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10

《犯罪心理学》讲义

二、犯罪心理学的主要理论10

犯罪心理学是一门既古老又年轻的学科。

古老的历史:犯罪在先,法律在后。人类社会产生后,就出现了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如原始社会时,生产力极为低下,为了争夺有限的生活资源,在氏族之间会展开血腥的暴力行为。恶、侵犯、暴力是当时的称呼。“人为什么会做恶?”引起了人们无穷的兴趣和不懈的思考。

1、中国古代的犯罪心理学思想。

中国犯罪心理学思想的萌芽可以追溯到三千多年前的殷周时期,春秋战国是中国古代犯罪心理学思想的奠基和和形成时期。中国古代思想家有关犯罪心理学思想的论述,可概括为以下三方面:

(一)关于犯罪心理形成原因的论述

①社会经济与犯罪心理

先秦诸子十分重视从社会经济角度分析产生犯罪心理的原因。春秋前中期的杰出政治家管仲提出了“仓廪实则知礼节,衣食足则知荣辱”(《管子·牧民》),认为贫穷是产生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的原因。而老子则认为犯罪是由法令完善、经济发展、物资丰富引起的,只要“常使民无知无欲”,就会天下安宁。

汉代的董仲舒则提出,过度的贫穷和富裕都会引起犯罪心理和导致犯罪行为。他指出:“大富则骄,大贪则忧。忧则为盗,骄则为暴,此众人之情也。(”《制度》) ②人性与犯罪心理

在中国思想史上,有关“人性”的问题一直争论不休、众说纷纭。其中的“性善论”、“性恶论”、“形三品论”等重要的理论概念与探讨犯罪心理的成因关系密切。

孟子主张人皆有“恻隐”、“羞恶”、“恭尊”、“是非”之心,只要扩而充之,就会形成仁、义、礼、智的道德品质。“若夫为不善,非才之罪也”(《孟子·告子》)。

荀子主张性恶论,他认为“人之性恶,其善者伪也”(《荀子·性恶》)。人生而就有“好利”、“疾恶”、“好声色”等本性,如果任其发展,就会“争夺生而辞让亡”、“残贼生而忠信亡”、“淫乱生而礼义文理亡”(《荀子·性恶》)。因此,人们得到“师法”的教化,才能走上正道。

董仲舒提出了“性三品”说,他认为阴阳二气的运转搭配形成了三品的人性,即“圣人之性”、“斗筲之徒(斗和筲都是容量不大的容器,比喻气量狭小或才识短浅之人)”和“中民之性”。圣人天生性善,不可能犯罪;斗筲之徒天生性恶,必然犯罪;中间阶层的人既可为善,也可为恶,但需要通过教化和刑罚作用,才可为善,不萌生犯罪意念。

③后天习俗与犯罪心理

在中国古代,除法家等少数思想家外,大多数思想家都主张,产生犯罪心理的最终原因不是先天的人性,而是后天的习俗。孔子首先提出“性相近,习相远”。荀子虽然倡导“性恶论”,但也认为,后天的学习可以改变人的恶性。东汉思想家王充指出,对于绝大多数“中人”而言,是“习善而为善,习恶而为恶”。西晋思想家傅玄则提出“近朱者赤,近墨者黑”(《傅子·阙题》)。

(二)关于防治犯罪心理的论述

孔孟十分主张道德教化来预防犯罪。孔子说:“导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导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论语·学政》)。孟子认为:“以力服人者,非心服也,力不赡也;以德服人者,中心悦而诚服也”(《孟子·公孙丑》)。又说:“善政,民畏之;善教,民爱之,善政得民财,善教得民心”(《孟子·尽心上》)。

意思是说,政和刑虽然都是控制犯罪的一种方法,但这是一种下等的消极方法。因为刑罚只能使人畏惧而免于罪过,却不会产生廉耻之心;而用道德礼仪教化人们,人们就会有廉耻之心,不仅可以不去犯罪,而且心悦诚服地服从统治。可见,刑政暴力和礼仪教化在防治人的犯罪心理形成中所起的作用根本不同,后者能防患于未然,绝恶于未萌,有效地防治犯罪心理的形成。所以孔孟强调指出,防治犯罪心理应当以教化为主,刑罚为辅,反对不教而杀,主张先教后刑,并且将“不教而杀谓之虐”。

