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5 第四章 仓储商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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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流仓储与配送 第四章

作者:佚名 课程来源:本站原创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8-4-7 ★★★ 【字

第四章 仓储商务管理

第一节 仓储商务管理概述

商务是指仓储经营者利用仓储保管能力向社会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并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的的所进行的交换行为。它是仓储行业基于仓储经营而对外进行,是一种商业性行为,它一般发生在公共仓储和营业仓储之中,而企业自营仓储不发生仓储商务。

仓储商务管理的概念和作用

商务管理的概念和作用是指仓储经营者对仓储商务所进行的计划、组织、指挥和控制的活动,属于独立经营的仓储企业内部管理之一。

商务管理是为了有效利用仓储资源,最大限度地获得经济收益和提高经济效益。具体表现在:

满足社会需要

企业的商务管理就是为了通过仓储服务,向社会提供尽可能多的仓储产品,满足社会对仓储产品的需要。仓储商务管理的任务就是积极开发市场,适应市提高服务水平,降低产品价格,提高产品竞争力。通过开发市场、挖掘商机、促进交易,使产品被更广泛的市场和客户接受。

)充分利用企业资源

商务管理的目的就是为了获得尽可能多的经济收益。在有效的仓储管理之下,仓储企业在获得大量的商业机会的同时,也承担起按时提供仓储服务的义务企业充分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资源,完成储存任务,使仓储企业的一切资源都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降低成本

的高低是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仓储商务管理不仅要尽可能地提高交易回报,在市场竞争激烈的形式下,更重要的是采取先进的经济管理理论、现的经营手段,控制和减少成本,借以提高企业竞争力。

)降低风险

来讲,企业的经营风险绝大部分来自于商务风险,高水平的商务管理应尽可能避免商务风险与责任事故的发生,规避经营风险。所以建立有效的风险防范理协议纠纷,构建仓储商务质量管理体系是仓储商务管理的重要任务。

)塑造企业形象

的每一项工作都会对企业形象产生直接的影响,例如,商务人员在对外交往过程中,其一言一行常常代表着企业的形象,关系到客户对企业的信赖程度。管理要以人为本、用人唯贤、权责分明为原则建立一支精明能干、业务熟练的商务队伍,逐步树立起仓储企业的可信赖、高水平的企业形象。 储商务管理的内容

仓储企业管理的组成部分,仓储商务管理包括对仓储商务工作的人、财、物的组织和管理,涉及到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制度建设、激励机制以及仓储商养等各方面。具体内容有:

)组建仓储商务机构,选配仓储商务人员,制定仓储商务工作制度和管理制度。

)有效组织市场调研,广泛收集和分析市场信息,捕捉有利的商业机会,科学的制定竞争策略。

)根据当前市场的需要和发展,科学规划和设计营销策略。

)充分利用先进的技术和有效的手段降低成本。

)准确的进行成本核算,细致的进行成本分析,促进企业整体成本管理的效果,进一步降低成本。

)以优质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要,实现企业经济和社会效益的提高。

)加强交易磋商管理和合同管理,严格依合同办事,守信用,讲信誉。

)建立风险防范机制,妥善处理商务纠纷和冲突,防范和降低商务风险。

九)加强仓储商务人员管理,以人为本,充分调动全体商务人员的积极性,发挥其聪明才智;重视仓储商务人员的培养,确保其跟上时代发展的要求,保。

、仓储商务管理所遵循的原则

商务管理的目的是为了有效利用仓储资源,最大限度的获得经济收益和提高经济效益。仓储商务管理所遵循的原则有:

)充分利用企业资源的原则

效的仓储管理之下,仓储企业在获得的大量的商业机会的同时,也承担起按时提供仓储服务的义务,这就需要仓储企业充分利用企业的人力、物力、财力任务,使得仓储企业的一切资源得到最充分的利用。

)降低成本和风险的原则

的高低是决定企业竞争力的关键因素,在当今激烈的市场竞争之下更重要的是采取先进的管理理论和技术控制和减少成本,从而提高企业竞争力。企业的分来自商务风险,高水平的商务管理应尽可能的避免商务风险与责任事故的发生,规避经营风险。

)提高效益的原则

有效的成本管理、最少的经营风险将成本降低,商务管理的最终目标是要提高企业整体效益从而实现仓储企业可持续性发展。

仓储商务的内容

仓储商务一般要进行以下活动,仓储商情调查,寻找商业机会,市场分析,选择商业机会,商务磋商,签订商业合同,合同的协调,争议的处理,风险控,制定竞争战略,发展市场,保持企业的可持续发展。具体总结来看仓储商务的活动可以分为六个方面:

制定仓储经营决策;

进行市场调查和宣传;

签订仓储合同;

存货人交付仓储物;

仓储保管人接收货物和保管货物;

