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立国--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形势和任务

民政部部长李立国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守住底线、突出重点、完善制度、引导舆论”的民生保障工作思路。作为一项保民生、促公平的托底性、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关系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关系全面深化改革的顺利推进和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目标任务的实现,关系我们党执政基础的稳固。针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存在的突出问题,在李克强总理的直接推动下,国务院于2014年2月21日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于5月1日施行。《办法》的颁布施行,标志着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进入综合构建社会救助制度体系、依法救助的新阶段,对于编密织牢基本民生安全网,兜住民生底线,对于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历史意义。

在《办法》施行一周年之际,中组部民政部、和国家行政学院联合举办“社会救助事业改革发展省部级领导干部研讨班”,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社会救助工作的重视。我很高兴借这个机会与大家沟通交流,向大家介绍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形势和任务。

一、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简要历程

社会救助是指由政府承担责任,为城乡贫困家庭提供物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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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使这些家庭能够抵御生存危机、维持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新中国成立后,党和政府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工作,灾害救济、农村特困户救济、农村五保供养等工作相继展开。1956年第一届全国人大三次会议通过的《高级农业生产合作示范社章程》,明确要求实行农村五保供养,这是我国较早定型的救助制度。改革开放以来,尤其是上世纪90年代以来,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确立和国有企业改革的深化,上海市于1993年率先探索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正式拉开我国社会救济制度改革的序幕。1997年,国务院下发《关于在全国建立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通知》,明确了城市低保的范围、标准、管理和资金等,部署在全国全面建立城市低保制度。1999年,国务院颁布《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标志着我国城市低保走上法制化轨道,为我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奠定了法治基础。2001年以来,国家逐步建立覆盖各个教育阶段的一系列救助政策。2002年,全国建立再就业援助制度,对就业困难对象提供帮助和服务。2003年,国务院部署开展农村医疗救助试点。2005年,探索开展城市医疗救助试点。2007年,国务院部署在全国全面建立农村低保制度,并部署通过廉租房、经济适用房等形式,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的住房困难。2012年,国务院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45号,以下简称45号文),对加强低保工作作了系统部署。

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四中全会明确提出:要“健全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社会福利和慈善事业相衔接的社会保障制度”。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明确提出了“完善社会救助体系”的要求。-2-

党的十八大以来,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建设,把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纳入深化改革和依法治国的总体部署,对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提出了更高要求。习近平总书记指出:保障和改善民生是一项长期工作,没有终点站,只有连续不断的新起点;只要还有一家一户乃至一个人没有解决基本生活问题,我们就不能安之若素。李克强总理多次作出指示批示,要求重点保障基本民生,编织一张兜住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确保网底不破,保障他们的基本生存权利和人格尊严,防止冲击社会道德和心理底线事件发生。

2013年10月30日,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了建立健全社会救助体系问题,要求以法治方式推进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织牢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的安全网。之后,民政部与国务院法制办会同十多个部门组成起草小组,在总结社会救助实践经验和现有政策规定的基础上,经过反复研究、多次论证,形成了《社会救助暂行办法》(草案),于2013年12月25日提请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后,公开征求社会公众意见。2014年2月,国务院颁布《社会救助暂行办法》并于5月1日起施行。《办法》第一次以行政法规的形式综合构建了社会救助体系,明确了社会救助的地位作用、基本原则、主体责任、制度安排和基本程序等,是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重要里程碑。《办法》有四个突出特点:一是明确了社会救助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就业救助、临时救助等八项制度以及社会力量参与。二是加强了部门统筹协调。《办法》规定由国务院民政部门统筹全国社会救助体系建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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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应的社会救助管理工作,并要求建立健全政府领导、民政部门牵头、有关部门配合、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协调机制。三是坚持了城乡统筹发展。《办法》坚持城乡统筹发展的理念和要求,对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等多个救助制度实行城乡统筹的制度设计和安排,确保党和政府的关怀,广泛惠及城乡所有困难居民。四是确立了家庭经济状况查询核对机制。《办法》要求建立信息核对平台,根据救助申请及获得救助家庭的请求、委托,由县级以上民政部门代为查核其银行存款等收入和财产状况。这为科学、准确认定救助对象并完善退出机制,确保社会救助公平、公正实施奠定了基础。

