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年-2020年)文本

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

(2011—2020年)

文 本

河北省人民政府

二○一二年十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 ........................................ 1

第一条 区划目的 ...................................... 1

第二条 区划依据 ...................................... 1

第三条 区划目标 ...................................... 2

第四条 区划原则 ...................................... 3

第五条 区划范围 ...................................... 5

第六条 区划成果 ...................................... 5

第二章 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 5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 5

第八条 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 ............................ 6

第九条 开发利用现状 .................................. 7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 .................................... 8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 10 第十一条 总体定位与布局 ............................. 10 第十二条 秦皇岛市海域 ............................... 11 第十三条 唐山市海域 ................................. 12 第十四条 沧州市海域 ................................. 12

第四章 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 13 第十五条 分区概述 ................................... 13 第十六条 农渔业区 ................................... 13

第十七条 港口航运区 ................................. 15 第十八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 16 第十九条 矿产与能源区 ............................... 17 第二十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 17 第二十一条 海洋保护区 ............................... 18 第二十二条 特殊利用区 ............................... 19 第二十三条 保留区 ................................... 19

实施保障措施 ................................. 20 第二十四条 发挥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 20 第二十五条 全面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 ................. 21 第二十六条 创新和加强围填海管理 ..................... 22 第二十七条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 23 第二十八条 建立覆盖全部管辖海域的动态监管体系 ....... 25 第二十九条 完善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 ................... 26

附 则 ....................................... 27 第三十条 区划效力 ................................... 27 第三十一条 区划附件 ................................. 27

第五章第六章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区划目的

为适应河北省经济社会发展需要,规范各种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合理配置海洋资源,优化海洋空间开发布局,保护和改善海洋生态环境,提高海洋综合管控能力,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社会和谐稳定,制定本区划。

第二条 区划依据

1.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

2.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

3.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岛保护法

4.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5.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

6.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上交通安全法

7. 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

8. 中华人民共和国军事设施保护法

9. 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10.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

11.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2.《国务院关于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的批

复》(国函〔2012〕13号)

13.中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战略与行动计划(2011-2030年)

14.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

15.渤海环境保护总体规划(2008-2020年)

16.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

17.《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GB17108-2006)

第三条 区划目标

建立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海洋开发利用秩序,为实现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战略目标、加快沿海地区发展、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提供资源保障;统筹各行业用海需求,缓解用海矛盾,引导和促进海洋资源的集约、节约和可持续利用;保护和治理海洋环境,实现海洋环境质量基本符合海洋基本功能需求,重要海洋生态系统和景观资源的生态服务功能得到有效保护与恢复。通过科学编制和严格实施海洋功能区划,到2020年,实现以下主要目标:

增强海洋功能区划的整体控制作用 综合运用海域管理的法律、经济、行政和技术等手段,强化海洋功能区划的实施管理,调整不符合海洋功能区划要求的用海,实现海域使用全面符合海洋功能区划。

保护与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有效保护基岩海岸、砂质海岸、淤泥质海岸、河口、潟湖、海岛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新建海洋保护区3个,海洋保护区总数达到7个,保

护区面积达到管辖海域面积的5%以上;综合治理河口、养殖区、港口及工业区环境,使海洋环境质量得到明显改善,海洋基本功能区海洋环境质量达标率达到90%以上。

维持渔业用海基本稳定 统筹安排渔业用海,保护重要渔业水域、水生野生动植物和水产种质资源,保障渔业生产活动的必要发展空间,海水养殖用海的功能区面积不低于12万公顷。

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 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按照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建设用围填海规模,区划期内建设用围填海规模控制在14950公顷以内。重点保障国家和省级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建设、滨海旅游等重点工程项目的用海需求。

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 划定专门的保留区,并实施严格的阶段性开发限制,为未来发展预留海域空间,保留区面积不低于管辖海域面积的2.5%,大陆自然岸线(包括整治修复后具有自然海岸生态功能的岸线)保有率不低于35%。

开展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 重点对由于开发利用造成的自然景观受损严重、生态功能退化、防灾能力减弱以及利用效率低下的海域海岸带进行整治修复。至2020年,整治修复岸线长度不少于80公里、整治海域面积不低于2万公顷。

第四条 区划原则

自然属性为基础 根据海域的区位、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等自然属性,基于各类海域使用对自然资源和自然环境条件的客观要