存货人提货。

第二节 仓储合同

仓储合同的定义与种类

一) 定义

同法》第381条指出,仓储合同是仓储保管人储存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从>的界定可以看出, 仓储合同是由仓储保放存货人的货物、物品,仓储人员只收取仓储费和劳务费的合同。其中,存货人交付储存物,支付合同规定的储存费是仓储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保管是商品流通中的一个重要环节。在生产和消费之间,由于存在着集中生产、分散消费和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矛盾,通过物资的储存保管来调节流通目前,在我国,商品的储存保管部门主要是国家商业、外贸、物资三大部门设立的仓储公司、仓库、货栈,也有其他专业部门及部分集体和个体经营的从业务的仓库和货栈。无论是哪种形式的商品储存保管部门,在他们与存货方发生商品储存保管关系时,都应当按照国务院批准的《经济合同法》及商业部物资局发布的《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明确相互权利义务。

)种类

合同的种类按物流工作的不同可分为以下几种:

品储存合同

储存合同是保管方根据存货方的要求为其储存保管商品,存货方向保管方支付商品储存的有关费用而订立的一种合同。

保管合同是最基本的一种储存合同,除此之外,仓储企业还可以根据存货方的要求和本身的条件接受其他劳务性质的业务,收取一定的劳务费用,双方订

这些劳务合同,可以在商品储存合同以外单独订立,也可以在双方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单列条款,与商品储存合同合并订立。

品检验合同

在接受商品入库时。对商品的验收一般只是清点数量、检查外观、从商品包装外观查对品名、规格、产地等项目,查看是否有无雨淋、水湿、残损等异常位要求仓库检验商品的内在质量,应当另行签定商品检验合同。

品包装合同

货方要求保管方进行商品包装或进行商品重新组配时,双方应当订立商品包装合同。

品养护合同

证商品储存过程中的质量,在储存过程中需要采用翻倒、晾晒、防霉、杀虫等养护措施时,双方应当订立商品养护合同。商品养护合同一般在储存保管合储存合同合并订立。

办运输合同

货方要求储运企业代办提取、运送、装卸、拴标签等工作时,应当签订运输合同。

办保险合同

货方委托,仓储企业代向保险部门办理保险手续时,双方应签定代办保险合同。

仓储合同的特征与相关概念

)仓储合同具有以下特征

管人必须是具有仓库营业资质的人,即具有仓储设施、仓储设备,专事仓储保管业务的人。这是仓储合同主体上的重要特征业务的人。

储合同的对象仅为动产,不动产不可能成为仓储合同的对象。

储合同为诺成合同。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储合同为不要式合同,可以是书面形式,也可以是口头形式。

储合同为双务、有偿合同。保管人承担储存、保管的义务,存货人承担支付仓储费的义务。

单是仓储合同的重要特征。

)仓储合同的相关概念

储合同的当事人

合同的当事人就是参与合同签订的存货人和保管人。其在合同签订时双方必须都在场并且合同上必须有当事人的签名盖章。

储合同的标的物

储合同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在仓储合同中,存货人应当将仓储物交付给仓储保管人由仓储保管人按照合同的约定进行储存和保管。因此,依合同的性质付的仓储对象必须是动产,而不动产不能成为仓储合同的标的物。

仓储合同的订立

)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

等原则

同法》第三条规定:“合同当事的法律地位平等,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根据这一规定,在订立仓储合同的过程中,合同当事人双方要遵循平等原则,不能以大欺小、以强凌弱,杜绝命令式合同,反对一切凭借职位、业务、行政等方面的优势而与他人签订不平等的仓储协议。 平及等价有偿原则

同法》第五条规定:“当事人应遵循公平原则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要求仓储合同的双方当事人依价值规律来进行利益选择禁止无偿划拨、禁止强迫仓储保管人或存货人接受不平等利益交换。

愿与协商一致原则

同法》第四条规定:“当事人依法享有自愿订立合同的权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自愿意味着让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完全依照自己的知识、最大的利益。协商一致是在自愿基础上寻求意思表示一致,寻求利益的结合点,仓储合同的订立只有在自愿和协商一致的基础上,才能最充分体现出双方保证双方依约定履行合同。

立合同的双方都必须是法人

是指具有一定的组织机构,独立的财产或独立核算,能够以自己的名义进行民事活动,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依法成立的企业、国家机构、事业单位、社这个条件,从事营销业务的专业公司可以和从事储存或储运业务的仓储公司签订储存保管合同。这些企业所属的职能部门或下属单位不能以个人的名义对是可以有各自的主管企业授权,以企业的名义对外签订合同。

立合同的形式

《合同法》的规定,除了当时可以结清的储存方式以外,合同都应当是书面形式。当事人协商同意的有关文书、电报、图表也是合同的组成部分。 )仓储合同订立的程序

来说,订立仓储合同主要有两个阶段,既准备阶段和实质阶段,实质阶段又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

