比较法国民法典与的德国民法典

比较法国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读《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

在谢怀栻谢老先生的这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研究》一书中,谢老先生用言简意赅的语言分别对法国民法典、德国民法典、瑞士民法典以及日本民法典的特点进行了分析介绍。通过读这本书让我对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有了更深一步的了解,由于本书未就讲两者做一个比较,因此为了对而这做个更好的了解,在此对谢老先生的观点加以整理分析对二者做一个比较分析。

在大陆法国家民法典中,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具有重要的地位,甚至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说二者各占半壁江山,以至于将大陆法民法典分为法系民法典和德系民法典。尽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相距近一百年,可二者在法典的立法基础、法典的内容以及法典的编纂体例和编纂技术等方面可做比较。

一、立法基础

《法国民法典》是资产阶级革命的产物,开始起草于1800年,历经四年,于1804年颁布施行。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性的法典,开创了一个时代,是公认的资本主义初期的法典,是资产阶级的胜利成果。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民众要求结束四分五裂局面的反映由于传统的原因,整个法国被分为南北两个法区,南部实行的是罗马法,北部则盛行日耳曼习惯法,这进一步加剧了法国法律的分散性和地方化倾向。因此法国民法典制定可谓是白手起家。在学术方面,法国民法典更多的是依靠罗马法净胜以及习惯法传统,正因如此,法国民法典的编纂依据《法学阶梯》这部教科书式的教材体例编纂的。同时,西欧的理性自由思想对法典的编纂提供了思想基础,它是自由资产阶级思想家的自由思想和人权思想的反映。正如谢老先生所说法国民法典是“解放”人的法典,而不是“束缚”人,更不是“奴役”人的法典。因此法国民法典是在自然法启蒙思想的影响下,以罗马私法为基础制定的一步具有浓厚革命思想的法典。

反观《德国民法典》,在德国,由于德意志帝国是由各个邦或州组成的,而这些邦早已有自己的法律或法典,如巴伐利亚民法典、普鲁士普通邦法、奥地利普通民法典等。因此与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时的白手起家相比,德国民法典不是在一无所有的平地上进行建筑,而是以这些邦法为基础,构筑一座更大的建筑。同时这也是为何德国民法典的制定可以长达23年之久,而法国民法典的制定却仅有4年。由于德国民法典制定之前已有各邦法足以维护社会稳定,而法国却不行,当时的法国迫切需要一部民法典去实现统一,一定程度上可以说法国民法典的制定是法国实现统一的一个必要条件。同时在学术方面德国民法典的思想基础和理论构成比法国民法典远为复杂。这不仅仅是由于德国民法典的制定比法国民法典的制定迟了将近一百年,而且是由于德国的社会经济发展与统一过程方面与法国大不相同。德国民法典主要是以潘德克敦法学为基础制定的,德国民法典的编制、结构、概念、语言,完全是潘德克顿法学的结晶。而潘德克顿法学是由罗马法(学说汇纂)发展而成的伟大思精的德国民法学,因此也就如德国法学家海恩洗茨·休不纳所说:“从根本上说,这次法典编纂工作是沿袭(6世纪时)罗马法《学说汇纂》的产物,同时带来了《学说汇纂》的优点和缺点, „„”德国民法典就是一邦法和潘德克顿法学为基础制定的。

二、立法精神与立法内容

在立法精神方面,从整体上来说,法国民法典是一部革命的法典,其特点是

破旧立新。德国民法典是一部保守的、甚至是守旧的法典。而德国民法典的这个性格是与当时的统治阶级——制定民法典的当权者——的性格是分不开的。当时德国的统治阶级是资产阶级与容克贵族融合而成,而他们对当时德国社会的态度是“守成”而不是“革新”。而法国在大革命后迫切需要的是用法律的形式把革命成果固定下来。法国民法典是当时新兴的资级的要求,是“第三阶级自下而上奋斗的结果”,而德国民法典是一个开明的君主自上而下制定的。因此法国民法典是革新而德国民法典是守成。

在立法内容方面,几乎所有对法国民法典研究的人来说,法国民法典思想内容的研究是不可忽视的。第一、法国民法典规定了近代民族国家法律的几个基本原则,奠定了近代法律的基石。这些原则包括法律统一原则、法律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法官不得拒绝审判原则、立法与司法分立的原则、不得破坏公序良俗、公私权相互独立原则等六个原则。这几个原则被规定在法国民法典前面的一部分,据说当初制定是是把这几个原则作为所有法律的基本原则。这六个基本原则在今天对所有了解法律的人来说都是那么的自然而无需有任何异议,但在当时确实划时代的,是对“封建法“的改变,这也就是为何会说是近代法律的基石。第二、一切法国人都享有民事权利。对于仅”法国人“这一点来说,假如和德国民法典中的“人”相比较,也许我们会说法国民法典的范围太狭窄。可对于那个时代,民族国家是人类最高的生活共同体来说,用“法国人”已经很恰当了。第三、法国民法典奠定了近代民法中财产法的基础即所有权绝对和契约自由。法国民法典在身份法方面业许有不足之处,但财产法方面确实不能指出什么问题的。例如在买卖中,法国民法典只保留了“买回”而废除了“先买”制度,而且对于买回的期限也限定在5年内,法院也不得将之延长。而与此不同,德国民法典规定了买回与先买两种,而且把土地的买回期限定位30年。第四、法国民法典在家庭法和继承法方面的成就。虽然在这两个方面法国民法典较为逊色,但是在婚姻法的世俗化以及只承认财产继承方面还是大有进步的。法国民法典早于德国民法典100年,却不像德国民法典那样承认承认教会的地位。第五、法国民法典树立了近代法中的个人责任原则。法典第1382条规定“任何行为使他人受损害时,因自己的过失而致行为发生之人对该他人负赔偿的责任。