求,综合评价海域开发利用的适宜性,科学定位海域基本功能。

科学发展为导向 按照国家和省区域发展战略,科学预测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统筹安排、优化配置各行业用海,引导海洋产业相对集聚发展,推进海洋产业用海由粗放低效向集约高效转变,提高海域资源利用效率,实现海域资源的合理开发和可持续利用。

保障渔业为重点 充分认识海洋渔业在沿海经济社会发展中的重要性,根据渔业资源条件、利用现状和未来发展需要,合理安排渔业生产空间,保护渔业资源和渔业生态环境,保障渔民增收,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保护环境为前提 按照建设环境友好型社会的要求,坚持“生态优先”原则,优先保护自然生态空间,强化河口、海岛、近海及海岸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的保护与恢复,维护生态系统健康和安全。合理安排生产、生活和生态类功能区,实现“在发展中保护,在保护中发展”。推进海洋生态环境的整治与修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

陆海统筹为准则 根据海陆空间的关联性和海洋系统的特殊性,统筹协调海陆开发与保护,促进海陆经济、社会、生态协调发展,坚持海洋基本功能定位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滨海城市总体规划、河口防洪与综合整治规划等陆域规划协调衔接,海洋环境保护与陆域污染控制、入海河流污染治理联动。严格保护海岸线,切实保障河口海域防洪安全。

国防安全为关键 优先满足军事用海和军事设施建设用海需

要,保障国防安全,保障海上交通和海底管线安全。加强军队和地方在军事设施保护方面的协调配合,实现军事设施保护与地方经济建设的协调发展。

第五条 区划范围

区划范围分南北两部分:北区北起冀辽海域行政区域界线,南至冀津海域行政界线北界,向陆至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向海至约12海里海域;南区北起冀津海域行政界线南界,南至冀鲁海域行政界线,向陆至河北省人民政府批准的海岸线,向海至约12海里海域。区划总面积7227.76平方公里。

第六条 区划成果

1.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文本;

2.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登记表;

3.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图件。

第二章 海域开发保护现状与面临的形势

第七条 地理概况和区位条件

河北省海域位于渤海西部,由南北两部分组成:北部东起秦皇岛山海关区渤海镇张庄崔台子,与辽宁省海域交界,西至唐山丰南区黑沿子镇涧河村,与天津海域交界;南部北起沧州黄骅市南排河镇歧口,与天津市海域交界,南至沧州海兴县大口河口,与山东省海域交界。

河北省沿海地区地处我国经济新一轮发展的重要增长极——环渤海经济圈的中心区域,是国家沿海发展战略的重要组成部分;毗邻京津两大都市,有接受京津经济科技辐射、开拓京津大市场、利用京津大窗口、承接京津产业转移的有利条件,“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的推进,为海洋经济提供了良好发展机遇;拥有华北、西北地区广阔的腹地,是中西部能源基地的便捷出海通道和对外开放的重要门户,在“东出西联”的互动格局中占有重要地位;是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龙头”和“桥头堡”。

第八条 自然环境和资源条件

河北省海域地处华北地台东部,以固安—昌黎断裂为界,北部为燕山褶皱带,南部为华北拗陷区。次一级构造单元有山海关隆起、黄骅坳陷、渤海中隆起和埕宁隆起。大陆海岸线长487公里,岸线类型齐全,基岩海岸、砂质海岸和粉砂淤泥质海岸地貌发育典型。海岛总面积7141公顷,海域浅海面积613854公顷,滩涂(潮间带)面积101781公顷。

气候属于暖温带半湿润大陆性季风气候类型,四季分明,春季天气多变,干旱多风;夏季气温较高,雨量多而集中;秋季天高气爽,降温较快;冬季寒冷、干燥少雪。

沿岸有主要入海河流52条,分属滦河、滦东沿海独流入海河流、滦西沿海独流入海河流和运东诸河等四个水系。多年平均入海水量为40.41亿立方米,入海沙量1568.92万吨,主要集中在滦河流域。

潮汐有正规日潮、不正规日潮、正规半日潮和不正规半日潮四种潮汐类型,近岸海域波浪小、海水盐度高。

海域水质状况能够基本满足环境功能要求,海域营养盐丰富,海水环境质量良好,大部分海域符合一类和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沉积物质量总体良好,基本符合国家一类海洋沉积物质量标准,沉积物污染的潜在生态风险低。

