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电大国际贸易法网上形考作业一

福建电大 国际贸易法 网上形考 作业一

第 1 大题多选24分

1 . (3分) 国际技术转让行动守则草案》所禁止的限制性商业惯例包括( )

1 . 要求技术受让方不得对所受让的专利权提出异议2 . 要求技术受让方将对专利技术的改进无偿提供给转让方3 . 限制技术受让方生产范围和能力4 . 要求受让方在购买专利权时购买他不需要的技术和货物5 . 限制技术受让方在合同期满后继续使用转让的技术

正确答案:1,2,3,4,5

2 . (3分) 发生争议提起的诉讼,由中国法院管辖的有()。

1 .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合同2 .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3 . 中外合作勘探开发自然资源合同4 .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

正确答案:1,2,3

3 . (3分) ADR方式主要有如下特点()。

1 . 调解和调停2 . 中立者的评价3 . 微型听审4 . 综合性争议解决方式5 . 任何其他争议解决方式正确答案:1,2,3,4,5

4 . (3分) –仲裁协议的效力和作用有()。

1 .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行使仲裁管辖权的依据。2 . 仲裁协议排除法院的司法管辖权。3 . 仲裁协议具有独立性。4 . 仲裁协议是仲裁机构确定仲裁事项范围的依据。正确答案:1,2,3,4

5 . (3分) 根据中国司法实践,人民法院不对信用证采取冻结措施的情况主要有( )

1 . 开证行已兑付货款2 . 开证申请人已承兑信用证3 . 议付行已向受益人支付货款4 . 开证行已承兑汇票 5 . 受益人已将汇票贴现 正确答案:1,3,4,5

6 . (3分) 国际贸易诉讼具有如下特点()

1 .国际贸易诉讼必须遵从严格的法律程序。 2 . 法院对案件的管辖权不依赖争议当事人的协议,通常是由被告所在地法院管辖。3 . 国际贸易诉讼受国际贸易仲裁的排斥。4 . 国际贸易诉讼具有公开性。5 . 国际贸易诉讼中的一方如对法院作出的判决或裁决不服,可以向上一级法院提起上诉。正确答案:1,2,3,4,5 7 . (3分) 按照交货方式的不同,贸易术语可分为实际交货与象征性交货。其中实际交货条件包括( ) 1 . FOB

2 . EXW

3 . CIF

4 . DAF

5 . DDP

正确答案:2,4,5

8 . (3分) 根据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之规定,当买方违约时,对于未收货款的卖方,在不同情况下,可以行使的权利包括( )

1 . 停止交货权

2 . 留置权

3 . 停运权

4 . 再出售权

5 . 请求损害赔偿权

正确答案:1,2,3,4,5

9 . (3分) 《反补贴协议》规定禁止出口补贴的规定不适用于人均年国民生产总值不足1000美元的发展中国家,这意味着这类国家在协议生效两年后( )

1 . 可以维持对各种出口产品的补贴做法

2 . 对其受补贴的出口产品给另一成员造成损害不予负责

3 . 对其受补贴的出口产品给另一成员造成一般损害不予负责

4 . 可以维持对某些出口产品补贴做法

5 . 其受补贴产品给另一成员造成损害仍要负责

正确答案:1,2

10 . (3分) –各国确立国际贸易诉讼案件管辖权的原则有()。

1 . 属地管辖原则

2 . 属人管辖原则

3 . 实际控制原则

4 . 协议管辖原则

5 . 专属管辖原则正确答案:1,2,3,4,5

第 2 大题是非18分

1 . (3分) 撤销要约的条件是:撤销通知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之前到达受要约人.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2 . (3分) 要约是向特定人提出的、内容明确并愿意受其约束的订立合同的建议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3 . (3分) –承诺不是受约人对要约表示无条件接受的意思表示。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

4 . (3分) –《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对货物买卖合同当事人具有强制性法律效力。正确错误正确答案:错误