备阶段

多场合,当事人并非直接提出要约,而是经过一定的准备,进行一些先期性活动,才考虑订立合同。其中包括接触、预约和预约邀请,其意义在于使双方,为双方进入实质的缔约阶段创造条件,扫除障碍。

质阶段

《合同法》规定,只要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之间依法就仓储合同的有关内容经过要约和承诺的方式达成意思表示一致,仓储合同既告成功,正因为要约与当事人的利益,决定合同是否成立,所以将其称为合同订立的实质阶段。

合同一般要经过以下三步:

步:提出“要约”。即由存货或保管的一方提出签约的建议,包括订约的要求和合同的主要内容。

步:“承诺”。对另一方的“要约”,表示完全同意,在此基础上签定协议、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如果对“要约”的内容、条件有不同的意见,必须经得一致意见。

步:“签约”。由双方的法人代表签字、单位盖章。如果法定代表授权本单位的经办人员代理签订合同时,代理人应事先取得本企业的委托证明。如果法合同,代理单位必须事先取得委托单位的委托证明,并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的名义签订,才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仓储保管合同订立的不同情况

)按照国家物资储存计划必须储存的物资,存货方和保管方必须按国家下达的计划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以保障国家物资储存计划的执行。如果双方不能达方下达计划的上级主管机关处理。

)大宗货物的储存,由存货方提出委托储存保管的要求,保管方根据自己的仓储容量等条件,经双方协商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零星货物的储存,存货方和保管方根据有关规定签订仓储保管合同。

仓储合同的条款

)仓储活动的组成

是指货物进入仓库时所进行的清点检验和接收工作。它是仓储保管合同业务的第一道环节,是履行储存保管合同的基础。仓库储存业务,要根据合同规定、品种、规格等进行安排。对大宗物资和危险物品的新品种入库,存货方应当将其数量和特性提前告知保管方,以便做好接收准备。货物入库的基本要求部门的正式入库凭证或合同副本;凡是入库货物都要进行认真检查,一般商品要验收品种、规格、数量、质量、包装等,技术性强、感官不易识别和分等由有关业务部门专门验收货物质量,入库时仓库只验数量和包装;验收中发现问题要会同交付入库的有关人员详细记录,分清责任,并通知存货方及时处无误后入库。

出库须按照先进先出或易坏先出(易坏只限合同中申明的或货物外部显露出来的)原则发货,否则由此造成的损失由保管方负责。

出库有存货方自提、用户自提或保管方送货上门3种方式,都须当面办理交接手续。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数量交货,应承担违约责任;存货方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应承担违约责任;由于存货方调拨凭证上的差错所造成的实际损失,由存货方负责。 输方式

方式为保管方代办运输的,由保管方负责向运输部门申报运输计划、办理托运和发运手续。

)仓储合同条款的内容

《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要求,签订仓储保管合同,一般应具备以下主要条款:

物的品名和品种

保管合同中储存保管的货物是特定物或特定化的种类物,是保管方接受存货方以委托代为保管的,其所有权属于存货方,在合同有效期届满时,保管方必无损地归还存货方,因此合同中对货物的品名和品种,应作出明确的规定。同时仓储保管合同的标的物以动产为限。

物的数量、质量、包装

的包装由存货方负责。其标准,有国家的或专业的标准的,按国家和专业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或专业标准的,在保证运输和储存安全的前提下,由合同当物验收的内容、标准、方法、时间

方的正当验收项目为: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况,以及无须开箱拆捆直观可见可辨的质量情况。包装内的货物品名、规格、数量,以外包装为准;外包装或货物上无标记的,以供货方提供的验收资料为准。散装货物按国家有关规定或合同规定验收。验收期限,国内货物不超过10天,国外到法律或合同另有规定都除外。货物验收期限,是指自货物和验收资料全部送达保管方之日起,至验收报告送出之日止。

物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保管合同中的货物种类繁多,不少货物由于本身的性质需要特殊的保管条件或保管方法,所以在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保管条件和保管要求。

物进出库手续、时间、地点、运输方式。

物损耗标准和损耗的处理

是指货物在储存、运输过程中,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风化、散失、挥发、粘结等)和货物本身的性质和度量衡的误差等原因,不可避免地要发生一定损或计量误差。有关主管部门对此做出规定或者由合同当事人商定货物自然减量标准和合理磅差(一般以百分比或千分比表示),统称为损耗标准。 的处理是指实际发生的损耗,超过标准或者没有超过标准规定时,如何划分经济责任,以及对实物如何进行处理。如,在货物验收过程中,在途损耗不超标准和损耗在规定磅差范围内的,仓库可按实际验收数验收入库;如果超过规定的,应核实做出验收记录,按照规定处理。

费项目、标准和结算方式,银行、账号、时间

储存和运输过程中的计费项目,应按仓储保管部门制定的标准执行,也可由当事人双方协商确定。存货方一般应按月支付保管费用。

约责任.

