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年二级建造师法规新版教材重点1-2章

1Z301010建设工程法律体系

1Z301012法的形式和效力层级

一、法的形式学习时特别注意掌握两个层次的问题,一是教材中关于各种法律形式的例举性规定,容易考。二是《立法法》第85条的规定。

二、法的效力层级

★(五)需要由有关机关裁决适用的特殊情况 1、

(1)法律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2)行政法规之间对同一事项的新的一般规定与旧的特别规定不一致,不能确定如何适用时,由国务院裁决。 2、地方性法规(地方人大制定)与部门规章(国务院部委制定)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由国务院提出意见,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的,应当适用地方性法规;国务院认为应当适用部门规章的,应当提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裁决

3、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国务院部门)与地方政府规章(地方政府)之间对同一事项的规定不一致时,由国务院裁决

裁决

1Z301020建设工程法人制度

1Z301030建设工程代理制度

★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 (一)无权代理

1、无权代理一般存在三种表现形式:(1)自始未经授权。(2)超越代理权。(3)代理权已终止。 2、后果:效力待定的行为

(1)被代理人追认——转化为有权代理。

(2)被代理人不予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二)表见代理

一是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二是表面上有足以使人相信有代理权的实施;三是该代理行为有效。 1、表见代理的构成要件

★(1)须存在足以使相对人相信行为人具有代理权的事实或理由。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客观要件。

(2)须本人存在过失。其过失表现为本人表达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思的表示,或者实施了足以使第三人相信有授权意义的行为,发生了外表授权的事实。

(3)须相对人为善意。这是构成表见代理的主观要件。如果相对人明知行为人无代理权而仍与之实施民事行为,则相对人为主观恶意,不构成表见代理。

2.表见代理的法律后果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

(三)本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推定该代理有效

lZ301040物权制度

1Z301041物权的法律特征和主要种类 一、物权的法律特征

《物权法》规定,本法所称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权利,包括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

物权具有以下特征:支配权,绝对权,财产权,排他性 二、物权的种类

1Z301042土地所有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地役权 二、建设用地使用权

★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采取出让或者划拨等方式。工业、商业、旅游、娱乐和商品住宅等经营性用地以及同一土地有两个以上意向用地者的,应当采取招标、拍卖等公开竞价的方式出让。

建设用地使用权自登记时设立。登记机构应当向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发放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续期和消灭

建设用地使用权人有权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将建设用地使用权转让、互换、出资、赠与或者抵押,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1)当事人应当采取书面形式订立相应的合同。使用期限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剩余期限。 (2)应当向登记机构申请变更登记。

(3)附着于该土地上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一并处分。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三、地役权

地役权自地役权合同生效时设立。 地役权的变动

需役地以及需役地上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宅基地使用权部分转让时,转让部分涉及地役权的,受让人同时享有地役权。

1Z301043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消灭和保护 一、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一)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

1.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行为的生效。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依照法律规定应当登记的,自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发生效力。

★2.物权变动的基础往往是合同关系,如买卖合同导致物权的转让。需要注意的是,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

二、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

动产物权以占有和交付为公示手段。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自交付时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1Z301051债的基本法律关系

1Z301052建设工程债的发生根据

根据《民法通则》的有关规定,债的发生根据主要包括如下几种: 合同、不当得利、无因管理、侵权行为等

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

无因管理:无因管理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

1Z301060知识产权制度

1Z301061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

知识产权是权利人对其创造的智力成果依法享有的权利。 一、知识产权的基本类型

我国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版权)、专利权、商标专用权、发现权、发明权以及其他科技成果权。其中,前三类权利构成了我国知识产权的主体.