海洋灾害主要有海岸侵蚀、海水入侵、风暴潮、赤潮、海冰、海雾、海上大风等。

沿海港址、海盐、油气资源优良,滨海旅游、海洋生物资源丰富,开发前景广阔,能为海洋经济发展提供有力支撑。港址资源有岬角式港湾港址资源3处、潟湖沙坝港址资源2处,河口港址资源31处。滨海有单体旅游资源151处,已开发的山海关风景区、北戴河风景区、南戴河风景区、黄金海岸风景区、乐亭海岛风景区等享誉全国。有各种海洋生物660余种,其中,有较高经济价值的种类30余种。海水盐度高,盐业气候优越,宜盐后备资源丰富。石油和天然气资源蕴藏丰富,是渤海油田、冀东油田、大港油田的主要勘采区。探明石油储量8.4亿吨,天然气储量97.1亿立方米。沿海地区是全省风能资源集中分布区之一。

第九条 开发利用现状

河北省海洋资源地域性分布特征明显,利用类型齐全,区域优势海洋资源开发程度较高;海洋产业体系初步形成,海洋经济总体水平逐年提高。

至2010年,全省海域利用面积160265.96公顷,海域利用率为23.07%。其中,渔业用海64970.94公顷,交通运输用海20523.44公顷,工业用海13065.73公顷,旅游娱乐用海1380.62公顷,海底工程用海34.58公顷,排污倾倒用海2245.99公顷,特殊用海58044.66公顷。

2010年,全省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667.63亿元。其中,海洋渔业产值83.40亿元,海洋盐业产值13.10亿元,海洋化工业产值35.60亿元,海水综合利用业产值19.51亿元,海洋船舶工业产值39.00亿元,海洋工程建筑业产值98.20亿元,海洋交通运输业产值100.10亿元,滨海旅游业产值278.72亿元。海洋三次产业总产值结构为1:2.46:4.54。

第十条 面临的形势

未来十年是河北省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关键时期,是深化改革开放、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的攻坚时期,也是坚定不移走科学发展道路,切实提高生态文明建设水平的重要阶段。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面临新的机遇和挑战。

沿海地区经济发展提速 河北沿海地区是“十二五”时期国家“东部地区率先发展”战略的重要节点和重点推进地区,是建设“经济强省,和谐河北”的优势地区,“打造沿海经济隆起带”已成为全省经济发展的核心战略之一,随着我省沿海地区发展规划上升为国家战略和京津冀一体化进程的加快,经济发展重心将进一步向沿海转移,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沧州渤海新区临港产

业区、乐亭临港产业聚集区等产业基地建设的全面展开,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三大综合交通物流枢纽改扩建等工程的实施,北戴河新区、曹妃甸新区、沧州渤海新区等新型沿海城镇建设的快速发展,山海关石河口、抚宁南戴河、唐山湾国际旅游岛等滨海旅游目的地建设的兴起,对海洋资源的供给保障能力和海洋生态环境安全保障能力提出了更高要求。

海洋生态环境压力增大 陆源污染物排放入海以及船舶运输、海上石油勘探等突发污染事故,对海洋环境质量产生较大影响,近岸海域基础生境发生改变,生物多样性下降,北戴河海滩、七里海潟湖、滦河口湿地、黄骅淤泥质滩涂等典型生态系统处于亚健康、高风险状态,迫切需要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实施海洋环境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改善海洋环境质量状况,恢复受损生态系统的环境功能,实现海洋生态系统良性循环。

涉海行业用海矛盾突出 随着海洋开发活动的不断拓展,临海工业区和滨海城镇建设、港口改扩建等工程的实施,对海域资源需求持续增长,渔、盐等传统海洋产业资源利用空间面临挤压,海域资源供需矛盾日益突出,迫切需要健全海洋区划与规划体系,协调海洋开发利用的各种关系,优化海域使用空间布局,合理配置海洋资源,提高海洋开发科技含量,引导和促进海洋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提高海域利用效率。

