役。

2、从家族本身考量,有三个因素

①在上文已经分析过了,长子在宗法社会里拥有天然的权威,所谓长兄如父,哪怕是正常情况下分割财产也会多得一份。更何况,与选贤制和兄终弟及制相比,长子最容易被确定,最不容易产生争端。

②因为严格的一夫一妻制,以及医疗技术不发达,中世纪生育困难,死亡率相当高,哪怕是在东方宫廷,也未必子嗣能个个活下来,乾隆的女儿只有一半的生存率,宋仁宗一个儿子都没有活下来,不得不过继宋英宗。人寿命较短,并且信奉晚婚制度,而且贵族往往好勇斗狠,经常死于非命。这使得规则可能没有后裔可供继承,或者继承时未成年。

再加上当时的惯例是,如果附庸死之前没有确定继承人,有不同的继承人争产或者指定的继承人未成年,那么领主有权利对诸子进行监护,监护时期的收益归领主所有,并且继承人的婚姻由领主指定。领主很可能夺取附庸的产业,干涉其婚姻,为了保卫家产,早日指定继承人是迫在眉睫的事情。因此,越是长子,越容易被指定为继承人。

③最后,自然是前面所提到的动荡的社会秩序,加洛林帝国的分割,导致的悲惨后果,使人们不得不反思财产分割制度的弊端,如果继续分割财产,那么很可能在乱世当中家族无法存活。

3、其他儿子

对于长子之外的儿子来说,他们的权利是被剥夺最大的,自然会有反抗。然而长子继承制,在那个特殊的年代同样有利于幼子,因为虽然被剥夺了财产继承权,但是幼子有权居住于家族庄园当中,并且父兄有义务为其提供教育,方便其日后谋职。在那个特殊时代,如果财产不能被保全稳固,那么他们既无法保证基本的生存条件,也无法保证日后的前途。

所以完全意义上的长子继承制度最终形成,并且因为既得利益和历史路径的缘故,无法被改变。一般来说,英国和法国是最早出现和固定长子继承制的国家,中世纪最强大的神圣罗马帝国倒是一直奉行均分制,直到绝对主义兴起。

好玩的是,正是因为幼子被剥夺了财产的继承权,推动了十字军、大航海以来的西欧向外扩张。十字军的骑士团泰半是没有封地的幼子组成,而英国和葡萄牙的大航海时代,也是幼子们一个个前仆后继为了自己的前途而奔波。而财产集中于长子之手,又有利于资本积累,而不是散碎分割。

又:儒家兹词兄弟有均分财产的权利,但他们更兹词不分产,以体现家族和谐。逼迫家族分产是从商鞅开始的,目的是为了避免出现过大的家族威胁君主统治。再次,在中国没有严格的财产权,聚敛过多,容易引发官府的觊觎,这是非常危险的。但要展开讲又非常复杂,这里姑且一笔带过。

华中说相声大学 苗杏仁 瑞典的克里斯蒂娜


相关文章

  • 女性财产继承权的保护问题研究
  • 目 录 引 言....................................................................................................................................1 第一章 女性继承制 ...

  • 2新中国古代皇权的继承2
  • 中国古代皇权的继承 导语:皇位继承制度是中国封建社会世袭君主制的核心,是以血缘关系为纽带维系君主专制.万世一统的政治制度.它是皇权得以承袭的唯一途径,直接关系到君主专制统治能否巩固和延续,因而得到中国历代王朝的高度重视.皇位继承制度从产生到发展.完善,经历了一个漫长的过程. 一. 皇权和皇位世袭制的 ...

  • 论继承权丧失制度
  • 以我国<继承法>第7条的修改为中心 翟云岭  大连海事大学法学院  教授 , 刘耀东 上传时间:2013-2-6 浏览次数:56 字体大小:大 中 小 关键词: 继承权丧失:绝对失权:相对失权 内容提要: 继承权丧失制度是"任何人不得于其不法行为中获利原则"的体现,是 ...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四条 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 [释义] 本条是关于夫妻.父母子女之间有相互继承权的规定. 根据本条的规定,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平等权利,子女有继承父母遗产的平等权利,父母有继承子女遗产的平等权利.在同一亲等中,同一继承 ...

  • 论宣告死亡制度下法定继承与遗嘱继承的法律冲突
  • [摘要] 宣告死亡和遗嘱继承是关于死亡的两种法律制度,在特定情况下两者的法律效果会产生冲突.笔者选取一特定情况对此进行法理分析,提出解决思路. [关键词] 宣告死亡 法定继承 遗嘱继承 宣告死亡是经利害关系人申请,由人民法院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间的自然人死亡的制度:原则上,宣告死亡与自然死亡具有 ...

  • 论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可继承性
  • 摘 要:土地承包经营权性质为用益物权,多个承包人是准共有的关系.<继承法>的规定为纳入新的遗产种类预留了制度空间,土地承包经营权也符合遗产特征,具备作为遗产的可能性.从顺应遗产范围不断扩大的发展趋势.避免法律体系冲突.维护农民利益等角度出发,应当承认土地承包经营权可以继承.在土地承包经营 ...

  •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 浅析非婚生子女的继承权 摘要 自古以来,婚姻制度的日趋规范化及一夫一妻制度的确立,形成一段真实有 效的婚姻必须具备严格的法定要件,在出于对传统婚姻道德保护考虑的同时也使 合法有效婚姻关系建立的条件更加严苛:另一方面由于社会多元化的发展对人们 婚育观念造成了深刻影响,这增加了婚姻关系外生育子女的机率. ...

  • 公证员培训心得
  • 关于北京岗前培训的学习汇报 2012年3月20日至30日,有幸受公证处指派到北京参加2012年第一期公证员岗前培训.通过学习,我们对公证发展方向.公证员职业道德.执业技能.专业知识等方面有了更深刻的认识,现将具体情况汇报如下: 一.前沿信息:与公证相关法律.法规新动向 (一)有利消息 1.<公 ...

  • 论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继承
  • 作者:陈会广陈真 南京农业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 2015年05期 土地承包经营权,是我国农村改革以及土地制度变迁的产物.重要的是,它提高了农民生产积极性,已有研究指出该项制度变革对农业产出增长的贡献率为46.89%[1-2]:与此同时,也演变成为农民最重要的财产权利之一,纳入<民法通则> ...

© 2024 范文中心 | 联系我们 webmaster# onjobs.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