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买到问题食品可索赔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

  对于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的规定,填补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空白,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

  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6月23日,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提交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九次会议审议,网购食品监管等领域存在法律法规空白的问题,在本次修法草案中得到弥补。业内人士指出,这一规定,相当于给如火如荼的网络交易平台戴上了“紧箍咒”,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

  第三方平台可先行赔付

  近年来,中国的网络购物已从最初的“新生事物”发展成全社会参与、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受到众多消费者青睐。易观国际发布的相关数据显示,2013年食品电商总交易金额达324亿元,同比增长47.9%;食品在网购市场总交易额中的占比提升到2.5%。

  然而,不法商家通过网络实施欺诈,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也呈高发态势。关于网购食品进货渠道不明、宣传不实,甚至以次充好、偷梁换柱的事,可谓屡见不鲜。有调查显示,假品牌食品、临近保质期食品,甚至“三无食品”,是网民反映最多的网购食品问题。

  与此同时,网购食品产生的消费纠纷屡屡出现。中消协的数据显示,2013年上半年全国消协组织受理网络购物投诉16408件,同比增长99.7%,其中食品是网购投诉的重点领域。

  “当前网购食品出现鱼龙混杂的局面,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开网店的主体诚信度不一样;二是食品本身安全度不一样。”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在接受媒体采访时表示,网络第三方交易平台应当为消费者“站好岗、把好关”。

  据了解,在此次提请审议修正的草案中,新增了不少条款,其中便包括对网络食品进行监管的内容,填补了法律法规盲区。草案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购买食品,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要求赔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不能提供入网食品经营者的真实名称、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的,由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

  以淘宝网为例,根据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如果消费者在淘宝上买到质量有问题的食品,淘宝应先行向消费者赔付。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赔偿后,有权向入网食品经营者或者食品生产者追偿。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的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入网食品经营者将实名登记

  草案还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应当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明确入网食品经营者的食品安全管理责任;依法应当取得食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的,还应当审查其许可证。

  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发现入网食品经营者有违反本法律规定的行为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并立即报告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现严重违法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

  草案规定,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履行上述规定的义务,使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草案明确,网络食品交易第三方平台提供者未依照本法律规定对入网食品经营者进行实名登记、审查许可证,或者未履行报告、停止提供网络交易平台服务等义务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责令停业,直至由原发证部门吊销许可证。

  在食品流通环节,草案增设批发企业的销售记录制度,并且规定,记录和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食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三年。

  对此,消费者普遍叫好,认为有利于确保网购食品规范有序。专家指出,对于第三方食品交易平台的规定,填补了网络食品交易监管的空白,可以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为消费者“站好岗”,倒逼第三方交易平台在遴选电商时睁大眼睛,改变过去只发展电商、坐收管理费而不监管的局面。

  针对草案的相关规定,淘宝和天猫向媒体回应称,目前商家须实名认证才能拿到开店钥匙,经营食品类的商家在提交企业营业、法人、店铺负责人等基础信息后,根据其申请店铺类型不同还需提供《食品流通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食品卫生许可证》等证件并通过材料审核。

  据介绍,商家入驻后,淘宝和天猫还会根据店铺经营范围及状况定期比对、抽查和审核。一旦消费者发现食品问题,淘宝和天猫将及时督促商家进行退换货,并采取先行赔付措施。此外,根据商品问题和程度,也会依照国家法定条例协调监督商家进行赔偿或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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