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代表被罢免其代表资格何时终止?

  开化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吴照生   罢免决议通过时终止   人大代表被罢免,其代表资格应在罢免决议通过时即终止。   首先,罢免代表的主体是选民或选举单位。选举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罢免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经原选区过半数选民通过即可,罢免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经人民代表大会过半数的代表通过或者常委会组成人员过半数通过即可。无论地方组织法、选举法还是代表法,都没有赋予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各级人大常委会以审查选民或原选举单位罢免代表是否有效的权力,只是规定在罢免时由人大常委会主持或由大会主席团、主任会议提交相关会议表决,在其中起到的是组织作用。   第二,地方组织法第五十一条明确规定了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职责是审查代表的选举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是对代表选举的合法性进行审查,然后提交相应的报告。而代表资格终止往往是开展代表补选工作的前提之一,所以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关于代表变动情况的报告必然包含个别代表被罢免的相关内容,这并不意味着罢免代表需要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的审查。   第三,对罢免代表的决议进行公告并非罢免代表程序要件之一。对于直接选举产生代表的罢免,选举法没有规定必须进行公告,对于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选举法虽然规定罢免决议通过后还需要报上一级人大常委会备案、公告,但此类公告,主要是为了让社会知晓该事件所采取的一种手段,并非终止代表资格的必要条件,修改前的选举法在该条款中就没有提出“公告”要求。因此,代表被罢免后,不能以公告时间作为代表资格终止的时间。   常山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宁 歆   罢免决议通过代表资格终止生效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被罢免,其代表资格应当自罢免决议通过时即生效终止。   代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选民或者选举单位有权依法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由于罢免是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监督代表的最严厉的一种方式,涉及代表的政治生命,因此罢免代表有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在选举法第四十七条、四十八条、四十九条中均详细地规定了该流程。而代表法第五十条规定的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这是为了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的知情权,由法律赋予人大常委会及乡镇人大的一种告知权、发布权。代表在被罢免时已经经由严格的程序,也听取了被罢免代表的申辩意见,选民(选区)或人大常委会作出的罢免决议,应当是十分认真和严肃的。如果再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告乡镇人大或人大常委会审议后作出决定或决议公告,不合法理、情理。鉴于此,《选举法导读与释义》一书中对此如此释义:“被罢免代表,其代表资格应当自罢免决议通过时生效。”《选举法解读》一书中对此条如此解读:“对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其代表资格终止应当自罢免决议通过时终止……同样,对直接选举产生的代表,其代表资格自罢免决议经原选区选民过半数通过时终止…….”“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所进行的资格审查只是程序性的……”是恰当的。   松阳县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肖 闲   公告时才终止   笔者认为,人大代表被罢免,其代表资格并非即行终止,而必须履行法定的公告程序后,该代表资格才告终止。   其一,人大代表“被罢免”与代表资格“被终止”所行使的职权机关不同。人大代表“被罢免”,罢免的是代表职务,并非是代表资格“被终止”,两者所行使的职权机关不同。根据选举法规定,罢免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职务,属于下一级的人大及其常委会的职权,罢免直接选举的人大代表职务,则属于原选区的职权。根据代表法规定,终止代表资格则属于本级人大常委会或乡镇人大的职权。可见,罢免案被罢免的是代表职务,而不是代表资格,“被罢免”与“被终止”所行使的职权机关完全不同。   其二,代表法第四十九条与第五十条的规定相辅相成,公告是实现代表资格终止必经的法定程序。第四十九条规定的是代表“被罢免”等七种代表资格终止的情形,而第五十条规定的是代表资格终止所行使这一职权的机关及程序和载体,即县级以上的各级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常委会,由本级人大常委会予以公告;乡镇人大代表资格的终止,由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报本级人大,由本级人大予以公告。可见,两法条互为关联,相辅相成,而公告是代表资格终止的法定载体和所需履行的法定程序,若缺这一载体,也即程序不合法,其代表资格终止就无法实现。   综上所述,人大代表“被罢免”,其代表资格并不能马上终止,而必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报告,并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大公告后,该代表资格才告终止。   贵州省德江县人大常委会 黎启海   应以发布公告为准   代表资格终止需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方能实现。代表资格终止是指人大代表在任期内其代表资格消失。代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的七种法定情形之一发生,都将导致代表资格终止程序的启动;代表法第五十条是关于代表资格终止程序的规定,按照法定程序缺少任何一个环节,代表资格终止就不能成为现实。代表法第五十条是对第四十九条的补充规定,表明了代表资格终止即使具备了前提条件,也还需要通过法定程序来完成实现。所以,2010年11月由乔晓阳任主编的《代表法导读与释义》一书,认为代表资格终止,都要按照法定程序完成,否则代表资格终止就无法实现。代表被原选举单位罢免,其代表资格并不能马上终止,而必须经过代表资格审查委员会向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再由本级人大常委会或者乡级人民代表大会公告后,该代表资格才告终止。   笔者认为,代表资格终止需要一个运作过程,法定情形的发生时间就是这个运作过程开始的起点,发布公告的时间就是这个运作过程结束的终点。在此期间,代表不宜再继续参加执行代表职务的任何活动。2010年3月由李飞任主编的《选举法导读与释义》和2010年3月由许安标和武增任主编的《选举法解读》一书,均认为“被罢免代表,其代表资格应当自罢免决议通过时生效”。这与乔晓阳主编的《代表法导读与释义》一书的观点相左,而编写人员基本相同,的确让读者费解。但笔者还是倾向于《代表法导读与释义》所持的主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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