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思维究竟包括哪些思维?

我要评论2014年11月28日 08:54:47来源:新华网我有话要说(0人参与)

《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简称《决定》)指出“提高党员干部法治思维和依法办事能力。党员干部是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重要组织者、推动者、实践者,要自觉提高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深化改革、推动发展、化解矛盾、维护稳定能力。”

思维是容易形成定式、模式、方法和习惯的。具有哪些思维就是培养了法治思维?《决定》从八个方面阐述了法治思维的主要内容,这八个方面渗透和贯穿于《决定》的全文中,形成中国特色的法治思维。

一、法治思维是系统性思维

在中国,法治思维一定要有整体性、全局性、系统性。习近平总书记在关于《决定》的说明中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总体布局,体现推进各领域改革发展对提高法治水平的要求,而不是就法治论法治。”《决定》也进一步强调了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是一项系统工程,需要付出长期艰苦努力。

法治思维的系统性需要贯彻《决定》中提出的“三个三”,即法治思维必须坚持党的领导、人民当家作主、依法治国三者有机统一;必须坚持依法治国、依法执政和依法行政三者的共同推进;必须坚持法治国家、法治政府、法治社会三位一体的建设。法治思维的系统性还要求实现法律和道德相辅相成,依法治国和以德治国相结合。

《决定》提出的法治的五大体系——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高效的法治实施体系、严密的法治监督体系、有力的法治保障体系和完善的党内法规体系,也体现了法治思维的系统性。十八届四中全会还把法治建设与“两个百年目标”、与民族伟大复兴的中国梦紧密联系起来,把法治与建设小康社会、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联系起来。这些都体现了法治思维的系统性。

此外,法治思维的系统性表现在要发挥“软法”作用,即发挥市民公约、乡规民约、行业规章、团体章程等社会规范在社会治理中的积极作用。

在中国,讲法治思维一定不能“就法治论法治”。一方面,我们要摒弃法治无用论、法治虚无主义。认为法治是管老百姓的,对执政者没有用。另一方面,要摒弃法治的浪漫主义和法治万能主义。幻想什么事情“一法治就灵”,只靠法治单打独斗,不用讲党内法规,不强化道德约束,不屑于乡规民约的作用,那是把法治建设这一深刻而艰苦的任务简单化、单一化,反而会葬送法治建设的前程。因此,法治的系统性思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上的思维,是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内的思维。

二、法治思维是辩证思维

法治思维需要对各种价值观和正当利益进行合理平衡,是权衡性和辩证性思维。习近平关于《决定》的说明指出:“既抓住法治建设的关键,又体现党和国家事业发展全局要求;既高屋建瓴、搞好顶层设计,又脚踏实地、做到切实管用;既讲近功,又求长效。”体现了辩证地看待法治的态度。

法治的辩证思维,一是正确处理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的关系。《决定》指出:“发挥政策和法律的各自优势,促进党的政策和国家法律互联互动。”二是处理好深化改革和依法办事的关系,二者发生矛盾时,如果改革于法无据,那么要尽快完善由立法机关主导的涉及改革的立法,坚持把法律规定作为改革的“施工图”。三是处理好党的领导与司法机关依法独立、公正行使职权的关系。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都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对干预司法机关办案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造成冤假错案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是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习近平在中央政法工作会议上的讲话强调:“要处理好维稳和维权的关系,要把群众合理合法的利益诉求解决好,完善对维护群众切身利益具有重大作用的制度,强化法律在化解矛盾中的权威地位,使群众由衷感到权益受到了公平对待、利益得到了有效维护。”要防止把由于“刚性维稳”产生新的矛盾,防止在维稳过程中损害群众权益。“稳定”不是万能的,为追求单一的刚性稳定,就压倒社会公平正义和社会活力,使社会成为铁板一块,万马齐喑,是不行的。超级稳定的社会也不能使贫富分化、环境污染、官员腐败、诚信缺失、缠访缠诉等现象迎刃而解。

三、法治思维是原点思维

法治的“原点思维”,就是始终牢记和关注着“法治”的出发点和归宿点,不忘“厉行法治”的初衷,站稳法治的立场。

法治的原点有六个方面:一是定纷止争,维护秩序。要鼓励和畅通通过司法诉讼解决纠纷。这要求司法要做到有诉必理。《决定》指出:“改革法院案件受理制度,变立案审查制为立案登记制,对人民法院依法应该受理的案件,做到有案必立、有诉必理,保障当事人诉权。”要把涉法涉诉信访纳入法治轨道解决,“落实终审和诉讼终结制度,实行诉访分离,保障当事人依法行使申诉权利。”把司法作为纠纷的终极解决机制。要依法维稳,维护国家安全。“加快国家安全法治建设,抓紧出台反恐怖等一批急需法律,推进公共安全法治化,构建国家安全法律制度体系。”

二是维护人权,保障权利。《决定》指出:立法要“以民为本”,法治要“保障公民人身权、财产权、基本政治权利等各项权利不受侵犯,保障公民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权利得到落实。”“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健全落实罪刑法定、疑罪从无、非法证据排除等法律原则的法律制度。”“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法治只有保障人权,保证人民依法享有广泛的权利和自由,才能真正被全体人民自觉尊崇。

