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学本科毕业论文[论辩诉交易]

中央广播电视大学人才培养模式改革和开放教育

法学本科毕业论文

论辩诉交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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完 稿 日 期: 2014年02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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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1) 关键词„„„„„„„„„„„„„„„„„„„„„„„„„„„(1) 正文„„„„„„„„„„„„„„„„„„„„„„„„„„„„(1)

一、辩诉交易的概述:„„„„„„„„„„„„„„„„„„„„„„„ (1)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1)

(二)辩诉交易的起源:„„„„„„„„„„„„„„„„„„„(2)

(三)辩诉交易制度在各国的发展:„„„„„„„„„„„„„„(3)

(四)辩诉交易的形式:„„„„„„„„„„„„„„„„„„„(3)

(五)辩诉交易的程序:„„„„„„„„„„„„„„„„„„(4)

(六)辩诉交易的优缺点:„„„„„„„„„„„„„„„„„ (4)

二、我国刑事诉讼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及依据:„„„„„„„„ (6)

(一)刑事案件较多,积案久拖不决:„„„„„„„„„„„„„„(6)

(二)具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定化:„„„„„„„„„„(6)

(三)辩诉交易能够实施的依据:„„„„„„„„„„„„„„„„(7)

三、辩诉交易在我国的构建:„„„„„„„„„„„„„„„„„„(8)

(一)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实践:„„„„„„„„„„„„„„„„„(8)

(二)构建辩诉交易应当注意的问题: „„„„„„„„„„„„„(9)

四、参考文献:„„„„„„„„„„„„„„„„„„„„„„„„(11)

【内容摘要】

辩诉交易起源于美国,是指在刑事诉讼中,检控方和辩护方在庭外进行协商和谈判,以获取犯罪嫌疑人有罪答辩,许多国家已经建立了类似的制度。辩诉交易主要有三种形式,第一种是控方就减少指控罪行方面进行交易,第二种是控方就降格罪名进行交易,第三种是控方就量刑优惠方面进行交易。在我国由于刑事案件较多,积案久拖不决,引进辩诉交易制度具体体现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辩诉交易制度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我国应当从辩诉交易案件的主体、范围、内容、程序、监督和法律效力等方面着手构建辩诉交易制度。

【关键词】:辩诉交易;形式;原因

论辩诉交易

一、辩诉交易的概述

(一)辩诉交易的概念

外国学者对辩诉交易制度的概念的界定主要有以下几种:

《布莱克法律辞典》称:“辩诉交易是指在刑事被告人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换取检察官的某种让步,通常是获得较轻的判决或者撤销其它指控的情况下,检察官和被告人之间通过协商达成的协议[1]。”

辩诉交易是指“由被告作有罪辩护而相应的检察官同意或避免采取某一特定行为程序所达成的协议[2]。”

在刑事案件中,被指控者通过他或他的律师与 公诉人进行协商达成双方均可接受协议的程序[3]。

第一种观点对辩诉的概念描述比较全面,既指出辩诉交易的主体和条件,也指出了辩诉交易的程序和法律后果,但对法律后果的概括不够全面。第二种观点对辩诉交易的概括过于简单,没有概括出所有国家辩诉交易的程序的特点,不具备普遍性。第三种观点比较全面而且简洁概括了辩诉交易的主体和程序,但协议的内容没有指明,概念不够清晰。

综上所述辩诉交易制度应作出如下定义:辩诉交易制度是在刑事诉讼中,检控方和辩护方在庭外进行磋商和谈判,检控方以撤销部分指控、降格控诉或者建议法官从轻判刑等承诺以换取辩护方就较轻的罪名或者数项指控中的一项或几项做出有罪答辩,以提高诉讼效率的一种刑事诉讼制度。

(二)辩诉交易的起源

辩诉交易制度最早产生于美国,可以说,辩诉交易制度的产生与美国当时的经济发展密切相关。在19世纪初,资本主义经济蓬勃发展,随之而来的是犯罪率的不断提高,刑事案件的数量急剧上升。到了19世纪中期美国内战以后,奴隶制度得以解除,生产力得到进一步提高,经济更是急剧发展。在工业逐渐走向垄断化的同时,社会矛盾更加表面化,资本家穷奢极欲,而广大的劳动群众则陷入极度的贫困。在这样的背景下,刑事案件的数量的增长更是十分迅速,美国的检察官为了尽快结案,

