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款要注意的事

民间借款注意事项

律师提醒民间借款写借条应注意什么? 近年来,随着由于市场经济的蓬勃发展,民众的生活水平日益提高,民众之间的 相互借款越来越普遍,借贷的数额也越来越高, 由此引发的纠纷也日渐增多。 在这类纠纷中债主提供法院的证据往往只有一份“借条”,在法律上称之为“孤 证”,即没有其他证据相互佐证。因此,民间借款中如何写好借条,需要注意一 些法律技巧。本律师在多年的办案中遇到过各式各样的借条,现就民间借款如何 正确写好借条给广大债主提个醒: 一、借款时宜写“借条”,不宜写“欠条” 借条和欠条均是一种债权债务的凭证,但两者之间有很大的区别。借条是借款人 向出借人出具的借款书面凭证,它证明双方建立了一种借款合同关系;而欠收是 双方基于以前的经济往来而进行结算的一种结算依据, 它实际上是双方对过往经 济往来的结算,仅是代表一种纯粹的债权债务关系,并不代表借款合同关系。因 此借款时宜写“借条”而不宜写“欠条”,以省去诉讼中解释“欠”款原因、用 途的举证责任。 二、借款时双方约定的利率宜写入借条中 实践中有不少债主误解民间借款不能收取利息,所以利息只在口头约定,而没有 写进借条中。事实上,法律规定民间借款双方可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 4 倍范围 内约定利息。法律依据有: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意 见》第 6 条的规定: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适当高于银行的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 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予保

护。 《合同法》第 211 条规定: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对支付利息没有约定或者约定 不明确的,视为不支付利息。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约定支付利息的,借款的利 率不得违反国家有关限制借款的规定。如果没有将利率写入借条中,出借人一起 诉,借款人不承认双方约定,出借人的利息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 三、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 借款在诉讼时效内受法律保护,实践中却有很多出借人往往不知道“诉讼时效” 的概念。理论界对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诉讼时效问题理解不一,有人主张适 用 2 年诉讼时效,也有人主张适用 20 年诉讼时效。各地法院对此问题的把握也 不尽相同。 因此,从债权安全回收的角度考虑,借款时宜将还款期限写入借条中,如借款人 逾期不归还借款的,出借人应当在借款到期后 2 年内向其主张权利(包括向人民 法院起诉或由借款人在催款通知书上签字确认)。 四、借款时借条宜写清出借人借款人全名 实践上,出借人与借款人往往关系较密切,也不泛亲戚关系,借款时将日常习惯 称谓写入借条,如将出借人写成“张叔”“张兄”;将借款人写成“阿三”“四 妹”之类等等,万一借款人逾期还款,出借人想到法院起诉借款人,往往会因债 权、债务人不明确而被法院拒之门外。

五、借款时借条应表述清楚明确,没有歧义 较典型的案例是张三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同时出具借条写明借款 10 万元,几 个月后,张三归还李 1 万元,遂将原借条撕毁,张三重新为李四出具借条一份: “张三原向李四借款 10 万元,现还欠款 1 万元”。这里的“还”字既可以理解 为“归还(huang)”,又可以解释为“还(hai )

欠” “尚欠”。由此产生争议, 对出借人非常不利。 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效力 一、欠条、借条、收条的法律含义、证明的事实及映射的法律关系 欠条、借条、收条是生活工作中常见的条据,这三种条据虽然只有一字之差,但 其法律含义却相差甚远。欠条,是债务人向债权人出具的表示尚欠某物或者某款 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债权债务关系;借条是出借人向借用人或者借款人出具 的表示出借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一般用来证明借用或者借款关系;收条是收 领人向送给人出具的表示收到某物或者某款项的凭证, 用来反映或者证明 “收到” 的事实。 二、借条和欠条的区别 很多人对什么时候该打借条,什么时候该打欠条总是不能准确把握,其实区分两 者并不难。欠条和借条至少有两点是不同的: 其一,借条背后一般存在着资金或者实物的流动,但欠条则没有。在打借条的时 候,出借人“刚刚”、“正在”或者“即将”把物品或者款项交付给借用人,为 了确认这个“流动”的事实才用借条加以固定;欠条一般是结算或者证明财产所 有与占有的相反状态,也就是所有权人的东西被占有人占有、使用,这种状态在 打欠条时早已存在,打欠条的目的就是确认这种状态的存在。 其二, 借条一般都有借期和利息, 借条的借期和利息计算的起始点一般是出借日, 而欠条虽然也可以约定还期以及在逾期未还的法律后果, 但这个日期一般是欠条 出具后的某一个时间点。 实践中把借条写成欠条或者反过来把欠条写成借欠的情况很多,造成文不对题, 结果往往给事实的印证, 法律关系的认定以及权利人利益的实现带来不必要的麻 烦。 举一个简单的例