沿海地区人民群众环境意识不断增强 随着生活水平和质量的提高,沿海地区人民群众对清洁优美的海洋环境和亲水岸线的

渴望不断增强,对健康、安全的海洋食品需求不断增加,对海洋灾害和突发性环境污染事件的影响高度关注,迫切需要加强海洋环境管理,改善海洋环境质量。

第三章 海洋开发与保护战略布局

第十一条 总体定位与布局

依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河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和《河北沿海地区发展规划》,全省海洋发展总体定位为:国家重要的综合交通物流枢纽,具有国际影响力的临港产业基地,京津城市拓展和产业转移的重要承接地,国际知名、国内一流的滨海休闲度假旅游目的地,全国重要的海洋生态文明和现代海洋牧场示范区。全省海洋开发与保护的总体战略布局为:“三港-四区-三带”,即整合秦皇岛港、唐山港、黄骅港三大港口资源,形成布局合理、功能完善、各具特色的现代综合性港口集群;集中集约布局建设山海关临港产业园区、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乐亭临港产业聚集区、沧州渤海新区临港产业区,形成以装备制造、钢铁、石化、能源和海洋新兴产业为主导的资源节约、生产集约、环境友好的国家新型工业化先行区;加强山海关—北戴河—南戴河—黄金海岸—曹妃甸近岸海域海洋保护区和旅游景区建设,形成生态健康、环境优美、景色怡人的生态保护和滨海旅游带;实施抚宁—昌黎—乐亭

浅海养殖区和滦南—丰南—黄骅滩涂养殖区整治与修复,形成高效、生态、集约化的浅海和滩涂海洋渔业带。

为加快实施河北省沿海地区国家发展战略,按照保障科学发展、促进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满足传统渔业用海需求、提升海域资源价值和实现海洋可持续发展的基本要求,依据自然、社会、经济等条件一致性,开发利用特点和发展方向相似性,海域使用和环境保护管理措施相近性的原则,将全省管辖海域划分为秦皇岛市海域、唐山市海域和沧州市海域。

第十二条 秦皇岛市海域

秦皇岛市海域面积180527公顷、海岸线长162.67公里。分为张庄至汤河口海域和汤河口至滦河口海域。

张庄至汤河口海域 包括山海关区、海港区海域,海域面积70566公顷,海岸线长50.39公里。主要功能定位为港口航运、旅游休闲娱乐和工业与城镇用海。重点保障秦皇岛港“西港搬迁”建设、秦皇岛港山海关港区建设、近岸旅游设施建设和临港工业用海需求。保护与修复老龙头附近基岩海岸生态系统和石河口至沙河口、新开河口至东山旅游码头砂质海岸生态系统。

汤河口至滦河口海域 包括北戴河区、抚宁县、昌黎县海域,海域面积109961公顷,海岸线长112.28公里。主要功能定位为海洋保护、旅游休闲娱乐和农渔业用海。重点保障海洋保护区建设、北戴河新区建设、旅游娱乐设施建设和海洋管理基础设施建设用海需求。加强昌黎黄金海岸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北戴河鸟类

自然保护区和北戴河海蚀地貌海洋公园建设,实施北戴河旅游岸滩和滦河口湿地保护与修复、昌黎七里海潟湖生态综合整治、主要入海河口及浅海养殖区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三条 唐山市海域

唐山市海域面积446689公顷,海岸线长229.72公里。分为滦河口至小清河口海域和小清河口至涧河口海域。

滦河口至小清河口海域 乐亭县海域,海域面积251539公顷,海岸线长124.87公里。主要功能定位为港口航运、海洋保护、旅游休闲娱乐、农渔业、矿产与能源和工业与城镇用海。重点保障唐山港京唐港区、乐亭临港产业聚集区和唐山湾国际旅游岛旅游设施建设用海需求。加强乐亭石臼坨诸岛省级自然保护区、滦河口湿地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建设,实施滦河口和石臼坨诸岛周边海域及重点岸滩综合整治和修复。

小清河口至涧河口海域 包括滦南县、唐海县和丰南区海域,海域面积195150公顷,海岸线长104.85公里。主要功能定位为港口航运、工业与城镇、农渔业和矿产与能源用海。重点保障曹妃甸循环经济示范区、唐山港曹妃甸港区和丰南港区、曹妃甸生态城、滦南嘴东工业区建设用海需求。实施近海与海岸湿地保护与恢复和主要入海河口及滩涂养殖区环境综合整治。

第十四条 沧州市海域

沧州市海域面积95560公顷,海岸线长92.46公里。分为歧口至前徐家堡和前徐家堡至大口河口海域。

歧口至前徐家堡海域 沧州黄骅市部分海域,海域面积58335公顷,海岸线长36.23公里。主要功能定位为海洋保护、农渔业和矿产与能源用海。保障南排河工业与城镇建设和近岸渔业养殖用海需求。加强黄骅滨海湿地海洋特别保护区(海洋公园)建设。实施主要入海河口及滩涂养殖区环境综合整治。