也为了减少诉讼的风险,开始采用与被告人或其辩护律师协商和交易的方式来处理刑事案件,这种协商的形式尽管没有作为一种制度予以公开,但在美国越来越多的州逐渐得以运用,这一制度就成为后来辩诉交易制度的雏形。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1927年“科契瓦尔诉合众国”一案中对于“有罪答辩”的讨论,明确了有罪答辩必须以具备自愿性和明智性为条件,令辩诉交易制度得以初步发展。直到1970年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布雷迪”案件的判决之后,结合先前的成文立法,辩诉交易终于从美国刑事审判的幕后走向台前,美国刑事法正式承认了辩诉交易这一早已在实践中运作了一百多年的刑事简化程序[3]。其后又在圣多贝罗诉纽约州一案中再一次强调辩诉交易制度的合法性,至此,辩诉交易制度正式作为一种诉讼制度存在于美国的法律之中,并且成为美国解决处理刑事诉讼的主要制度。

(三)辩诉交易制度在各国的发展

自从美国开始建立辩诉交易制度后,西方国家的刑事诉讼规则中也相应出现与辩诉交易制度类似的制度。英国在20世纪70年代开始关注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在1970年,英国的上诉法院面对特纳案中辩诉交易引发的问题,规定了指导交易的一般原则,称为“特纳规则”。加拿大在刑事诉讼中规定了辩诉协商制度,与美国相比,其条件更为明确、严格。香港、澳大利亚等国家也在不同程度上引进了被告方认罪换取检控方让步的案件解决方式。

不但英美法系国家确立辩诉交易制度,随着两大法系不断互相借鉴、互相融合,辩诉交易也开始出现在大陆法系国家。德国在1975年修改《刑事诉讼法典》,增加了关于辩诉交易的规定,授权检察官在法官和被告人同意的情形下,可以对轻罪案件附条件不起诉。德国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处罚令程序也具有辩诉交易的性质。此外,德国司法实践中还实行“庭审认罪交易”的辩诉交易形式[4]。意大利也有关于辩诉交易的规定。1987 年意大利国会成立了专门委员会,起草了一部新的刑事诉讼法典,并于1989年10月24日正式生效,它是第一次用大陆法系的法典化技术来引进、移植英美法系制度的尝试。该法典第444条规定了“依当事人的要求适用刑罚”程序,即在法院开庭审理之前,检察官与被告人及其辩护律师就判刑问题协商,达成协议,并请求法官按此协议作出判决,法官对其审查后,如果他认为有充分的事实根据表明被告人自愿进行协议,所要求的量刑不妨碍被告人的改恶从善,可以按此协议处

刑;或者若法官得出被告人无罪的结论,他可以置协议不顾而认定被告人无罪[5]。我国台湾地区1990年在修正《刑事诉讼法》中的简易程序时,增加了“被告得向检察官、法官表示愿受科刑之范围”、“检察官得迳向法院为具体之求刑”、“法官依检察官、被告之请求所为之科刑判决不得上诉”的规定。上述规定融合了“辩诉交易”的成分[6]。

(四)辩诉交易的形式

美国的辩诉交易分为三种形式:

1.控方就减少指控罪行方面进行交易

就是检察官减少起诉书中指控的罪状,已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譬如说,一人犯有数罪行,检察官可以减少其中的一项或几项罪行,以换取被告人对剩余的罪行的有罪答辩。

2.控方就降格罪名进行交易

即检察官以较轻的罪名代替起诉书指控的较重的罪名,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譬如说,起诉书指控的是谋杀罪,检察官为了换取被告人的认罪答辩,现在指控被告人犯有过失杀人罪。