在《办法》规定的“8+1”制度体系中,民政部门主要负责最低生活保障、特困人员供养、受灾人员救助、医疗救助以及临时救助工作;教育、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分别负责教育救助、住房救助和就业救助工作;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医疗救助中的疾病应急救助工作。近年来,按照党中央和国务院统一部署,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不断完善制度体系,健全服务管理机制,出台了一系列重要政策措施,为困难群众在基本生活、住房、教育、医疗、就业等方面提供了较好保障,一些遭遇特殊困难的群众也能通过临时救助或社会力量帮扶等方式有效缓解生活困难。

二、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取得的成效

(一)运行机制逐步健全

一是基本建立社会救助部门协调机制。2013年8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同意建立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制度的批复》-4-

(国函〔2013〕97号),建立了民政部牵头,中央宣传部、中央编办、中央农办等23个部门参加的全国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目前已经扩展到27个成员单位。截至2014年底,全国所有省份都建立了社会救助领导小组或部门协调机制,256个市(地、州)、1869个县(市、区、旗)建立了相关协调机制。

二是加快建立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长期以来,我国社会信用体系不健全,社会救助主要靠入户调查、邻里访问、信函索证等传统方式,准确性差,容易造假,自由裁量权大,难以避免骗保、错保等现象。对此,45号文要求“加快建立跨部门、多层次、信息共享的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健全完善工作机构和信息核对平台,确保最低生活保障等社会救助对象准确、高效、公正认定”,并要求到“十二五”末,全国要基本建立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截至2014年底,全国30个省份在省级层面建立了核对工作机构,70.1%的县(市、区)已经开展了核对工作。民政部会同公安部、银监会、证监会等部门初步建立了户籍、车辆、社会救助申请家庭金融存款及有价证券信息查询机制,人民银行、国土资源部、工商总局等部门通过完善本部门所管辖业务领域的信息系统为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发展奠定了基础。

三是基本形成“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为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按《办法》规定,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建立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的窗口,及时受理、转办申请事项。在各地的积极努力下,截至去年底,全国已有97%的街道(乡镇)设立了社会救助申请窗口,76%的街道(乡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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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了社会救助申请分办、转办流程,79%的街道(乡镇)明确了办理时限。其中,北京、天津等18个省份,辖区内所有街道(乡镇)都设立了统一受理窗口。此外,为方便困难群众看病就医,民政部门会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积极推广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服务,将由医保和医疗救助结算的费用一并在就医医疗机构直接扣除,困难群众只需缴纳个人自负费用,大大减轻了困难群众垫付资金的压力,简化了困难群众事后报销的繁琐程序。截至2014年底,全国80%以上的县(市、区)实现了医疗救助“一站式”即时结算。

四是不断健全城乡低保规范管理机制。民政部会同财政部等部门确立了低保标准动态调整机制,指导各地采用基本生活费用支出法、恩格尔系数法或消费支出比例法等方式,以维持当地居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消费支出数据为基础,统筹考虑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支出所需、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和财力状况,科学合理确定和调整低保标准。发改委、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统计局等部门共同努力,建立并完善了社会救助和保障标准与物价上涨挂钩的联动机制,物价短期上涨,发放临时物价补贴;物价长期上涨,及时调整低保标准,确保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水平不因物价大幅上涨而降低。民政部会同人社部、扶贫办等部门不断完善最低生活保障与就业联动、扶贫开发的衔接机制,有劳动能力的城市低保对象,申请低保时先进行失业登记;对实现就业的低保对象,在核算其家庭收入时,扣减必要的就业成本,引导有劳动能力低保对象积极就业。同时加强农村低保和扶贫开发的衔接。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最低生活保障绩效评价办法》,-6-