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的规定:保管人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接货的;存货方不能全部或部份按合同议定的品名、时间、数量入存量储存)的;保管方没有按合同规定时间、数量交货的;存货方已通知货物出库或合同期已到,由于存货方(含用户)的原因不能如期出库的;均应承事人必须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合同另有规定的除外。违约金的数额为违约所涉及的那一部份货物的3个月保管费(或租金)或3倍的劳务费,合同另有规约使对方遭受经济损失的,如违约金不足以抵偿实际损失,还应以赔偿金的形式补偿其差额部份。

违约行为给对方造成经济损失的,一律赔偿实际损失。

货物的损失,一律按进货价或国家批准调整后的价格计算;有残值的,应扣除残值部份或残值归赔偿方;不负责赔偿实物。

同的有效期限

物的保管期限,存货方过期不取走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但有的存储保管合同也可以不规定期限,双方约定只要存货方按日或按月支付保管费用,即可变更和解除合同期限

方或存货方如需要对合同进行变更或解除,必须事先通知对方,以便做好相应的准备工作。因此,仓储保管合同中应当明确规定提出变更或解除合同的期

争议的解决方式。

仓储合同的生效和无效

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合同生效,是指已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须具备两大要件,一是合同成立;二是合同依法成立。

)合同成立

同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前提,合同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订约主体必须存在两方以上的当事人;

)当事人对合同必要条款达成合意;

)合同的成立应当经过要约和承诺阶段。

依法成立是合同生效的必备要件,因此,合同生效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合同当事人在缔结合同时必须具有相应的缔结合同的行为能力;

)合同当事人订立合同时的意思表示必须真实;

)合同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合同的标的确定,履行的可能、标的物的合法;

)合同必须具备法律所要求的形式。

)合同生效

同生效的时间

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中有些公证人员在办理合同公证时,往往还在证词中写到:“该合同自权属登记日起生效”,这是不正确的,是无法律依据的。而此类合同的生效应当是”。

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中规定:“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未办理登记手续的不影合同标的物所有权等其他物权不能转移。”因此,仓储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人对合同的效力可以约定附生效条件或附生效期限,那么,自条件成就或期限届满时,合同生效。

效合同

合同是指不具备法律规定的有效条件,而不具有法律效力的合同。

法通则》和《合同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无效合同:

订立合同的民事主体不合格,即订立合同的当事人不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或民事行为能力;

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

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仓储合同格式

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采用任何合同格式。

书是仓储合同的最常用格式,由合同名称、合同编号、合同条款、当事人签署等四部分构成。合同书具有形式完整、内容全面、程序完备的特征,便于合、留存及合同争议的处理。

书是合同的格式的主要部分,一般有两种形式,一种仅列明合同的主要事项,合同的其他条款在其他文件中表达,另一种是将完整合同事项列在确认书上的形式。由于确认书仅有发出确认书的一方签署,所以它与完整合同书不同。在采取口头、传真、电子电文等形式商定合同时,为了明确合同条款和表达采用一方向另一方签发确认书的方式确定合同。

表是长期仓储合同的补充合同或执行合同。在订立长期仓储合同关系中,对具体仓储的安排较多采用计划表的形式,由存货人定期制定仓储计划交仓储保合同是由一方事先拟订,并在工商管理部门备案的单方确定合同。对于仓储周转量极大、每单位仓储物量较小,既次数多、批量少的公共仓储,如车站仓可以采用格式合同。在订立合同时,只有仓储保管人填写仓储物、存期、费用等变动事项后直接签发和存货人签认,不进行条款协商。

仓储合同的变更解除

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能擅自变更、解除和终止合同,这是《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履行原则。仓库经营具有极杂性,会随着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为了避免当事人双方的利益受到更大的损害,变更、解除或终止已生效的合同会是更有利的选择。

)仓储合同的变更

合同的变更是指对方已经合法成立的仓储合同内容在原来合同的基础上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如对仓储物数量的增加或减少;对履行期限的推迟或提前;对款的修改、补充、限制等。仓储合同的变更一般不涉及已经履行的部分,其效力仅及于未履行的部分。因此,仓储合同的变更并不改变原合同关系,而是础上对有关内容的修订,其目的在于为了便于合同的履行,从而更好地满足合同当事人对经济利益的要求。

合同当事人一方因为利益需要,向另一方提出变更合同的需求,并要求另一方在限期内答复,另一方在期限内答复同意变更,或者在期限内未做答复,则双方按照变更后的条件履行。如果另一方在期限内明确拒绝变更,则合同不能变更。

合同变更后,被变更的内容即失去效力,存货人于仓储保管人应按变更后的合同来履行义务,变更对于已按原合同所做的履行部分无追索力,效力仅及于所以任何一方当事人不得因仓储合同的变更而要求另一方返还再此之前所做的履行。仓储合同变更后,因变更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责任方应当承担损害

)仓储合同的解除

合同的解除是指仓储合同订立后,在合同未履行或尚未全部履行时,一方当事人提前终止合同,从而使原合同设定的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归于消灭。它的一种情形。