1Z301062建设工程知识产权的常见种类 一、专利权

(一)专利权的概念 (二)专利法保护的对象

我国《专利法》保护的是发明创造专利权,并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专利权保护的最主要对象。 (三)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1.授予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1)新颖性。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但是,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前6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①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②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③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2)创造性。 (3)实用性。

2.授予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条件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除了新颖性外,外观设计还应当具备富有美感和适于工业应用两个条件。 (四)专利权人的权利和期限、终止、无效 专利权的期限:发明专利权的期限——20年,

实用新型专利权和外观设计专利权的期限——10年,均自申请日起计算。

三、著作权

著作权主体

著作权的主体是指从事文学、艺术、科学等领域的创作出作品的作者及其他享有著作权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特定情况下,国家也可以成为著作权的主体。

1、单位作品——单位为作者

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主持,代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意志创作,并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承担责任的作品,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视为作者。如招标文件、投标文件,往往就是单位作品。单位作品的著作权完全归单位所有。

2、职务作品

职务作品与单位作品在形式上的区别在于,单位作品的作者是单位,而职务作品的作者是公民个人。一般情况下,职务作品的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使用。作品完成2年内,未经单位同意,作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使用的相同方式使用该作品。

3、委托作品

在建设工程活动中,有些作品属于委托作品。一般情况下,勘察设计文件都是勘察设计单位接受建设单位委托创作的委托作品。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于受托人。

委托作品与职务作品见34页的案例 (四)著作权的保护期

(1)作者的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

(2)公民的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后50年。如果是合作作品,截止于最后死亡的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作品、著作权(署名权除外)由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享有的职务作品,其发表权、使用权和获得报酬权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作品首次发表后第50年的12月31日,但作品自创作完成后50年内未发表的,不再受著作权法保护。

1Z301070建设工程担保制度

1Z301072建设工程保证担保的方式和责任

《担保法》规定,担保方式为保证、抵押、质押、留置和定金。 一、保证的基本法律规定 (一)保证合同

保证人与债权人应当以书面形式订立保证合同。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保证方式当看到关于保证的题目,首先判断是一般保证还是连带责任保证 保证的方式有两种:(1)一般保证;(2)连带责任保证。

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为一般保证。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为连带责任保证。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当事人对保证方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按照连带责任保证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责任: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当事人对保证担保的范围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证人应当对全部债务承担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债务人追偿。

(五)保证期间

(1)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

(2)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1.保证期间内的合同变更

(1)保证期间,债权人依法将主债权转让给第三人的,保证人在原保证担保的范围内继续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2)保证期间,债权人许可债务人转让债务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保证人对未经其同意转让的债务.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3)债权人与债务人协议变更主合同的,应当取得保证人书面同意,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1Z301073抵押权、质权、留置权、定金的规定 一、抵押权 ★抵押物

(三)抵押的效力

抵押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抵押权的费用。

同一财产向两个以上债权人抵押的,拍卖、变卖抵押物所得的价款按照以下规定清偿:

二、质权

质押担保的分类

质押分为动产质押和权利质押。

动产质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将其动产移交债权人占有,将该动产作为债权的担保。能够用作质押的动产没有限制。

★权利质押一般是将权利凭证交付质押人的担保。可以质押的权利包括:(1)汇票、支票、本票、债券、存款单、仓单、提单;(2)依法可以转让的股份、股票;(3)依法可以转让的商标专用权、专利权、著作权中的财产权;(4)依法可以质押的其他权利。

三、留置

★因保管合同、运输合同、加工承揽合同发生的债权,债务人不履行债务的,债权人有留置权。 ★四、定金

1、定金罚则:给付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收受定金的一方不履行约定的债务的,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2、定金合同与定金数额

定金合同从实际交付定金之日起生效。定金的数额由当事人约定,但不得超过主合同标的额的20%\

1Z301080建设工程保险制度

1Z301081保险与保险索赔的规定 (二)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一般是以保险单的形式订立的。保险合同分为财产保险合同、人身保险合同。

1.财产保险合同

建筑工程一切险和安装工程一切险即为财产保险合同。 2.人身保险合同

保险人对人身保险的保险费,不得用诉讼方式要求投保人支付。 二、保险索赔

(一)投保人进行保险索赔须提供必要的有效的证明

(二)投保人等应当及时提出保险索赔

1Z301082建设工程保险的主要种类和投保权益

★一、建筑工程一切险(及第三者责任险)(06单选) (一)投保人与被保险人

1、投保人——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2、被保险人具体包括:(1)业主或工程所有人;(2)承包商或者分包商;(3)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二)保险责任范围:(1)自然事件(2)意外事故 (五)赔偿金额

