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世界发达国家和地区律师事务所发展模式分析

西方律师制度起源于古罗马帝国,距今已有二千五百年,在漫漫的历史长河中,律师业的发展一直遵循传统,律师执业形式基本以单独执业和合伙执业为主要执业形式。但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随着全球经济一体化的快速推进,律师制度在欧美,尤其是在英国、美国取得了巨大的发展,几千人的大型律师事务所开始崭露头角,执业机构组织形式开始变得丰富多彩,有单独执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合伙、有限责任公司、有限责任有限合伙和专业公司等。作为舶来品,律师制度在我国只有几十年的历史,但这些年,我们却走过了西方几个世纪的发展历程。虽然,国内的法律服务的市场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与其他发达国家相比,中国律师业在整体上还不成熟。中国的律师制度与西方的律师制度有着本质区别,但作为一门学科,有其自身的、共同的发展规律。研究西方的律师制度,发现规律,为我所用,必能少走弯路。

一、英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英国是现代律师制度的起源地。12-13世纪,英国开始出现职业律师。历经几百年,律师这个职业得到充分的发展。目前,世界上最大的律师事务所—高伟绅律师事务所—即是在英国,其有3600名律师。英国律师制度在英国法治建设、经济发展及社会生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对法律服务市场的管理开放有一套成功的做法,同时这也

无碍于它是英美法系律师制度的代表这一事实。

英国的律师制度具有如下特点:

1、二元制律师制度

英国律师制度的突出特点是二元制,即律师队伍划分为出庭律师和事务律师两大部分,在知识结构、教育方式、任职条件、资格授予和业务范围上各不相同,在组织上彼此分立,二者之间不能自由流动,更不能兼而为之。比较而言,出庭律师的资质条件和社会地位相对较高,组织性较强。他们可以在任何法院出庭辩护,而且有资格出任法官,但他们不能与当事人直接接触。事务律师无权在中央法庭出庭辩护,只能从事诉讼前的一般性法律事务,如提供法律咨询、制作法律文书、准备诉讼材料等。有关材料准备完毕后,便交由出庭律师继续完成以后的庭审辩护工作。

二元制律师制度有其自身的优越性,表现在:首先,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通过律师会馆实行行业自治,除犯有蔑视法庭罪法官可以惩罚他们外,其他一切均不受法庭和法官管辖,从而保证了出庭律师在法律活动中享有较大的独立性,这种独立性无疑有利于英国自由与法治的发展;其次,在二元制下,出庭律师不得直接接触当事人,由此可以避免辩护律师过分“当事人化”,防止个人感情因素影响司法过程,保证出庭律师以相对超脱客观的态度陈述和分析案情,这有利于法庭准确认定事实和正确地适用法律,作出合理公正的判决;最后,在二元制下,两类律师分工合作,各司其职,出庭律师只管法庭辩论,

事务律师负责一般性事务,这种分工有助于提高律师的专业化水准,并进而提高司法审判质量。

但是,这种制度的弊端也是很明显的。其一,二元制造成了诉讼费用昂贵,因为一个当事人必须同时负担一名事务律师和一名出庭律师的费用,从而加重当事人的经济负担;其二,因同一个案件需要两类律师参加,事务律师首先要仔细了解案情、核实证据、掌握法律要点,然后再交给出庭律师,出庭律师仍需要花费一定的时间熟悉案情,由此造成工作上不必要的重复,导致诉讼时间的浪费;最后,二元制带来择业机会的不平等和社会不公。出庭律师职业的垄断性,把事务律师永远排除在法庭辩护席之外,使许多具有辩护才能的事务律师找不到施展才华的舞台,这既是社会资源的巨大浪费,也不利于培养律师的竞争意识和进取精神。二元制不符合当今追求低成本、高效率和社会公正性的司法改革趋势。

鉴于此,二元制律师制度开始改革。1990年,英国律师制度改革终于迈出了关键性的一步,议会颁布了《法院和法律服务法》(The Court and Legal Services Act),初步打破了两类律师在业务分工上的隔绝状态。1999年英国议会又颁布《接近正义法》(Access to Justice Act),将改革又推进了一步,使事务律师获得了更多的权利。从整体上说,最近十几年的改革还是颇受各界欢迎的,尤其是当事人和事务律师,因为改革降低了诉讼费用,打开了两类律师之间相互流动的通道。因英国比较固守传统,所以二元制制度一时也不大可能统一。