建立了低保绩效评价机制,公布了年度评价指标和评价标准,评价结果将作为中央财政低保补助资金分配的重要因素。

五是试点探索“救急难”工作机制。“救急难”是《办法》提出的新要求,旨在通过各项救助制度和社会力量参与,在常规性制度保障的同时,及时救助遭遇各类急难问题的困难群众。去年10月,国务院印发《关于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的通知》,为“救急难”工作奠定了制度基础。按照克强总理“编织好让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的安全网,发挥社会救助的应有作用,兜住民生底线”的要求,民政部、财政部联合印发《关于在全国开展“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的通知》。全国已有327个试点单位制定了“救急难”实施方案,组织急难个案救助会商6721次。民政部会同有关部门积极推动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试点工作,帮助罹患重特大疾病困难群众缓解医疗费用沉重负担,目前全国已有14个省(区、市)全面实施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此外,我们还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促进慈善事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积极探索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的工作机制,在争取相关部门支持,落实已有税收优惠政策的基础上,会同国资委研究确定了中央企业参与“救急难”试点工作的政策措施。

六是基本确立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2012年,民政部印发《关于建立健全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的通知》,部署全国民政系统加强监督检查工作。去年,结合党的群众路线教育实践活动要求,民政部在全国民政系统部署开展“人情保”“错保”专项整治活动,共复核城乡低保对象6429万人。其中因“人情保”“错保”退出25.7万人,占全部复核对象的0.4%。截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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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底,全国已有25个省份建立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县级层面普遍实施低保经办人员和村(居)委会干部近亲属享受低保备案制度。

(二)功能发挥成效显著

一是城乡低保“底线保障”作用显著。城市低保对象从1999年建制之初的256.9万人增加到2009年最高时的2346万人,目前稳定在1800多万人;城市低保标准从1999年的月人均149元增长到2014年底的411元,补助水平从月人均45元增长到275元,分别增长175.8%和511%。农村低保自2007年全面建制后,救助对象从3566万人增加到目前的5209万人,救助标准从年人均840元增长到2777元,月人均补助水平从39元增加到125元,分别增长230.6%和220.5%。各级财政支出的城乡低保资金从1999年的15.4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538.6亿元,其中中央财政低保补助资金从4亿元增加到1101.48亿元。

二是农村五保“特困供养”能力显著提高。自2006年国务院修订颁布《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后,农村五保供养资金开始纳入财政预算,实现了农村五保由农村集体供养向国家财政供养的制度性转型。之后,供养对象基本稳定在530万人左右。各级财政投入的农村五保供养资金从2006年的42.1亿元,增加到2014年的188.3亿元。年平均集中供养标准、分散供养标准分别从2006年的1608元/人、1225元/人,增加到2014年的5371元/人和4006元/人。同时,为支持农村五保供养机构建设,民政部于2007年启动“农村五保供养服务设施建设霞光计划”,利用福利彩票公益金支持修建、改建敬老院等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8-

构以及散居五保对象的集中居住点。从2013年开始,民政部部署各地加快推进农村敬老院法人登记和等级评定工作,努力提升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水平。

三是灾害应急救助高效有序。去年,民政部修订完善了《救灾应急工作规程》、《受灾人员冬春生活救助工作规程》等灾害救助规范性文件,推动灾害救助工作向精细化、规范化迈进。全年,国家减灾委、民政部共启动3次救灾预警响应和28次救灾应急响应,协调派出22个救灾应急工作组,下拨中央救灾资金98.73亿元,和各受灾地区人民政府一道妥善安置、紧急转移群众600余万人次,全年共救助受灾群众7500万人次。