子。如果 A 跟 B 关系非常好,B 向 A 借了 3 万元应急,B 打了一 个欠条给 A,没有约定还期,那么过了两年之后,如果没有诉讼时效中断、中止、 延长的情形,A 再向法院起诉要求 B 还款,就很容易被法院认定为超过了诉讼时 效而丧失胜诉权。其根本原因在于,欠条自债务人出具时起,债权人即享有向其 主张还款的权利,诉讼时效就开始计算,而一般诉讼时效期间是两年,两年以后 再去主张,当然就丧失了时效期间。如果当初 B 给 A 打的是借条,同样没有约定 借期,根据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借款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返还借款。对借 款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仍不能确定的,借 款人可以随时返还;贷款人可以催告借款人在合理期限内返还”,出借人 A 过了 两年再向借款人 B 主张还款, 自其主张之时诉讼时效才开始起算, 此时 A 起诉 B, 法院当然可以依法支持。所以虽一字之差,却差异重大,结果截然相反。

三、出具欠条、借条、收条的注意事项 1、内容要相对完善。欠条要写清欠款的数额币种、或者物品的数量以及名称、 品质、规格或者型号等基本自然属性,拖欠的原因,返还的日期,逾期未还的法 律后果,还要写清债权人、债务人的准确名称或者姓名,最后要由债务人署名或 者签章并写清出具的日期。 借条除了要写清上述事项外, 还要写清借期、 利息(或 者租金) 及逾期不还的罚息(或者违约金) 等事项。收条除了要写清上述相关事项 外,要特别写明法律后果是什么,比如“至此,双方债务结清”,“至此,双方 委托代理合同终止”等。 2、用语要准确。杜绝使用模糊用语,如“大概”、“估

计”、“可能”、“差 不多”、“算是”、“或许”等等;含义要清晰明确。笔者碰到很多人这么写借 条:“A 借 B 壹万元”,从字面上分析让人糊涂,到底是 A 借了 B 的钱还是 B 借 了 A 的钱呢?其实写清楚并不难,比如可以写“A 借给 B 壹万元”或者“A 向 B 借壹万元”就不会产生歧义。 3、条据最好一式两份,双方各执一份。作为一种快速、便捷的确认方式,一般 情况下条据都是手写的, 出具者具有特定性, 即由欠者、 借者、 收者撰写并签章, 但现实中也不乏由债权人、出借人、送给人撰写再由欠者、借者、收者签字的情 况。遇到这种情况如果欠者、借者、收者手里边没有一张同样的条据,撰写者对 仅存的一张条据上作了手脚,比如加了借款的数额,那么签字的人如何去抗辩 呢?相反, 如果存在两张完全一样的(一式两份) 条据, 双方作手脚不但是徒劳的, 而且还会因此伤了感情。 4、主体身份要确认。如果是公司,查一查公司是否已经注销,公司名称是否准 确(公司名称差一个字就是另一个公司了,比如“北京志诚科技公司”和“北京 市志诚科技公司”就是两个不同的公司) ,自然人是否成年(判断是否具有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 ,自然人的姓名是否与身份证相符合(特别注意:同音异字也会留下 麻烦) 。此外,主体的基本身份信息也要留下,比如自然人的年龄、住址、工作 单位等。

1. 诉讼时效问题。需要注意:借款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债权人可以随时提出还款主张,不受两年诉讼时效的限制,但提出还款主张后两年内没有继续主张的,视为超过诉讼时效,法律不予支持。

2. 原告主张债权必须提供书面借据; 无书面借据或无法提供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一般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3. 民间借贷的利率可以高于银行利率,但最高不得超过银行利率的4倍(含利率本数) ,但一定要明确约定,没有约定利息的,视为无息借款。约定超出银行同期利率4倍的,超出部分的利息依法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谋取高利,审理中发现借款人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的,只返还本金。

