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意见书(公司设立)

致李××先生

关于您与张××、A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星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的

法律意见书

敬启者: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接受您的委托,现指派律师就您与张××、A公司共同投资设立星辰酒店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星辰公司”)事宜(以下简称“本项设立”)出具法律意见书。

一、序言

(一)本所听取了您的情况介绍以及阅读了您提供的相关文件,同时,本所律师就本项设立所涉事实进行了尽职调查,将所有法律文件进行了适当审阅和核查,在上述调查和核实过程中得到了出资各方的相关保证。在假设您及其他投资方对相关情况的介绍没有重大遗漏、相关文件复印件与原件相符的情况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以下简称“《公司登记条例》”)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其他法律法规和中国政府相关规范性文件,根据本所律师对中国法律规定的理解,同时结合本所以往对于该类项目的专业服务经验,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二)本所声明事项:

1. 本法律意见书基于出具日前所发生或存在的事实而出具;

2. 本所不对出资各方所作承诺或确认之事项的真实性、准确性及完整性承担责任;

3. 尽管本所律师已尽力对所掌握的事实和文件进行专业分析并作出结论,但鉴于各个法律从业者对特定事实的认定和对法律的理解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且法律理论与实践也不可避免的存在差异,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以及得出的法律结论仅为本所律师作出的客观陈述及独立法律判断,不构成对相关法律事实、法律关系、法律效力或其他法律属性的最终确认、保证或承诺;

4.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您为设立星辰公司之目的使用,未经本所书面许可,不得用作其他任何用途。

(三)本所承诺事项:

由于我们接触并获悉您的非公开信息(以下简称“保密信息”),我们为此向您承诺:

1. 在本所内部只有参与本项设立审核及调查工作的律师和工作人员接触并获悉保密信息;

2. 未经您同意,本所将不向任何第三人披露本所获悉的保密信息;

3. 无论本项设立进程及结果如何,本所及获悉保密信息的本所人员均将持续对保密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直至该等信息非因本所及本所人员的原因而成为公开信息。

基于上述,本所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二、您咨询的问题:

1. 出资各方的主体资格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

2. 出资各方的出资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

3. 出资各方所签《出资协议书》、《星辰公司章程》是否符合我国相关法律之规定?

4. 对星辰公司设立后的主营项目星辰商务宾馆应如何取得相关部门的审批?

三、法律事实概要和针对性意见

根据您介绍的情况及提供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尽职调查,本所获悉本项目的主要法律事实如下:

(一)关于出资各方的主体资格

1. 法律事实概要

根据您的介绍和提供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尽职调查,您、张××、A公司的主体情况如下:

(1)您(李××),自然人,男,为中国公民,四川省绵阳市人,无业,现住绵阳市×街×号,身份证号为5107×××××123456789。

(2)张××先生,自然人,男,为中国公民,四川省绵阳市人,某公司职员,现住绵阳市×街×号,身份证号为5107×××××987654321。

(3)A公司,系一家根据中国法律设立并有效存续的饭店投资管理公司,性质为有限公司。其持有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系由成都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月1月8日签发,注册号为510×××123456789。该公司注册资本为1000万元人民币,住所为成都市×街×号,经营范围为:饭店管理咨询、接受委托提供饭店管理、接受委托提供劳务服务;投资咨询。法定代表人为王×先生。

2. 关于上述事实,经您提供及本所律师尽职调查获取的法律文件有:

(1)您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2)张××先生的居民身份证复印件;

(3)A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3.针对性意见:

经查,星辰公司的出资人共为三方,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三条、二十四条关于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人数的规定。其中您和张××先生为中国公民;A公司为依法成立并有效存续的企业法人,不存在依法或依其章程应当终止、解散的情形,所有出资人均具备完全的民事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符合《公司法》及《登记条例》关于有限公司股东资格的规定。

(二)关于出资各方的出资

1. 法律事实概要

出资各方约定星辰公司的注册资本为400万元,根据您的介绍和提供的文件,以及本所律师的尽职调查,您、张××、A公司的出资情况如下:

(1)您拟以现金出资8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20%,首次出资额为20万元;

(2)张××先生拟以现金出资5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12.5%,首次出资额为10万元;

(3)A公司拟以房屋出资作价27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67.5%,一次性出资到位。

2. 根据上述事实,经您提供及本所律师尽职调查获取的法律文件有:

(1)您的绵阳市商业银行存折一本(复印件);

(2)产权人为A公司、位于绵阳市×街×地块《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一本(复印件);