合同的解除主要有两种方式:一是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协议解除合同。存货人与仓储保管人协议解除合同是指双方当事人通过协商或者通过行使约定的解合同的解除。解除合同协议可以在合同生效后、履行完毕之前双方协商达成解除合同的协议;也可以在订立合同订立解除合同的条款,当约定的解除合同一方通知另一方解除合同。二是法定解除。仓储合同的法定解除是指仓储合同有效成立后,在尚未履行或尚未完全履行之前,当事人一方行使法律规定的效力归于消灭。仓储合同一方当事人所享有的这种解除权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只要法律规定的解除条件成立,依法享有解除权的一方就可以行使解除权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当事人可以要求采取补救措施,如仓储保管人可要求存货人偿储费、保管费、运杂费等;而存货人则可要求仓储保管人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此外,仓储合同解除后,存货人或仓储保管人应当承担由于合同解除而给。

第三节 仓储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合同一经签订,既发生法律效力。存货人和保管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都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

存货人的权利与义务

)存货人的权利

《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以下权利。

货权

人拥有凭仓单提取仓储物的权利。如果在合同中约定了仓储时间的,存货人有权提前提取仓储物。如果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仓储时间,存货人仍有随时提取

让权

在储存期间,存货人有权将提取物品的权利转让给他人,但是必须办理仓单的背书手续。

查权

在储存期间,仓储保管人负责保管存货人交付的仓储物,此时保管人对物品享有占有权,但仓储物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存货人,存货人为了防止货物在储存货损货差,有权随时检查仓储物或提取样品,但在检查时不得妨碍保管人的正常工作。

偿权

管人的原因造成仓储物损坏、灭失的,存货人有权向其索赔。

)存货人的义务

人在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权利时,必须承担的义务有:

实告知货物情况的义务

人要求仓储保管人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或者易腐烂等特殊物品时,应当说明物品的性质和预防货物发生变质、危险的方法,同时资料,并采取相应的防范措施。如果因存货人未将危险物品情况如实的告知保管人,而遭受货物损失的,存货人应承担责任。

约定交付货物的义务

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保管人保管入库,并在验收期间向仓储保管人提供验收资料,存货人不能按此约定交付违约责任。

付仓储费和其他必要费用的义务

费是仓储保管人提供仓储服务应得的报酬。一般情况下,仓储费应在存货人交付仓储物前支付,而非提取货物时支付。所以存货人应依据仓储合同或仓单将其按时交纳给仓储保管人。其他必要费用是指为了保护存货人的利益或避免损失发生而支付的费用。如果仓储合同中规定的仓储费包括必要费用时,存外支付。

约定及时提取货物的义务

合同期限到时,存货人应当凭仓单及时提取储存货物,提取货物后应缴回仓单。如果储存期限满后,若存货人不提取货物的,保管人可以提存该货物。 保管人的权利与义务

)保管方的权利

《合同法》的规定,仓储合同中存货人享有以下权利。

权要求存货方按合同规定及时交付标的物

签署后保管人有权要求存货人按照合同约定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等将货物交付给仓储保管人保管入库,存货人不能按此约定交付储存物的,应担违约权要求存货方对货物进行必要的包装。

权要求存货人告知货物情况并提供相关验收资料

规定,存货人违反规定或约定,不提交特殊物品的验收资料的,仓管人可以拒收仓储物,也可以采取相应措施以避免损失的发生,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存货权要求存货人对变质或损坏的货物进行处理

第390条规定。

权要求存货人按期提取货物

《合同法》第393条规定:“储存期间届满,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不提取仓储物的,仓储保管人可以催告其在合同期限内提取,逾期不提取的,仓储保管物。”所以因存货人延迟提取仓储物,仓储保管人员有权收取因延迟提取所产生的费用。

)保管人的义务

人在享有《合同法》规定的权利时,必须承担的义务有:

付仓单的义务。仓单是仓储保管人在收到仓储物时,向存货人签发的表示已经收到一定数量的仓储物,并以此来代表相应的财产所有权利的法律文书。存人将以仓单内容向保管人主张权利,保管人也将以仓单所记载的内容向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履行义务。

善保管仓储物的义务

当严格按照合同规定提供合理的保管条件妥善的保管仓储物。如果仓储物属易爆、有毒、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话,仓储保管人必须具备相应的仓储条件备时,不得接收危险物品作为仓储物。

收货物和危险通知义务

接受存货人交存的货物时,应当按照合同规定对货物进行验收,例如:货物的品名、规格、数量、外包装状态等。如果在验收时发现不良情况、仓储物变力损害或其他涉及仓储物所有权的情况。仓储保管人应及时通知存货人或仓单持有人。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和免责