4. 出借人明知是为了进行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典型的例子是赌债,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对双方的违法借贷行为,可按照有关法律予以制裁。

5. 行为人以借款人的名义出具的借据代其借款,借款人不承认,行为人又不能证明的,由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如借款系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由夫妻双方共同偿还。

6. 合伙经营期间,个人以合伙组织的名义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合伙人共同偿还; 借款人不能证明借款用于合伙经营的,由借款人偿还。

7. 借款的抵押如果涉及不动产,要到相关部门办理登记手续,才能对抗第三人。

8. 债权文书如办理可强制执行的公证,则可不经法院审理,直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9. 还款期满后6个月内必须向担保人主张权利,如过期则担保人一般不承担担保责任。

10. 为延长诉讼时效可以用邮政“特快专递”不断寄送追款函,邮件回执单必须明确注明寄送的内容,如“要求还款1万元的函”、“要求担保人承担担保责任的函”。

民间借贷纠纷审理中的

几个疑难问题

王敏

一、实际借贷主体的确定问题

夫妻一方参与签订借款合同,能否将夫妻双方均作为借贷主体参加诉讼?笔者认为,在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的审理中原则上应当按照合同相对性原则,根据合同签订方或合同法律关系的相对方来确定借贷主体,但也有除外情形,即虽然不是合同的签订方,但由于其可能作为实体权利的享有者或者实体义务承担者的,也可以作为主体参加诉讼。因此,虽然借条上只有夫妻一方的签名,但如果该借款属于夫妻共同债务的,夫妻双方均可作为借贷主体对此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如何确定借贷主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第五十八条的规定,对于法定代表人签订的借款合同,法院应当审查法定代表人是以个人名义还是以企业名义签订合同,如果以个人名义签订的,则借贷主体为法定代表人个人;如果以企业名义签订的,则借贷主体应为企业。

二、举证责任的分配问题

关于支付方式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出现出借人仅有借据一项证据证明其付款事实,对于支付方式在没有其他证据的情况下往往陈述为现金交付,而借款人则往往以未实际收到款项、借款中包含“砍头息”形式、借款为非法债务等理由抗辩。对于此类金额较大的案件,法院不能仅凭借据就对借款事实和金额作出认定,应当对支付方式进行仔细审查,由出借人证明其付款方式,如果出借人陈述系现金交付的,则法院应根据当事人陈述、现金交付金额、出借人支付能力、交易习惯等综合审查判断,以防止通过借据掩盖高利贷、非法债务等情形。

关于出借人与借款人均不申请鉴定借条签章真伪时举证责任分配的问题。民间借贷纠纷中,经常发生出借人仅依据借条提起诉讼,借款人辩称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虚假的,在双方均不申请鉴定的情况下,举证责任由谁承担?笔者认为,申请鉴定并非只是一个程序性的规定,其可能涉及到证明责任的最终分配问题。借款人抗辩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虚假的,其举证责任通过向法官提供笔迹或公章比对的样本即可完成;但如果仍不能判断借条的真伪,则法院面临着判断谁承担败诉后果的问题。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五条之规定,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条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如果不能确定借条上被告签名或盖章是否是真实签章时,则由出借人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但由于申请鉴定的笔迹和公章在借款人处,出借人无法或难以获得,故借款人有向法院提供

笔迹和公章比对样本的义务,如果借款人拒不提供的,则法院可以直接认定借条上的签名或盖章是真的。

关于出借人仅凭银行划款凭证起诉,借款人辩称出借人向其划款系出借人偿还双方以前的借款并且借条已经灭失,借款关系是否成立的举证责任分配问题。笔者认为,划款仅是一种事实行为,不能证明债权成立。出借人应当举证证明借条的订立和生效的事实,因此应当由出借人证明借款债权债务关系的成立,否则由其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

三、利息、复利及违约金的问题

关于高息能否请求返还或冲抵本金的问题。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借贷案件的若干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规定,我国对于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高息是不予保护的,因此已经清结的债权债务法院不予干涉,当事人不能以不当得利要求返还高息,但本金没有支付完毕的,该高利可以冲抵本金。

关于复利的请求能否支持的问题。《意见》第七条确立了对复利适当保护的原则,因此,出借人根据约定将利息计入本金请求借款人支付复利的,其利率只要不超出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贷款利率的4倍,法院可以支持,但超出部分不予支持。