四是专项救助保障有力。自2008年城乡医疗救助制度全面建立以来,民政部联合有关部门积极推进医疗救助统筹发展,加快完善医疗救助政策,逐步提高医疗救助水平。去年,全国共实施医疗救助1.02亿人次,支出救助资金254亿元,其中中央财政补助141亿元,低保等重点救助对象在年度政策范围内住院自负费用救助比例普遍达到60%。2013年3月,国务院办公厅出台《关于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的指导意见》,部署各地加快建立疾病应急救助制度。2014年,中央财政下达疾病应急救助资金5.02亿元,各级医疗机构共救助患者32.9万人,帮助身份不明或无力负担急诊费用的群众及时得到医疗救治服务。

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近年也得到快速发展。去年,中央财政下达各阶段教育资助及奖补资金达1345.2亿元,从学前到研究生教育全覆盖的教育救助政策体系基本建立,救助范围不断扩大,标准不断提高;中央财政下达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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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资金1193亿元,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230亿元,各地通过实物保障或发放住房租赁补贴等形式,累计解决近4000万户城镇家庭的住房困难,其中城镇低保家庭约450万户,城镇低收入家庭约1900万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指导各地通过开发公益性岗位、开展就业培训等形式帮助就业救助救助对象尽快实现就业,去年全国共有208万人通过公益性岗位就业,其中低保家庭成员20余万人;共帮助就业困难人员实现就业177万人。

去年,还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中央财政安排临时救助补助资金32亿元,流浪乞讨人员救助补助资金20亿元,各地对遭遇突发事件、意外伤害、重大疾病等造成生活困难的人员给予应急性、过渡性救助,全年累计救助对象约670万户次。

三、当前我国社会救助事业发展面临的新形势新要求

党的十八大以来,以习近平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提出了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依法治国、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布局,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指明了新方向,也对社会救助事业发展提出了更高要求。

经济社会发展新常态提出了新要求。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指出,我国经济正在向形态更高级、分工更复杂、结构更合理的阶段演化,经济发展进入从高速向中高速转变、产品从中低档向中高档转变的新常态。习近平总书记多次强调:要更加注重保障基本民生,更加关注低收入群众生活,努力维护社会稳定。李克强总理也多次指出:经济越是下行,财力越是紧张,越要把保障和改善民生工作放在重要位置。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社会救助提出了四方面要求:一是加强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二是全面实-10-

施临时救助制度;三是继续提高城乡低保水平;四是对居住特别困难的低保家庭,给予住房救助。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常态,要求我们不断加强和改进社会救助工作,提高社会救助政策的针对性,发挥社会救助制度效益,切实保障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全面深化改革对社会救助提出了新任务。十八届三中全会决定进一步明确了社会救助深化改革的方向和目标,主要有:推进城乡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统筹发展,推进城乡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健全残疾人权益保障、困境儿童分类保障制度,加快健全社会保障管理体制和经办服务体系,健全符合国情的住房保障和供应体系等。做好社会救助工作,要紧扣中央深化改革的总要求,加强社会救助制度建设的系统性、统筹性、有效性和兜底性,综合运用试点经验,鼓励基层创新,提高法规政策的可操作性。

依法治国为社会救助工作确立了新规范。十八届四中全会确定全面推进依法治国。作为保障基本民生、注重底线公平、服务困难群众的基础性制度安排,社会救助是依法治国、依法行政的重要组成部分。今年政府工作报告明确要求,要依法全面履行职责,所有行政行为都要于法有据。社会救助作为保障和改善民生的重要制度安排,也必须实行依法救助,以法治方式为困难群众提供根本性、全局性、长期性生活保障。