3.控方就量刑优惠方面进行交易

即检察官可以向法官建议给被告人以较轻的刑罚,以换取被告人的有罪答辩。

(五)辩诉交易的程序

美国辩诉交易的程序:美国的辩诉交易通常由检察机关提出。检察官与辩护律师通过非正式的协商或谈判达成初步协议,再由辩护律师与其当事人进行探讨。一方面是让被追诉者认识和理解交易内容和后果等;另一方面是对其进行疏导劝其接受交易。法官一般不参加控辩双方的谈判。法庭在认可时考虑的重点是:(1)被告人必须认罪。认罪是刑事案件可望得到简易处理的必要前提。(2)被告人的认罪必须是自愿的,而不是被强迫的或者被欺骗做出的;知晓选择认罪后在实体法上的后果,即如果进行审判可能判处的最高刑罚和认罪后得到法官宽容后可以给予的何种程度的从轻处罚;明确无误的理解认罪所放弃的程序权利,即放弃了由陪审团审判的权利,而选择仅由法官审理的简易

程序,放弃了上诉权等。(3)不得侵犯被告在宪法上的正当程序权利。除不得违反宪法规定的一般刑事司法准则外检察机关必须在现有的证据和控诉中提出协议的条件,即检察官提出的指控减让必须针对现有的证据和罪名,而不得针对过去的罪名。(4)认罪和罪状减让及量刑优惠的协议内容必须在公开法庭核实无误。法官会在公开法庭辨别被告的认罪是否是资源的、理解的和只晓得。并且必须在公开法庭查明认罪所存在的事实。在确认后才会以判决形式同意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5)法官不受辩诉交易的约束,可以接受也可以拒绝。如果法官拒绝控辩双方达成的协议,则应当在公开法庭告知双方,并开始安排由陪审团进行审判。(6)被告在认罪后公开法庭作出宣判前可以撤回认罪,并且控方不得以交易时认罪的内容作为指控证据,法庭也不得采信此类证据。

(六)辩诉交易的优缺点

1.辩诉交易的优点

(1)辩诉交易体现了个人自由和独立的观念,赋予了审判以正当化色彩。基于意思自治和契约自由的理想,辩诉交易被看作是迈向自由主义审判模式的重要步骤。自由主义审判模式要求以法官、检察官、辩护律师、被告人之间的合作来补充司法官员对案件真相的寻求。因为在诉讼领域,对事实的探求只能以一种受限制的方式进行,法律适用过程也必然伴随着裁量,因而由当事人自己负责使判决逐渐形成正是审判获得正当化机制的关键。

(2)在一定条件下,辩诉交易可以实现更高层次的社会效益。正式的审判制度本身并不是目的,它只是服务于更高层次的社会目的的手段。从社会的角度看,充分发挥当事人作为程序主体的作用,鼓励被告人以合作换取宽大处理,激发当事人自律地设定自己与社会今后关系的努力,并尽量将这种努力反映在程序及其结果中,可以获得比较正式审判更为积极的社会效益。

(3)辩诉交易大大节省了司法资源,且有利于提高效率。美国前最高法院首席大法官沃伦•伯格认为,即使将适用辩诉交易的案件比例从目前的90%降到80%,用于正式审判所需要的人力、物力等司法资源的投入也要增加一倍。因此,为了确保刑事审判制度的正常运行,应付堆积如山的案件,不得不在正式审判程序之外谋

求更高效处理案件的途径。而辩诉交易以其低廉的费用,宽松的证明规则较好地解决了成本、时间问题,承担了绝大多数案件的处理,成功地实现了程序分流,减轻了正式审判的压力。辩诉交易通过快速、大量处理案件,也为通过正式审判程序处理其他案件提供了可能。

对我国而言,辩诉交易有以下好处:在制度层面上,有利于完善我国程序体系的设计;在实践层面上,有利于提高效率,减轻案件压力;有利于节省司法资源,这对并不发达的我国有特殊的意义;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有利于促使犯罪人认罪和悔罪,有利于其回归社会;有利于将“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制度化;可以将该制度与保障被害人权益问题结合起来考虑,促使修复被犯罪行为破坏的和谐关系;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解决实践中普遍存在的超期羁押问题;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分流疑难案件。