2、公司化模式

在英国的二元制律师制度中,事务律师的执业机构是律师行(Law Finn),可以单独开业或与其他事务律师合伙开业,承担的都是无限责任,而大律师的执业方式就显得单一,只允许个人执业。因此,英国的律所组织形式基本上是个人律所和合伙制的律所两种模式。1997年2月,英国政府公布了名为《有限责任合伙:面向专业人士的新的组织形式》的咨询文件,提出了有限责任合伙的立法草案,咨询文件指出:引进有限责任合伙这种新的组织形式的基本目的,是在英国“建立有竞争力的、反映实际需要的商业活动的基本法律框架,提高英国专业人士的竞争力”。英国在2000年7月颁布了《有限责任合伙法》,将有限责任合伙视为一种崭新的企业组织形式,其法律地位是一个独立的法人,与公司类似。2001年以后,英国的事务律师可以成立有限责任合伙制律师事务所。目前,英国有215家有限责任合伙制(LLP)律师事务所。2010年10月份左右,英国通过法案,允许律师事务所进行股份制改革,这无疑又是一个新的发展、新的挑战。

当然,目前英国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还是有限责任制的公司制律所。公司制律师事务所是由两个以上投资主体或执业律师组成的法人制律师事务所,它是以营利为目的而依法设立的具有法人资格的律师执业机构。其主要特征是(1)具有法人资格,主任是法定代表人;(2)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名称具有多样性;(4)是营利性组织;(5)具有一定的公益性;(6)经营范围具有特殊性;(7)其权力机构是股东会。具体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其管理体制主要由

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以及业务委员会等几部分构成,因而具备了有限责任公司的一般特征。

公司制律所,其本身具有相当的优越性,表现在:

(1)有利于引入现代企业制度

公司制律所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的财产权,实现了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有利于强化科学管理。在公司制律所内部,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三会制”。由董事会聘用精通经营管理的人员主持日常管理工作,如收案收费、案件讨论、学习培训、业务拓展、联合兼并、宣传策划、会务接待等事宜。股东行使选举权、表决权,享有分红权;董事行使重大问题决策权、人事任免权、对经营管理者的监督权。采用这样的管理模式,可以使管理职业化、专业化,提高了管理的层次与水准,有利于树立服务品牌,使律师所高效率运转和扩张。同时,这种机制不仅有利于调节内部责权利关系,而且能够组织协调律师所的整体行动,参与市场竞争。

(2)有利于降低律师执业风险

由于法律规定合伙所的债务由合伙人按照合伙形式对该律师事务所的债务依法承担责任,这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其内部管理的完善和规模的扩大,从而影响其经济效益和服务质量的提高。公司制律师事务所的设立,赋予律师事务所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使律师事务所成为独立的法人实体,合伙律师可以像有限责任公司股东那样只承担有限责任,这就大大降低了律师的执业风险。

(3)有利于与国内外同行竞争

在传统的律所组织模式中,律所实力不强,经验欠缺,规模有限,分工不细,己经处于劣势地位。如继续坚持无限责任,势必增加律师事务所的执业风险,加重律师事务所的负担,严重削弱律师业的生存能力和竞争能力。加入WTO后,法律服务业受到空前的挑战,也面临着不可多得的机遇。实现律师事务所公司化,可以作为传统律师业与国际接轨的有效尝试,也为传统律所加入WTO后与国外的、新型的律所开展合作奠定了基础。

(4)有利于律所管理的科学化

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在管理上完全借鉴有限责任公司的管理体制和管理经验,凡是出资的律师就是股东,实行股东大会、董事会及监事会制度。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权力机构。董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的律师组成,是律师事务所的执行机构。监事会由股东大会选举的监事组成,监督董事会的日常运作,就形成权利制衡,权责明确,管理民主,既可提高律师的积极性和责任感,又可扩大律师事务所的规模,提高律师事务所的效益。

(5)有利于律所吸引外部投资

合伙所的合伙人一般都必须是执业律师,换言之,不是执业律师就不能成为合伙人,就不能投资于律师业,这种局面限制了合伙所规模的扩大、资金的扩张,并且削弱了其抵抗风险的能力及信誉,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可以解决以上问题,允许非执业律师个人或单位投资设

立律师事务所。这样,有利于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募集一部分社会闲散资金,扩大律师事务所的集资范围,取得雄厚的资金信誉,从而促进律师业的发展和服务质量的提高。