(三)关于审判心理的论述

①注意在审问中观察被审问人的心理反应

战国时代的《周礼》中提出的“五听”方法,是中国古代关于在讯问中如何察言观色帮助判断口供真实性的最早论述。“以五声听狱讼,求民情,一曰辞听,二曰色听,三曰气听,四曰耳听,五曰目听。”

汉代郑玄解释,辞听即“观其出言,不直则烦(语无伦次)”,色听即“观其颜色,不直则赧(nan)然(惭愧脸红)”,气听即“观其气息,不直则喘”,耳听即“观其听聆,不直则惑(就会对你的话困惑),目听即“观其眸子视,不直则眊然(双目失神)”。”

②强调严格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心理状况定罪量刑

强调不要就罪论罪,决定刑罚时应按照犯罪者的主观动机灵活掌握。“人有小罪,非眚,乃惟终,自作不典,或尔,有厥罪小,乃不可不杀。乃有大罪,非终,乃惟眚灾,适尔,既道极厥辜,时乃不可杀。”(《尚书·康诰》)意思是说,有人罪过虽小,但并非过失而是故意,且一犯再犯,怙hu恶不悛quan,此人不可不杀;反之,有人罪过虽大,但属于过失偶犯,而且知错认罪,愿意悔过,乃不可杀。

董仲舒提出“原心论罪”,主张将心之善恶作为定罪量刑的主要依据。他说:“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春秋繁露·精华》)。就是说,对待犯罪问题,不仅要以犯罪事实为依据,还要追查犯罪动机,把两者结合起来。

2、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观点。

古代西方:

古希腊苏格拉底,面相说(凡面黑者,大都为恶)

古希腊亚里士多德,骨相说

伽尔,颅相说(耳朵上方为破坏区,耳后上方为好斗区) (三国,巍延)

19世纪后期的意大利医生、犯罪学家龙勃罗梭提出隔世遗传说,这是生物学理论的最早观点。他以对大量罪犯的身体特征进行长期的观察和测定为依据,提出许多罪犯的形态、生物和心理的反应,都属于人类进化过程中那种落后的、原始野蛮的一类人的反应,因而他提出犯罪人是人类隔世遗传的产物,是人类发展倒退到原始野蛮阶段的返祖现象。

在初版的《犯罪人论》中,他认为大多数犯罪人都是生来犯罪人。后来,他对自己的观点有所修正,认为只有少数犯罪人是“生来犯罪人”。他还提出了一种“倾向”犯罪人类型,这种犯罪人的越轨行为是环境对其软弱本性产生压力的结果。

隔世遗传说虽然受到许多人的批评,但作为犯罪学的早期观点,其结论特别是研究方法对于犯罪学、犯罪心理学的发展具有重要的价值。

◆ 切萨雷•龙勃罗梭的犯罪原因思想,经历了一个由单一到复杂的发展过程。在早期的著述中,龙勃罗梭主要注意遗传等先天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作为一名监狱医生,他对几千名犯人作了人类学的调查,并进行了大量的尸体解剖。1870年12月,在意大利帕维亚监狱,龙勃罗梭打开了意大利著名的土匪头子维莱拉尸体的头颅,发现其头颅枕骨部位有一个明显的凹陷处,它的位置如同低等动物一样。得出结论:这种情况属于真正的蚯突(vermis)肥大,可以说是真正的正中小脑。这一发现触发了他的灵感,由此他认为,犯

罪者与犯罪真相的神秘帷幕终于被揭开了,原因就在于原始人和低等动物的特征必然要在我们当代重新繁衍,从而提出了他的天生犯罪人理论。

龙勃罗梭研究了383例意大利在押犯罪人。他提出了犯罪行为起因的进化论和人类学的理论观点。基于这些研究,社会上存在着三种类型的犯罪人。

天生犯罪人:天生犯罪人是退化的、原始的犯罪人,他们在生理上具有低等进化的返祖现象。

精神病犯罪人:这些犯罪人具有精神上或生理上的疾病或缺陷。

有犯罪倾向的犯罪人:大部分的犯罪人并不具有明显的犯罪特征。他们并没有可明显识别的精神障碍,但他们精神上和情绪上的某些缺陷往往使他们在一定的情形下倾向实施犯罪行为。