2.辩诉交易的弊端

首先,辩诉交易可能掩盖事实真相,使重罪被告人逃避本应受到的最严厉的处罚,使无辜的人蒙冤受辱。在辩诉交易中,真正的犯罪人通过有罪答辩可能掩盖罪行或情节,无罪的人也可能因种种原因承认有罪,因而导致轻纵犯罪或冤枉无辜的后果,损害社会利益;其次,辩诉交易使“相同情况相同对待”的公平、正义原则难以实现,导致定罪量刑上的不平等,如果其超出一定限度,将有悖于刑事司法的宗旨;其次,辩诉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的利益,辩诉交易仅在被告方和检察官之间进行,如果没有相应的程序保障,其交易可能损害被害人利益。正因为辩诉交易可能产生的弊端,所以,即使在美国,对其也有较大争议,有人批评辩诉交易是以牺牲社会正义或司法公正为代价的交易。在司法实务中,辩诉交易也曾遭到抵制,如1973年阿拉斯加州检察长命令全州所有检察官停止参加辩诉交易。“全国刑事审判标准及目标咨询委员会”也曾呼吁争取在1978年之前废除辩诉交易。美国芝加哥大学教授J.斯卡勒胡弗尔就这样直率地批评和表态:“撇开宪法上和法理上的异议,辩诉交易严重损害了有效惩罚犯罪和准确区分有罪无罪的公共利益。”“ 辩诉交易是一场灾难,它能够也应当被废除。”

二、我国刑事诉讼引进辩诉交易的必要性及依据

(一)刑事案件较多,积案久拖不决

司法实践中,每年都有大量的案件不能得到及时的审结。我国法院和检察院正面临着史无前例的案件的激增时期。在这种情况下,仅依靠增加司法人员数量,增加司法投入并不具有太多的现实性,也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途径。而借助于诉讼程序创新以尽快处理案件、化解矛盾、增进社会成员对司法制度的依赖与信任,无疑是务实的态度。1996年修改刑事诉讼法时增加了简易程序,将一些较轻犯罪案件简化诉讼程序。简易程序的适用,虽然减轻了检察机关派员出庭的压力,对法院而言,审判压力有所缓解,但尚未发挥应有功能。在简易程序之外,还应进行程序设计与创新,以完善速决程序体系。随着诉讼实践的发展,辩诉交易制度的借鉴成为我们法学界以及司法部分共同关注的话题。实践部分也开始探索,首例辩诉交易案的诞生,显示了辩诉交易制度在我国移植和应用的生命力,也证明了辩诉交易制度经过改造以后,完全可以中国特色,为我国司法实践服务。

(二)具体体现“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法定化

1.二者具有相同的哲学基础即“实用主义”

辩诉交易从产生至今的二百多年间,不但没有衰落反倒具有更加旺盛的生命力的原因即在于它的实用主义价值:对政府而言,辩诉交易可以节约司法资源,解决案件积压;对于检察官而言,可以避免无罪判决的风险。而对于被告人而言,可以使被告人避免受到超出应得惩罚程度的刑罚;被害人则因辩诉交易能够避免正式判决的不确定性。而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体法和程序法方面更能体现刑事法公正性、谦抑性、人道性和确定性的原则。实体法上坚持了罪刑法定原则、罪责自负原则和罪刑均衡或比例原则; 在程序法方面, 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坚持了正当法律程序原则, 无罪推定原则、证明责任原则、非法证据排除原则和行刑的科学、人道、文明原则等等。“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在实体、程序方面的实践价值与辩诉交易制度对于诉讼参与者而言可以获得现实利益,具有很强的实用性。

2.二者在我国刑诉法中具有共同的法律根基

根据我国刑诉法规定,检察院可以自由裁量是否对被告人提起诉讼,做出起诉或不起诉的决定。而辩诉交易的实质就是通过赋予检察官充分的自由裁量权对被告人做出诉或不诉的决定,充分考虑被告人和被害人双方的利益。而法律实践中,检