3、专业化、规模化、国际化、集团化发展

英国现在的一些律所非常具有自己本身的特色,同时也具有其所在行业的共性,其共性之一就是专业化。律所有意识地、主动地适应经济社会发展的要求,制定律师专业化分工的方案,推进律师专业化分工。通过规划的制定、人才的培养、业务部门的设臵、业务的合理分工等等,加快专业化速度。

比如说英国的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其是一家全球排名前十、总部位于伦敦、在世界各地有27个办事处的著名国际律师事务所。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所凸显出来的显著特征即是专业化。路伟的每位律师都有自己擅长的领域,专业性很强。日常工作中,业务分配也是本着发挥优势的原则进行的。律师处理自己熟悉的领域的业务自然得心应手,保证了服务的效率和质量。充分培养和利用律师的专长是他们的一贯思路。律师之间分工十分明确,但绝不忽略交流协作。路伟有着“开门工作”的传统,尽管每个人的日常工作都很紧张,一位律师还是可以随时走进另一位律师的办公室请教问题,被询问的律师会热情为对方进行解答。若正好手头有急事,也会在事后及时答复。他们也鼓励我们有问题随时提出,而不必有任何顾虑。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的主打业务是金融,其主要的专业方向有银行与金融业务、建筑工

程及房地产业务、跨境投资并购等公司商事业务,还有一些知识产权业务、争议解决业务。这些业务都有专门的人员负责,从开始接案到最后结案均有人负责。而不同的环节则有专门的人负责,某个案件的所有环节有一个专业化的团队,从而保证案件和对客户服务的质量。由此可见,专业化加团队精神,是提升律师事务所竞争实力、服务水平的重要途径。

从律师业务发展的方向来看,专业分工越来越精细与客户需求的全方位程度越来越高显然是矛盾的,这需要律师事务所通过规模化发展予以破解。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可以形成人才优势、资本优势和资源优势等各种优势,进而实现竞争优势。律师事务所规模化发展所形成的竞争优势势必扩大律师事务所的影响力,进而提升律所品牌的市场知名度和市场认知度。

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地区化、区域化和国际化成为市场经济的重要特点。为了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律师事务所的发展同样应当体现地区化、区域化和国际化的特点。在这样的背景下,集团化发展成为必然的选择。集团化发展本身是规模化发展的重要形式和重要阶段,是实现律所品牌扩张的重要途径,也是提高市场占有率、增加市场竞争力的有效方法。路伟国际律师事务所即是在和另外两个国家的律师事务所合并,从而达到和高伟绅律师事务所以及美国的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相抗衡的地位。

4、注意维护自己形象,树立品牌意识

英国律所对自己的品牌都是相当的重视的,会给予自己合理的定位。比如说,许多律师事务所将自己定位于社会的经营、策划、咨询、和法律事务的管理者,在代理客户处理诉讼、仲裁、企业并购、融资、海外投资方面充分发挥专业技能。坚持合法性、客观性、考虑如何切实维护客户的利益,处理问题时也偏重于可行性和操作性,尽可能地为客户设计和预测、防范控制和化解风险。同时建立了巨额的执业责任投保制,建立律师和客户间相互信任关系。律师事务所每年都会拿出大量经费作律师所的广告宣传,同时律师事务所努力地树立不依赖于其它任何社会机构的独立形象,在社会公众心目中努力地将自己扮演成为正义、大众利益、个人利益维护者形象。商标的知名度和信誉度在经济领域的重要性不言自明。

二、美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美国的律师制度起源于英国,但发展至今,其发达程度,较之英国某些方面有过之而无不及。

1、律所组织形式多样,公司化趋势明显

早期美国律师的执业形式都是单独开业。十九世纪后期,非诉讼法律业务的发展促进了律师的组合,一些大城市开始出现由数名甚至数十名律师共同开办的合伙律师事务所。十九世纪末、二十世纪初,合伙模式通过法律条文或依据执业规则,被写入许多州的法律(法令或规则)。直到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普通合伙一直是律师开业的基本

组织形式。七十年代后期,律师执业的组织形式在西方,尤其是在美国有了突破性的发展。美国许多州为促进专业律师公司的发展,又推出了一种适用于比较大型的专业律师公司的有限责任合伙形式,就是传统合伙与公司各自优点的结合,其意义在于合理限制专业人士法律责任。现今,美国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大体上可以分为7类:个人开业、普通合伙、普通公司、专业公司、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而普通合伙、有限合伙、有限责任公司和有限责任合伙在美国属于非公司型企业。从个人执业到有限责任合伙,无疑是一个很长的发展过程。律师事务所向公司化的演进是个很明显的趋势。