关于逾期利息和违约金能否同时主张的问题。当事人在借款合同中可能同时约定逾期利息和违约金,根据私法自治原则,应当承认其法律效力。但要注意在民间借贷纠纷中,当事人是否通过既约定逾期利息,又约定违约金的方式来规避高息。债权人同时主张逾期利息和违约金的,如果合计换算后的实际利率未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法院可以予以支持;如果折算后的实际利率超过银行同类贷款利率4倍的,超过部分不予支持。

四、时效问题

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下,借条与欠条在计算时效的起算点上是否一致?对此,实践中有所争议。有人认为,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条与欠条在计算时效的起算点上是一致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债权,时效从债权人主张债权的次日起算。笔者不同意该观点。笔者认为,借条与欠条在计算时效时应当区别对待。在没有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形下,借条的债权人可以随时主张权利,时效从主张债权的次日起算。而对于欠条则需区分具体情况,如果名为欠条实为借款合同的,应当与借条的计算方式一致;如果欠条是债务人在债权人主张权利后对债权的确认,则诉讼时效应当从欠条出具的第二天起算。

借款已过诉讼时效后,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的法律后果问题,即该行为能否视为对原债权的重新确认?有观点认为,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借款人在催款通知单上签字或者盖章的法律效力问题的批复》:“对于超过诉讼时效期间,信用社向借款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

关系应受法律保护。”债务人在债权人的催收通知上签字或盖章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仅仅适用于信用社,对于其他的民事主体不应适用,因此超过诉讼时效后除信用社之外的其他公司、个人在向债务人发出催收到期贷款通知单,债务人在该通知单上签字或盖章的,不应当视为对原债务的重新确认,该债权债务关系不应受法律保护。笔者认为,虽然此批复针对的是信用社为债权人的借款案件,但根据对债权平等保护以及债务应当清偿的原则,对其他民事主体也应当适用这一原则。

(作者单位:重庆市南岸区人民法院)

2012年6月20日 星期三人民法院报

民间借贷风险提示

(第一期债权人)

民律律师团

应广大网友要求,民律律师团根据接办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情况,特发布民间借贷风险提示(第一期债权人),本风险提示由马双律师领衔律师团民间借贷律师组共同撰写。

第一条债权风险

债权风险即债权人对出借人享有的债权存在着法律上的风险,主要表现为债权人无法提供借条或资金流水记录,在诉讼时无法陈述自己的资金来源。这种情况下,如借款人抗辩,原本简单的借款纠纷会变得较为复杂。为避免上述风险,出借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借款须出具借条,借条上须有借款人签名及按手印;

2、借款须通过银行转账的方式给付借款人,小标的借款可同时要求借款人出具收款收条;

3、出借人如与借款人约定利息,须明确写于借条,且在银行同期贷款利率四倍范围内约定。

第二条担保风险

担保风险即在借款中,担保人所引起的法律风险,主要表现在担保期、担保方式以及担保人自身财产情况。出借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1、尽可能调查担保人的自身财产情况;

2、担保方式选择连带担保或不写明何种担保方式;

3、担保期的明确,没有约定担保期的,担保期限在债务到期之日起6个月,出借人须明确这一点。

第三条借款人风险

借款人风险主要表现为借款人的借款目的、自身资产情况和经济状况。出借人在借款时须明确以下事项:

1、了解借款人的借款目的;

2、了解借款人的自身经济情况,如已有负债或有相关诉讼纠纷,借款的风险将很大;

3、借款人如提供房产等信息,出借人须调查房产有无查封、抵押等情况;

4、债务期间,出借人须时刻留意借款人的资产情况,如有特殊情况,可随时要求提前还款。

第四条企业借款风险

企业借款因企业股东的有限责任和企业资产的不透明而风险较大。出借人在借款时应注意:

1、企业借款钱,须调查企业的相关情况包括工商信息、纳税情况;

2、企业借款时,出借人可要求股东提供个人担保以确保债权的安全。

第五条诉讼及执行风险

诉讼风险主要是借款人为躲避债务而“失踪”的情形,该情况下债权人需要通过公告的方式确保债权,特别是约定还款期限的情况,出借人须明确知晓法律保护的诉讼时效为2年。

执行风险表现为借款人无资产或资产已被查封,出借人须在查明借款人资产后第一时间通过法律手段维权,如遇借款人房产被另案法院查封,可详细查清查封价值,如有剩余价值可轮候查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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