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

实验室仪器设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教育部《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教高[2000]9号)文件精神,结合学校仪器设备管理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仪器设备是指利用财政资金购置、国家调拨、自筹、接受捐赠和自制等渠道添置,以及科研课题合同内购买且属于学校产权的实验室仪器设备,其它属于学校产权的仪器设备。包括:仪器设备(含软件)、低值耐用品、易耗品。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分为技术和经济管理。

技术管理包括:实验项目方案论证与建设计划编制;仪器设备招标采购(包括验收、安装、调试);实验项目开发和技术改造;使用运行和日常管理(如维护、维修和安全管理等);仪器设备状态的技术鉴定等。

经济管理包括:资金的筹措与合理投向;仪器设备维修和改造资金的控制使用;仪器设备有偿使用和对外社会服务的管理;仪器设备的处置(如对外捐赠、出售、报废和报损)等。

第四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单位和个人利用科研和自筹经费购置仪器设备。

第五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应以满足学校教学、科研为主,兼顾对外服务需要,努力实现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积极挖掘设备潜力,发挥资源效能,为学校发展提供保障。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六条 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实行校、系(部、处、中心)、实验室三级管理体制。由一位校领导分管仪器设备工作,实验室与设备处为学校仪器设备的主管部门,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管理。各系部有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本单位实验室设备管理工作;各实验室都要有一名设备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实验室设备管理工作。

第七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

(一)编制全校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管理设备费使用,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的采购;

(二)负责全校仪器设备的帐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国有资产完整;

(三)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

(四)负责仪器设备事故统计和处理工作;

(五)负责组织全校仪器设备的处置工作;

(六)负责800元(含)以上仪器设备的出入库管理;

(七)负责起草有关仪器设备管理文件,并监督各单位的执行。

第八条 各系(部、处、中心)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

(一)编制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购置计划,参与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重点负责技术条款;

(二)负责本单位仪器设备帐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资产完整;

(三)负责组织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及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

(四)负责报告并协助实验室与设备处,查明仪器设备事故原因,并负责提出事故处理意见;

(五)协助实验室与设备处处置相关仪器设备;

(六)负责800元(含)以下(低值耐用品、易耗品)出入库管理;

(七)负责制定本单位实验室仪器设备现场使用管理文件,并监督各实验室管理员执行。

第九条 各实验室设备管理员对仪器设备的管理职责

(一)参与相关仪器设备的采购,重点负责技术条款;

(二)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帐目管理,保证仪器设备资产完整;

(三)负责本实验室仪器设备使用管理及维修和技术改造工作;

(四)负责本实验室800元(含)以下(低值耐用品、易耗品)使用管理;

(五)负责培训本实验室其他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如教师和学生等),监督有关仪器设备现场使用。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与管理

第十条 仪器设备分为一般仪器设备和专用仪器设备。

一般仪器设备是指办公和业务用通用设备、交通工具、通讯工具、家具等。 专用仪器设备是指各种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各种仪器和机械设备、医疗器械、文体设备等。

第十一条 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500元(含)以上,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800元(含)以上,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生产及行政办公仪器设备(含软件),由学校统一建账管理。

其中,单台价值在人民币1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省管贵重仪器设备。单价在人民币40万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为教育部管贵重仪器设备。贵重仪器设备的管理执行学校《贵重仪器设备管理细则》。

第十二条 一般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500元以下,专用仪器设备单台价值在800元以下的,由使用单位统一建账管理,并在实验室与设备处备案。管理办法执行学校《低值耐用品和易耗品管理办法》。

第四章 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立项和管理

第十三条 学校鼓励和支持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自制教学科研仪器设备,具体办法执行学校《实验技术研究项目管理办法》。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

第十四条 仪器设备采购办法执行学校《仪器设备采购管理方法》。

第十五条 单价在5000元(含)以上的仪器设备,入库前必须交有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装箱单、检测合格证等),由实验室与设备处统一存档,使用时借阅。常用的资料可复印,交使用单位保管。

单价在5000元以下的仪器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使用说明书、图纸、装箱单、检测合格证等),由使用单位存档。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使用管理

第十六条 实验室与设备处应根据学校学科和专业发展需要,统一规划实验室建设,整合资源,优化配置,在充分进行分析论证的基础上,经主管校长批准,可以对学校仪器设备资源统筹调配。

第十七条 使用单位负责仪器设备的具体使用管理。主要工作包括:

(一)制定各项实验室及仪器设备现场使用管理制度,包括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等;建立仪器设备使用、维护和维修登记制度,并及时填写使用手册,存档管理;