5 . (3分) 跨国公司系指一种企业,构成这种企业的实体分布于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而不论其法律形式和活动范围如何。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6 . (3分) 要约发出后,只要尚未送达于受约人,要约人(offeror)可随时使用更为快捷的方法将其追回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7 . (3分) 我国是民商合一的国家,没有制订专门的商法典。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8 . (3分) –EXW 贸易术语的最大特点是,卖方承担责任最小,买方承担责任最大。买方必须承担在卖方所在地受领货物的全部费用和风险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9 . (3分) 在英美法系,没有专门的民法典,除了以法院判例形成的普通法原则外,通过颁布单行法规的形式制订货物买卖法。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10 . (3分) –国际货物买卖惯例是国际贸易惯例的一种,它也是在长期的国际货物买卖实践中形成的习惯做法,由一些国际组织整理并编辑成册,由当事人选择予以适用。这些国际货物买卖惯例经当事人选择后,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正确错误正确答案:正确

第 3 大题案例0分

1 . (10分) 1991年II月25日,德国A公司向香港B有限公司发出如下要约:Jettish彩色复印机2000台,每台汉堡船上交货价(FOB)4000美元,即期装运,要约的有效期截止到12月30日。A公司发出要约后,又收到了巴黎某公司购买该种型号复印机的要约,报价高于A公司发给香港B有限公司的要约价格。由于当时香港B有限公司尚未对该要约作出承诺,故而A公司于12月15日向香港B公司发出撤销11月25日要约的通知,而后与巴黎方面的公司签约。但是,12月22日,A公司收到了香港B有限公司的承诺,同意德国A公司的要约条件,并随之向A公司开出了不可撤销的信用证,要求A公司履行合同。后因A公司末履约,香港B公司诉诸瑞典斯德哥尔摩仲裁庭,要求A公司赔偿损失。请你回答下列问题: 1、A公司的辩称是否成立,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能否被撤销。2、A公司与B公司之间是否存在有效的买卖合同。参考答案或提示:

(1)A公司的辩称不成立。A公司I1月25日发出的要约是不可撤销的。

(2)A公司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

[解析]

本案涉及到要约的撤回与撤销的问题。要约的撤回是指要约生效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

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

本案涉及到:《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第16条第2款。

==学员答案==

答:1、A公司的辩称是不成立的,A公司11月25日发出的要约不能被撤销。 2、A公司于B公司之间的买卖合同有效。根据《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第15条的规定,一项要约,即使是不可撤销的,也可以撤回,要撤回要约的通知于该要约到达受要约人之前,或与该要约同时送达受要约人。所谓要约的撤销是指要约生效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前,要约人将其取消。根据该《公约》第16条的规定,要约是可以撤销的,但撤销通知须于受要约人作出承诺之前送达受要约人。但这项规定有一定限制,根据该《公约》

第16条第2款的规定,在下列情况下,要约一旦生效,即不得撤销:第一,在要约申已载明了承诺的期限,或者以其他方式表明它的不可撤销性。第二,受要约人有理由信赖该项要约是不可撤销的,并已本着对该要约的信赖行事。本案中A公司的要约注明了有效期是1991年12月30日,故而是不可撤销的。B公司的承诺于有效期内到达,所以合同视为成立。可得分数:确定

第 4 大题单选30分

1 . (3分) 在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中,买方所承担的风险与责任最大的国际贸易术语是( ) 1 . DDP

2 . .FCA

3 . FOB

4 . EXW

正确答案:4

2 . (3分) 有关国际贸易动机的生产要素比例学说的创始人是

1 . 亚当·斯密

2 . 大卫·李嘉图

3 . 俄林

4 . 保罗·萨谬尔森

正确答案:3

3 . (3分) 1980年《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可以适用于( )