2、专业化强,分工精细

为了更有效地适应复杂的判例、法律和条例,目前除了办一般事务的普通律师和小型的律师事务所外,独立的律师公司和专门公司中法律部的律师工作已逐步趋向专业化,而且有的人数多达七百人。由于事务所在承办业务范围方面都有各自的专定定向或特色,在遇较大较疑难的法院律事务时,事务所一般都根据专业部的分工及律师的分工采用流水作业的方式予以办理,因此美国的律师事务所普遍形成了既有很细的专业分工,又强调密切协作的业务机制,一个事务所内的律师之间都很讲合作精神,很强调通过协作与合力来追求服务质量,以保证信誉与生存。

3、律所规模大,律师数量庞大

美国的律师业己具有相当长的历史了,早在1870年全美就有律

师41000人,当时美国的人口才4000万。二十世纪中叶被称为美国律师业的黄金发展阶段,律师人数为18万到20万,每750人拥有一个律师。二十世纪八十年代,美国的律师人数突破50万,每400人中就有一个人是律师。1990年以后,美国的律师事务所规模发展得越来越大,有的律师事务所年收入10亿美元,这个数字相当于整个中国律师业的年收入总和。目前,美国的律师人数大概是100万,占全世界律师人数的80%,换而言之,每300个美国人中就有一个人是律师,全世界80%的律师都集中在美国。

4、法律商业化

十六世纪以来,律师界一直以正义的化身自居,律师以实现社会正义为其使命,以为公众服务为其神圣职责。律师行业极力扩大并宣传他们与其他行业的区别,强调律师所具有的内在的专业品质,以此来捍卫自己高尚的地位。但是,到了二十世纪七十年代,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作出的三起判决,即1975年古德法布诉弗吉尼亚州律师协会(Goldfarb v.Virginia State Bar)案、1977年贝茨诉亚利桑那州律师协会(Bates v.State Bar ofArizona)案、1990年皮尔诉伊利诺斯州律师登记和纪律委员会(Peel v.Attorney Registration andDisciplinary Comm.Of lllinois)案三案的判决,标志着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对法律商业主义一定程度的承认。法律商业化使律师事务所规模迅速壮大,在短短二十年间,出现了航母型的超大律师事务所。由于律师事务所的迅速发展,竞争日趋激烈,也使得律师事务所对律师业务“商业化”的一面更加重视。到二十世纪九十年代美国执业律

师已超过百万,这种惊人的成长无疑迫使许多事务所对其管理体系进行改造以便重新整合他们的资源,推销他们的服务,更有效地建立和维护与客户的关系。这些使得原本对商业化执业嗤之以鼻的律师执业正变得更商业化了。

5、律所联盟,积极推进国际化进程

全球经济一体化推动着美国律师事务所紧随着跨国公司的步伐,加快了迈向全球化征程,冀希可以为其跨国客户提供一站式的法律咨询服务,以在激烈的竞争中立于不败之地。为适应新形势,他们需要寻找一种方式将法律服务的范围从一个司法区域快速扩展到另一区域,然而,在海外通过直接投资和设立合资机构等方式,不仅进程缓慢,且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时间,这不符合美国的利益。因此,律师事务所在全球范围内成立联盟就被他们视为一种可以短期在一个新的司法区域建立网络、统筹业务的一个快捷有效途径之一。

成立或加入跨地域的律师事务所联营组织,作为联营组织的一个成员,成员所既可以保持其独立性,又可以分享联营组织的资源以及不同司法区域成员所的业务介绍。对中小律师事务所而言,加入律师联盟成为他们跨入全球经济一体化的捷径,也使得他们分享了经济快速发展的成果。通过这一方式,成员所既可以保持与客户的紧密联系,又不必在不同的区域设立办事处。

6、普遍实行职业保险制度

职业保险制度,一方面既可以减轻并转嫁因个别律师执业过失误

造成客户损失而给事务所带来的赔偿风险,另一方面又可提高事务所的社会信誉,取信广大客户。职业保险一般由事务所投保,但投保额则视律师资历、能力和知名度的不同而有所区别。