社会救助事业发展仍面临不少挑战。尽管我国新型社会救助制度体系基本建立,社会救助工作取得了显著成效,但仍面临不少困难和问题:一是城乡发展不够协调。受制于我国长期以来的城乡二元体制和东中西区域之间、城乡之间发展不平衡的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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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城乡社会救助在制度设计、资源配置、服务管理上还存在一定差异,城乡统筹发展不够。二是制度衔接不够紧密,社会救助安全网还没有完全织牢织密。社会救助管理部门之间的协调配合仍需进一步加强,基本生活救助和专项救助尚未实现无缝对接,长期救助项目多,急难救助项目少,解决群众“急难”救助需求的政策手段还需完善。三是救助方式单一,综合施救手段滞后。目前的救助方式主要是现金或实物救助,针对救助对象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社会融入等方面的服务还处于起步阶段,社会力量特别是专业社工介入力度不够。四是社会救助能力建设薄弱,信息化水平滞后。居民家庭经济状况核对信息化平台和跨部门的信息共享机制尚未全面建立,基层社会救助经办力量薄弱,社会救助监管力度不够,导致“错保”“关系保”等现象时有发生。

针对存在的问题,按照新形势、新要求,我们要完善配套政策,健全工作机制,创新工作方法,推进社会救助事业健康发展。

推进法治救助。继续推进社会救助法治化进程,抓紧制定出台《办法》配套法规规章,完善社会救助法律法规体系,依法实施救助。

加强综合救助。在救助手段和方式上,应通过引入专业社工等社会力量参与,促进由传统的、单一的物质和现金救助,转向物质保障、生活照料、精神慰藉、心理疏导、能力提升和社会融入相结合的综合救助,实现救助方式的多样化、组合化、专业化和个性化,最大限度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发挥社会救助体系的综合效用。在社会救助管理上,应通过社区、村(居)委会和-12-

专业社工、志愿者等,探索建立健全救助对象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实现救助管理服务关口前移。通过建立“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进一步明确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转办流程和办理时限,优化社会救助审核审批程序,提供便捷服务,确保困难群众“求助有门、受助及时”。

坚持积极救助。进一步完善救助工作与促进就业、扶贫开发的联动机制,实现“输血式”救助和“造血式”救助相结合,引导有劳动能力和劳动条件的困难群众参与就业培训,帮助他们实现生活自立、脱贫解困。结合户籍管理制度改革,以临时救助制度为主,将持有居住证的流动人口纳入居住地救助范围。将医疗、教育、住房、就业等专项救助的覆盖范围,逐步从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家庭扩展到低收入家庭和支出型贫困家庭。

发展多元救助。我国已初步形成政府主导、民政牵头、部门配合、社会参与的社会救助格局,但还需要充分发挥政府和社会两方面的资源优势,推动慈善力量与政府救助衔接互补,通过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等措施,引导、支持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为困难群众献爱心、伸援手,动员、鼓励企业特别是国有企业积极参与社会救助,形成多元救助格局。

实施信息救助。要加快社会救助信息系统建设,探索建立覆盖城乡各类困难群众的基本信息数据库,推动实现就业、社保、医疗、扶贫、慈善等相关信息的互联互通,形成纵向贯通、横向互联的社会救助信息共享机制。要借助各部门、机构的收入、财产信息平台,运用大数据模式,加快建设社会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系统,为救助对象的准确认定、动态管理以及政府决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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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供依据。

四、推动我国社会救助事业改革发展的主要工作

(一)切实加强社会救助统筹协调

要强化制度的顶层设计,从制度设计上加强低保等基本生活救助与专项救助的衔接,使医疗、住房、教育、就业等救助制度在重点保障城乡低保家庭、特困供养人员的基础上,适度延伸到低收入困难家庭,尽快形成生活救助保基本,专项救助解专门困难的梯度化、体系化救助格局。同时,加快研究建立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要加强政策落实中的协调配合,在中央层面,充分发挥社会救助部际联席会议的作用,通过日常联系、会议座谈、简报交流、督查调研等形式,进一步密切部门沟通协作。在地方,以各级社会救助部门协商议事或领导小组为载体,加强社会救助经办机构及管理部门之间的沟通、协同。要加强社会救助信息共享,各级都要加快建设社会救助服务管理综合信息平台,推动各部门相关救助资源、救助信息和救助需求的对接,实现信息化条件下的资源统筹。(这方面,一些地方已经有了比较好的探索,如山东省青岛市和泰安市在建立救助信息共享平台的基础上,实现了救助对象求助信息自动排序、各部门自行选择施救、受助信息自动综合反馈,有效避免了重复救助、救助遗漏等问题,效果很好)