(二)建立和管理在用仪器设备及备(附)件的台账及卡片;

(三)建立仪器设备管理责任人制度,做好仪器设备及备(附)件的领用管理;

(四)对仪器设备定期检查,做好维护和保养工作;发生故障和事故要及时报告并申请维修;

(五)落实实验室及仪器设备安全和环保措施;

(六)对操作人员进行技术业务和安全培训及考核。

第十八条 学校实验室实行准入制度。实验技术人员、实验指导教师以及学生进入实验室操作设备,应了解仪器设备工作原理,掌握仪器设备安全操作规程,严格规范操作。

实验过程中实验技术人员要亲临现场。

第十九条 学校各单位之间借用仪器设备,必须填写《仪器设备外借单》,经实验室与设备处批准,办理借用手续;学校各实验室之间借用低值耐用品,由系部主任批准即可。

第二十条 学校仪器设备原则上不借予校外单位,以及校内自负盈亏经营单位。 学校鼓励实验室在完成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开展对外服务工作,为地方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服务。开展对外服务必须保证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执行学校有关规定。

第七章 仪器设备的故障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一条 由于器件的老化、元件失效、零件磨损以及产品自身品质缺陷致使设备在正常条件下工作时出现异常或不能工作视为故障。

第二十二条 故障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故障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并采取应急措施。若是一般性故障,在确实有把握的情况下,可以查明原因,排除故障,重新工作。故障及处理情况要向设备管理员报告。若是较大的故障,无法排除时,设备管理员应立即填写《仪器设备维修申请单》,经单位主管领导核实情况后,在48小时内报实验室与设备处申请维修。

(二)不论设备故障大小,设备管理员都要如实填写使用手册。

第八章 仪器设备的事故报告与处理

第二十三条 由于违章操作、工作环境不达标(电参数不符、潮湿、粉尘度高等)、跌落、撞击、丢失等人为原因造成的设备损坏或功能消失应视为设备事故。

第二十四条 事故的报告及处理程序

(一)事故发生后,操作人员应立即停止操作,采取应急措施,避免事故扩大,保护现场,并立即向单位主管领导和实验室与设备处报告。不得缓报和瞒报。设备管理员要如实填写使用手册。

(二)对事故的处理,要坚持“三不放过”的原则:不查清事故原因不放过,责任者及群众未受教育不放过,没有整改措施不放过。

(三)实验室与设备处应立即派人去现场了解情况,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分析事故原因。

(四)根据对事故的调查和分析,公正地确定主要责任者及连带负责人,由责任单位明确提出处理意见报实验室与设备处,实验室与设备处签署意见后报主管校长。

(五)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吸取教训,写出书面分析报告,提出整改意见。责任单位要加强管理,积极开展安全知识培训,教育职工牢固树立安全生产意识,掌握安全生产知识,养成安全生产习惯。

第二十五条 设备事故的处理

(一)对于事故责任人的处理,应根据损失价值、造成后果和本人态度等依学校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教育或行政处分。

(二)对于客观反映事故情况并主动承担责任的,经济赔偿从轻处理,职工责任者赔偿30%的损失价值(除本条(四)款规定外);学生责任者赔偿10%的损失价值。

(三)对于有隐瞒不报、弄虚作假、破坏现场、嫁祸于人等行为者,赔偿100%损失价值(含使用误时损失费)。

(四)对因工作需要并根据学校规定,职工个人领用的计算器、笔记本电脑、收录机、照相机、万用表等仪器设备发生丢失,赔偿100%损失价值。

第九章 仪器设备的维修与处置

第二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办法执行学校《仪器设备维修管理方法》。

第二十七条 仪器设备处置办法执行学校《仪器设备处置管理方法》。

第十章 计算机软件管理

第二十八条 计算机软件的立项申请、审批、采购等参照仪器设备管理相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购置计算机软件应要求供应商提交下列材料:

(一)软件产品著作权归属的有效证明材料;

(二)提供包括产品服务期间和升级费用等后续服务能力的说明或承诺材料。

第三十条 使用单位要保护好正版计算机软件介质。原版计算机软件母盘要专门归档管理,通常可借用复制盘。

第三十一条 使用单位应严格执行《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规定。若利用软件从事商业性技术开发或向他人提供有偿服务等,要遵守国家相关知识产权规定以及相关软件买卖合同约定。否则,若造成学校丧失软件合法版权,或给学校带来其他损失,将追究当事人和管理者的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三十二条 学校各单位行政办公仪器设备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三十三条 学校以前有关文件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由实验室与设备处负责解释。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2003年4月14日印发《华北航天工业学院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华航院字[2003]027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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