前徐家堡至大口河口海域 包括沧州黄骅市部分海域和海兴县海域,海域面积37225公顷,海岸线长56.23公里。主要功能定位为港口航运和工业与城镇用海。重点保障黄骅港和渤海新区临港工业区建设用海需求。实施入海河口、港口、工业区环境综合整治。

第四章 海洋功能分区及管理要求

第十五条 分区概述

根据《全国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海洋功能区划技术导则》和《省级海洋功能区划编制技术要求》的分类体系和类型划分标准,结合河北省海域自然环境特点、自然资源优势和经济社会发展需求,将全省海域划分为8个一级类、共计62个功能区。

第十六条 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是指适于拓展农业发展空间和开发利用海洋生物资源,可供农业围垦、渔港和育苗场等渔业基础设施建设、海水增

养殖和捕捞生产以及重要渔业品种养护的海域。包括农业围垦区、养殖区、增殖区、捕捞区、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渔业基础设施区等。

共划分12个功能区,总面积310474.22公顷,岸线总长度78.70公里。包括沟渠寨、新开河、洋河口、洋河口至新开口、人造河口、大蒲河口、新开口、滦河口、京唐港至曹妃甸、嘴东、曹妃甸至涧河口和歧口至前徐家堡农渔业区。

农渔业区要确保传统养殖用海稳定,合理布局养殖空间,集约、节约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依据海域环境容量调控养殖密度和规模;加强重要渔业品种养护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维持海洋生物资源可持续利用,防治海水养殖污染,防范外来物种侵害,保持海洋生态系统结构和功能稳定;渔业基础设施建设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禁止进行有碍渔业生产或污染水域环境的活动;渔业生产活动须保证海上航运等船舶通行安全;涉及军事用海的区域,严禁建设海上固定设施,渔业生产活动须听从军事部门禁渔禁航通告,涉及军事设施的渔业建设项目,在进行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征求军事部门意见。

渔业基础设施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渔港海域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增、养殖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捕捞区和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十七条 港口航运区

港口航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港口航运资源,可供港口、航道和锚地建设的海域。包括港口区、航道区、锚地区等。

共划分11个功能区,总面积243122.96公顷,岸线总长度80.59公里。包括山海关、沙河口、秦皇岛、京唐港、打网岗、曹妃甸、嘴东西南、丰南、天津大沽、南排河东和黄骅港口航运区。

港口建设应集约、高效利用岸线和海域空间,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时序和方式,优化空间布局;港口岸线利用、集疏运体系建设要与临港城市总体规划做好衔接;禁止进行捕捞、养殖等与港口作业和航运无关、有碍航行安全的活动,禁止在船舶定线制警戒区、通航分道及其端部的附近水域锚泊,严禁建设与港口航运无关的其他永久性设施;港口建设应减少对海洋水动力环境、岸滩及海底地形地貌的影响,防治海岸侵蚀;加强港口建设与运营期污染防治,实施废弃物达标排放,严格控制船只倾倒、排污活动,有效防范危险品泄漏、溢油等风险事故的发生,降低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涉及军事用海的区域,严禁建设海上固定设施,涉及军事设施的港口建设项目,在进行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征求军事部门意见。港口航运用海实施前,相关区域维持现状或适宜的海域使用类型。

港口区执行不劣于四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三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航道、锚地区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

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其他港用海域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邻近海域生态敏感区的港口航运区应提高海域环境质量标准)。

第十八条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工业与城镇用海区是指适于发展临海工业与滨海城镇的海域。包括工业用海区和城镇用海区。

共划分15个功能区,总面积37879.66公顷,岸线总长度148.64公里。包括山海关、哈动力西、京唐港东、大清河口东、大清河口、曹妃甸生态城、曹妃甸北、曹妃甸南、嘴东、黑沿子东、黑沿子、南排河北、南排河南、渤海新区和大口河工业与城镇用海区。

临海工业和滨海城镇建设要加强规划引导,做好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河口防洪与综合整治规划等的协调、衔接,遵循集约、节约用海原则,合理控制围填海规模、时序和方式,优化空间布局,提高海域空间资源的使用效能;重点安排国家和省区域发展战略确定的建设用海,支持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用海,严格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高生态风险和资源消耗型项目用海,严格控制新上石化项目;邻近军事设施的区域不得建设大型建筑物,进行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征求军事部门意见。工业与城镇用海实施前,相关区域维持现状或适宜的海域使用类型。