(二)继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

《办法》要求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社会救助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完善社会救助资金、物资保障机制,将政府安排的社会救助资金和社会救助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建立社-14-

会救助标准与经济社会发展同步提高的增长机制。近年来,财政部和地方各级财政部门高度重视社会救助,不断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力度,2012年以来仅城乡低保、医疗救助、农村五保三方面的资金支出就占到当年各级财政总支出的1.4%左右。但相较于发达国家和其他金砖国家而言,总体水平依然偏低。

下一步,仍需要各级党委、政府继续重视和加大社会救助资金投入,确保社会救助安全网底线不破。在中央财政继续加大资金投入的同时,希望各地也不断加大投入力度。我们将会同财政部科学合理设定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分配因素,继续开展绩效评价,加大“以奖代补”力度,对工作成效突出的地方,给予重点支持。同时,要盘活存量资金,减少资金结余。社会救助资金一方面存在总量不足,另一方面也有些地方还存在一定的资金结余。一定要下决心改变这种状况,不要让有限且宝贵的救助资金趴在账上,特别是临时救助和“救急难”工作开展后,要抓紧使用结余的资金。

(三)着力抓好“救急难”工作

因重特大疾病及其他突发性、临时性事件导致的急难事项救助问题,是当前社会救助工作的“短板”。补短板、扫盲区、守底线,重点就是要抓好“救急难”工作。关于这个问题,我部宫蒲光副部长还要专门讲解,我先强调两点:一是在全面建立实施临时救助制度中,开展好“救急难”综合试点工作,加强县(市、区)以及乡镇(街道)社会救助经办服务机构之间的沟通协作,着重于建立主动发现机制和快速响应机制,并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确保困难群众的急难诉求及时得到纾解。二是抓紧落实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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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批转的民政部、财政部、人社部、卫计委、保监会等5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的意见》,加快完善医疗救助制度,健全筹资机制,合理界定救助对象,适当提高救助水平,加强和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等制度的衔接,筑牢医疗保障底线。

(四)继续强化社会救助规范管理

作为一项保障困难群众衣食冷暖的“民心”工程,社会救助需要不断提高管理水平,真正做到规范便捷、公平公正、透明高效。一是继续强化救助对象科学认定。民政部门将与有关部门一道,将救助申请家庭经济状况核对机制建设,作为社会救助规范管理的一项基础性工程来抓。从中央层面搭建与相关部门互联互通的信息共享平台,同时督促地方建立信息查询机制。二是进一步优化审核审批流程。严格规范社会救助申请-审核-审批-公示公开流程。在城乡低保、特困人员供养、医疗救助等政策实施中,进一步优化入户核查、民主评议、公开公示等申请审核程序,确保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救助”。针对遭遇急难困难的群众,建立审核审批“绿色通道”,及时给予相应的生活救助。在经办受理环节,充分发挥“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机制作用,明确转办事项流程和时限要求,确保困难群众的诉求迅速得到响应。三是认真实施社会救助绩效评价机制。今年,民政部、财政部已经部署开展对各省(区、市)低保工作的年度绩效评价,引导地方加强和改进低保工作,提高资金使用效益。今后要逐步将绩效评价工作运用到其他社会救助制度中。四是健全监督检查长效机制。结合《办法》的贯彻落实,要将社会救助相关信息纳入国家征信-16-

