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体户餐饮制度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

一、凡在本单位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均应遵守本管理制度。

二、新参加或临时参加接触直接入口食品工作的人员,应经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参加工作。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必要时接受临时检查。

三、凡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痢疾、伤寒、甲型病毒性肝炎、戊型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或者渗出性皮肤病等有碍食品安全的疾病的,不得从事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作。

四、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有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等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应立即脱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五、食品安全管理员要及时对在本单位从事直接接触入口食品的人员进行登记造册,建立健康档案,组织相关人员每年定期到指定查体机构进行健康检查。

六、食品安全管理员和部门经理要随时掌握相关人员的健康状况,并对其健康证明进行定期检查。

七、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应随身佩带(携带)或交主管部门统一保存,以备检查。

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

一、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他法规规定,定期对经营的食品安全状况进行检查评价。对贮存、销售的食品进行检

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二、食品原料处理和食品加工、销售、贮存等场所的食品经营条件发生变化,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不再符合《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及其他食品安全要求的,立即采取整改措施。

三、有发生食品安全事故的潜在风险的,立即停止食品经营活动,并向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告。

索证索票制度

一、索证索票是指为保证食品质量安全,在订货时,向供货方索取的有关证照和票据,作为证明食品来源渠道合法、质量安全可靠的凭证。

二、购进食品时向食品供货商索取电子打印的统一格式的供货凭证,认真核对凭证内容与实际食品是否一致,并按要求按月装订,保存2年以上。

三、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包括营业执照、食品生产许可证或者食品经营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

四、在认真查验以上相关证明文件后,索要文件的复印件,并按照供货商名称或者食品种类规范整理、建档备查,保存期限自该种食品购入之日起不少于2年。

进货查验制度

一、凡进入本经营单位的食品都应当实行进货检查验收,审验供货方的经营资格(包括: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生产许可证、工商营业执照等),验明食品合格证明和食品标识,索取相关票证。应当检验检疫的,还应当向供货方按照产品生产批次索要符合法定条件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或者由供货方签字或者盖章的检验报告复印件。

二、对食品包装标识进行查验核对,内容包括:

(一)中文标明的商品名称、生产厂名和厂址;(二)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认证认可标志;(三)商标、性能、用途、生产批号、产品标准号、定量包装商品的净含量及其标准方式;(四)根据商品的特点和使用要求,需要标明的规格、等级、所含主要成分和含量;(五)限期使用商品的

生产日期、安全使用期(保质期、保鲜期、保存期)和失效日期;(六)对使用不当、容易造成商品损坏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的警示标志或中文警示语。

三、法律、法规规定必须检验或者检疫的农产品及其他食品,必须查验其有效检验检疫证明,未经检验检疫的,不得上市销售。法律、法规没有明确规定的,应经有关产品质量检测机构或市场设立的检测点检测合格才能上市销售。

四、经常检查食品的外观质量,对包装不严或不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应及时予以处理,对过期、腐烂变质的食品,应立即停止销售,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五、按照食品广告指引购进食品时,要注意查验是否有虚假和误导宣传的内容。

六、在进货时,对查验不合格和无合法来源的食品,应拒绝进货。发现有假冒伪劣食品时,应及时报告当地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食品召回及停止经营制度

一、接到食品生产者召回问题食品信息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封存相关问题食品,并配合食品生产者做好食品召回工作。

二、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实施召回食品生产企业信息、被召回食品的名称、规格、数量、召回单位、召回日期、召回原因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三、对由于经营者自身原因导致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食品经营者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在其销售的范围内召回相关问题食品。

四、食品经营者对贮存、销售的食品应当定期进行检查,查验食品的贮存条件、生产日期和保质期等,对腐败变质、超过保质期以及其他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或者要求的食品及时进行清理。

五、食品经营者发现其经营的食品属于《食品安全法》规定的禁止生产经营的范围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应当立即停止经营,并封存库存产品,通知相关食品经营者和消费者停止销售和消费相关问题食品。

六、食品经营者应当如实记录停止经营的食品名称、规格、数量、停止经营的日期、停止经营的原因、采取的措施等内容,并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单据,建档备查。相关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二年。

食品添加剂的使用与公示制度

一、公开承诺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公开所使用的食品添加剂名单,严格规范食品添加剂使用和管理,做到专店购买、专账记录、专区存放、专器计量、专人负责。

二、采购食品添加剂必须按规定进行严格的索证和验收制度。

三、食品添加剂入库后要设立专柜(防盗锁柜),出入库要做好严格的登记。

四、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必须符合《食品添加剂使用卫生标准》或卫生部公告名单规定的品种及其使用范围使用。严禁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五、禁止使用和保存超过保质期的食品添加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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