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

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自!

第一章

第一条总则为了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维护举办者+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教师及其他教育工作者+受教育者的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力量办学事业健康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

面向社会举办学校及其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

他教育机构!以下称教育机构*的活动(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社会力量办学事业是社会主义教育事业的组成部分,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领导(将社会力量办学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第四条

第五条国家对社会力量办学实行积极鼓励+大力支持+社会力量应当以举办实施职业教育+成人教育+正确引导+加强管理的方针,高级中等教育和学前教育的教育机构为重点,国家鼓励社会力量举办实施义务教育的教育机构作为国家实施义务教育的补充,国家严格控制社会力量举办高等教育机构,社会力量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不得举办宗教学校和变相宗教学校!

第六条

第七条

第八条

益!

社会力量举办的教育机构依法享有办学自主权!

第九条

教学质量!

第十条

位!

第十一条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全国社会力量办学

综合协调和宏观管理!工作的统筹规划#

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在国务院规定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社会力量办学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职责

第十二条对在社会力量办学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

第二章

第十三条教育机构的设立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单位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格!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个人

实施国家教育考试$职业资格考试和技术等级考试等的考试机构

第十四条设立教育机构

实施高等学历教育的学校的设置标准

第十五条举办实施学历教育和文化补习$学前教育$自

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学考试助学的教育机构

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举办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技术等级培训的教育机构

并抄送同门按照国家规定的审批权限审批

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举办其他教育机构

第十六条申请举办教育机构的

一’申办报告!&

二’举办者的资格证明文件!&

三’拟任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以及拟聘教师的资&

格证明文件!

四’拟办教育机构的资产及经费来源的证明文件!&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联合举办教育机构的%还应当提交联合办学协议书$第十七条审批教育机构应当以教育机构的设立条件&设置标准为依据%并符合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以及合理的教育结构和布局的要求$

申请举办实施学历教育的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于每年第三季度前受理%于第二年’月底前以书面形式答复#申请举办其他教育机构的%审批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个月内%以书面形式答复$

第十八条审批机关对批准设立的教育机构发给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式样%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和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教育机构取得办学许可证后%应当依照有关社会力量举

方可开展教育&教学活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登记%

动$

第十九条

第二十条教育机构不得设立分支机构$教育机构的名称应当确切表示其类别&层次和所在行政区域#未经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劳动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予以批准%不得冠以)中华*中国*国际*&)&)等字样$

第三章

第二十一条教育机构的教学和行政管理教育机构可以设立校董会$校董会提出校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决定教育机构发展

校董会由举办者或者其代表

首批董事由举办者推选!以后的董事按照校董会规程推选#董事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国家现职工作人员不得兼任教育机构的董事(但是!因特殊需要!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或者其有关部门委派的除外#

第二十二条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负责教学和其他行政管理工作#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参照国家举办的同级同类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执行!但是年龄可以适当放宽#

教育机构的校长或者主要行政负责人的人选!设立校董会的!由校董会提出(不设立校董会的!由举办者提出!经审批机关核准后聘任#

第二十三条

避制度#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五条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有权依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自主聘任教照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维护其合法权益#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教育机构聘任的教师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教育机构应当对其聘任的教师加担任教育机构的董事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强政治思想教育和业务培训!

教育机构聘任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

教育机构聘任外籍教师

第二十六条

招生!

教育机构的招生简章和广告

教育机构招收境外学生

第二十七条

业设置!

第二十八条

和法规的规定!

社会力量举办的中小学

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和所在省#

计划和教学大纲的要求实施教育#教学

第二十九条教育机构应当充分利用社会公共教育设施#设备和资料

第三十条

第三十一条

书!教育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其他教育机构的学生完成学业!由所在教育机构发给培训证书或者其他学业证书!注明所学课程和考试成绩!并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参加职业资格考试或者技术等级考试!考试合格的!取得相应的职业资格证书或者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二条

办理审批手续

教育机构应当将其印章式样报审批机关和公安机关备案

第三十三条教育行政部门#劳动行政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力量办学工作的监督管理

任何行政部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不得收取费用

第四章

第三十四条

帐簿

第三十五条教育机构的财产#财务管理教育机构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财产管理制度!并按照行政事业单位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教育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费用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三十六条教育机构在存续期间!可以依法管理和使用其财产!但是不得转让或者用于担保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教育机构的财产

第三十七条教育机构应当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报审批机关备案

教育机构的积累只能用于增加教育投入和改善办学条件!不得用于分配!不得用于校外投资

第三十八条教育机构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根据审批机关的要求委托社会审计机构对其财务会计状况进行审计!报审批机关审查

第五章

第三十九条

第四十条

第四十一条教育机构的变更与解散教育机构改变名称#性质#层次!应当报审教育机构合并!应当进行财产清查和财务结教育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解散%变更其他事项!应当报审批机关备案

规定!要求解散的$

二’因故无法开展正常的教育#教学活动的

教育机构解散!由审批机关核准

第四十二条教育机构解散时!应当妥善安置在校学生!审批机关可以予以协助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第四十三条教育机构解散!应当依法进行财产清算

第四十四条审批机关对核准解散的教育机构应当予以公告!并通知其交回办学许可证和印章!予以封存

第六章

第四十五条

第四十六条保障与扶持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当依照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劳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社会力量办学给予扶持

教研活动$教师管理$表彰奖励等方面!应当与对国家务指导$

举办的教育机构同等对待

第四十七条教育机构建设需要使用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实际情况!纳入规划!按照公益事业用地办理!并可以优先安排

第四十八条教育机构的教师和其他教育工作者的工资$社会保险和福利!由教育机构依法予以保障

专任教师在教育机构工作期间!应当连续计算教龄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教育机构的学生就业!实行面向社会

第七章

第五十条

第五十一条法律责任在社会力量办学活动中!违反教育法规定的!举办者虚假出资或者在教育机构成立后抽依照教育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逃出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应出资金额或者抽逃资金额%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由审批机关责

吊销办学许可证#令停止招生

第五十二条

事责任#

第五十三条教育机构超过经核定的项目和标准滥收费用的!由审批机关责令限期退还多收的费用!并由财政部门

第五十四条教育机构不确定各类人员的工资福利开支占经常办学费用的比例或者不按照确定的比例执行的!或者将积累用于分配或者校外投资的!由审批机关责令改正!并可以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不改正的!由审批机关责令停止招生

第五十五条教育机构管理混乱

社会力量办学条例%%

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予以接管!

第五十六条审批机关滥用职权

行政部门在对教育机构实施监督管理中收取费用的#退回所收费用$对负有直接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

第五十七条

第五十八条

第五十九条附则社会力量举办不设立独立机构的培训活境外的组织

本条例自%其中本&&’年%(月%日起施行$

条例第十八条第二款自有关社会力量举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的行政法规施行之日起施行!第六十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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