察官拥有了这样的权力,就有了交易的资本以换取被告人作的有罪答辩,从而以较高的效率应付繁琐的案件,确保整个司法体系的正常运转。同时,我国修正后的刑事诉讼法新增设了简易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174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222条的规定,简易程序的采用必须得到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被告人三方的共同同意。这种要求无疑吸取了英美法系国家辩诉交易中程序合意的因素。

3.二者共同体现当前所提倡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统一理念

“辩诉交易”制度是检察官给予罪犯在一定意义上的妥协而为受害人换来直接的现实利益,其目标就是保障被告人的权利,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率节约诉讼成本,维护双方当事人的现实利益。而“宽严相济”刑事司法政策的初衷在“宽”的层面上即为最大限度地使双方当事人获得现实的利益,减少诉讼成本和社会负担,真正实现司法过程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相统一。二者在这些理念方面拾遗补缺,融会贯通。

(三)辩诉交易能够实施的依据

1.刑事司法价值观念有所转变

随着现代经济的不断发展,人们多元化的追求社会利益,价值观念也在不断的发生变化。从刑事司法价值观念上看,诉讼公正观的转变为辩诉交易制度的确立打下了观念基础。在司法过程中,要同时实现绝对公正和司法效率,在任何一个国家都是难以实现的。因此,在司法资源有限的前提下,如果投入的越多,实现绝对公正的机会就越大,但司法效率明显降低,迟到的公正将最终使人们对法律的公正失去信心。现实的无情和社会利益的分化使人们逐渐意识到只有正确认识公正和效率这对矛盾的价值,才能够平衡现实利益,才能够保证司法的有效运作,从而保证整体公正。在这样的价值观念指引下,个案中的公正价值对效率价值的让与也就有了正当性。有了一定的观念平台,对于异域制度的移植也就有了一定的心理包容度,有利于制度的推广运用。当然,对于移植辩诉交易制度而言,其在美国产生并发展的价值基础——实用主义和契约理念不可能照搬到国内,但是其潜移默化的作用同样不可忽视。司法价值观念的转变,将有利于辩诉交易制度的推广

2.体现了刑事诉讼的民主性

辩诉交易的民主性是对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肯定,有利于培育尊重被告人程序主体地位的观念,并使其获得实际的好处,即因其认罪而免除一系列的诉讼程序,并可获得轻的处罚。对于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而言,他们最需要的莫过于恢复人身自由以及获得精神上的解脱。通过辩诉交易,可以尽早地结束羁押的不稳定状态并且被判处较少的刑罚,尽快摆脱讼累,而且有利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心理压力和抵触情绪的减轻。

3.有利于被害人的权利保护

被害人的遭受人身和财产的损害后,无疑渴望尽早从诉讼中解脱出来,特别是尽快获得赔偿,辩诉交易恰恰能满足被害人的这一要求;而且能够节省被害人的诉讼过程中的开支,降低其诉讼成本。这一点在伤害以及交通肇事等案件中表现尤为突出。司法实践中,面对被害人因受犯罪侵害而发出的痛苦呻吟,司法系统却因自负枷锁不能给被害人以应有的补偿和慰藉。如果能够在辩诉交易的过程中考虑被害人的因素,尊重被害人参与交易权,把赔偿金额和赔偿金的支付也当做协议的内容,无疑被害人的权利能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三、辩诉交易在我国的构建

(一)辩诉交易在我国的实践

2002年4月11日,“国内辩诉交易第一案”在牡丹江铁路运输法院审结。该案的基本案情为:被害人王玉杰与被告人孟广虎因车辆争道而发生争吵,后被告人孟广虎及同伙将被害人王玉杰打成重伤。案发后15个月内,因公安机关未能抓到孟广虎同案的其他犯罪嫌疑人,故无法判断被害人的重伤后果是何人所为。为尽快了结本案,经公诉机关与辩护人协商:只要被告人认罪,并自愿承担民事责任,控方同意建议法院对被告人适用缓刑从轻处罚。最后法院采纳了控辩双方的交易结果,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孟广虎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由此可以看出,与美国的辩诉交易制度相比,我国司法实践对辩诉交易的崇尚不成熟,更谈不上已经形成了什么制度。

