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提交东海大陆架划界案

  2012年12月14日,中国常驻联合国代表团代表中国政府向联合国秘书处提交了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该划界案指出,地貌与地质特征表明东海大陆架是中国陆地领土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是具有显著隔断特点的重要地理单元,是中国东海大陆架延伸的终止。划界案同时明确,提交该划界案不影响中国政府以后在东海或其他海域提交其他大陆架划界案。这份划界案涉及扩展国家管辖海域范围和未来发展空间,是一项重要的政治和外交行动,具有重要的战略意义。   中日东海划界一直有争端   早在1982年,日本驻华使馆就向中国递交了一份地图,提出日中之间海域应当按所谓“中间线”的方法划分,从而为中日东海大陆架之争埋下了伏笔。2004年6月以来,围绕东海“春晓”等油气田资源开发,中日两国间的摩擦不断升温,东海海洋划界争端日益突出,并和历史问题、钓鱼岛问题一起成为中日关系中的敏感问题。   在东海大陆架问题上,中日双方的根本分歧在于:中国方面认为,依据《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的有关规定,东海海底的地形地貌结构决定了中国大陆架自然延伸到冲绳海槽。该海槽是中国大陆自然延伸的陆架与日本琉球群岛的岛架之间的天然分界线。所以在冲绳海沟中国一侧应该属于中国所管辖的大陆架。日方主张按等距离中间线的原则与中国分割东海大陆架,不承认冲绳海槽是由中国大陆延伸的东海大陆架的边缘。   中国主张拥有足够的国际法理依据   第一,根据国际海洋法的理论和实践,自然延伸原则是大陆架权利的根本并居于首要地位,距离标准则处于从属地位,中国提出的自然延伸原则具有足够的国际法理依据。   《联合国海洋法公约》明确采纳了自然延伸的原则。其中第76条规定:大陆架是沿海国陆地领土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海底区域的海床和底土。大陆边由陆架、陆坡和陆基的海床和底土构成,但不包括深海海底及其洋脊,也不包括其底土。   在自然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距离不足200海里时,沿海国可享有200海里的大陆架。如果超过200海里,则不得延伸到大陆边外缘的地方,最大为从领海基线起350海里。   我国前国际海洋法法庭法官赵理海教授在详尽分析《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6条后总结说,该条对200海里距离概念和自然延伸原则的规定主次分明,首先肯定了自然延伸原则,只是在特殊情况下才考虑使用所谓“距离标准”。国外的国际法学者富尔勒也认为,同自然延伸原则相比,距离标准处于从属地位。   国际法院在1969年北海大陆架案中指出:“国际法将大陆架归属于沿海国而赋予法律权利是基于这一事实,即有关海底区域实际上可以被视为该沿海国已经享有统治权的领土的一部分。也就是说,这些区域虽被海水所覆盖,但却是该国领土的延伸或继续,即其在海下的扩展。”1982年,在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中,国际法院再次提到“自然延伸是所有权惟一基础的原则”。   第二,东海的海底地理、地质和地貌特征决定了中国的自然延伸优越于日本的等距离主张。   海洋地质学专家认为,东海大陆架在地形、地貌、沉积特征和地质上都与我国大陆有着连续性,是我国大陆领土在水下的自然延伸。冲绳海槽构成东海大陆架与琉球群岛岛架间的天然界限。因为该海槽东西两侧的地质构造性质截然不同。海槽以西是稳定性大陆地壳,海槽以东为琉球岛弧,地壳运动十分活跃,地震频繁。海槽东西两侧的沉积物分别属于琉球岛架与东海大陆架两个物源区。   日本也有学者同意,“冲绳海槽是大陆架的边缘,海槽的西侧是大陆架”。有学者指出:“显而易见,冲绳海槽构成日本海底结构的自然边界。”由此可见,中日之间不存在共有大陆架问题。东海大陆架止于冲绳海槽西坡坡角,琉球群岛岛架止于冲绳海槽东坡坡角。根据自然延伸原则,我国对直至冲绳海槽的东海大陆架享有不可剥夺的主权权利。   日本主张与国际法理和国际法习惯规则背道而驰   从国际法的法律条款和实际运用来看,日本的提议是和国际法背道而驰的。   第一,等距离规则不是习惯国际法的规则。《联合国海洋法公约》第74条和第83条没有提到中间线,只是规定在国际法基础上协议划界,以便得到公平解决。中间线原则并不具有习惯法的地位。   第二,即使中间线原则是可适用的,它也不能单独起作用。根据英法海峡案的裁决,《大陆架公约》中等距离原则的适用总是受“特殊情况”限制的。等距离和“特殊情况”不是两个互不相干的规则,而是单一的“等距离一特殊情况”规则。该规则与习惯法规则具有相同的目的,即按照公平原则划界。按公平原则划界就是要公平考虑划界区域的所有相关情况,以达成公平结果。   第三,根据国际遵循大陆架公平原则,海岸地理是公平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按公平原则划界就是要公平考虑划界区域的所有相关情况,以达成公平结果。海岸地理是公平划界的一个主要因素。在1982年的突尼斯一利比亚大陆架案中,法院强调公平原则和大陆架面积与海岸线长度应成合理比例。   划界案提交具有重大战略意义   “我国提交东海部分海域200海里以外大陆架外部界限划界案,实际上是要为在法律上证明我国在东海存在延伸超过200海里的大陆架提供详细科学数据。”国家海洋局海洋战略研究所副所长张海文说,“这与两国之间的海洋权利划界并不是一回事,两国主张的权利范围有重叠的地方,是需要双方坐下来谈判解决的。”   “我国上世纪70年代起就主张东海大陆架最终延伸到冲绳海槽,但直到这次的划界案才是真正推动了该主张的具体化,也就是按照国际法理上的要求和科学数据,划定出了具体的点。法律和科学结合在一起,构成一个清晰的边界。”国家海洋局第二海洋研究所副所长李家彪说。   张海文介绍说,各国向联合国提交的大陆架划界案最终要由联合国大陆架界限委员会来进行审议。即使划界案最终得到该委员会认可,也仅仅对主张国有约柬性,其他国家完全可以不接受。   事实上,专家们已经预料到这份划界案必然会遭到日本方面的抗议,被暂时搁置的可能性很大。但这绝不是说提交划界案没有意义。提出划界案,就是向国际社会重申中国权利主张的范围,也是我国申明东海权利主张范围的重要步骤。不提,就意味着中国放弃了权利的主张。也就是说,接不接受是人家的事情,提不提是我们的事情。俄罗斯在向联合国提交的大陆架划界案时就将北方四岛问题归入其中,澳大利亚的划界案则包括了对南极大陆架的主张。   划界案的提出,对将来的实际权利范围划界有重要的影响。海洋专家李家彪认为,只要有机会,我们就应该把自己的主张都说出来,为以后的谈判做好准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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