保险人对每次事故引起的赔偿金额以法院或政府有关部门根据现行法律裁定的应由被保险人偿付的金额为准,但在任何情况下,均不得超过保险单明细表中对应列明的每次事故赔偿限额。在保险期限内,保险人经济赔偿的最高赔偿责任不得超过本保险单明细表中列明的累计赔偿限额。

(六)保险期限

建筑工程一切险的保险责任自保险工程在工地动工或用于保险工程的材料、设备运抵工地之时起始,至工程所有人对部分或全部工程签发完工验收证书或验收合格,或工程所有人实际占用或使用或接收该部分或全部工程之时终止,以先发生者为准。

1Z301090建设工程法律责任

1Z301091法律责任的基本种类和特征

按照违法行为的性质和危害程度,可以将法律责任分为:刑事法律责任、民事法律责任、行政法律责任 1Z301092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民事责任的种类:民事责任可以分为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两类。 二、民事责任的承担方式

《民法通则》规定,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主要有:(1)停止侵害;(2)排除妨碍;(3)消除危险;(4)返还财产;(5)恢复原状;(6)修理、重作、更换;(7)赔偿损失;(8)支付违约金;(9)消除影响、恢复名誉;(10)赔礼道歉。

以上承担民事责任的方式,可以单独适用,也可以合并适用。 三、建设工程民事责任的主要承担方式 (一)返还财产 (二)修理 (三)赔偿损失 (四)支付违约金

1Z301093建设工程行政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一、行政处罚

在建设工程领域,法律、行政法规所设定的行政处罚主要有: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限期改正、责令停业整顿、取消一定期限内参加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投标资格、责令停止施工、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同时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或其他许可证等。

二、行政处分

行政处分是指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对所属的国家工作人员违法失职行为尚不构成犯罪,依据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权限而给予的一种惩戒。行政处分种类有:警告、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开除。

1Z301094建设工程刑事责任的种类及承担方式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以下简称《刑法,》)规定,刑罚分为主刑和附加刑。主刑包括:(1)管制;(2)拘役;(3)有期徒刑;(4)无期徒刑;(5)死刑。附加刑包括:(1)罚金;(2)剥夺政治权利;(3)没收财产;(4)驱逐出境。

一、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

《刑法》第137条规定,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5年以上10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二、重大责任事故罪

《刑法》(《刑法修正案(六)》)第134条、第135条规定,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强令他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安全生产设施或者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危害矿山生产安全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于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1)造成死亡1人以上,或者重伤3人以上的;(2)造成直接经济损失100万元以上的;(3)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情形。

三、串通投标罪

《刑法》第223条规定,投标人相互串通投标报价,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利益,情节严重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投标人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集体、公民的合法利益的,依照以上规定处罚。

1Z302000施工许可法律制度

《建筑法》规定,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

1Z302011施工许可证和开工报告的适用范围

我国目前对建设工程开工条件的审批,存在着颁发“施工许可证”和批准“开工报告”两种形式。多数工程是办理施工许可证,部分工程则为批准开工报告。

一、施工许可证的适用范围

(一)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各类房屋建筑及其附属设施的建造、装修装饰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的安装,以及城镇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建设单位在开工前应当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不需要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规定,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抢险救灾及其他临时性房屋建筑和农民自建低层住宅的建筑活动,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三)不重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建设工程

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不再领取施工许可证。这有两层涵义:一是实行开工报告批准制度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国务院的规定,其他任何部门的规定无效;二是开工报告与施工许可证不要重复办理。

(四)另行规定的建设工程

《建筑法》规定,军用房屋建筑工程建筑活动的具体管理办法,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依据本法制定。 二、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

