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求强制执行书

请求强制执行书

我叫江新新:男:现年52岁,汉族,住河南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四巷粮仓一号楼8号,因国家政策下岗失业,现只有每月壹佰贰拾元的最低生活保证金来维持生计,真是到了度日如年,举步维艰的地步。

一、具体事由:

一九九八年六月,广西自治区南宁市居民,也就是案件的被告邹少洪,因欠我的大蒜货款陆万捌仟元(68000.00)和一九九八年四月,向我借现金壹万肆仟元(14000.00)已于2000年6月23日成诉,经广西自治区、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判决书的编号为:【广西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决书(2000)永民初字第124号】和【广西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民事审判决书(2000)永经初字第73号】,分别对两案进行了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判处被告邹少洪归还原告江新新的大蒜货款:陆万捌仟元(68000.00),判处被告邹少洪归还原告江新新的借款:壹万肆仟元(14000.00),并支付两案的诉讼费审理费:贰仟玖佰捌拾元(2980.00),合计:捌万肆仟玖佰捌拾元(84980.00)。对于两案中已生效的法律判决书,我于(2000年10月)向广西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告邹少洪强制执行,广西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将此案委托至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此案,同时出具了委托执行书,即: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书【2000】执委字第124号和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委托执行书【2000】执委第73号,两份委托执行书,我已于2000年10月16日带着由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做出的判决书和委托执行书到上林县人民法院通过该院执行局局长周新宁核对无误后,让我足额交纳了执行费,可时至今日,已过去十四年有余,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没有给我执行回来一分钱。为了此案及时执行,几年来我多次的奔走河南至广西之间,每次都是无功而返,来回的路费、生活费、住宿费和其它一些费用,少者两仟多元,多着四五仟元,当每次我到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时候,他们总是以“找不到邹少洪本人”为借口来搪塞我,更有甚者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局长周新宁私自更改由南宁市永新区人民法院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委托执行书,严重阻碍了案件的顺利执行,请上级法院及主管监督

部门酌情处理,以便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公正和严肃性,保护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二、被告邹少洪是有被执行能力的

被告人邹少洪在广西南宁地区、上林县白圩镇、白圩街有住房一处,可供住宅和使用的五层楼房一座,建筑面积1000㎡以上,再加上被告邹少洪是做生意的,手里有大量的流动资金和有很强的经济实力,完全可以履行债务能力。据当地居民讲,邹少洪的房产价值至少值二十多万元(20多万元)。如此大的不动产业,为什么至今没有执行到位,只有一个理由,就是地方保护主义和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不作为造成的。

长期以来,由于被告邹少洪拒不履行其债务人的义务,再加上南宁地区、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的不作为以及更改委托执行书的行为,给案件的执行带来了极大的难度,被告邹少洪所欠原告江新新的本金捌万肆仟玖佰捌拾元,加上从1998年12月31日开始算起到2011年12月31日止的人民银行同期流动贷款利率的双倍利息拾万余元,以银行利息结算为准,被告邹少洪应该归还原告江新新本息、共计:贰拾伍万余元(250000.00)。希望有关部门尽快将此案执行终结,以保证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害,更好地维护法律的尊严,充分体现法律的公正和神圣。

三、本人现实状况

我单位在违规改制后,我已成了一名下岗失业人员,凑集一点本钱做生意也实在不容易,又遭到被告邹少洪的诈骗,虽然法院判决为我伸张了正义,可是神圣的判决书十四年来却成了一纸空文,十四年多的时间已经过去了,而人民法院下达的判决书还是得不到及时而公正的执行。其主要原因是:审理该案的广西南宁市永新区西乡塘人民法院经济审判庭和民事审判庭的法官:石国付严重的缺乏工作的责任心,丧失了最起码的职业道德标准,把自己判了本来就不公正的案件随便委托给了更加不负责任的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该院的执行局、执行该案的法官周新宁局长私自更改执行该案的执行委托书。是知法犯法的典型,而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又出面为其辩护,找其它理由推说找不到债务人本人,更为让人不解的是,现在该案又被转到南宁市滨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执行,这样转来转去不知道是什么目的,尽管这样,我仍然相信在中国共产党的正确领

导下,随着我国法制建设的不断完善,逐步扭转司法部门执行难的现实问题,相信“三个代表”中所说的人民群众的利益高于一切,更相信我们现在要建立一个健全的法制社会、和谐社会,任何不法行为和一切有损于人民利益的行为必将得到严惩。

四、案件执行的具体情况

他们为了继续欺骗债权人江新新而故意说找不到债务人邹少洪,由于债权人的不断上访,再加上上级督查部门的重视,为此,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了达到欺上瞒下的目的和维护其下属法官的不作为行为,他们于2011年元月23号,由广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牵头,有副院长王宏带队,其成员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磨长宪、南宁市上林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韦冰、南宁市滨阳县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华树志和西乡塘人民法院执行局副局长等一行五人来到债权人(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江新新的家中对该案进行回访并和债权人江新新商议如何解决此案的问题,最后达成协议,其主要内容是债权人江新新在3个月以内不再上访,即《2011年元月1日至2011年4月1日》只要在此期间不再上访,不再向上级信访,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将协调当地公安机关将其案件彻底执行终结,在他们拿到有债权人江新新在三个月内不再上访的案件回访签名后,他们就扬长而去再也没有了回音,债权人多次打电话也无结果,试问:他们这种赤裸裸的欺骗债权人,骗取债权人的信任和签名,从而达到欺骗上级督查和监督部门的目的。因此请上级督查部门和人大法工委、纪工委彻查此事,给债权人一个交待,还当事人一个公道。否则我将采取极端的手段来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对此所产生的一切后果都将有南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承担。

法制国家,和谐社会,十年积案,至今未决,法律何在,正义何在。如果此案在得不到彻底的执行,我将用实际行动维护我的合法权益,去北京上访。

地址:河南省驻马店市驿城区风光路四巷粮仓一号楼八号

联系人:江新新 电话:[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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