(二)构建辩诉交易应当注意的问题

1.对辩诉交易的范围予以限制

任何改革与制度的构建都不能一蹴而就,特别是在国内外都引起重大争议的制度。按照循序渐进的原则,辩诉交易制度在最初阶段应限制在可能被判处有期徒刑3年以下的刑罚、拘役或者是被判处刑罚、拘役而被宣告缓刑的案件。因为在我国法治现实下,辩诉交易制度确实可能会令损害公正的情形出现。而且现在我国的治安形势也不容乐观,如果重罪也可以交易的话,刑罚对潜在的可能进行犯罪活动的人群将会失去震慑作用,令犯罪活动数量上升,不利于社会稳定和保障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而对辩诉交易制度范围的限制可以最大限度地保证辩诉交易制度不会被滥用,减少辩诉交易制度产生的不良影响。

虽然经过这样的规定,辩诉交易制度适用的范围会大幅减少,并不能体现其提高诉讼效率的优越性,设立的现实意义不大。但这仅仅是在初步探索阶段,应该在这个阶段内对其予以完善。当整个制度已经比较完善,我国法治水平逐步提高后,可以适当扩大辩诉交易的范围。但由于一方面我国人口众多,对于追查严重犯罪行为投入的资源相对有限,而严重犯罪特别是可能被判处死刑的犯罪对我国公共安全的危害尤其严重,死刑案件的交易会令犯罪分子更加肆无忌惮。另一方面我国对国家公权力的限制过少,贪污腐败行为比较严重。为防止辩诉交易制度被滥用为特权阶层作为逃脱死刑的工具,引起巨大贪污腐败案件的产生。所以无论范围最后如何扩大,对于可能被判处死刑的案件都不应适用辩诉交易制度。

2.辩诉交易主体

美国对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实行国家补偿制度, 因此, 被害人通常不参加辩诉交易, 辩诉交易的主体限于检察官和被告人(通常由其律师代理), 作为控方的检察官一般是根据所掌握的证据能否获得胜诉而决定是否进行交易, 并不征求被害人意见, 也不以赔偿、道歉作为条件, 交易的结果也无须告知被害人。但是, 中国目前还没有真正设立对被害人经济损失的国家补偿制度, 被害人在经济上的损害赔偿主要是通过对被告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实现的。被害人能否得到经济上的赔偿, 对于化解诉讼各方矛盾, 维护社会稳检察机关在决定是否定有着至关重要的影响。因此我国的辩诉交易主体应该包括控辩双方及被害人。首先,辩诉交易是控辩双方自主选择的结果。辩方包括被告人和辩护人,同时必须明确被告知辩诉交易带来的法律后果并自愿作出选择。其次,只有被害人同意控辩双方的交易协议,交易协议才能够生效,

只要被害人不同意,交易协议就不能生效。这样的设计既考虑了被害人的感情,尊重被害人的诉讼地位和人格,防止被害人与控方之间的矛盾激化,做出过激行为。又对辩诉交易制度进行制约,以被害人来牵制检察机关,防止腐败的出现。法官应保持其中立性质,只对辩诉交易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不应成为辩诉交易的主体。

3.辩诉交易的内容

考虑到我国法律特点和社会意识,辩诉交易的内容应禁止犯罪性质的交易,仅限于量刑的交易。即不能就改变起诉的罪名或者减少起诉的罪数进行交易,只能就量刑建议进行交易。量刑减少的幅度约为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如果量刑减少的幅度过少,而且还有其他限制,则辩诉交易制度对犯罪嫌疑人失去吸引力,辩诉交易的成功率不高,令这一制度不能有效发挥其提高诉讼效率的作用。但如果量刑减少幅度过高,不但被害人不同意的情形会大量出现,而且会令刑罚对可能潜在的犯罪分子失去震慑力,所以笔者认为把量刑减少的幅度固定在三分之一到二分之一较为合适。至于减少三分之一还是二分之一,则要取决于控辩双方协商的结果。