1 . .确定合同的效力

2 . 确定买卖双方的风险承担

3 . 确定货物所有权的转移

4 . 确定产品责任的承担

正确答案:2

4 . (3分) 根据平等互利原则,在国家关系中,国家之间在国际贸易中应相互给予

1 . 国民待遇

2 . 无条件的最惠国待遇

3 . 普遍优惠待遇

4 . 特别优惠待遇

正确答案:2

5 . (3分) 甲国A公司于某年8月14日将其出售给乙国B公司的货物交付给承运人,该承运人8月16日将该货装船运出,8月20日B公司与丁国的C公司订立合同出售运输途中的上述货物,并于8月25日将上述货物的全套正本提单等交易单证作为交货依据交付给C公司,上述货物的风险转移时间是() 1 . 8月14日

2 . 8月16日

3 . 8月20日

4 . 8月25日

正确答案:1

6 . (3分) A公司搭载于某航行途中货轮上的1000吨袋装水泥,在货轮穿越一狂涛区时,为保证货轮和其他几个货主的仪器设备的安全,被船长下令全部抛入大海。最后该货轮安全抵达目的港,A公司的水泥却已全部被抛弃。A公司的损失属于( )

1 . 全部实际损失

2 . 推定全损

3 . 单独海损

4 . 部分损失

正确答案:4

7 . (3分) 完成《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起草工作的是 1 . 罗马国际统一私法协会

2 . 巴黎国际商会

3 . 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

4 . 国际法协会

正确答案:1

8 . (3分) 对于电子商务问题,迄今为止真正全面适用于电子商务活动的统一法是( )

1 . 《数据电传交换的统一行为守则》

2 . 《跟单信用证统一贯例》

3 . 《国际海事委员会电子提单规则》

4 . 《电子商业示范法》

正确答案:4

9 . (3分) 负责起草《联合国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公约》的指导委员会的组成人员主要有大卫和巴布斯库及( ) 1 . 施米托夫

2 . 穆尔

3 . 哥尔德斯坦

4 . 杰克逊

正确答案:1

10 . (3分) 将海运承运人的赔偿责任基础由不完全过失责任制改为推定完全过失责任制的是( )

1 . 《海牙规则》

2 . 《汉堡规则》

3 . 《维斯比规则》

4 . 《华沙-牛律规则》

正确答案:2

外销员考试国际贸易法案例分析:FOB中卖方订舱的风险发布人:圣才学习网 发布日期:2010-07-25 11:53 共人浏览[大] [中] [小]

案情简介

原告:某运输公司。(以下简称运输公司)

被告:某外贸集团公司。(以下简称外贸公司)

2000年6月,某外贸集团公司委托某集装箱公司(以下简称集装箱公司)向运输公司订舱,从龙口港出运两批洋葱(RED ONION)到菲律宾马尼拉(南港)。第一批为3个40英尺冷藏集装箱的洋葱,箱号分别为CCLU8518852、CCLU8503317、CCLU8514292,该批货装上运输公司的“向平”轮0008S航次,于6月28日到达马尼拉;第二批为4个40英尺冷藏集装箱的洋葱,箱号分别为CCLU8519429、CCLU8515025、CCLU8550242、CCLU8520736,该批货装上运输公司的“向济”轮0008S航次,于7月10日到达马尼拉。运输该两批货,运输公司均没有签发提单或其他运输单证(但给了提单号,分别为:CLKUMNS300886、CLKUMNS300909),并根据外贸公司的要求分别于6月28日、7月8日将该两批货办理了电放手续,在两份电放单上均记载:托运人为外贸公司,收货人为BRENTWOOD DISTRIBUTOR,CY-CY,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

8月8日,收货人BRENTWOOD DISTRIBUTOR书面向运输公司马尼拉代理表示放弃对上述7个集装箱的货物的权利(waive our rightful claims to the above 7 containers goods)。

8月18日,集装箱公司受运输公司委托通知外贸公司,其托运的上述货物抵达目的港后,收货人未去提货,已产生较多的港口费用,为避免产生更大的损失,请外贸公司务必于两日之内给予是否放弃该货物的答复或是其他别的处理方法。外贸公司回复集装箱公司:“贵司传真所提货物,我司已电放收货人,我司对该笔货物无追索权,如何处理该货,请贵司自定。特此告知。”