注重功能区的生态利用、生态系统维护和对毗邻功能区的保

护,严格控制在各类海洋保护区、湿地公园、重要湿地以及具有重要生态功能和保护价值的近海与海岸生态敏感区进行围填海活动。严格实施废弃物达标排放,执行不劣于三类海水水质标准、不劣于二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十九条 矿产与能源区

矿产与能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矿产资源与海上能源,可供油气和固体矿产等勘探、开采作业以及盐田、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等的海域。包括油气区、固体矿产区、盐田区和可再生能源区。

共划分7个功能区,总面积28080.71公顷,岸线总长度27.00公里。包括京唐港、月坨南、大清河、南堡西、黑沿子东、涧河口西和歧口东矿产与能源区。

合理控制油气开采和盐业生产围填海规模,支持海洋可再生能源开发利用,遵循深水远岸布局原则,科学论证与规划海上风电。严格执行海洋油气勘探、开采中的环境管理要求,制定海洋环境灾害应急预案和快速反应系统,防范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突发污染事件,确保周围海域海洋环境及生态安全。盐田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油气区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条 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是指适于开发利用滨海和海上旅游资源,可供旅游景区开发和海上文体娱乐活动场所建设的海域。包括风景旅游区和文体休闲娱乐区。

共划分7个功能区,总面积50256.11公顷,岸线总长度75.01公里。包括山海关、秦皇岛东山、北戴河、大清河口海岛、龙岛、南排河和大口河口旅游休闲娱乐区。

旅游休闲娱乐区建设应合理控制规模,优化空间布局,有序利用岸线、沙滩、海岛等重要旅游资源,严格控制旅游基础设施建设的围填海规模;按生态环境承载能力控制旅游发展强度,保护海岸生态环境和自然景观;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受损海滨地质地貌遗迹,养护重要海滨沙滩浴场;涉及军事设施的旅游休闲娱乐设施建设项目,在进行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征求军事部门意见;严格实行污水达标排放和生活垃圾科学处置。

风景旅游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文体休闲娱乐区执行不劣于二类海水水质标准、一类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一条 海洋保护区

海洋保护区是指专供海洋资源、环境和生态保护的海域。包括海洋自然保护区和海洋特别保护区。

共划分7个功能区,总面积33960.10公顷,岸线总长度71.11公里。包括赤土河口、金山嘴、七里海、黄金海岸、滦河口、石臼坨诸岛和歧口海洋保护区。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和《海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加强海洋保护区建设与管理,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干扰保护对

象、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活动,维护、恢复、改善海洋生态环境和生物多样性,保护自然景观;涉及军事用海的区域,严禁建设海上固定设施,进行具体规划和建设时应充分征求军事部门意见。

海洋自然保护区执行一类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海洋特别保护区执行各使用功能相应的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二十二条 特殊利用区

特殊利用区是指供军事及其它特殊用途排他使用的海域。包括军事区和用于海底管线铺设、路桥建设、污水达标排放、倾倒等的其它特殊利用区。

第二十三条 保留区

保留区是指为保留海域后备空间资源,专门划定的在区划期限内限制开发的海域。包括由于经济社会因素暂时尚未开发利用或不宜明确基本功能的海域、限于科技手段等因素目前难以利用或不能利用的海域以及从长远发展角度应当予以保留的海域。

共划分2个功能区,总面积19025.48公顷,岸线总长度1.59公里。包括山海关和黄骅港北部保留区。

保留区严禁随意开发,确需改变海域自然属性进行开发利用的,应首先修改本区划,调整保留区的功能(位于军事设施附近或毗邻军事用海区的保留区开发利用应充分征求军事部门意见),按程序报批;加强保留区管理和环境质量监控,维护海洋资源、

环境的相对稳定;执行不劣于现状海水水质、海洋沉积物和海洋生物质量标准。

第五章 实施保障措施

第二十四条 发挥区划的整体性、基础性和约束性作用 海洋功能区划是海洋空间开发、控制和综合管理的整体性、基础性、约束性文件。各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区划的要求,完善海洋功能区划体系,调整完善现行海洋开发利用和海洋环境保护政策及相关规划。

强化区划自上而下的控制性作用 沿海市、县人民政府依据本区划编制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功能分区和管理要求必须与本区划保持一致。编制、修改和上报各级海洋功能区划,应征求有关部门和军事机关的意见,建立区划编制和执行过程中的公众参与制度,提高海洋功能区划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