4.辩诉交易的程序设计

辩诉交易的程序设计可以在现有的普通程序简化审上作进一步修改。现有的普通程序简化审在提高诉讼效率方面,除了节省庭审时间之外,其他并无明显改善。一方面,庭审前犯罪嫌疑人被羁押的比例仍然相当高,而看守所要对这些被关押的犯罪嫌疑人投入很大的一笔费用。律师、检察官、法官即使运用简易程序,在庭审前仍然要做大量工作。另一方面,当庭宣判的案件数量仍然很少,被告人要等较长时间才能知道审判结果,等待过程既限制了被告人的自由,亦令被告人产生严重的精神压力。辩诉交易的产生的最大意义就在于解决普通程序简化审的不足。

5.辩诉交易的法律效力

辩诉交易协议应用判决书的形式予以认定,判决书一经送达即产生法律效力,对此判决被告人不能上诉,检察机关不能抗诉。在法院作出判决前,被告人可以向法院申请撤销协议,进入普通审判程序或普通程序简化审,对双方提交的证据重新质证。而检察机关在没有发现新罪的情况下不能撤销协议,但若发现有新罪,可以撤销协议,重新作出指控。

6.建立辩诉交易的司法审查机制

如果缺乏必要的审查监督机制,辩诉交易因为缺乏必要的制约而很难防止牺牲正义进行交易的情形。各种审查监督机制可能都很重要,或者说都不可缺少,他们能从各个方面对辩诉交易进行制约,防止其进行无原则的交易,但其中司法审查机制尤为重要,因为只有这种制约才具有法律的效率,可以直接否定一项错误的交易。能从各个方面对辩诉交易进行制约,防止其进行无原则的交易。司法审查意味着控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交易协议后,有义务接受法院的审查,而法官亦有权撤消公诉机关与辩护方达成的交易。辩诉交易作为一项制度一旦确立,应该保持它的公信力,法官有权推翻达成的任何交易,但法官也不得随意行使这项权力,否则辩诉交易便会名存实亡。

【参考文献】

1、杨亚丽.公诉教程.北京:中国检察出版社,2005年4月第1版

2、周伟.解读美国辩诉交易制度.《政法论坛》,2001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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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马贵祥.刑事诉讼结构的效率改造.北京: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4年12月第1版

5、王以真.外国刑事诉讼法学.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6年10月第1版

6、程味秋.外国刑事诉讼法概论.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年09月第1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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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法律文书 试题 一.单项选择题(本大题共6小题,每小题3分,共18分.在每小题列出的四个备选答案中只 有一个符合题目要求,请将其序号字母填写在答题纸上.错选.多选或不选均不得分) 1.法律文书从结构上划分通常可分为( )等三个部分. A.标题.正文.尾部 B.首部.事实和理由.结尾 C.首部.正文. ...

  • 在毕业典礼上的讲话稿
  • 各位老师们、同学们: 今天,我们欢聚一堂,在这里隆重举行****级法学本科毕业生毕业典礼及毕业证书授予仪式。这是一个非同寻常、令人难以忘怀的重大节日。在此,我谨代表焦作广播电视大学向全体毕业生表示热烈的祝贺!祝贺你们圆满地完成了学业,掌握了现代科学知识;祝贺你们修满了法学本科专业所需的学分,顺利地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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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校长xx年年度述职报告 xx年年,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在市委组织部、市直工委、市教育局和有关部门指导下,我与领导班子成员一道,在全体教职工的大力支持下,较好地完成全年工作任务。现述职报告如下: 抓学习,不断提高教职工素质。 首先我注重抓好自身的学习,努力提高自身素质和执政能力。我认真学习邓小 ...

  • 20**年电大个人学习计划
  • 我叫刘亮,xx年毕业于安徽警官学院,xx年年8月10日入警。为了响应党中央打造“学习型社会”的要求,也为了不断更新自己的知识层次,与时俱进,努力提高自己的综合素质,更是冲着电视大学宽进严出、以及形成性考核的优化组合学分的政策,我选择了电大的法学本科进修。 学习有三个很重要的环节:阅读理解、记忆过程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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