三、德国、法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德法是大陆法系的典型代表。近年在全球一体化的世界潮流的推动和欧洲一体化的影响下,德法的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都得到了极大的发展。

(一)德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1、向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发展

德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演变也经历了由无限责任到有限责任形式的变迁。按照德国的法律传统,律师事务所限于个人开业和合伙两种形式,由律师个人对事务所债务承担无限责任,并且还规定不得设立分所。德国律师的相关法规将律师定位为独立的司法人员,是自由职业者,律师执业不属于商业性营业,故其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只能是传统民法上的合伙,而不能是无限公司、两合公司、股份公司和有限公司等形式。实践中由于合伙人承担无限连带责任在很大程度上限制了律师业的发展,于是德国通过立法的方式在其《联邦律师条例》中突破了此种限制,规定了律师公司这种律师执业机构的组织形式。在1994年颁布的《自由职业者合伙法》中又规定了自由职业者可以设立合伙企业这种合伙的新形式,可由律师事务所之间合伙、

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之间合伙,律师事务所之间的合伙又可分为合伙所之间的合伙、个人所之间的合伙及合伙所和个人所之间的合伙。虽然合伙企业不是法人,但已具有法人的许多特点。

2、跨行业的联合

跨行业的联合是指包括律师、会计师、建筑师等广义上的自由职业间的共同经营。近年来,由于服务市场对服务要求的进一步提高,成立提供一揽子综合法律经济服务的事务所成为可能。

德国《联邦律师条例》第59a条中规定了职业上的合作,第(1)款规定:律师可以与律师公会和专利律师公会的成员,与税务咨询人、税务代理人、审计师以及经宣誓的会计师,为共同行使其职业之目的,在其本身的职业权限范围之内,以合伙事务所的方式联合起来。

如德国法合联合律师事务所,1987年成立于德国慕尼黑,就是一家由律师、会计师、税务顾问组成的综合律师事务所,为德国最大的联合事务所之一,由律师及专业人员1000余名,其中,170名合伙人。为提高会计、管理咨询的业务质量,该所的合伙人与其他会计师、税务师组建了法合管理咨询有限公司,加入了RSM国际(由各个独立的会计事务公司组成的联合机构)网络,与60多个国家的会计师事务所有业务联系。

3、专业律所专业化明显

德国的律师事务所分为两种:普通律师事务所和专门律师事务所。

普通律师事务所规模较小,绝大多数是单独开业或小型合伙。一般是三、四名律师合伙组成小型律师事务所,二十名律师以上的律师事务所很少。近期以来,已经出现某些律师事务所合并,产生了一些拥有五十到九十名律师的中型律师事务所。

专业律师事务所是按业务划分,专业化明显,如税法专门律师事务所、行政法专门律师事务所等。

德国律所现行的发展现状,还有诸如说德国实行一元制律师制度并不对律师进行区分等。

(二)法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1、二元制律师事务所

法国的律师受罗马法影响较大,采用传统的二元主义,有律师和代诉师之分。由于二者的资格、活动及组织机构都不相同,介绍如下。

律师。法国的律师有两种。一种是由政府任命的在最高法院执行职务的律师,另一种是在其他法院执行代理和辩护职务以及在非诉讼事件中为社会提供法律服务的律师。前者在法国只有60人,它的前身是法国革命前旧王朝的王室参事院律师。这种律师除在最高法律执行职务处,还在最高行政法院执行职务,他们的地位较高。后一种律师除在最高法院外,可以在任何法庭进行代理和辩护。这些律师主要的业务是围绕诉讼进行的,但也为社会提供非诉讼方面法律服务。在诉讼中,他们所享有的权利有:(1)在任何诉讼阶段都可接受委托为被告人辩护;(2)可以作为特定审判的代理人;(3)记录和鉴定;(4)

身着法衣;(5)可以补充地方法院和上诉讼法院中法官之空缺。

代诉师。按照法国律师法规,代诉师是指附属于一定法院,主要为当事人提供庭外服务的法律工作者。代诉师是专职的公务人员,他由法务大臣任命。代诉师的职责是为诉讼当事人办理各种诉讼手续和按照诉讼当事人的意图撰写书状。