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部门协调 本区划是编制各级各类涉海规划的基本依据,是制定海洋开发利用与环境保护政策的基本平台。渔业、盐业、交通、旅游、可再生能源、海底电缆管道等行业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符合本区划;沿海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港口规划涉及海域使用的,应与本区划相衔接。

从严控制海洋功能区划的修改 本区划批准实施后,因公共利益、国防安全或者进行大型能源、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经国务

院批准的区域规划、产业规划或政策性文件等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海域资源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确需修改本区划的,由省人民政府提出修改方案,报国务院批准。严禁通过修改市县级海洋功能区划,对本区划确定的功能区范围做出调整。

编制实施海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依据本区划编制河北省海洋环境保护规划、河北省海岛保护规划、河北省海域使用规划、区域用海规划等海洋综合规划和专项规划。

第二十五条 全面提高海域使用管理水平

海洋功能区划是合理开发利用海洋资源、有效保护海洋生态环境的法定依据。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依据本区划实施海域使用管理,规范各类海洋资源开发利用活动。

严格执行项目用海功能管制制度 项目用海必须符合海洋功能区划。凡对海域基本功能造成不可逆转的改变,不符合所在功能区用途管制、用海方式控制和海域整治要求,不符合所在功能区海洋环境保护要求的项目用海应重新选址。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项目用海时,应当征求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意见。涉及军事用海的,必须征求有关军事机关的意见。

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用海预审制度 涉海建设项目在向审批、核准部门申报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或项目申请报告前,应向海洋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海域使用申请。海洋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论证报告、专家评审意见及项目用海的审核程序进行预审,并出具用海预审意见作为审批涉海建设项目可行性研

究报告或核准项目申请报告的必要文件。

完善海域权属管理制度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域使用管理法》的规定,加强海域使用权的审批和登记管理,建立、健全海域价值评估和海域使用权招标、拍卖和挂牌出让制度,积极培育海域使用权市场,充分发挥市场在海域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规范海域使用权转让、出租、抵押行为。

实施差别化海域供给政策 重点安排国家产业政策鼓励类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社会公益项目用海。制定各类建设项目用海控制标准,促进节约集约使用海域资源。加强对海岸线的管理,将占用海岸线长度作为项目用海审查的重点内容。

开展海域海岸带综合整治修复工程 根据区划确定的目标,制定和实施海域海岸带整治修复计划,在中央和地方海域使用金专项引导、支持下,开展近海及海岸湿地保护与恢复工程和重要河口、旅游区及沿海城市毗邻海域整治修复工程,促进渤海生态环境的改善和恢复。

第二十六条 创新和加强围填海管理

实施最严格的围填海管理与控制政策,限制大规模围填海活动,降低经济增长对海域资源的过度消耗,节约集约利用海岸线和海域资源,减缓围填海活动对海洋生态系统的影响。

严格执行围填海计划 严格实施围填海年度计划制度,按照国民经济宏观调控总体要求和海洋生态环境承载能力合理控制建设

用围填海规模。建立围填海计划台账管理制度,对围填海计划指标使用情况进行及时登记和统计。加强围填海计划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评估和考核,严禁超计划指标进行围填海活动。

加强区域围填海的整体管理 对于连片开发、需要整体围填用于建设的海域,沿海市、县级人民政府须在省海洋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依据本区划组织编制区域用海规划,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国家海洋局审批。实现区域围填海用海的整体规划、整体论证、整体审批和整体管理。

严格围填海审批管理 严格依照法定权限审批围填海项目。加强围填海项目用海审批管理,规范围填海项目海域使用论证和环境影响评价工作。严禁规避法定审批权限,将单个建设项目用海化整为零、拆分审批。

加强围填海项目选址和平面设计审查 禁止在经济生物的自然产卵场、繁殖场、索饵场和鸟类栖息地等生态敏感区进行围填海活动。限制顺岸式围填海,遵从“不占用、少占用岸线,保护自然岸线”的原则,引导围填海向离岸、人工岛式发展。加强围填海动态监测,完善竣工验收制度,严格禁止违法违规围填海。探索建立闲置海域使用权收回制度。

第二十七条 强化海洋环境保护和生态建设

实施最严格的环境保护政策,有效控制陆海污染源,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标准,强化海洋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加强海洋环境风险管理,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促进渤海生态系统