体系,提高骗取社会救助的机会成本,减少“骗保”问题的发生。继续完善社会救助监督检查长效机制,加强各项社会救助资金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发放到位。积极做好社会救助领域重点案件督查督办,及时应对重大舆情、突发事件,认真做好群众政策咨询、投诉举报等受理工作,畅通举报投诉渠道。今年将组织开展“社会救助专项治理”活动。五是加强政策宣传和舆论引导。结合社会救助事业发展和新时期媒体宣传工作特点,在引导主流媒体积极宣传社会救助成效的同时,利用微博、微信等自媒体,以群众喜闻乐见的方式开展宣传活动,重点宣传社会救助领域新出台的政策,确保社会救助政策深入人心、人人知晓。同时,关注舆情动态,及时回应处理社会救助重大舆情,不断提升社会救助公信力。

(五)加强社会救助基层经办能力建设

基层经办能力直接影响社会救助政策执行的效果。提高社会救助基层经办服务能力,既要配齐硬件,又要升级“软实力”。具体而言:一是加强经办机构建设。以乡镇(街道)“一门受理、协同办理”窗口和社会救助经办服务中心建设为抓手,采取资源整合、人员调剂等方式,配齐必要的办公设施和办公设备,确保有机构管事、有地方办事。二是量化工作人员配备。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规定,建立以救助对象数量等因素配备相应工作人员的机制,明确乡镇(街道)、县(市、区)不同层级社会救助经办管理人员的配备办法,确保事有人管、责有人负。三是加强经费保障。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要纳入财政预算,予以重点保障,对于基层低保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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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费不足的地区,省市财政要给予适当补助。四是推行政府购买服务。研究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加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能力建设的具体措施,为基层社会救助经办机构提供必要的人力支持。鼓励有条件的地区采取政府购买公益性岗位、外包事务性服务工作、委托符合条件的社会组织或社工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服务等方式,提高基层经办服务水平。五是引导村(居)委会参与。充分发挥村(居)民委员会在社会救助申请和服务管理中的协助作用,鼓励和引导村(居)委会积极参与主动发现救助对象、协助申请、入户核查、定期回访等救助服务工作。

(六)精心编制社会救助“十三五”发展规划

谋事为成事之基。今年是制定“十三五”规划的关键之年。要按照“托底线、救急难、可持续”的制度定位,关注社会救助改革创新的重点领域,细化“十三五”时期目标任务和政策举措,切实突出重点、回应热点、补足盲点、破除难点,努力解决困扰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瓶颈问题。一是明确发展目标。把健全社会救助体系、完善运行管理机制、提升救助服务水平、提高托底救助能力、强化监督检查作为“十三五”时期社会救助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力争在2020年全面建成小康社会时形成制度完善、相互衔接、托底有力、运行高效的社会救助管理服务体系。二是突出重点领域。整合农村五保供养和城市“三无”人员供养制度,建立城乡统筹的特困人员供养制度;全面推进重特大疾病医疗救助工作,建立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及社会慈善的衔接机制;完善“救急难”制度安排,研究制定面向残疾人、老年人、未成年人等特殊困难群体的分类救助政策。进一-18-

步拓展社会救助服务内涵,创新服务方式,建立多元化的服务平台,引导社会组织、专业社工、志愿者等参与救助服务,支持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参与社会救助。三是推进重点工程。建设基层“一门受理、协同办理”服务平台,规范窗口设置和服务标识,推进社会救助服务的标准化。结合城镇化发展规划,合理确定特困人员供养机构建设布局,推动特困人员供养服务机构升级,改善供养机构硬件条件。在低保信息系统(一期)基础上,实施社会救助和社会福利信息化工程,建立全国社会救助信息库,推进数字救助。建设区域长期滞留人员安置中心,利用撤并学校、安置农场等现有资源场地,改扩建一定数量的区域性救助安置中心,为流浪乞讨人员中的重度残疾人、精神病人等提供长期安置服务。

(此稿系李立国同志2015年5月5日在省部级干部学社会救助事业改革发展专题研讨班授课讲稿。)

审校:董宏伟国家行政学院教务部

审核:王刚国家行政学院教务部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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