2、公司化的发展趋势

法国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有三种:独立执业、合伙和专业公司(一种非商业性质的公司)。在全球化和欧洲一体化进程中,法国律师业受到了英美法律服务大国的冲击,为适应新形势,提高法国律师的竞争力,90年代新修订的法律在以下几方面突破了传统:(1)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公司制的律师事务所其实只是采取一种公司制的形式而已,并不完全等同于一般意义上的公司,是专门适应一些专业人士组建的有限责任公司。(2)允许律师受薪。在传统观念中,律师受薪有违法国律师职业道德的“独立”信条。法国律师职业道德第一信条便是:律师应当自重、自律、诚实、仁爱、信实、忠诚、独立。(3)允许律师之外的其他专业人士投资于公司制律师事务所,并且规定外来投资比例不得超过25%。

3、法国律师事务所受管制极其严格

法国的律师事务所受到的管理也比较严格,例如律师事务所不得做广告(2000年开始可以做有限内容的“告知”)、新律师不得与比他早入行的律师竞争同一业务、律师不可以主动上门找客户,等等。

法国于上世纪90年代修订其律师相关规定,准许执业律师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只能由专业人士组建,属于专业性质的法人主体,以此区别于商业性质的公司。虽然准许律师之外的其他专业人士投资公司制律师事务所,但是对外来投资比例作出了相应限制,目的在于保护律师行业的独立性,使律师能够真正地以独立的地位来维护当事人的利益。

无论是从法律还是从经济上,法国都是比较强盛的,但是为何始终没有诞生一个知名的律师事务所,这与他们的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和管理发展上的的保守和拘谨有关。

四、日韩、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一)日本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1、律师一元制。即在日本没有出庭大律师与事务律师之分。

2、公司化发展

日本作为与中国相邻的亚洲国家,其文化深受汉文化影响。在历史上,日本曾效仿中国的法律制度,一直到明治维新,日本才开始转向发达国家的法律制度,并很快构建起一个立足于西方法律理念的法制体系。同时,日本的民族中心主义也充分体现在了它的律师业发展方面。日本的律师行业实行高度的自治。日本政府也对本国法律服务大力保护,再加之日本人口基数小,地域范围狭小等诸多原因,日本

律师的主要业务仅限于本土,律师执业机构的主体形式是个人开业和合伙开业,合伙形式的法律事务所的律师人数大多都在10人以下。为使日本律师业的发展跟上国际潮流,2001年日本对《日本辩护士法》进行了修改(平成13年法第41号),正式允许执业律师可以组成具有法人性质的律师事务所,称“律师法人”,对外由全部成员或部分成员承担民事责任的一种组织形式。律师法人不是公司。近年来,一些日本律师事务所进行了改制或合并,设立了律师法人(法人制律师企业组织),如日本律师法人加施德律师事务所,2002年8月与合伙人瓜生健太郎合并后设立。管野庄一律师事务所1987年4月在东京成立,2004年4月1日,与合伙人岛田久夫共同经营,在律师法修改后,将机构组织形式改为律师法人,更名为“律师法人管野庄一律师事务所”。

(二)韩国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韩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情况与日本相似。欧盟驻韩商工会议发表的《2004韩国贸易壁垒报告》,要求韩国在法律服务等17个领域对其现有贸易壁垒作出改善,并指出,韩国若想成为东北亚枢纽国家,则必须先依照OECD标准和国际通行的原则构建开放的市场体系。面对巨大的压力和在相关利益集团的强烈反对下,法律服务方面将允许外国法人在国内设立代表事务所(法律服务市场将于2006年开放),以及外国律师不必在韩国取得资格的情况下,可针对出身地的法律或国际公法在韩国从事咨询服务。

根据韩国现行《辩护士法》规定,目前在韩国存在的辩护士组织形式有如下几种:一是法律事务所,由一名辩护士或两名以上辩护士组成,适用民法中合伙的规定,承担无限责任;二是法务法人,由五名以上辩护士组成,适用商法中的合伙公司(中国没有此类型,但类似于中国的合伙)的规定。组成人员的辩护士要承担无限责任,如韩国太平洋律师事务所。2004年12月29日,韩国国会通过了《辩护士法》修正案,并将于2005年7月施行该修正案。根据该修正案,韩国的辩护士组织形式增加了两种:一是法务法人(有限),由十名以上辩护士组成,适用商法中有限公司规定的公司制组织。承办辩护士、负责辩护士、组成人员辩护士承担无限责任,其他组成人员辩护士按出资额承担有限责任。二是法务组合,由十名以上辩护士组成,适用民法中合伙规定的合伙组织。承办辩护士、负责辩护士、组成人员辩护士承担无限责任,其他组成人员辩护士按比例承担责任。