开工报告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1)资金到位情况;(2)投资项目市场预测;(3)设计图纸是否满足施工要求;(4)现场条件是否具备“三通一平”等的要求。

1Z302012申请主体和法定批准条件 一、施工许可证的申请主体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

★★二、施工许可证的法定批准条件 (一)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二)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已经取得规划许可证 (三)需要拆迁的,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四)已经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发生以下几种情形,所确定的施工企业无效: (1)按照规定应该招标的工程没有招标; (2)应该公开招标的工程没有公开招标; (3)肢解发包工程;

(4)将工程发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企业。

(五)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1条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图设计文件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

(六)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第13条进一步规定:“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应当提供建设工程有关安全施工措施的资料”;

★(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1)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2011年单选)

(2)建设单位应当提供银行出具的到位资金证明,有条件的可以实行银行付款保函或者其他第三方担保。 (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目前,已增加的施工许可证申领条件主要是监理和消防设计审核。 略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符合条件的申请颁发施工许可证。必须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的建筑工程未取得施工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开工。

★1Z302013延期开工、核验和重新办理批准的规定 一、申请延期的规定

《建筑法》规定,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开工。因故不能按期开工的,应当向发证机关申请延期;延期以两次为限,每次不超过3个月。既不开工又不申请延期或者超过延期时限的,施工许可证自行废止。

二、核验施工许可证的规定 《建筑法》第10条规定:“在建的建筑工程因故中止施工的,建设单位应当自中止施工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发证机关报告。

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

三、重新办理批准手续的规定

对于实行开工报告制度的建设工程,《建筑法》规定,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因故不能按期开工或者中止施工的,应当及时向批准机关报告情况。因故不能按期开工超过6个月的,应当重新办理开工报告的批准手续。

1Z302014违法行为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未经许可擅自开工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1Z302020施工企业从业资格制度

1Z302021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和等级 一、施工企业资质的法定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注册资本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

(二)有符合规定的专业技术人员

以房屋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为例,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等级标准》、《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的规

(三)有符合规定的技术装备

(四)有符合规定的已完成工程业绩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序列、类别和等级 (二)施工企业的资质类别和等级

★四、施工企业资质证书的申请、延续和变更 (一)企业资质的申请

《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中规定,建筑业企业可以申请一项或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申请多项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应当选择等级最高的一项资质为企业主项资质。

提交材料:一般性了解

企业首次申请、增项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其资质等级按照最低资质等级核定。已取得工程设计资质的企业首次申请同类别或相近类别的建筑业企业资质的.可以将相应规模的工程总承包业绩作为工程业绩予以申报,但申请资质等级最高不超过其现有工程设计资质等级。

(二)企业资质证书的延续

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5年。资质有效期届满,企业需要延续资质证书有效期的,应当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60日前,申请办理资质延续手续。对在资质有效期内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信用档案中无不良行为记录,且注册资本、专业技术人员满足资质标准要求的企业,经资质许可机关同意,有效期延续5年。

(三)企业资质证书的变更

1.办理企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的程序

建筑业企业在资质证书有效期内名称、地址、注册资本、法定代表人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工商部门办理变更手续后30日内办理资质证书变更手续。

3.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改制的资质办理

企业合并的,合并后存续或者新设立的建筑业企业可以承继合并前各方中较高的资质等级,但应当符合相应的资

质等级条件。

企业分立的,分立后企业的资质等级,根据实际达到的资质条件,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规定的审批程序核定。

企业改制的,改制后不再符合资质标准的,应按其实际达到的资质标准及本规定申请重新核定;资质条件不发生变化的,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关于申请资质证书变更的程序办理。

(四)不予批准企业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的规定

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企业,申请资质升级、资质增项,在申请之日起前1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不予批准企业的资质升级申请和增项申请:

(1)超越本企业资质等级或以其他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或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的名义承揽工程的; (2)与建设单位或企业之间相互串通投标,或以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的; (3)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擅自施工的; (4)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的; (5)违反国家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