(3)产权人为A公司、座落于绵阳市×街×大楼第一、二、三层《房屋所有权证》一本(复印件)。

(4)X资产评估有限公司对坐落于绵阳市×街×大楼第一、二、三层房屋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复印件)。

3. 针对性意见:

(1)出资各方的出资形式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关于“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的规定,且已经评估作价;

(2)出资各方关于星辰公司注册资本400万元的约定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二款关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最低限额为人民币三万元”的规定;

(3)在400万元的注册资本中,各方的现金出资合计为13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32.5%,符合《公司法》第二十七条第三款关于“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三十”的规定;

(4)出资各方的首次出资为300万元,占注册资本的75%,符合《公司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关于“公司全体股东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百分之二十,也不得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的规定。但提请李××先生注意:根据《公司法》的规定,您应当在两年内向公司补足未缴出资60万元,且您有权利督促张××先生在同样的时间限度内向公司补足未缴出资40万元;

(5)根据A公司的声明并经本所律师核查,A公司用于出资的房产位于绵阳市×街×号,由A公司于2008年10月与B公司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书》购得,现已进行转让登记,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但因我所律师无法取得张××的现金持有证明,其是否拥有本项设立所需的10万元现金,我所无法作出判断。

(三)关于《出资协议书》和《星辰公司章程》

1. 法律事实概要

根据您的介绍和提供的文件,《出资协议书》和《星辰公司章程》签订情况及主要内容如下:

(1)您与张××、A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就设立星辰公司签订了《出资协议书》,该协议书的主要内容有:出资人信息及出资额,拟设立公司名称、住所、注册资本、经营范围、主营项目,出资期限及违约责任;该出资协议书有您、张××先生的签名、捺印并加盖有A公司印章。

(2)您与张××、A公司于2009年1月19日签署了《星辰公司章程(草案)》,该章程草案的主要条款有:公司名称和住所、公司经营范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名称)、股东的出资方式、出资额和出资时间、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及公司法定代表人等事项。该章程草案有您、张××先生的签名、捺印并加盖有A公司印章。

2. 根据上述事实,经您提供的法律文件有:

(1)《出资协议书》一份(复印件);

(2)《星辰公司章程(草案)》一份(复印件)。

3. 针对性意见:

(1)《出资协议书》为出资各方设立星辰公司的真实意思表示,该协议不存在违反我国法律、法规或损害任何一方当事人合法权益及第三人利益的情形,该协议的形式及内容均为合法有效;

(2)《星辰公司章程(草案)》具备《公司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所有法定必备条款,且为出资各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形式和内容均为合法有效。

(四)关于主营项目星辰宾馆的前置批准

1. 法律事实概要

根据您的介绍和提供的文件,星辰公司设立后的主营项目为星辰宾馆,该宾馆的经营范围是:住宿、餐饮。

2. 根据上述事实,经您提供及本所律师尽职调查获取的法律文件有:

(1)本所顾律师、黄律师与您的会谈笔录;

(2)您与张××、A公司于2009年1月7日就设立星辰公司签订的《出资协议书》。

(3)绵阳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9年2月1日签发的(2009)第××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3. 针对性意见:

(1)鉴于星辰公司拟从事的主营项目为设立宾馆,经营项目为住宿、餐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以下简称“《消防法》”)第十二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星辰公司应当向绵阳市公安消防机构和绵阳市政府卫生局申领《消防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根据《登记条例》第二十二条的规定,公安消防机构和卫生局的批准为星辰公司设立的前置批准,即如果星辰公司设立时申报的经营范围包括宾馆经营业务,则登记机关将在星辰公司取得《消防许可证》和《卫生许可证》以后,才为星辰公司办理公司设立登记手续并颁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2)根据《消防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办理《消防许可证》应向公安消防机构提供如下文件:

·工商行政部门提供的申请表格;

·法人代表消防登记表;

·建筑装修消防审核意见书及竣工验收意见书;

·房屋产权证明。

(3)根据《食品卫生许可证管理办法》的规定,办理《卫生许可证》,应向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提供如下文件:

·生产经营场所布局及周围环境情况资料;

·主要卫生设施(包括通风、采光、照明、消毒、防腐、给排水等)资料;

·卫生管理制度;

·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及法定代表人的书面证明材料;

·从业人员名单及岗前培训、健康检查合格证明。

四、结论

本所认为:

(一)本项设立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按照相关法律规定进行。

(二)鉴于A 公司以保护商业秘密为由拒绝向我所披露该公司关于本项设立的股东会决议,故我所对A公司关于该项设立是否经股东会通过无法作出判断。

上述意见仅供您参考,不作其他用途。

四川春雷律师事务所

律师:黄法森

二OO九年二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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