(三)香港特别行政区律师事务所发展现状

因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制度属于英美法系中的一支,鉴于前面已对英国、美国做了很详细的分析,现在只就有发展的地方进行阐述。1997年6月,我国香港特别行政区为适应经济发展的需要,提高律师的竞争力,修订了《法律执业者条例》,准许律师成立公司,以法人方式执业。根据法律规定,法人公司是一个独立的法定实体。

世界主要国家(地区)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在变迁中呈现的特点

结合各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的发展状况,我们可以发现这些具备国际业务处理能力的律所,在发展模式上都具有一些比较突出的特点:

1、律所公司化发展

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不同,决定了律师事务所的法律地位的不同以及管理方式的不同。当前全球最大的律师事务所多是美国和英国的律所,如全球第一的高伟伸律师事务所(Clifford Chance)、美国的贝克&麦肯思律师事务所(Bakker & Mckenzie)等,这些大型律师事务所,都是采取公司式的组织形式。公司式组织形式的优越性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它可以具有法人地位,独立的财产权,所有权与经营管理权的分离;其次,公司化的运作便于财力的集中与人才的配臵,便于整体形象的建立、服务质量意识的加强、责任能力的提高,因此较能获得客户的信任从而拥有稳定的客户。

2、从承担无限责任向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转化、发展

各国的实践都表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正在向着律师承担有限责任的方向发展,这种趋势是律师行业日益发展壮大的结果。律师事务所业务量的增长、人员数量的增加以及规模的扩大,最终促成其责任承担方式由无限向有限的转化,并以此减轻了律师的执业责任,为大型律师事务所的发展提供了空间。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的多元化发展,是律师业走向成熟,市场多向选择的结果。但是,应当注意到现阶段各国的法律服务市场数量上占据绝对优势的仍然是个人开业和

普通合伙两类律师事务所。

3、律师事务所的专业化、规模化

随着经济的发展,律师事务所的业务范围也将会越来越广,所面对的法律问题也将越来越多元。项目大型化、案件复杂化、业务精细化和法律专业化的需求,使得单打独斗的律师事务所难以发挥作用。通过专业分工、统筹使用,彻底杜绝散兵游勇。律所设臵处理不同事务的部门,使有某方面专业特长的律师发挥其所长。这种专业分工是当今法律日益复杂精密的结果,也是律师事务所承办大型案件的需要。例如在公司合并的案件中就会涉及法律的许多部门,需要有各个部门法的律师协力合作。另外,一个部门的律师如果在办案中遇到其它领域的专门问题,可以向该领域的同事请教,从而节约了时间和精力。

同时,朝规模化发展,以适应全球经济一体化和投资国际化的发展趋势。规模化则可以很好地地解决了专业性和综合性的冲突。规模化事务所应当是律师人数较多,具备法律及相关专业知识,业务及管理部门齐全,办公软件硬件设施齐备,除了承担传统的诉讼业务外还能够胜任涉及金融、税务、投资、知识产权、证券和资产重组等错综复杂的大型的非诉讼业务的事务所。前面所分析发达国家和地区的律师事务所的特征中即可看出。

4、律师事务所的产业化经营

律师事务所走公司化经营之路是二十一世纪的趋势。西方国家的

经验值得我们吸取。德国传统的律师事务所比较小。在其开放之初,由于无法和英美律师所团队式的经营方式相敌,在办理金融、投资、证券和融资等国际业务方面一度陷入被动。后来,通过鼓励合并、强强联合,德国律师事务所在近十年内发展较快,情况已大为改观。法国也有类似的经历。美国、英国、澳大利亚等西方国家近几年来律师责任盛行有限责任制。英国甚至已经开始实行股份制的律师事务所制度。律师及律师服务是一种市场资源,遵循市场配臵资源的规律实行产业化经营,是律师事务所必然的发展方向。按照公司模式对律师事务所进行管理,有利于形成国际型律师事务所,实现规模化经营。

他山之石,可以攻玉。成熟的国外模式,也许不是唯一的途径,但是一条可能的途径,但无论如何采取怎样的运行模式,都应该有利律师事务所的综合竞争力的提高,有利服务成本的控制、发展资本的积累特别是服务品牌的建立、责任能力的加强,起到目前的运行模式起不到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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