的改善和恢复。

有效控制陆海污染源 坚持陆海统筹的发展理念,切实发挥海洋功能区划对海洋开发活动的控制作用,限制高污染、高能耗、高生态风险和资源消耗型产业在沿海布局,结合近岸海域污染状况和海域环境容量,实施主要污染物排海总量控制制度,制定减排方案并监督实施。

强化海洋开发项目的环境监管 涉海建设项目和海洋自然资源开发利用规划,应按照环境保护相关法律法规要求,开展环境影响评价。各类用海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海洋功能区环境保护要求,定期开展海洋功能区环境质量调查、监测和评价。加强海洋开发项目的全过程环境保护监管和海洋环境执法,完善海洋工程实时监控系统,建立健全用海工程项目施工与运营期的跟踪监测和后评估制度。

加强海洋环境风险管理 完善海洋环境突发事件应急机制,加强赤潮、海上溢油等海洋环境灾害和突发事件的监测监视、预测预警和鉴定溯源能力建设。

推进海洋保护区建设 实施海洋保护区规范化建设和管理,提升保护区管护能力,逐步构建结构合理、生态功能稳定的河口、海岛、近海及海岸湿地等重要海洋生态系统保护体系。严格限制保护区内及周边海域干扰保护对象、改变海域自然属性、影响海洋生态环境的用海活动,修复受损的海洋生态系统和海洋景观,开展海洋生态文明示范区建设,提升海域生态服务价值和经济效

益。

切实保护海洋水生生物资源 对沿岸海域科学规划、合理布局,保护海洋生物资源繁育空间和生态环境,切实做好重要渔业水域、水产种质资源保护区、水生野生动植物保护区的管理和保护。严格限制对海洋水生生物资源影响较大用海工程的规划和审批,减少涉渔工程对渔业的影响,各类开发建设占用或损害渔业资源环境的,均应按照环境影响评价要求实施工程建设占用渔业资源补偿措施,维护海洋水生生物多样性,促进渔业经济全面可持续健康发展。

第二十八条 建立覆盖全部管辖海域的动态监管体系

推进省、市、县三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实现对全省管辖海域的全方位动态监管。

全面推进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建设 构建省、市、县三级海域动态监视监测体系,利用卫星遥感、航空遥感、远程监控、现场监测等手段,对我省管辖海域实施全覆盖、立体化、高精度监视监测,实时掌握海岸线、海岛及近海的资源环境变化和开发利用情况。建立海洋功能区划和围填海计划实施监测制度,完善建设项目用海实时监控系统,重点对围填海项目进行监视监测和分析评价。

加强海洋行政执法和监督检查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监督管理,建立行之有效的海洋功能区划执行情况跟踪、评价和监督检查机制。加快推进海洋综合执法基地建设,

强化日常监管和执法检查,及时发现和依法查处各种违反本区划的用海行为,整顿和规范海域使用管理秩序,对造成海洋生态系统、海洋资源破坏以及造成海洋环境污染损害的,要依法纠正,限期采取补救措施,进行整治和恢复。通过公示、信访、举报和听证等手段,加强海洋功能区划实施过程中的社会监督。

第二十九条 完善法规制度和体制机制

建立健全保障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法规制度、体制机制,提高全民海洋国土和海洋可持续发展意识。

健全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的法规制度 制定《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实施管理办法》等配套法规制度,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审批、修改和实施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沿海市、县人民政府要高度重视海洋功能区划的编制和实施工作,要把海域管理和海洋环境保护工作放在突出位置,列入重要议事日程,明确目标任务,完善政策措施。加强海洋管理队伍建设,依法行政,严格实行行政责任追究制度。

推进海域管理科技创新与队伍建设 加强海域管理与海洋功能区划的理论、方法和技术手段研究,开展海域管理、海洋功能区划编制和实施管理的技术培训、继续教育,提高海洋管理队伍的管理水平。

加强海洋意识宣传教育 海洋行政主管部门要大力宣传普及海洋功能区划及相关法律法规,深入开展海洋战略及有关方针、政策的宣传教育活动,增强全民海洋国土和海洋可持续发展观念,

为实施海洋功能区划营造和谐的社会氛围,提高各类用海者依据区划合理开发利用海洋的自觉性。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区划效力

本《区划》是河北省人民政府管理海域的重要依据,要纳入全省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本《区划》一经批准,即具有法律效力,必须严格执行。

第三十一条 区划附件

本区划附件包括《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登记表》和《河北省海洋功能区划(2011—2020年)图件》。区划附件与文本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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