天生犯罪人成为龙勃罗梭早期著作中一个核心命题。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包括四个方面的主要内容:1、犯罪者通过许多体格和心理的异常现象区别于非犯罪人。2、犯罪人是人的变种,一种人类学类型,一种退化现象。3、犯罪人是一种返祖现象,是蜕变到低级的原始人类型。4、犯罪行为有遗传性,它从犯罪天赋中产生。

根据龙勃罗梭犯罪人类学理论,有18种生理特征,如果其中至少有5种是可以直接观察的生理特征,可表明是天生犯罪人。

1、头盖骨的形状与犯罪人与犯罪人同一种族和同一居住地的普通人不一样。

2、面部不对称。

3、有较大的下颌和颧骨。

4、眼睛奇特并有残障。

5、耳朵的大小与正常人不一样。有的非常小,有的像黑猩猩一样直接向外伸张着。

6、鼻子歪长着,鼻孔向上或扁平(多为盗贼)或像鹰鼻或鼻子顶部肿胀(多为杀人犯),或是鼻尖如峰,鼻孔肿胀。

7、嘴唇肥厚、肿胀、突出。

8、脸颊上有眼袋,像有些动物一样。

9、上颚就像一个大的、居于中心的山脊,周围是一系列的洞穴并且有些像爬行动物身上长的瘤,颚还是裂开的。

10、不正常的齿系。

11、下颚退化或超长或像猿类的下颚一样粗短。

12、皱折多并早现。

13、头发不规则,具有异性发质的特点。

14、胸腔有缺陷,如肋骨或多或少,或者多乳头。

15、骨盆异性化。

16、手臂过长。

17、手指和脚趾的异数。

18、头盖骨不对称,造成两脑半球不平衡。

作为犯罪原因先天因素,龙勃罗梭从种族和遗传这两方面展开。关于种族和犯罪之间的关系的论述,是建立在对一些犯罪现象直观地认识基础上,没有直接的科学依据。龙勃罗梭侧重研究了遗传因素对犯罪的影响,从调查个案入手肯定了隔世遗传规律,还提出了天然类聚说,认为两个犯罪家庭联姻后,遗传的影响更大。龙勃罗梭在1876年《犯罪人论》一书中推出天生犯罪人论的时,认为通过对成千上万的罪犯进行观察获得的第一手资料是可信的,自称是“基因的奴隶”,认为有些基因即使当时看起来是无足轻重的,而以后也可能发展成为一个普遍适用的理论。

如何评价龙勃罗梭的这一观点呢,美国犯罪学家劳伦斯•泰勒的论断也许是公正的:“他们(早期天性学说支持者)只能依靠自己的观察做出结论,只能根据当时的科学知识状况提出理论。按现代标准衡量,那时的知识是原始的,所以那时的理论当然也只能是原始的。因此,那时许多理论虽然反映了朴素的真理,但在今天看来也不乏荒谬之处。”

龙勃罗梭的天生犯罪人理论一经传播,马上遭到来自各方面的抨击。当看到龙勃罗梭搜集的那些相貌不对称和有特征的罪犯画像时,法国人类学家保罗•托皮纳德尖刻地挖苦说:“这些肖像看起来与龙氏朋友们的肖像一模一样。”英国犯罪学家查尔斯•巴克曼•格林(1870-1819)经过12年的工作,领导一项研究计划,根据96种特征考察了3000名以上罪犯,个人还进行了1500次观察,并作了300次其他补充观察。指出:“事实上,无论是在测量方面还是在犯罪人中是否存在身体异常方面,我们的统计都表现出与那些对守法者的类似统计有惊人的一致。我们的必然结论是,不存在犯罪人身体类型这种事情”。在科学验证的事实之上,戈林断言,不存在天生犯罪类型,犯罪不是由遗传而来的,他呼吁犯罪学家把心理特征,特别是智力缺陷作为犯罪行为的原因来加以研究。