9月19日,菲律宾海关将上述7个集装箱(同时还有运输公司运输的另外7个集装箱的洋葱)的洋葱进行了公开拍卖。运输公司在马尼拉的代理因拍卖支付了56000菲律宾比索的拍卖费用。

原告运输公司诉称:被告外贸公司委托原告将171000公斤洋葱由龙口运往菲律宾的马尼拉港。原告接受被告的委托,为其提供7个40尺冻柜装运,并由原告所属的“向平”轮和“向济”轮承运,原告根据被告的指示为其办理电放业务。货物分别于2000年6月28日及7月10日抵达目的港,原告立即通知被告指定的收货人前来提货,但被告指定的收货人迟迟不来提货,由于该收货人没有提货,同时被告及其指定的收货人明确表示放弃该批货物,菲律宾海关当局根据其海关法将该批货物于2000年9月19日拍卖,拍卖所得被当局没收。由于被告及其指定的收货人没有履行及时提货的义务,造成原告巨大的滞箱费损失及海关拍卖费用,同时被告也没有履行支付运费的义务。原告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支付原告滞箱费29751美元、货物拍卖费1297美元、未付运费6880美元并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

被告外贸公司辩称:(一)原告起诉被告系主体错误,依法应予驳回。因为:(1)FOB条件下货物的风险、费用在越过装运港船舷后均已转移至收货人(买方),被告作为FOB条件下的卖方不再对货物承担责任;(2)被告与原告特别约定“运费到付”;(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以下简称海商法)第八十六条的规定,卸货港的费用和风险由收货人承担。被告并非收货人,所以在卸货港发生的一切费用(包含滞箱费)均与被告无关;(4)虽然海商法第八十八条规定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进行索赔,但这一规定的前提条件是必须留置收货人货物,申请法院拍卖,而本案的承运人明知该批货物低值易腐,却长期保管,由于其该放任行为导致损失扩大、费用增加,因而一切后果应由其自负。(二)原告向被告索要滞箱费、拍卖费没有合法依据,不应支持。货物于2000年6月28日及7月10日抵达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后,作为一名谨慎的承运人本应立即采取措施处分货物以降低损失(并可冲抵运费),然而原告没有及时行使其权利,却于8月18日才通知被告,因被告已对该批货物失去处分权,因此导致的一切后果与被告无关。承运人对此有过错,应由其承担损失。

法院审理

中国某海事法院经审理查明,菲律宾有关海关法规(《TARIFF AND CUSTOMS CODE OF THE PHILIPPINES》),规定:在下列任何一种情况下,进口货物都被视为丢弃(be deemed abandoned):1、进口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或收货人以书面形式向海关官员表示其放弃货物的意图;2、进口货物的所有人、进口商、收货人或有关利益方在收到合理通知后,未能在最后一件货物卸离船舶或飞机之日起30日内报关,该期限不得延长;或虽报关,但未能在发出通关通知之日起15日内通关,该期限不得延长。被丢弃的货物

应被视为政府所有(be deemed the property of the Government),并根据该法有关规定进行拍卖。

原告运输公司计算滞箱费的依据是其本公司在菲律宾的滞箱费(DEMURRAGE)收取标准:从卸载日起算,免费期间不包括星期六、星期日、假日,40英尺冷藏集装箱1-3天免费,4-9天每天28美元,超过9天每天56美元。其计算方法是:上述第一批3个集装箱滞箱期间为2000年7月4日至9月25日(84天),合计13608美元;第二批4个集装箱滞箱期间为2000年7月14日至9月25日(74天),合计15904美元。(总计29512美元,与其诉讼请求具体数额��29751美元不符。)另外,原告解释其将滞箱期间计算到2000年9月25日的原因是因为到那时公开拍卖的中标人才将集装箱归还,但原告对此没有证据。

