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量清单漏项

工程量清单漏项法律问题

一、工程量清单编制及漏项的处理原则

1、2008年12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颁布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在该规范中明确:工程量清单应由具有编制招标文件能力的招标人或受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依据招标文件、施工设计图纸、施工现场条件和国家制定的统一工程量计算规则、分部分项工程项目划分、计量单位等进行编制,严格按照规定的计价规则和标准格式进行编制,包括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等内容。

2、编制单位在编制工程量清单时,一定要全面理解招标文件的内容,有疑问的要及时与招标方沟通,并在对招标图纸的审核基础上提出图纸疑问,待这些问题均得到解决后,再根据招标文件招标范围的要求,计算工程量。在编制清单时,对每一个子目的工作内容与工作要求应表述准确与完整,做到不多算、不少算、不漏项、不留缺口并尽可能减少暂定项目,以防日后的工程造价追加;在对工程量清单特征项目的描述时必须准确全面,避免由于描述不清而引起理解上的差异,造成投标企业报价时不必要的失误,影响招投标的工作质量;仔细区分清单中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费用、措施项目清单费用、其他项目清单费用和规费、税金等各项费用的组

成,避免重复计算;同时,要按不同工程专业进行划分,以每一个单位工程为对象,显示工程的分项工程的名称、工程量以及单位,并且编制工程量清单编制说明,将投标方需注意的地方进行明确解释。

3、《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3)规定: 4.0.9合同中综合单价因工程量变更需调整时,除合同另有约定外,应按照下列办法确定:

(1)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清单项目,其相应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2)工程量清单漏项或者设计变更引起新的工程量增减,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内的,应执行原有的综合单价。属合同约定幅度以外的,其增加部分的工程量或减少后剩余部分的工程量的综合单价由承包人提出,经发包人确认后,作为结算的依据。

二、在实践中的具体处理

(1)如是固定总价合同,且合同中明确约定了工程价款包含了按图施工中发生的所有费用,且设计变更等亦不作调整,则不能增加;

(2)如是固定单价合同,一般为工程量清单招标,如果本身清单数量有错误,要增加;如清单无错误,视为漏项分摊,不能漏项增加。

三、固定总价前提下工程量清单漏项问题的应对与预防

1、当采取固定总价招标的时候,工程量清单漏项主要是指招标方在招标文件当中提供的工程量清单没有很好地反映工作内容,与图纸相脱节,造成的招投标过程中补遗工作量的增加。

2、漏项问题产生的具体原因

(1)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

(2)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

招标文件并不是一张纸,包括招标图纸、清单、补遗等各种材料。许多甲方要求的措施费或独立费就隐藏在其中,例如甲方要求由乙方完成桩基的监测费用或由乙方在工程结束后完成消防验收工作或由乙方承担当地政府加收税收费用等等。这些不小的费用往往不显示于图纸,也容易被清单遗漏。

(3)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

(4)图纸模糊或不完善造成报价偏差

3、漏项问题的预防

(1)在招标阶段的初步预防

1)招标人在招标文件明示投标人对清单漏项的处理办法。如:在清单后附表直接增加项目,又如:在主要材料价格表中列明可能要采用的材料单价,作为评分时专家打分的一个依据。(招标人提供的主要材料价格表应包括详细的材料编

码、材料名称、规格型号和计量单位等。所填写的单价必须与工程量清单计价中采用的相应材料的单价一致。)

2)在乙方容易以清单无列项的理由向甲方进行索赔,从而使甲方承担其提供清单漏项的风险时,甲方为了规避这种风险,达到在一次投标报价中完成其提供图纸的工程建设,甲方在招标文件中可以做如下说明:“投标人对招标人所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应与招标文件、合同条款、技术规范及图纸等文件结合起来查阅与理解,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中所列工程数量仅作为投标的共同基础和最终结算与支付的依据,而投标人必须按设计图纸进行施工。”“投标过程中投标人必须认真阅读图纸和招标人的招标文件、补遗书、答疑、答疑补充等开标前的文件,并对照工程量清单数量进行全面复核,对发现的数量差额与缺项,投标人必须以书面形式通知招标人检查,并可要求招标人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的形式予以更正。若投标人认为招标人提供工程量清单数量存在差额与缺项且招标人未以补遗函或答疑补充形式给予更正,投标人应在投标报价过程中另行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予以调整。如投标书中未补充编制分部分项清单偏离表或偏离表中未完整列出分部分项偏离内容,则投标人不能再以提供的工程量清单存在差额与缺项为由提出增加费用。

(2)施工过程中漏项的解决

在施工过程中承包商要及时与业主沟通,图纸上不明确的地

方主动提出要求设计确认,以免耽误采购时间,延误工期。同时,保留建设方的确认依据,为申报款项做准备。

(3)竣工结算中对漏项的处理

1)处理中应考虑的原则

首先,总价合同的情况下,招标时的工程量清单仅供参考 ,按清单所报的综合单价仅仅是为了发生变更时计算变更造价,施工单位履行合同的具体内容就是按照招标时的图纸和投标的施工组织设计在约定工期内完成符合国家验收标准的工程。图纸上有的都应当完成,而不是只看清单。