在这种情况下,龙勃罗梭在后期的著作中也修正了自己的观点,从只注重犯罪的遗传等先天因素,到把犯罪原因扩大到堕落等后天因素的影响,而这种堕落是与一定地理环境

与社会环境分不开,因此,龙勃罗梭分别研究了地理与社会因素对犯罪的影响,强调智力、情感、本能、习惯、下意识反应、语言、模仿力等心理因素与政治、经济、人口、文化、教育、宗教、环境等社会因素与自然因素的作用,天生犯罪人在罪犯总数中的比例也一再降低。在1893年出版的《犯罪:原因和救治》一书中,天生犯罪人占33%,由此形成综合的犯罪原因论。

他在《犯罪:原因和救治》中指出:“导致犯罪发生的原因是很多的,并且往往缠结纠纷。如果不逐一加以研究,就不能对犯罪原因遽下断语。犯罪原因的这种复杂状况,是人类社会所常有的,决不能认为原因与原因之间毫无关系,更不能以其中一个原因代替所有原因。”对于什么是真正的犯罪原因,他说:“实言之,每一现象中的真正特殊原因何在,即使是善于观察的人,亦不能下一断语。”

3、犯罪生物学派理论的发展。

龙勃罗梭的理论在19世纪末、20世纪初有着重大的影响,随着科技的进步,人们在他的研究基础上,对犯罪的生理因素作了广泛的探讨,不断丰富、发展和修正了龙勃罗梭的理论,形成了一些分支学说。

(一)体型说

该学说从人的体格类型探讨犯罪行为的成因,其代表人物是法国精神病学家克雷奇默尔和美国学者谢尔顿。

克雷奇默尔认为,人的体格有三类,各具有性格,会实施不同类型的犯罪:肥胖型,外向、温和、善交际,这类人较少犯罪,即使犯罪也多为欺诈型犯罪;瘦长型,内向、多愁善感,这种人多犯欺诈、盗窃罪,累犯较多;健壮型,也称斗士型,粗暴、强壮,具有爆发性,这种人多实施财产犯罪与暴力犯罪。

哈佛大学的生物学家、犯罪学家谢尔顿也对体型与犯罪关系进行了研究,他将胚胎学和发生机理学移植于体格类型学,把人的体型分为三类:外胚叶体型,即瘦弱型,内向、敏感;内胚叶体型,即肥胖型,外向、宽容;中胚叶体型,即健壮型,肌肉发达、活跃、独断,行为具有攻击性,这类人容易犯罪。谢尔顿发现,在少年犯罪者中,中胚叶型者多于内胚叶型者,外胚叶型者很少。

(二)血型说

(三)内分泌说

认为犯罪行为的发生与内分泌失调有关。由于内分泌腺对人体的新陈代谢、生长发育

等生理功能起调节作用,因此,内分泌的失调,就会引起人的情绪、意志以致理智的变化,进而产生犯罪心理。例如,甲状腺亢进,就会引起人的情感波动,易暴躁,甚至发生粗暴攻击行为;性激素的过量分泌可使人性欲亢进,增强其攻击性,削弱意志控制和道德感,容易发生性犯罪;女性在行经期间由于性激素的变化,容易焦虑、烦躁、易怒、神经紧张,情绪的波动起伏很大,并使犯罪的可能性增加。

(四)染色体变异说

认为人的染色体数量异常是导致犯罪行为发生的原因。通常,人类染色体正常的是46个,其中常染色体44个和性染色体2个(X、Y)。男性是44+XY,女性是44+XX。但有的人性染色体数量异常,即XYY型或XXY型。有研究认为,XYY型(有学者称之为超男性)的人,其特点是身体高大,攻击性强,易冲动,不能自制,初犯时间早。这种人的犯罪比例,约为一般人的6倍。XXY型的人,智力低劣,易受暗示,顺从被动,易受人唆使,这种人的犯罪比例约为一般人的4倍多。

据日本横滨少年鉴别所的调查,在少年犯中,XYY型和XXY型在盗窃者中数量较大;但在暴力行凶和伤害案件中,多是XXY型的人。

犯罪行为产生的原因,是犯罪者的染色体与正常人比较出现不正常的形态。这种不正常的形态,从男性来说就是染色体上多了一个“y”,即为“xyy”。这种配合为“超男性”,具有攻击性,易形成暴力和性犯罪。如果多了一个“x”,即为“xxy”。这种配合为“弱男性”,具有女性化的特征,即日常所说的“娘娘腔”。从现代生物学角度探寻犯罪原因,具有重要的意义。因为人体在生物意义上的病态或差异,对人后天的影响,是不可否认的。