虽然德国民法典在思想内容方面没有法国民法典那样的成就,但是德国民法典毕竟比法国民法典迟了将近100年,在法典编纂及民法学方面有相当丰富的经验和深厚的基础足资利用。在此我们先不讲编纂体例方面,但就内容而言:第一、德国民法典要比法国民法典的内容充实的多。在法国民法典及其简略的规定,在德国民法典都发展成为体系严密的整套规定。例如侵权行为,法国民法典共有5条(第1382—1386条),而德国民法典只有31条之多(第823—853条),而且创设了保护他人为目的之法规的行为(第823条第2款)与故意违反善良风俗的方法损害他人的行为(第826条)均属侵权行为的规定。第二、德国民法典规定许多法国民法典所没有的制度和概念。如法人制度、代理制度以及“抽象法律行为”的理论和制度;又如“权利能力”、“行为能力”、“法律行为”等概念。在法国民法典中代理不是一个独立的制度,与委任混淆不分。在法国民法典中只就合同讲错误、欺诈等问题、德国民法典则就意思表示讲这些问题。第三、德国民法典的一些规定与法国民法典不同。(1)在买卖赠与等行为中,物得所有权的转移方面,法国实行意思主义规定合意形成所有权即转移。而德国民法典实行表示主义,规定所有权在交付或登记时移转。(2)在所有权限制方面,法国民法典只有第544条对所有权限制有规定且只有一点,即“法令所禁止的使用。”而德国民法典的第903

—906条都规定的是对所有权的限制。而且像第905条和第906条显然保护的是日益发达的产业资本家和大企业家的利益。(3)德国民法典对契约自由做出了一些限制。如第315条、第319条都限制个人意思而加强法院对个人意思的干预。这些在法国民法典是没有。而且德国民法典扩大了契约契约及于第三人的效力。第四、德国民法典的一大特点就是规定了一些“一般条款”。主要有两种,一种就是诚实信用的规定,即第157条和第242条对契约的解释和债务人债务的履行时依诚实信用为之。另一种就是善良风俗,也有两条。即第138条的法律行为不得违反善良风俗和第826条用违背善良风俗方法加害他人须负赔偿责任。此外,德国民法典第226条规定:“行使权利不得只以加损害于他人为目的。”这就是权利不得滥用的原则。

三、编制、体例、语言

《法国民法典》承继了《法学阶梯》编法而稍加调整,分为“人”、“财产及对于所有权的各种限制”、“取得财产的各种方法”三编。《法国民法典》的教科书式的体例有独到之处。例如第二编第一章“财产分类”,第三编第三章第一节关契约的“通则”,就可以当作财产和契约的教科书来读而得到应有的知识。《法国民法典》的语言一直受后人的称赞。有人说他浅显易懂、生动明朗,甚至有人说它是一部“出色的法国文学著作”。这也许就是拿破仑希望这部法典能为全体法国人民所读懂的,法国人民能人手一册的结果。

在这些方面德国民法典正好与法国民法典相反。德国民法典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因此德国民法典采取的是现在大部分民法典国家所用的5编制,即总则、债的关系法、物权法、亲属法、继承法。与法国民法典比起来,五编制的特点在于:总则编的设置、债与物权的严格划分、继承编的独立。同时在立法技术方面,德国民法典被德国法学家拉伦兹称为“可与任何一部重要的法典相匹敌”。一般人看德国民法典以及一些法学著作都会感到晦涩难懂,这与法国民法典的浅显易懂形成鲜明对比。但是这是与德国的法学水平和司法制度相联系的。德国在民事诉讼中采取的是强制律师主义,德国的法学教育和法学理论都具有较高的水平,这足以使德国人忽视民法典这个缺点。

四、结语

《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拥有各自的特点,并对后来国家民法典的制定具有深远的影响。二者对近代民法历史以及为资本主义社会开辟道路方面都具有重要作用。同时对于我国来讲,虽然没有制定统一的民法典,但是对二者的借鉴还是很多的,特别是德国民法典。相信《德国民法典》与《法国民法典》这两部杰出的民法典将继续对以后的民法典制作产生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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