第二,按照合同法有关规定,施工合同文件的各组成部分之间有严格的解释顺序,其中图纸解释工程量清单。报价时以图纸为准。图纸有图例,也有相应的画图规则和规范,应当以正常的方式理解图纸。对读图导致的失误不是变更合同价格的理由,不明白的地方就应该提出疑问,否则只能自己承担后果。

第三,设计变更和设计深化的概念是不同的。设计变更是把已经有的变成另外的,增加或取消;设计深化是在原来的基础上细化而不是引起新的变化。

2)对漏项的处理

第一,针对编写清单的人对图纸不熟悉、对法律、法规条款不熟悉和对施工工艺、施工流程或施工规范不熟悉而导致的清单漏项,在采用固定总价合同的模式下,承包商不能以清

单漏项向业主索赔。

第二,漏项项目原图纸完善的结算。对于建设单位及设计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对原招标图纸的完善内容,原则上采用补差价的方式,即在此单项工程实际价格基础上扣除理应含在原投标价中的价格。

漏项项目取消时,则在结算时,就应该按照上述原则追减相关部分费用。

4、对固定总价合同的评判

施工单位有可能很怨,为什么同样属于清单漏项,叫我做吧,不给钱;不叫我做吧,倒扣钱,好像风险都在施工单位。其实这正是固定总价合同的精神所在,即施工单位只要理解,工程是按照图纸及规范来验收的,而不是按照业主提供的工程量清单。举个对承包商有利的例子,某建筑构件厂因上海欧尚杨浦一号项目的钢结构工程与上海某超市有限公司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为固定总价合同,总价款800万元。工程按期完成,质量合格。施工方在施工过程中较工程量价格清单少用钢材40吨(价值人民币约80万),在结算时业主以承包商少用钢材为由拒付该部分工程款,遂酿成纠纷。最后处理结果:按合同结算。因此可以看出,工程量清单计价对业主来说,同样也有一定的风险。作为施工单位能否获得盈利规避风险,关键在于提高自身的素质,在招投标相对短的时间内完善工程量清单,规避自身的风险;在施

工过程中,充分发挥自身优势,节约成本,才能创造出可观的利润。

1.《合同法》 第七十七条规定

“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变更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

2.《合同法》 第七+八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变更的内容约定不明确的,推定为未变更。”

3.《合同法》 第六十三条的规定

“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在合同约定的交付期限内政府价格调整时,按照交付的价格计价。逾期交付的标的物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原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新价格执行。逾期提取标的物或者逾期付款的,遇价格上涨时,按照新价格执行;价格下降时,按照原价格执行。”

4.《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六条第二款规定

“因设计变更导致建设工程的工程量或者质量标准发生变化,当事人对该部分工程价款不能协商一致的,可以参照签订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时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式或者计价标准结算工程价款。”

5.《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

法律问题的解释》 第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对工程量有争议的,按照施工过程中形成的签证等书面文件确认。承包人能够证明发包人同意其施工,但未能提供签证文件证明工程量发生的,可以按照当事人提供的其他证据确认实际发生的工程量。”

6.《建筑法》 第五十八条规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工程设计的修改由原设计单位负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

7.《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九条规定

“承包人应当在合同规定的调整情况发生后14 天内,将调整原因、金额以书面形式通知发包人,发包人确认调整金额后将其作为追加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发包人收到承包人通知后14 天内不予确认也不提出修改意见,视为已经同意该项调整。当合同规定的调整合同价款的调整情况发生后,承包人未在规定时间内通知发包人,或者未在规定时间内提出调整报告,发包人可以根据有关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和调整的金额,并书面通知承包人。”

8.《 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 第十条规定 “工程设计变更价款调整:

1.施工中发生工程变更,承包人按照经发包人认可的变更设计文件,进行变更施工,其中,政府投资项目重大变更,需

按基本建设程序报批后方可施工。

2.在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设计变更涉及工程价款调整的,由承包人向发包人提出,经发包人审核同意后调整合同价款。变更合同价款按下列方法进行:

(L)合同中已有适用于变更工程的价格,按合同已有的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2)合同中只有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可以参照类似价格变更合同价款;

(3)合同中没有适用或类似于变更工程的价格,由承包人或发包人提出适当的变更价格,经对方确认后执行。如双方不能达成一致的,双方可提请工程所在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进行咨询或按合同约定的争议或纠纷解决程序办理。

3.工程设计变更确定后14 天内,如承包人未提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则发包人可根据所掌握的资料决定是否调整合同价款和调整的具体金额。重大工程变更涉及工程价款变更报告和确认的时限由发承包双方协商确定。

收到变更工程价款报告一方,应在收到之日起14 天内予以确认或提出协商意见,自变更工程价款报告送达之日起14 天内,对方未确认也未提出协商意见时,视为变更工程价款报告已被确认。

确认增(减)的工程变更价款作为追加(减)合同价款与工程进度款同期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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