原告请求被告支付的运费6880美元仅是第二批4个集装箱的运费,被告对此运费数额本身无异议;原告没有请求支付第一批3个集装箱的运费。

另查明,199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国家物价局联合发布的《国际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计收办法》(以下简称收费办法)(自1992年7月1日起施行)规定:40英尺冷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标准为1-4天免费,5-10天每天30美元,11-40天每天42美元,41天以上每天120美元,标明在码头堆场整箱交货的免费使用期自集装箱卸至码头堆场的次日凌晨零点起算,按中国银行当日(集装箱归还日)美元与人民币的兑换率计收人民币。该收费办法还规定其适用于海上承运人进出中国港口的自有集装箱和租赁集装箱。 中国某海事法院认为,虽然外贸公司有可能是FOB条件下的卖方,但FOB价格术语的有关约定是调整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双方的,其并不必然绝对排斥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办理海上运输,尤其在需要使用集装箱运输时,FOB价格术语在买卖合同双方之间就运输而言的意义可能就只在于由买方最后承担运费,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完全可由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卖方订立,卖方成为海上货物运输的当事人。本案被告外贸公司两次向原告运输公司订舱,运输公司两次接受了订舱,双方之间已成立了两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并均依法有效。被告就是本案中的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一方,是托运人。

虽然原、被告双方在履行该二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均约定了所谓的“FREIGHT COLLECT”(运费到付),以及将货物直接电放(即电报放货,不用凭提单取货)给收货人��BRENTWOOD DISTRIBUTOR。但当原告分两次将被告托运的货物运至目的港,收货人拒绝提货并最后放弃货物,结果由卸货港政府没收并拍卖该货物的情况下,因该两批货物产生的运费、滞箱费、拍卖费,原告有权向被告索要,被告对此应该承担责任。理由如下:

一、货物被运到卸货港,承运人在无人提取货物或收货人拒绝提取货物的情况下,应该在不违反卸货港所在国家法律的基础之上对货物进行处理。本案的两批货物均是根据卸货港所在国家(菲律宾)的法律被当地海关没收并拍卖的。运输公司对此没有过错,因为运输公司已通知收货人提取货物(被告也通知了收货人),但收货人一直不提货,到最后拒绝提货并放弃了货物。作为承运人的原告运输公司根本无法在收货人明示拒绝提货或者放弃货物之前确定收货人是来提货还是放弃货物,以及可能何时表示放弃货物,也根本不能确定货物卸离船舶30天内收货人是否已报关或是已报关将何时通关,所以原告根本不可能如被告所说,可以及时通知被告或径行采取可能减少损失的措施,即使根据菲律宾的法律承运人可以这样做。因为一旦发生错误,承运人必然会面临收货人的索赔。再者,我国海商法也根本没有规定承运人要承担这样的义务。所以当承运人不能如此做或是没有义务如此做时,当收货人明示放弃货物或者收货人没有在规定期限内报关、通关,根据菲律宾的法律,承运人能做的就只是等待当地政府没收货物并拍卖货物,不能得到拍卖所得却还要承担有关的拍卖费用了。因此,要求原告根据我国海商法第八十七条以及第八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在菲律宾卸货港将货物留置并拍卖,是不合情理的,也是没有依据的。

二、我国海商法第八十八条第二款的法律本意绝不是规定只有在承运人留置并拍卖货物,所得价款不足以清偿应当向其支付的费用时,其才有权向托运人追偿。我国海商法之所以将留置拍卖货物与向托运人追偿按时间顺序先后规定,这是因为我国海商法赋予了承运人对我国港口进口货物以留置权,以使承运人的债权能得到担保并优先受偿。但当承运人从我国运输出口货物到外国港口时,虽然其可能依据当地法律不能采取留置货物的措施来获得担保,但其仍然有权依据我国海商法的规定,向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国内托运人索要应向其支付的费用。

三、海商法虽然规定,托运人与承运人可以约定运费由收货人支付,但同时规定此项约定应当在运输单证中载明。本案中原、被告双方虽然也有运费由收货人支付(FREIGHT COLLECT)的约定,但该约定并未记载在有关运输单证上(电放单并非运输单证),根据上述规定,双方的此项约定并不产生效力。即使认为此项约定有效,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规定,当事人约定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债务的,第三人不履行债务,债务人应当向债权人承担违约责任,所以当收货人不支付运费时,作为托运人的被告仍应向原告支付该运费。