4、犯罪的精神分析学派理论。

这是运用奥地利精神医学家弗洛伊德创建的精神分析学说解释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

(一)古典精神分析学的观点

弗洛伊德的理论又称泛性论,他始终以性的潜意识,即性的能量力必多(或欲力)(libido)作为其理论的中心,认为“力必多”是人的一切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动力。据此,古典精神分析学派认为:

⑴孩子是作为犯罪者出生的。在幼儿时期,就已有性的活动。男孩出现亲母反父倾向,即恋母情结,女孩则出现亲父反母倾向,即恋父情结,这就有了近亲相奸的愿望;

⑵成人犯罪是由于退化而使幼儿时期原始的、暴力的、非道德的冲动复活;

⑶由于亲母反父倾向和亲父反母倾向的存在,人在潜意识中就有罪恶感,从而在潜意

识中产生犯罪欲求,即想通过犯罪而受罚,借刑罚制裁以消除内心罪恶感的重大压力,获得精神的轻松。就是说,人们是因愿意受惩罚而犯罪的。

此外,弗洛伊德以本我、自我及超我说明人格构造。本我是每个人生来就具有的各种原始的本能冲动,包括生和死两类基本本能。生的本能是性欲、恋爱、建设的动力;死的本能是杀伤、虐待、破坏等攻击行为的动力。自我是根据外界现实情况以满足本我要求,但也随从超我。超我代表社会道德标准,控制着本我不容于社会的原始冲动,指导自我以适合于规范的目标代替较低的现实目标,以获得适应社会的能力,达到完善的人格。

犯罪行为的发生就是人格结构失衡的表现。当一个人自我对超我的随从减弱,趋向本我的力量增强,只按本我的快乐原则行事时,就会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二)后精神分析学的观点

代表人物是奥地利的精神病学家阿德勒(1870-1937),他认为,人的基本欲求不是性,而是克服自卑感和补偿欲望。如果一个人生理有缺陷,社会地位低下,或在人生早期接受了不良的教育影响(如娇生惯养或受到忽视等),就会在人的一生中染上不适应感和自卑感。自卑感一旦形成,就会对环境采取敌对态度,从而推动人去追求优越目标以获得补偿。因此,一个人犯罪不是由于感到自尊,而是由于感到自卑所引起,是为了追求优越而采取的过度补偿行为。

根据这一理论,人的犯罪心理形成过程是:生理缺陷,或社会经济地位低下,或不良的教育影响→自卑感→努力追求优越→过度补偿→犯罪。

(三)精神分析学犯罪原因论的发展

随着精神分析理论的发展,一些学者将其用于对犯罪行为的深入分析,使我们对犯罪人的心理有更深层次的了解。以下两种学说最具代表性:

①情绪障碍犯罪说

是由美国精神病学家希利(1869-1963)和他的妻子布朗纳提出的。希利夫妇对少年犯罪行为进行多年调查后认为,少年正常的欲求、愿望和冲动的实现受到妨碍时,就会产生长期的、深刻的情绪不正常问题,这就是情绪障碍(或情绪失常),违法犯罪行为正是来源于此。

下列各种欲求和愿望受到妨碍时,年轻人特别容易出现情绪障碍,有的导致违法犯罪:在家庭或其他社会关系中的安全感(安全欲求),希望得到某一特定集团承认的欲求(归属欲求),完成自我满足(实现目标的欲求),新的社会经验及冒险行为(对新经验的欲求),

从家庭的束缚中解放出来(独立和自由的欲求),占有财产的欲求等。

②挫折-攻击假说

美国心理学家多拉德(1905-1980)等人提出的关于财政可能产生攻击行为的一种学说。他们认为下列情况容易使人产生挫折感,从而可能成为犯罪的原因:经济、职业和教育方面的地位低下、智力低、青年期容貌和身体的缺陷、人种、私生子、离婚者等。

挫折与攻击之间的关系如下:

⑴想要发动攻击的意识和强度与受挫折的程度成正比;

⑵抑制攻击性活动的作用与预期攻击活动可能受到的惩罚程度成正比;