三是法治制约权力,维护廉洁。依靠法治可以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增强监督实效。“加快推进反腐败国家立法,完善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坚决遏制和预防腐败现象。 ”不仅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而且把笼子的钥匙交到人民手里掌握。

四是法治可以促进改善民生,实现人民富裕。

五是法治维护社会公平正义。

六是法治是保有本土文化,保护生态环境的有力力量。

《决定》所说的“实现经济发展、政治清明、文化昌盛、社会公正、生态良好,实现我国和平发展的战略目标,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就体现了法治的原点思维。

四、法治思维是规则性思维

树立宪法至上的思维是法治规则性思维的第一要义。《决定》提出:“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即要实行“党依据宪法法律治国理政”,让宪法发挥更大的作用。实施宪法、树立宪法权威还要有制度保障。要建立宪法监督制度,在全国人大专设“宪法监督机构”,“激活”全国人大的违宪审查权。

法治的规则性思维是合法性思维。合法性思维需要推行“两张清单”制度:一方面,要用“正面清单”监督政府,对公权力实行“法无明文不可为,法无授权不得为”;另一方面,用“负面清单”管理市场和私人(包括企业、公民)。对私权利,实行“法无明文不为罪,法不禁止即可”。

五、法治思维是理性思维

法治是理性的结晶。十八届四中全会特别提出群众要理性表达诉求、依法维权,全民要有真诚的“法律信仰”。美国有一句法谚说:“美国联邦法院不是因为正确才有权威,而是因为有权威才正确。”美国联邦法院的许多判决都存在不同看法和很大争议,但是,只要是联邦法院终审判决出的判决,就是“判例法”,在实践中都受到一致的遵照和执行,这就是法治的理性思维。服从法定程序,容忍“法定程序”导致的“牺牲效率”,这也是法治的理性思维。

现实中,存在着“死磕型”公知、“死磕型”律师、“死磕型”钉子户、“死磕型”缠访缠讼……。民众维权缺乏诉求的理性表达和依法维权。政府也存在“死磕型”执法的现象,在执法或者维稳的同时造成新的矛盾,刚性执法导致 “双输”的僵局。 一些领导干部存在着对依法治国和宪法法律至上采取抽象承认,但在具体行动中却把人情、关系、上级领导和政绩置于法律之上。他们对法治的态度是“原则上认同、工作上排斥、生活上漠视”。因此,培育领导干部理性执法、信仰法律,是树立法治思维的关键所在。

六、法治思维是权利义务思维

法治思维的实质就是从权利和义务角度观察、分析、处理问题,通过权利和义务的确认与运做,实现法律的指引、评价、预测、教育、惩罚功能。权利和义务是法律关系的核心要素,是判断是非对错的重要标准。目前,我国公民缺乏权利义务相统一的观念。有些人的权利意识、维权意识比较强,但义务和责任意识边界弱。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提出要“牢固树立有权力就有责任、有权利就有义务观念。…… 使遵法守法成为全体人民共同追求和自觉行动。”

七、法治思维是程序性思维

程序公正优先于实体公正。只有按照程序做出的决策,才能更让人信服、更加有说服力,才能够更好体现决策的科学化、民主化和法治化。程序具有公开性,可以保障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因此,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的一大亮点就是把依法决策不仅作为机制提出来,而且作为决策的程序固定化、制度化、法治化。一是《决定》从程序的角度提出了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在我国,许多重大决策都是由地方党委作出的。规范党委的决策机制和程序,是抓住了决策的要害部门。《决定》指出:“健全党领导依法治国的制度和工作机制,完善保证党确定依法治国方针政策和决策部署的工作机制和程序。……完善党委依法决策机制。”

二是规定了政府依法决策的五大机制,通过程序约束和监督公权力的行使。“健全依法决策机制。把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集体讨论决定,确定为重大行政决策法定程序,确保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建立行政机关内部重大决策合法性审查机制,未经合法性审查或经审查不合法的,不得提交讨论。”这就明确了政府决策的程序。

八、法治思维是建构性思维

从人类社会发展史看,法治作为治国理政方式,从来都是建设性而不是破坏性的。法治思维以建设性思路确定制度,修复社会关系,解决社会问题。

过去我们过多地强调法律的强制性、专政工具和制裁性,忽视法律对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恢复、补救和建构功能。《决定》指出:“建立健全社会矛盾预警机制、利益表达机制、协商沟通机制、救济救助机制,畅通群众利益协调、权益保障法律渠道。”依法建立老百姓进行利益表达的组织和平台、依法保障定期定时与民众进行协商沟通、依法救济救助权益受损害的弱势群体,是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稳定的重要方面。

我们的干部长期以来不善于与民众协商沟通,政府缺乏沟通的平台和渠道。群体性事件发生时,没有冲突斡旋方和斡旋机制。政府要树立“对立性合作”的意识,在对立和冲突中寻找和解、协商、沟通、合作的机会。

《决定》还提出“完善刑事诉讼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也表明人民司法要体现对社会关系的恢复、补救和建构功能。(中央党校政法教研部教授 李雅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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