)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

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概念

合同违约责任是指仓储合同的当事人,因自己的过错不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不符合约定条件时所承担的法律责任。依法制裁违约行为,可以保护受害当事预防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保障正常经济秩序的发展,维护交易的安全。如果发生违约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

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承担方式有:

)支付违约金 。违约金是指仓储合同当事人一方发生违约时,依据法律的规定或合同的约定按照价款或酬金总额的比例,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货币。违类:法定违约金和约定违约金。法定违约金是由国家法律或法规直接规定的违约金。约定违约金是仓储合同当事人在签定合同时协商确定的违约金,由于是当事人协商确定,所以在确定违约金额时,不能过低也不能过高,过高会加重违约方的经济负担,过低则起不到督促当事人履行合同的作用。 )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合同一方当事人违约时,在支付违约金或采取其他补救措施后,如果对方还有其他损失,违约方应承担赔偿损害的责任。 )继续履行。在仓储合同中,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时,对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或向法院请求强制违约方按照合同规定履行义务,金和赔偿金的办法来代替履行。

)仓储合同的免责

合同的免责也称为仓储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是指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由于不可归责于违约方的事由,法律规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

责任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况:

不可抗力免责

抗力是当事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且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例如火山爆发、洪水、地震、台风、冰雹、台风、战争、罢工等自然灾害或社会现象。由于

事人主观过错造成的。所以,在不可抗拒力发生后,有关当事人可依法免除违约责任。不过不可抗力免责的范围是在不可抗力的直接影响下,如果当事人措施进行防范、补救从而使造成的损失进一步扩大,其损失扩大的部分是不能免责的。

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性质免责

物存储期间,由于自然因素,如干燥、分化、挥发、锈蚀等原因或因为货物本身性质如易碎、易腐等原因,导致损失或损耗,一般由存货人负责,仓储保。

存货人的过失而免责

储合同履行期间,存货人未尽到如实告知货物情况的义务从而使货物受到损失的,可以减少或免除存货人的责任。

第四节 仓储合同范例

货物仓储与运输合同书

南XX 实业有限公司

国XX 物流有限公司华北区域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仓储保管合同实施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就乙方为甲方提供物流服务相关事宜制定本合同,提供服务的范围:

乙方承诺为甲方提供仓储和华东区域内市内提货、货物公路运输、门到门配送业务;承诺为甲方提供安全、准时、准确的物流服务。

甲方到达上海的货物全部由乙方提供运输服务,华东区域内上海、南京、无锡、苏州、杭州、宁波六个城市之间的短途运输服务以及上海到福州、厦门、岛、北京、武汉、郑州、沈阳等全国各地的长途门到门的运输服务。

合同期限:

期限为 6 个月,自 2007 年 1月1日至2007 年 6 月30日

仓库租用面积和期限:

3乙方向甲方提供仓储面积 3000 M。(使用面积由备货区域及通道面积组成),当实际使用面积超出包租面积时,按照全部面积收费,甲方予以书面确认;

3小于包租面积时,维持最低仓储面积 3000 M计算。

从甲方货物进入乙方场地开始计算。

租用方法:甲方租用乙方库房,甲方委托乙方管理。

仓库地点:

库位:济南市天桥区盖家沟XX 号1号仓库内

库况:乙方为甲方提供的仓库处于完好状态。

、 要求和安全责任:

方负责甲方的收发货管理工作,确保甲方货物按时进仓出仓.

方按照甲方的书面指令进行货物发运工作,确保货物发送安全无误。

方在租用期间严禁存放易燃易爆、有毒腐蚀及未经有关消防安全部门批准同意存放的危险物品。

乙双方必须贯彻国家、济南市安全工作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乙方安排人员代表甲方履行收发货、保管、安全、防火等工作,如有遗失或损坏,除不可抗照市场参考价赔偿甲方。

乙双方必须指定专人负责相关工作,保持工作联系,协调有关问题,共同预防事故。乙方负责人和甲方主管工作人员应加强系统管理,以保证货物的安全安全性。

双方权利和义务:

)、甲方权利和义务

方提前一天(17点之前)发书面传真指令,包括货物型号、立方、数量等货物信息,便于乙方安排车辆和人员。

因乙方安排的车辆、人员或因其他主观原因,致使乙方的服务不能达到甲方的要求,安全、准时到达,甲方有权按照合同的约定减免运费。

甲方指令发货,乙方托运货物未交接于甲方之前,甲方有权变更到货地,由此产生的费用由甲方承担。

)、乙方的权利和义务

方应按照甲方要求将托运货物按时完好的运输至甲方指定地址,交接于甲方收货人,未经甲方允许,乙方不得擅自对货物进行处置。

方有义务按照甲方的要求,将跟踪货物的在途信息反馈于甲方。

货物在运输途中发生异常事故,乙方有义务及时通知甲方,按照甲方要求处理现场,并尽最大努力减少损失。

方有权按照合同第七条二款的规定收取费用,但若因乙方违约或过错需赔偿甲方的,应从当月费用中扣除。

其它事宜:

)保险

方有义务为甲方在仓库货物办理仓储保险,保险费由乙方承担。

方根据需要委托乙方代为办理公路运输保险,费率为千分之三,费用由甲方承担;如甲方未委托乙方办理公路运输保险,则甲方货物在运输途中由于乙方时,乙方按货物的实际损失进行赔偿。

方自行办理保险事宜,或者委托乙方办理保险事宜,在出险后,甲方应配合乙方提供各类书面单据直至处理完结后报于甲方

)费用结算

算时间:每月5日前,乙方提供上月总费用清单明细,双方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帐,对帐完毕后由乙方为甲方开具发票,甲方收到发票7个工作日内向乙生费用。

算方式:付款方式为汇款或者转账。

方违约责任:甲方应按本合同第七条二款的规定按时支付服务费用,甲方逾期结款的,每日按应付费用的0.5%支付费用补偿乙方。

)合同解除

同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其他严重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则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于不可抗力或者发生合同订立时双方未能预见的意外事件,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合同任何一方可以解除合同。

同一方延迟履行债务,经催告后在一月后仍未履行,合同另一方有权解除合同。

同双方如因自身原因致使无法履行本合同,应提前一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对方,则对此不承担违约责任。

)索赔范围和期限

同中规定了违约金的,遵照相关条款的规定,没有规定违约金的,按照实际损失要求赔偿,但合同中规定可以免则的除外。

赔期限:索赔期限(索赔无发票,费用可以从月结中扣除与费用结算有所不同)和费用结算的期限一致。

)保密义务

同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涉及到双方商业秘密的,有义务为对方保守秘密;该保密义务在合同终止后并不解除。

方有义务将物品序列号保密管理及报送甲方负责人。

解决纠纷方式:

同发生一切争议,应通过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任何一方可将争议提交甲方所在地法院裁决。

本合同一式两份,双方各持一份,共有同等效力,本合同有双方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表签字或加盖公章后生效。

本合同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补充;对本合同的任何修改或补充均应采用书面形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并作为本合同附件且与本合同有同等的法律、甲方同意支付40000元为保证金,正式运作后在仓储费用中扣除,如合同期限满,双方未发生业务合作,乙方返还甲方保证金。

南XX 实业有限公司 乙方:中国XX 储运有限公司华北区域公司

: 乙方签字:

: 乙方盖章:

07-1-1 日期:2007-1-1

第五节 仓单

仓单的概念和性质

)仓单的概念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有价证券是表示或证明一定财产权利的证书。

仓单的性质

单是提货的凭证

取仓储物时,必须出示仓单并在将货物提出后将仓单交还仓储保管人注销。没有仓单不能直接提取仓储物。

单是储存物所有权的法律文书

人收到存货人的物品时,经过检验后向存货人开具的仓单说明此时仓储物的所有权是属于存货人的,存货人只是将仓储物的储存保管责任转交给仓储保管单是有价证券

经过存货人背书及仓储保管人的签署后可以转交给任何人,任何持有仓单的人都可以向仓储保管人要求给付仓储物。因此从性质上而言,仓单是一种有价和仓储物等价值的财产权利。

仓单的形式和内容

)仓单的形式

由仓储保管人提供。仓单为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仓单,在签发后交给存货人;第二联为存根,由仓储保管人保存,以便核对仓单。

)仓单的内容

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仓储保管人制作仓单应分为两个部分:首先,由仓储保管人记载有关事项;然后由仓储保管人在已经载明权利义务的仓单上内容具体包括:存货人的名称和住所,仓储物的品种、数量、质量、包装、件数和标记,仓储物的耗损标准。,储存场所,储存期间,仓储费用,保险事人、填发地和填发日期。

有效的仓单可以包含以上所有内容和其仓储保管人认为必要的内容,也可以是默认一些内容。只要仓单内容能充分表达出仓储物的所有权、保管人的责任仓储物的权利,此仓单就应该有效。反之缺乏保管人、存货人、仓储物、保管人签字盖章等事项的显然是无效的。

仓单业务

)仓单的签收

货人将仓储物交给仓储保管人时,仓储保管人应对仓储物进行验收,确认仓储物的状态,在全部仓储物入库后,填制签发仓单。仓储保管人在填制仓单时受的仓储物的实际情况如实记录在仓单上,特别是对仓储物的不良状态更是要准确描述,以便到期时能按仓单的记载交还仓储物。仓单经仓储保管人签署合同法》规定,仓储保管人只签发一式两份仓单,一份为正式仓单,交给存货人;另一份为存根,由仓储保管人保管。仓单副本则根据业务需要复制相应为“副本”。

)仓单的分割

人将一批仓储物交给仓储保管人时,因为转让的需要,要求仓储保管人签发分为几分的仓单,或者仓单持有人要求保管人将原先的一份分拆成多份仓单,让,这种类型的业务被称为仓单的分割。分割后的各份仓单所载的仓储物总和数应与仓储物实际总数相同。如果仓储保管人对已经签发的仓单进行了分割收回。