⑶一般地说,如果挫折的强度是常数,那么,对某一攻击活动所预料的惩罚越重,就越难产生攻击活动;如果所预料的受到惩罚程度是常数,那么挫折的强度越大,就越容易引起攻击性活动。

因此,他们提出,在犯罪增加的情况下,要制定更严的法律,并严格地、坚决地执行以抑制犯罪。

5、犯罪社会学派理论。

生物学派的犯罪原因论和古典精神分析学的犯罪原因论都强调先天素质和本能的作用,而犯罪社会学派则强调犯罪是后天习得的。这一理论有以下几种主要观点:

(一)模仿论

法国社会学家、犯罪学家塔尔德(1843-1904)用模仿来军事犯罪行为的发生。他认为社会即模仿,所有社会生活的重要行为与现象,都是因模仿而引起,犯罪行为也是模仿而来的。1890年他发表了模仿法则,这些法则同样可以用来解释犯罪行为的发生。⑴人与人的交往愈密切,模仿性愈强。人口集中增加了相互模仿的机会;⑵模仿具有蔓延性,一般是低劣者模仿优越者,下层人物模仿上层人物,农民模仿贵族,小城镇和农村模仿城市;⑶犯罪行为的模仿风气同时流行时,一种风气可以取代另一种风气,旧的方式一衰退,新的方式随即上升,例如,早期用刀杀人的犯罪较多,后来则发展为枪杀犯罪的增多。

(二)不同接触论

美国犯罪学家萨瑟兰(1883-1950)提出,他认为,个体所实施的犯罪行为是在与他人的交往中,向自己关系密切的人学来的。人们学习犯罪行为就如同学习其它正常行为一样,是在社会生活中学会的。因而,接触犯罪行为的机会越多,学习犯罪行为的机会也就越多。

“不同接触论”无疑可以用来解释一部分犯罪原因,但它忽视了人的主观能动性,无法解

释为什么在相同的环境下,有的人犯罪而有的人却并不犯罪。

(三)社会学习论

20世纪50年代,美国心理学家班度拉(1925-)提出,犯罪行为(特别是攻击行为)不是与生具有的,而是后天习得的,犯罪心理的产生主要有三方面来源。

⑴观察学习:包括家庭成员的影响和强化,人们所属亚文化的影响,广泛使用的宣传工具所提供的具有充分形象的范例等;

⑵凭直接经验学习:行为人通过自己犯罪或错误行为结果的直接经验而形成;

⑶生物学因素:适当的环境刺激激活了犯罪的神经生理机制,神经生理机制要限定攻击性反应的类型、决定感知和受影响的速度,因而它要影响犯罪心理和行为模式。

班度拉认为,观察学习是最重要的,特别是家庭成员的示范和犯罪鼓励、父母的攻击和言语表情、亚文化的犯罪率、符号犯罪(如宣传暴力、色情的电影、电视、书刊等)对人们的犯罪心理和行为会产生直接影响。

(四)标签理论

又称“标定理论”或“贴签理论”,是西方社会心理学家解释犯罪原因,特别是青少年犯罪原因的一种理论。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学者贝克尔、莱莫特。该理论认为,个人变为犯罪的主要原因在于社会给他们公开贴上了犯罪人获“少年犯罪人”的标签,他们将贴标签看作是犯罪的原因。当一个人被贴上标签,被当作犯罪人去对待时,他就会真正以犯罪人的身份去行动。因此贴标签反而会刺激、加强或促成其行为的恶性转化。

(五)文化冲突论

该理论认为,犯罪是不同社会集团的不同文化规范之间冲突的结果。其主要代表人物是美国的塞林。他在1938年出版的《文化冲突与犯罪》一书中指出,社会用来维护成员一致性的重要手段——法律,不过是西方社会中传统的中等阶层文化价值观念和行为准则的体现。其他文化如少数民族文化、外来移民文化与中等阶层的文化必然存在规范间的冲突,冲突的表现形式之一就是犯罪。此外他还认为,除了不同民族之间存在文化冲突外,不同阶层、不同团体之间以及不同时期、不同地区的文化之间都存在着冲突,所有这些都可能会与法律规范产生冲突,导致犯罪行为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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