四、滞箱费,即集装箱超期使用费,是承运人为了加速国际集装箱的周转、降低集装箱运输的成本而向货方收取的费用,是合理的,也是法律准许的。本案虽然是由于收货人的原因导致承运人长期滞箱并产生大量集装箱超期使用费,但当收货人不支付该费用时,承运人有权向托运人追索。因为毕竟这个海上货物运输合同中的收货人是托运人指定的,因为收货人的过错造成的承运人的滞箱费损失(包括当地政府拍卖没收货物的费用),托运人当然要向承运人承担责任。但因两次运输均未签发提单,因此不能认为原被告双方已约定使用原告自己的滞箱费标准,在计算原告滞箱费时应参照我国政府发布的有关标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商法》第六十九条、第八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五条的规定,中国某海事法院于2000年12月14日判决如下:被告某外贸集团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20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某运输公司支付集装箱超期使用费246249元人民币、运费6880美元、拍卖费用9270.80元人民币。

法律评析

本案涉及到两个关键问题。一是FOB买卖中卖方可否是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当事方;二是如果FOB买卖下卖方可以作为发货人成为海上货物运输合同托运人的情况下,其对运费、在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等费用,有无支付义务?

本案被告主张其为FOB买卖的卖方,依FOB术语的解释,货物风险费用在越过装运港船舷后均已转移给收货人(买方),因此其对货物不应承担责任。这种说法是对作为国际贸易术语FOB的一种误解。其实正如国际商会《199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及《2000年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的引言中所指出的,诸如FOB等术语是仅适用于买卖合同的贸易术语,只涉及买卖合同买卖双方的关系,而绝不适用于运输合同。在国际海运实务中,FOB买卖谁安排海上运输有多种不同的灵活做法,不能一概以为只要是FOB买卖,肯定是买方订舱、派船,是运输合约一方,这只是一种情形。对本案而言,卖方(被告方)负责订舱、交货,承运人按卖方的指示办理电放,且电放单上均记载托运人为卖方外贸公司,可以说全部运输都由卖方安排,因此,在这两次运输中,卖方作为运输合同当事人��托运人的地位是毫无疑问的,只不过运费由买方负担而已。故被告以其不是运输合同当事人为抗辩是不成立的。

既然作为卖方的外贸公司是运输合同的托运人,因而其必然应当承担合同责任。其中最重要的是有义务和责任支付运费、滞期费等费用。在习惯上,托运人支付运费被认为是一种默示的合同义务。在运输单证中虽可以约定由第三人支付,但是在第三人不支付或无力支付的情况下,托运人的此项合同责任依然有约束力,仍不能免除。对于在卸货港发生的滞期费(本案中为集装箱超期使用费),虽然托运人不愿负责,但是,托运人作为运输合同的当事人,对于该费用的支付责任是无法逃避的。《海商法》第88条规定承运人对货物的留置权及拍卖权仅是一种减少其损失、降低运输风险的一种救济措施。在承运人无法行使这些权利的情况下,如卸货港地法律不允许,承运人当然有权向托运人追偿诸如运费、滞期费、拍卖费等有关费用,而不是相反,把承运人行使货物留置权及拍卖权作为承运人向托运人行使追偿权的前提条件。 本案例启示

FOB条件下卖方订舱的风险,从本案中已得到典型反映。在外贸实务中,有不少外贸业务人员认为,在FOB条件下,即使由卖方订舱,货物风险费用在货物越过装运港船舷后均已转移给收货人。但是,我们还应认识到:在此情况下,FOB中卖方不仅是买卖合同的当事人,而且也成为运输合同当事人。一旦遇到收货人拒绝履行义务,FOB中卖方将很可能承担由此带来的费用责任。因此,从安全的角度出发,作为FOB中的卖方,应尽量不要订舱以防范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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