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总论2名词解释

民商合一是指民事和商事统一立法,将商事方面的内容编人民法典中,或以单行法规的形式出现。作为的默示即推定,是指当事人并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实施某种积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不作为的默示即沉默,是指当事人不用口头和书面形式而是通过实施某种消极行为进行意思表示。如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如不同意,请予回答,不然视为同意”。 所谓隐名合伙,是指当事人的一方对另一方的生产、经营出资,不参加实际的经济活动,而分享营业利益,并仅以出资额为限承担亏损责任的合伙。出资的一方称为隐名合伙人;利用隐名合伙人的出资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经济活动的一方称为出名营业人。救济权是由原权派生的,为在原权受到侵害或有受侵害的现实危险而发生的权利,是保护性法律关系中的权利。救济权是基于原权利而派生出的权利,其目的在于救济被侵害的原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监护,是对未成年人和精神病人的人身、财产及其他合法权益进行监督和保护的一种民事法律制度。消耗物是仅一次性有效使用就灭失或品质发生变化的物。诚实守信原则(民法总论1):是指民法以诚实信用为内容的市场伦理道德准则规范民事主体行为,调整当事人利益冲突,平衡当事人相互之间及其与社会利益关系的基本原则。民事主体在民事社会活动中应以“互惠,善意,城实,信用”的道德准则行事。诚实信用原则被誉为民法的“帝王”条款。公序良俗原则:是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秩序和和善良风俗原则。公序即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的,经济的和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良俗即善良风俗,是指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需的一般的伦理道德。期限是表意人选定的、作为意思表示效果发生或者消灭控制手段的、将来确定发生的事实。附期限民事法律行为,是在意思表示中含有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凡是由代理人将代理事务的一部分或全部转而委托其他人进行代理的,称为再代理,又称复代理取得时效指财产的占有人以所有的意思(即以所有人的名义),善意地、公开地、和平地持续占有他人财产达到法定期间,即依法取得对该项财产所有权的法律制度。例如,基于某种原因,甲将乙的某项财产当作自己的财产进行占有、使用,而乙对此不闻不问,这种状况持续到一定期间,甲就依法取得了对该项财产的所有权。取得时效又称为占有时效。配偶权是指配偶之间要求对方陪伴、钟爱和帮助的权利。 民事法律事实,是法律所规定的、能够引起民事法律关系产生、变更和消灭的现象。民事法律事实构成是指能引起民事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消灭的几个法律事实的总和,又简称法律事实构成。形成权,是指权利人得以自己一方的意思表示而使法律关系发生变化的权利。支配权,是指主体对权利客体可直接加以支配并享受其利益,同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依照我国《担保法》的规定,抗辩权是指债权人行使债权时,债务人根据法定事由对抗债权人行使请求权的权利。相对权,又称对人权,是指其效力及于特定人的权利,即义务人为特定人的权利。专属权,是指无移转性,权利人一般不能转让,也不能依继承程序转移的权利。人身权就属于专属权。期待权是指将来有取得与实现的可能性的权利。 期待权指称的是发生并存续于取得特定权利过程中当事人的法律地位。而该法律地位主要指向标的物,而期待权人的法律地位作为一种法律制度,真正要解决的问题实际上是:这种法律地位究竟在多大程度上才能成立,其究竟具有多大的独立性。原权为基础权利,是权利性民事法律关系中的权利。如某甲的房屋被乙侵占,甲要求乙返还房屋的权利属于救济权,甲对其房屋享有的所有权属于原权。“私力救济”是指权利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依靠自身的实力,通过实施自卫行为或者自助行为来救济自已被侵害的民事权利。自助行为是指权利人受到不法侵害之后,为保全或者恢复自己的权利,在情势紧迫而不能及时请求国家机关予以救助的情况下,依靠自己的力量,对他人的财产或自由施加扣押、拘束或其他相应措施的行为。民事义务,是指义务主体为满足权利人的利益需要,在权利限定的范围内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的约束。义务的根本特征在于其约束性,即为满足权利人的需要义务人必须为一定行为或不为一定行为,否则,义务人就会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义务的范围是由权利限定的,超过权利人权利限定的范围,义务人没有必为某种行为的义务。财团法人是指法律上对于为特定目的的财产集合赋予民事权利能力而形成的法人。非法人组织是指不具有法人资格,但可以自己的名义进行社会活动的社会组织。民事法律关系的客体就是民事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义务指向的对象。特定物:是指具有自身单独的特征,不能由其他物所代替的物。法定孳息指因法律关系所获得的收益,如出租人根据租赁合同收取的租金、贷款人根据贷款合同取得的利息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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