谈业务招待费和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摘要:本文针对实际工作中的业务招待费和职工薪酬分别从其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展开分析,在此基础上讨论了业务招待费和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关键词:纳税调整 账务处理 扣除       一、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一)业务招待费的会计处理   业务招待费作为企业的一项支出,分别在不同的会计科目核算:为组织和管理企业生产经营所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管理费用――业务招待费”,为销售本企业商品而专设的销售机构的业务招待费,记入“营业费用――业务招待费”,生产车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制造费用――业务招待费”,为在建工程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在建工程――业务招待费”,筹建期间发生的业务招待费,记入“管理费用――开办费――业务招待费”。   (二)业务招待费的税务处理   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 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三)业务招待费的纳税调整   由于《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对业务招待费的规定,在所得税前的扣除是限额扣除,只能是发生额的60%和最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的二者之中的最小者,因此,企业的业务招待费在税前肯定不能全额扣除,在纳税调整时注意调增。   【例1】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业务招待费10万元,当年销售收入1000万元。在2010年由于税法允许扣除的业务招待费为5万元(10×60%,1000×5‰中的最小者),因此应纳税调增5万元。       二、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一)职工薪酬的会计处理   1、职工薪酬的涵盖范围: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界定基本包含了与职工相关的所有给予职工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和其他相关支出,从项目内容上看《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规定“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职工福利费、各种保险费(含医疗保险费、养老保险费 、 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及各种商业性保险等)、住房公积金、工会 经费、职工教育经费、非货币性福利、辞退福利及其他与获得职工提供的服务相关的支出”。   2、职工薪酬的会计计量:新《企业会计准则》对职工薪酬的计量是根据提供服务的受益对象来划分的,分别下列几种情况处理:①当职工提供的对象是生产产品或提供劳务,此时的职工薪酬计入存货成本或劳务成本。②当职工提供的对象是在建工程或无形资产,负担的职工薪酬计入建造固定资产或无形资产成本。③当职工提供的对象是其项目,负担的职工薪酬确认为当期费用。④企业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根据工资总额的比例按上述三条的规定处理。⑤由于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而给予的经济补偿,在满足规定条件的的基础上,确认预计负债,同时计入当期费用。   3、非货币性福利的处理:如果用自产的产品和外购商品提供给职工,会计上作为非货币性福利处理,确认应付职工薪酬。以自产产品提供时,应付职工薪酬数额的确认是以该产品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同时确认主营业务收入,其销售成本的结转和相关税费的处理与正常商品销售相同。以外购商品作为非货币性福利提供给职工的,应付职工薪酬数额的确认是以该商品的公允价值与相关税费之和。   (二)职工薪酬的税务处理   1、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发生的合理的工资薪金支出,准予扣除”。   2、国税函【2009】3号进一步明确工资薪金包含的内容,国税函[2009]3号指出:“工资薪金包含基本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年终加薪、加班工资以及与员工任职或者受雇的其他情形”。同时国税函[2009]3号【3】明确“工资薪金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 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   3、企业以其自产产品发放给职工或者用于集体福利,根据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将此类非货币性福利的形式作为所得税方面的视同销售,在所得税方面作为收入处理。   4、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企业依照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或者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范围和标准为职工缴纳的“五险一金”,准予扣除”。对于为职工支付的补充养老保险费、补充医疗保险费,符合国务院和税务总局的相关要求的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5、对于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不允许在所得税前扣除。对于企业发生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支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其税前扣除为限额扣除,对于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2%和2.5%的部分允许税前扣除,职工教育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5%部分可以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即从持续经营假设看,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都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   (三)职工薪酬的纳税调整   职工薪酬在会计处理和税务处理方面基本相同,主要差异在于企业会计准则的职工薪酬范围较所得税方面宽泛,所得税方面对企业为职工支付的商业保险费不允许扣除;而对于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这三项在会计方面归属于职工薪酬,所得税方面是限额扣除;对工资薪金方面,所得税要求是“合理”。在纳税时注意这些差异方面的调整。   【例2】甲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2010年工资薪金总额为100万元,五险一金均按规定标准缴纳, 2010年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分别为15万元,3万元和4万元,除此之外,公司为职工支付商业保险5万元。   在2010年纳税调整时应如下进行:支付商业保险方面应纳税调增5万元,职工福利费方面应调增1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00×14%)、工会经费方面应调增1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00×2%)、职工教育经费方面应调增1.5万元(税法允许扣除100×2.5%)。      参考文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2007   [2]《企业会计准则第9号――职工薪酬(2006)》,财政部,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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