)仓单转让

)仓单灭失的提货

上提货人不能提交仓单,仓储保管人不能交付货物,无论对方是合同订立人还是其他人。因为仓储保管人签发出仓单就意味着承认只能对仓单承担交货的单持有人交付存储物就需要给予赔偿。在实际业务操作过程中会出现仓单因故损毁和灭失,无单提货的情况。仓单灭失的提货方法一般有两种:1. 通过人告使仓单失效。当60天公示期满无人争议,法院可以判决仓单无效,申请人可以向仓储保管人要求提取仓储物。2. 提供担保提货。提货人向仓储保管人后提货,由仓储保管人掌握担保财产,将来另有人出示仓单而不能交货赔偿时,仓储保管人使用担保财产进行赔偿。该担保在可能存在的仓单的失效后,

小结

商务是指仓储经营者利用仓储保管能力向社会提供仓储保管服务,并以获得经济收益为目的的所进行的交换行为。它是仓储行业基于仓储经营而对外进行,是一种商业性行为,他一般发生在公共仓储和营业仓储之中,而企业自营仓储不发生仓储商务。仓储商务管理是指仓储经营者对仓储商务所进行的计划和控制的活动,属于独立经营的仓储企业内部管理之一。仓储商务管理包括对仓储商务工作的人、财、物的组织和管理,涉及到企业资源的合理利用,制机制以及仓储商务队伍的教育培养等各方面。

合同,是指当事人双方约定由保管人(又称仓管人或仓库营业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的货物,存货人支付仓储费的合同。仓储保管是商品流通中的一个重产和消费之间,由于存在着集中生产、分散消费和季节生产、常年消费的矛盾,通过物资的储存保管来调节流通是十分必要的。在进行仓储保管前首先要仓储合同订立的原则1. 平等原则2. 公平及等价有偿原则3. 自愿与协商一致原则。仓储合同订立的程序。一般来说,订立仓储合同主要有两个阶段,既准段,实质阶段又包括要约和承诺两个阶段。《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筹照其规定”。合同生效,是指已经成立的合同在当事人之间产生了一定的法律约束力。合同生效须具备两大要件,一是合同成立;二是合同依法成立。 仓储合同的格式因为仓储合同是不要式合同,当事人可以协议采用任何合同格式。在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应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任何一方不能和终止合同,这是《合同法》所确定的合同履行原则。仓库经营具有极大的变动性和复杂性,会随着主客观情况的变化而变化,为了避免当事人双方的利害,变更、解除或终止已生效的不利合同会是更有利的选择。仓储合同解除后,尚未履行的部分,终止履行;已经履行的部分,根据履行情况和合同性质求采取补救措施,如仓储保管人可要求存货人偿付额外支出的仓储费、保管费、运杂费等;而存货人则可要求仓储保管人恢复原状,返还原物。此外,仓存货人或仓储保管人应当承担由于合同解除而给对方造成的损失。

合同一经签订,既发生法律效力。存货人和保管人享有合同规定的权利的同时也都有严格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当出现仓储合同的违约责任时,要依法制以保护受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预防和避免违约行为的发生,保障正常经济秩序的发展,维护交易的安全。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仓储合同违式有:①支付违约金②损害赔偿③继续履行。在一些情况下仓储合同是可以免责的。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或法律规定的义务,致使对方遭受损失,由约方的事由,法律规定违约方可以不承担民事责任的情况。合同违约责任的免除有以下几种情况①因不可抗力免责②因自然因素或货物本身性质免责③因免责。

仓单是保管人应存货人的请求而签发的一种有价证券。它表示一定数量的货物已由存货人交付保管人,是仓单持有人依仓单享有对有关仓储物品的所有权单是仓储合同存在的证明,也是仓储合同的组成部分。仓单的形式。仓单由仓储保管人提供。仓单为一式两联,第一联为仓单,在签发后交给存货人;第仓储保管人保存,以便核对仓单。根据我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仓储保管人制作仓单应分为两个部分:首先,由仓储保管人记载有关事项;然后由仓载明权利义务的仓单上签字或盖章。

业务包括仓单的签收、仓单的分割、仓单转让、凭单提货、仓单灭失的提货。

题目

试着拟订一份仓储合同,拟订出来后再和同学分析一下看你的合同与仓储合同范例上有什么不同。并且思考一下合同上的一些要求和规定在什么情况下会规定对保管人有利哪些规定对存货人有利?

与练习

么是仓储商务管理?

储商务的内容?

么是仓储合同?有哪些特征?

储合同如何变更解除?

货人和保管人有哪些权利和义务?

么是仓单?

单的内容是什么?

你签订一份仓储合同,你觉得应该注意些什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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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物流仓储与配送 第三章

程: 物流仓储与配送 第五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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