(6)发生过较大生产安全事故或者发生过两起以上一般生产安全事故的; (7)恶意拖欠分包企业工程款或者农民工工资的;

★(五)企业资质证书的撤回、撤销和注销 1.撤回

企业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后不再符合相应资质条件的,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资质许可机关可以撤回其资质。

2.撤销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或者其上级机关,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或者依据职权,可以撤销建筑业企业资质:

(1)资质许可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4)对不符合许可条件的申请人作出准予建筑业企业资质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资质证书的其他情形。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的,应当予以撤销。 3.注销——仅仅是程序问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资质许可机关应当依法注销建筑业企业资质,并公告其资质证书作废,建筑业企业应当及时将资质证书交回资质许可机关:

(1)资质证书有效期届满,未依法申请延续的; (2)建筑业企业依法终止的;

(3)建筑业企业资质依法被撤销、撤回或吊销的; (4)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注销资质的其他情形。

1Z302030建造师注册执业制度

1Z302032建造师考试和注册的规定 二、建造师的注册★ (一)注册管理机构

建设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一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授权的机构为二级建造师执业资格的注册管理机构。

人事部和各级地方人事部门对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和使用情况有检查、监督的责任。 (二)注册申请(初始注册)

第一个层次,掌握注册建造师注册包括初始注册、延续注册和增项注册三种。

第二个层次,重点掌握初始注册。其中包括初始注册的条件,不予注册的情形。注册证书和印章失效的情形;收回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情形;

1、申请初始注册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1)经考核认定或考试合格取得资格证书; (2)受聘于一个相关单位; (3)达到继续教育要求;

(4)没有明确规定不予注册的情形。 (1)不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2)申请在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注册; (3)未达到注册建造师继续教育要求;

(4)受到刑事处罚,刑事处罚尚未执行完毕;

(5)因执业活动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5年;

(6)因前款规定以外的原因受到刑事处罚,自刑事处罚执行完毕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3年; (7)被吊销注册证书,自处罚决定之日起至申请注册之日止不满2年;

2、初始注册者,自资格证书签发之日起3年内提出申请,逾期未申请者,须符合本专业继续教育的要求后方可申请初始注册。

(三)延续注册与增项注册 1、延续注册

建造师执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一般为3年。注册有效期满需继续执业的,应当在注册有效期届满30日前,按照规定申请延续注册。延续注册的,有效期为3年。

(四)注册的受理与审批

对申请初始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毕,并将申请材料和初审意见报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2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应当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20+20+10)

对申请变更注册、延续注册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审查完毕。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材料之日起10日内审批完毕并作出书面决定。有关部门在收到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移送的申请材料后,应当在5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意见送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5+10+5)

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由本人保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扣押注册建造师注册证书或执业印章。 (五)不予注册和注册证书的失效、注销

2、注册建造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其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失效: (1)聘用单位破产的;

(2)聘用单位被吊销营业执照的;

(3)聘用单位被吊销或者撤回资质证书的; (4)已与聘用单位解除聘用合同关系的; (5)注册有效期满且未延续注册的; (6)年龄超过65周岁的;

(7)死亡或不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 (8)其他导致注册失效的情形。

1Z302033建造师的受聘单位和执业岗位范围 ★(二)执业岗位范围

建造师经注册后,有权以建造师名义担任建设工程项目施工的项目经理及从事其他施工活动的管理,但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1)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2)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3)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

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如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施

工项目负责人:(1)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2)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3)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项目负责人的。

四、注册机关的监督管理

《注册建造师管理规定》中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1)要求被检查人员出示注册证书;(2)要求被检查人员所在聘用单位提供有关人员签署的文件及相关业务文档;(3)就有关问题询问签署文件的人员;(4)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本规定及工程标准规范的行为。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注册机关依据职权或者根据利害关系人的请求,可以撤销注册建造师的注册: (1)注册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注册许可的;

(4)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颁发注册证书和执业印章的;

(5)依法可以撤销注册的其他情形。申请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获准注册的,应当予以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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